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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全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

第六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

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

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

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第八条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因新建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工程设施而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工程设施的,其费用及经济损失补偿由后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但原有工程设施属违章者除外。

第十条修建港口、码头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随意扩占岸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的日常运行,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害堤身、禁脚地和滩岸。无法避免损害的,由港口、码头管理单位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禁止围垦湖泊、河流。确需围垦的,应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控制运用的围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造设施,种植作物不得影响围垸控制运用功能;汛情紧急需破围垸或清除高杆作物时,利害关系人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三条在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范围内采砂(包括砂、石、土,下同),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航道管理的,应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发给采矿许可证。采砂必须按批准机关规定的地点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交纳采砂管理费。但是,凡采砂用于堤防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的,禁止收取采砂管理费,亦不准从工程款项中

提取。

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分成办法、使用范围等,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矿局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部门和水利部门进行航道、河道整治,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

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河道清障工作,按《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堤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本省堤防安全管理重点,为境内的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公布:

禁脚地:确保堤迎水面五十至一百米,背水面三十至五十米;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三十至五十米,背水面二十至三十米(从堤防两侧斜面与平地的交叉点算起);

工程留用地: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二百米(从禁脚地外沿算起);

安全保护区: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均为三百米(从工程留用地外沿算起)。

第十九条划定禁脚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用滩地或其他国有土地调整使用权,也可以按已经形成的历史习惯处理。具体采用上述何种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划定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均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为维护堤防安全,有权依照本办法对其实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场晒粮、搭棚、设摊、堆放物料、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的土地批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修建哨屋、临时工棚、通讯照明设施、堆放防汛抢险料物外,不准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第二十一条《湖北省河道堤防管理暂行条例》(鄂政发[1982]128号)颁布后,在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修建的仓库、厂房、办公房、住宅等建(构)筑物,凡未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上述条例颁布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也应按规划逐步拆迁。

第二十二条利用堤顶、禁脚地新建公路,须事先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已在堤顶和禁脚地上修建的公路,由投资修建单位实施管理和养护;未修建公路但机动车辆流量较大的堤顶和禁脚地地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后,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按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分级安排建设和养护;在其他可通车堤顶和禁脚地地段,按照“晴通雨阻”的原则处理机动车辆通行事宜,但防汛抢险车辆不受此限。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留用地内,必须保障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的岁修、整险加固、防汛抢险取土。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取土,应当多取堤防迎水面土,少取背水面土;多取非耕地土,少取耕地土。取土凡损坏水利等设施及青苗的,应予补偿;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应及时予以垦复,垦复确有困难的,应向土地使用者缴纳垦复费(利用取土修建精养鱼池的,可抵顶垦复费)。

第二十四条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在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坡和堤防迎水面无农业税赋的滩地上无偿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要取土费。

第二十五条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六条堤身和禁脚地上的里程碑、水尺、哨屋、仓库及备用砂石料等设施和防汛物料,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动或毁坏。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吹淤而形成的禁脚地以外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处理:吹淤时压占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如数退还原所有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且已依法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应如数退还原使用者;吹淤时压占的国家所有但未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可以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使用,但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省境内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以外的其他堤防的管理,由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四章涵闸保护

第二十九条涵闸保护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并公布:大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五百米,左右各二百米;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二百米,左右各一百米;小型涵闸上游、下游各一百米,左右各三十米。上述距离均从涵闸外沿算起。

划定涵闸保护区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涵闸保护区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在涵闸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涵闸保护区内堤身和禁脚地的管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涵闸管理制度。启闭涵闸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启闸泄流时,涵闸管理单位应通知上、下游的般只驶离涵闸保护区。第三十二条严禁超过涵闸设计荷载的车辆通过闸顶。船只通过涵闸时,必须服从闸管人员指挥。

第五章护堤护岸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护堤扩岸林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全省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将上述护堤护岸林木采伐限额下达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分解到各采伐单位。

护堤护岸林的年更新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伐限额,一次发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末应将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汇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护堤护岸林的采伐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防汛抢险急需采伐护堤护岸林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采伐,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护堤护岸林的采伐和种植依法进

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提护堤护岸林的经营收入,县、市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以用于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和管理。

第六章经费及其使用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地方财政负担的,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九条对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保护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可以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以外的堤防的保护区内,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开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后,凡未经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对有《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根据职责

分工,按《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在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打井、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的;

船只通过涵闸时,不服从闸管人员指挥的;

其他损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实施经济罚款,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五倍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所有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从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省境内的堤防原由城建部门管理的,仍由其负责管理。第四十八条本省所有关于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采补平衡”原则,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加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作用。针对市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凌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按规划、计划开采,市凌河局部署各县(市)区按采砂规划编制了2012年河道采砂方案,经审核后上报省凌河局进行了审批。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对采砂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采取缴纳清障保证金的方式对采砂户采后恢复治理进行约束。据统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已有32处砂场采砂权成功出让,缴纳采砂权出让金220万元。在规范采砂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凌河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的整治力度。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34起,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砂的势头。 三.有关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采后恢复有待加强 由于各县(市)区对当地乡、村级公路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用砂多数有地方性规定,所以以上这些建设用砂不允许收取采砂管理费,以至于这些用砂、采砂的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采后的河道恢复做的不好。建议对以上情况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采后的河道恢复。 2.思想观念上不适应 受传统水利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在水利部门根深蒂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既不同于过去以分钱分物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也不同于以水利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水利管理,它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度都与上述管理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而目前水利部门对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鄂管发[2014]70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管理,我局于2010年3月制定并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申请、租住、调配程序进一步规范,部分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得到了有效缓解。 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针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听取相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

订,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了配租工作透明度和周转利用效率,完善了周转住房日常维护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新的规定执行,原《暂行办法》废止。 2014年8月4日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省直单位机关公务员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周转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大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透明、租赁使用、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四条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汉江河道潜江段聂家滩2018年度砂石资源开采权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

潜江市汉江河道2018年度砂石资源开采权受让条件 一、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二、与出让相关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完全认可由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对本次采砂经营权出让项目出具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湖北玖誉资估字〔2018〕第00013号)的全部内容,对本次所出让标的的现状、瑕疵不持任何异议。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期间须对出让标的(包括数量、品质等现状)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并现场签订《现场查勘确认表》,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拒绝按现状接收该标的;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项目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出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保管、开采、运输、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出让方和光谷联交所潜江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3、出让方要求标的前期规划费用19.8万元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产权交易鉴证费、经纪经济服务费等全部交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并缴入光谷联交所潜江公司指定账户。其他应交税费和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的费用由受让方另行向相关职能部门交纳。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具备受让资格之日起3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采砂作业安全责任书》,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费用支付到光谷联交所潜江公司指定账户,并按照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按约定履约。 5、本次出让以标的现状整体出让,由出让方与受让方自行交割,光谷联交所潜江公司不参与。标的实物以出让方指定实际区段位置为准,出让

桩界以实际桩界为准,砂石储量以实际为准,若资产现状、数量与评估报告不符,不影响整体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处理,与光谷联交所潜江公司无关。 6、本次出让的受让方须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采砂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完相关砂石开采手续(缴清成交价款、前期规划费和交易服务费等)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进场开采。受让方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开采的,由政府无偿收回。 7、受让方必须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规范运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开采、生产、运输等过程中涉及利益问题,由涉及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处理。 8、受让方在实施开采、装卸、运输、清场及场平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采砂作业安全责任书》和《产权交易合同》,严格按出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操作,处理好采砂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完成沙坑回填平整。 三、保证金的设定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2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潜江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其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可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出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3、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4、如因非出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DOC 40页)

团风县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十二五”规划 《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团风县是黄冈市唯一一个没有殡葬服务设施的县,棺葬盛行,资源浪费十分严重。随着县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行殡葬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社会服务需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生态殡葬、绿色殡葬”的要求,县民政局拟在马曹庙镇薛坳村征地100亩,投资3459.26万元,新建一座环保节能的火化场和一个5820平方米的设施齐备、功能齐全的殡仪馆。 殡仪馆是为全社会服务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阵地。其功能是,使人们在殡仪活动中的悲伤得到慰藉、情感得以抒发、哀思有所寄托,倡导文明、健康、进步的殡仪活动,起到移风易俗和引导合理消费的作用,同时对集约、节约土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殡仪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加快团风县殡葬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风尚,团风县委、县政府决定兴建团风县殡仪馆。根据殡仪馆建设的需要,结合团风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1.1 现状和问题 团风县是1996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黄州市分离出来,重新选址设立的新县,是一个集老区、山区、库区为一体的穷县,是湖北省定贫困县。建县以来,由于城市规划和社会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功能不全,导致殡葬基础设施仍是一片空白。团风县是黄冈市唯一一个没有殡葬服务设施的县,棺葬盛行,资源浪费十分严重。随着县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行殡葬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广大城乡居民因病死亡后大部分实行棺葬,即使愿意殡葬的尸体也只有送至黄州、新洲、罗田、浠水等县区殡仪馆火化。这样不仅不利于人民群众节俭办丧事,更不利于推进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有步骤地积极推进火化,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团风县委、县政府依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同意在县内马曹庙镇的薛村征地100亩,按二级标准新建设火化场、殡仪馆。 目前,团风县无殡葬设施,火化遗体要到周边县区的殡仪馆,往返极为不便,这种不方便成为传统的丧葬陋习延续的主要原因,严重制约了团风县殡葬事业的发展。随着团风县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城乡人口逐年增长,老龄人口不断增多,改革传统殡葬习俗势在必行。 2.2 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资料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 性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程序和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文件,本项目穿越大辽河(浑河),根据《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本工程可研报告报批前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省水利厅审查同意。 后附相关法律、规范部分条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相关法律、规范条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4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表时间:2020-03-18T06:13:57.915Z 来源:《建设者》2019年22期作者:胡宗虎 [导读] 本文主要是在对河道管理有着是大量的工作经验之上,分析了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凤台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淮南 2321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河道建设也迅猛发展,在建设中堤防管理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并且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对我国河道建设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本文主要是在对河道管理有着是大量的工作经验之上,分析了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河道;堤防;管理 河道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河道有着许多的功能,比如河道有着经济功能可以运输、发电,河道有着生物繁衍功能可以养殖大量的水产品,河道有着生态功能可以美化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河道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那就是抵抗洪水。在抵抗洪水这个自然灾害的时候,河道的堤防就是我们抗灾的第一道屏障,尤其是在古代科技不发达的时候,河道的堤防作用更加的突出,可以说是抗灾的一道自然屏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水利工程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因此河道堤防管理也被人们更加的重视。对河道堤防建设加强管理以及维护,提高河道堤防的抗灾能力,从而促使我国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在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河道堤防管理手段的不足。虽然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对于公共设施建设来说我我仍处于初级阶段,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管理手段叶比较落后。然而我国河道管理包含的工作内容较为复杂,涉及的工作部门也比较多,我国河道堤防管理把专人专费用于巡查和维修河道堤防的这方面的工作不够重视,而且对于河道堤防的管理手段也比较落后,比如对于一些高科技的运用还不够熟练,没有办法做到河堤堤防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 2.河道堤防权责划分不明确。河流是由大自然孕育而成的,因此河道的分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河道一般不会固定在某一个地区内而是会跨越多个地区,所以对于河道的维护和管理来说比较复杂。尤其是对于跨越了好多个地区的河道来说,一般需要各个区域之间进行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完成河道堤防的维护与管理。但是,对于河道的两岸或者河道的上下游而言,他们的经济、文化、管理的理念等等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我们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体制一直都没有办法完善,权责的划分也一直都不够明确。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河道的管理一直都比较的疏忽,河道没有办法正常运行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3.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认知不够充分。虽然我已经出台了许多关于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不管是对于一些河道堤防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还是对于一些普通的人民来说,他们对于河道堤防管理的认识都不够明确,仍然存在一定的盲区。这也就导致了人们对河道堤防的维护不够重视,并且做出了一些破坏河道堤防的行为,比如说在河道堤防上面开耕土地、乱砍乱伐、乱丢垃圾,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现象等等。 在对一些河道进行实地考察的时候发现,一些沿着河道两旁坐落着的村庄经常出现侵占河道河堤的土地进行建造房子、厂子,或者是在河道河堤范围内的土地上放置垃圾。其实这种问题也算作是历史问题,在原来的时候法制不太健全,所以经常会出现违章使用河道堤防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河道堤防的完整性和稳固性在很大的程度上被破坏了,所以不管是对防洪救灾而言还是对河道堤防建设管理来说都有着一定的影响。还有许多的违章建筑是在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前建造的,所以对于这部分建筑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就算有规定可是想要把这些建筑全部拆除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一般可行性不大而且政府也没有足够的土地和经费来对这些建筑进行弥补。除此之外,河道周围居住的人群比较密集也比较多,而且他们不管是环保意识还是对河道的保护、管理意识都比较淡薄,而且目光短浅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够看到眼前的利益,目光不够长远不能很好的把握长远利益,破坏了河道堤防、和农作物种植,有的还往河里扔垃圾从而造成了河流污染。 4.河道堤防管理的方法不够科学。在河道建设的时候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比如人员分配方面的不足、建设技术方面的不足,这些不足一直存在并且非常的明显,但是管理部门一直都把这些不足忽略了,并没有重视起来这些不足之处,而且河道建设的一些监管岗位都是空缺的,从而导致了管理部门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较低迷。针对这个现状一些专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想要最大可能的解决这个方问题就应该制定正确的、科学的、有效的河道堤防管理方法,并且要做出正确的选择和科学的决策。但是大多数的河道堤防管理层面并没有很完善的执行准则,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所以很多问题都被忽略掉了,因此河道建设管理方面埋下了许多的隐患,在日常使用当中渐渐地浮现出来。在设计河道的时候没有对河道的实地情况进行详细的勘察,考虑问题也不够全面,在设计的时候只注重了河道的美观与否,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和实用效果。 5.部分与河道有关的项目未经允许私自建设。只要与河道有关的项目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分提交申请,等到各种资料都齐全

实施方案_2020汉江采砂

汉江河道仙桃段 2020年度采砂项目实施方案 湖北惠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核定:姚玉华 审查:唐庆红 校核:陈三梅 项目负责人:陈肖 主要参加人员:姚玉华陈肖 唐庆红刘侃 何立

目录 1前言 (1) 2基本情况 (3) 2.1 项目背景 (3) 2.2 汉江河道情况 (3) 2.3 汉江堤防情况 (5) 2.4 主要涉水工程及设施 (9) 2.5 河段航运及航道状况 (14) 2.6 水生态环境状况 (16) 3河道地质情况 (18) 3.1 地形地貌 (18) 3.2 地层岩性 (18) 3.3 地质构造与地震 (18) 3.4 汉江仙桃段各采区地质条件及评价 (19) 4河道演变分析 (21) 4.1 历史演变 (21) 4.2 近期演变 (23) 4.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26) 4.4 河道泥沙补给分析 (26) 5编制依据 (29) 5.1 法律法规 (29) 5.2 法律法规 (29) 5.3 相关规划 (30) 6编制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和目的 (31) 6.1 河道采砂现状 (31) 6.2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6.3 编制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32) 6.4 编制实施方案的目的 (33) 7禁采区、禁采期划定 (34) 7.1 禁采区划定原则 (34) 7.2 禁采区划定 (34) 7.3 禁采期划定 (37) 8采砂方案拟定 (38) 8.1 采砂区选择原则 (38)

8.2 采砂区布置 (38) 8.3 可采区控制条件 (39) 8.4 可采区基本情况 (39) 8.5 开采控制高程、控制开采量 (43) 8.6 采砂作业与采砂机具控制 (43) 8.7 砂质分析 (46) 8.8 运输方式及堆场设计 (46) 9采砂影响分析 (48) 9.1 采砂对河势的影响分析 (48) 9.2 采砂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48) 9.3 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分析 (48) 9.4 采砂对其它涉水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分析 (49) 9.5 采砂对水环境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9) 10采砂作业监管 (51) 10.1 采砂作业监管单位 (51) 10.2 采砂作业监管单位职责 (51) 10.3 现场监管实施方案 (51) 10.4 采砂作业必要监管措施 (54) 10.5 河床监测措施与后评估 (54) 10.6 采砂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55) 10.7 采砂作业期水生态与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56) 11结论与建议 (58) 11.1 结论 (58) 11.2 建议 (59) 附图: 1.汉江河道仙桃段2020年度采砂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位置图 2.三伏潭鲜码采砂点河势图 3.市砂石码头、胡场陈小垸采砂点河势图 4.长埫口孙刘湾、禹王采砂点河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管理,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制定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政策,对各地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 第五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巡查、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河道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划定的直管河道(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对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涉砂信访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及涉河工程安全的要求,并与河道整治规划相符合。采砂规划每3-5年编制一次,河道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禁采区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采砂规划按以下程序编制报批。 (一)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主要河段和市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影响较大的跨市河流)的采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二)流域面积五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非主要河段、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五千平方公里以下河流主要河段及县际间界河(含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影响较大的跨县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河流的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鸭绿江、跨省河流(含省、自治区间的界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发文号:[1980]水管字第98号 发布单位:[1980]水管字第9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点击数:325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江河堤防、湖堤、垸堤、海塘以及滞洪、蓄洪、行洪区围堤,以下统称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经营管理制度。

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全国水利建设与管理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李洪滨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主任 李柱北京市东水西调管理处主任 王万鹏北京市水利基本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高级工程师张世清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主任 丁凯北京海天恒信土木工程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市 宁云龙天津市水利基建管理处管理科科长 赵明显天津市津南区水利局副局长 邱文治天津市静海县水利局河道管理所所长 杨秀富天津市河道闸站管理所主任 河北省 王尊先河北省沧州市水务局基建工程管理站站长 张惠林河北省岗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局副局长 贾占国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水利管理处处长 李清录河北省大清河河务管理处处长 赵卯生河北省石家庄市水利局副局长 山西省 侯保俊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局长 穆天亮山西省吕梁市横泉水库建设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任永发山西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副调研员 许建中山西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主任科员 赵建华山西省晋中市水利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于铁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处长 巴利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局长 李建国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管理科科长 刘致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水利局副局长 马金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水务局局长 辽宁省 曹阳(回族)辽宁省铁岭市南城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刘大军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主任 李广波辽宁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局长 卢正刚辽宁省大连市水务局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马岚辽宁润中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熊守纯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水利局局长 吉林省 韩士贵吉林省吉林市河道管理处处长 金恒吉林省公主岭市水利局副局长 孙廷东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胜孝吉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副处长 张兴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黑顶子水库管理处处长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09 【生效日期】198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1984年6月9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水利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江河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调度及各项业务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按照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加强河道管理、整治和防洪工作。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通航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整治和疏浚。任何单位修建闸坝等工程设施,都要按交通部门要求,保证正常通航。 第四条第四条各地要根据需要,充实和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切实搞好河道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城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河道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和两岸的堤防、护岸工程、护堤地、水流以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统由河道管理部门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按国家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 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缩窄河道,不准擅自在河道修建套堤、工厂、泵站、房屋、码头、高渠、高路,严禁堆放物资、倾倒矿渣、煤灰、垃圾。已经设置的影响 行洪的障碍物,要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未清除前,须向河道管理部门缴 纳占河费。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之后形成的行洪障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处 理的,要追究设障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在限期内未及时清理的,设障单位要对受危害地区采 取安全措施,并报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在河流上修建工程,要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 域面积大于五千平方公里的大型河流上,由省审核;在流域面积介于一千至五千平方公里之 间的中型河流上,由市(地)审核;在流域面积小于一千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上,由县(区)审核。跨市(地)、县(区)工程,由上一级审核。 在市区河段内修建工程,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审核。 第九条第九条修建跨河桥梁,必须在不影响原河道泄洪、排涝、通航和堤防安全的前提下,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对审查意见不服的,由同级政府裁定。雍水严重 的原有桥梁、引道,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在未改建、扩建之前,必须由桥梁管理单 位在汛前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渡汛。 第十条第十条不准在河道内修建危害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凡新建、改建和拆除涉及 两个市(地)、县(区)或铁路、公路的工程,要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与有关 部门衔接后,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任意变更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已造 成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必须服从上级河道主管部门的裁定,限期拆除。

殡葬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殡葬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处武陵山区,辖2市6县,总人口391万,按照死亡率6‰计算,我州每年死亡人数在2万人左右,安葬方式主要为土葬。近年来,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殡葬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大了殡葬改革力度,在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殡葬管理工作现状 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 殡葬行业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行业,殡葬改革关系到改变几千的丧葬习俗,是一种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我州各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都普遍认识到,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不但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州的对外形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州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殡改以来,各级政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级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做到了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州有6个县市通过招商引资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其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殡葬服务需求。

截止目前,县市城区建有殡仪馆8个,除宣恩、鹤峰外,其余都为私营;火葬场3个,**、利川、来凤各1个;公墓8个,其中经营性公墓7个。除建始县新修建的殡仪馆和公墓还未投入使用外,其余各县市城区都集中到殡仪馆办丧事,提倡进公墓埋葬,基本杜绝了城区搭棚祭吊的现象。 殡葬工作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我州不断探索殡葬改革的路子和方法,曾拟定**自治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提交人大,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没有通过出台。各县市除严格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外,都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定》、《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推行红白理事会章程和丧事简办的规定》、《党员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办丧事的处理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使殡葬改革工作步入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如**市人民政府XX年印发了《**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为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殡葬改革逐步推进 我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传统丧葬习俗根深蒂固,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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