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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林丽冉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伤害到继父母感情或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三产业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首先,无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相互之间都不得虐待和歧视。这是社会主义尊老爱幼、民主平等新型家族关系的要求。其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发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无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与义务。即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名义上(或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抚养教育继子女,不享有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继子女因未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负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这样,此类继子女就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和自己的生父母保持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和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或继母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也就是说,他既有受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又享有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他既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又负有赡养扶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义务。他享有的继承权也是双重的,他既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又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遗产的权利。与之相应的是,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如有自己的生子女)也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即一方面他与受自己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又形成拟制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也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也就是说,他既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又负有抚养教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义务;他既享有受生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又享有受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并且他享有的继承权也是双重的。

其法律地位?他既享有继承生子女遗产的权利,又享有继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遗产的权利。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活关系不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同。受继父或继母抚养

教育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未与继父或继母发生抚养教育关系的子女,与继父母不发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双方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该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2、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各国法律多不作规定。从亲属关系来看,继父母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的配偶的血亲,一些国家对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仅通过扶

养的一般规定加以调整。例如俄罗斯婚姻和家族法典在“家族其他成员的扶养义务”一章中规定:“如果继子女没有亲生父母处得到足够的生活费用,则继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继子女。”(第80条)同时又规定:继子女有义务赡养无劳动能力而需要帮助的、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的继父母。”“如果继父母抚养继子女不满五年,或者他们没有适当地履行其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则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他们的义务。”(81条)

(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认定的要件未予规定。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扶养义务(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来认定。如果在继父和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父和母亲或继母和父亲的共同生活费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的,就符合“受其抚养”的条件。即使未成年的继子女为家族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也是如此。

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标准尚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会发生很多麻烦,比如有些继你或继母虽然抚养教育继子女,但未必愿意与其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仅凭扶养教育的某些事实便认其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似乎髭武断。所以国家鼓励有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1、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基于一定的原因解除,在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解除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但如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且导致婚姻终止的,继子女仍可自愿与继母或继父保持父母子女的称谓关系。(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a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继子女离开继父或继母随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因他们之间扶养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行为,而非法定的义务。但扶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姻亲关系及称谓关系仍存在。对于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按此意见理解,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当然就此解除。b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扶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自然消除。因为,从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看,除生父母带子女再婚外,还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扶养教育的事实。如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除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母一方带走,继父母终止对该继子女的扶养而致扶养关系自然解除外,被继父(母)长期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仍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①。如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死亡,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你或继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仍有继续扶养教育的义务;如生存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要求将该子女领回抚养,但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的,该子女并不当然归生父或生母扶养,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判决;如继父或继母要求解除扶养关系,只有在该继子女生存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有扶养能力或有其他近亲属扶养时,才允许解除,如未成年继子女不堪忍受继父或继母虐待,要求解除扶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对已成年的继子女,如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而不堪共同生活的,可因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第二,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被继父母扶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2、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能否解除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法律拟制血亲,能否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a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b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另一方生父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带走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c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d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母死亡而终止,或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已经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准许。但是,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已成年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大成人闭幕式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为加强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和义务感,防止子女的合法权益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父母不能以离婚为借口而拒绝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至于其他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四、结论

我国《婚姻法》带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中的重要伦理实体。因此,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也作为伦理关系,既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又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在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同样要使法律和道德一致性。众所周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种莫名的隔膜,也许是他们特殊的法律关系,使得他们更容易发生感情和财产、抚养与赡养等相关矛盾。

我国婚姻法明确的规定了解决他们纠纷的法律条文,如本文以上阐述的内容。但是在实际的生活和具体案件当中,处理起来却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却不赡养继父母,虽然法律规定了,继子女有赡养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不尽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在此想呼吁:把相关的条款中增加违反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应受到相关的行政、治安甚至刑事的处罚,对世人有一种鉴戒的作用。同时法律也应增加一些幅度条款,即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增加一些相关解释,使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即使有矛盾激化,也能及时的不伤感情的进行和解。这样即不伤害到继父母感情也不会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

参考文献:

1、《新婚姻法疑难释解》马原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2月

2、《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答疑与案例点评》郑东工商出版社 2001年5月

3、《婚姻家族法教程》张贤钰法律出版社 1998年4月

4、《婚姻家族法新论》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

5、《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巫昌祯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4年6月

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2)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2)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2)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 (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3)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4)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5)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6) 四、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十二生肖属相冲

十二生肖属相冲(含父母宝宝属相) 十二属相冲 十二属相不但体现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而且属相之间也有一个“生态链”,或相生相克,或相冲相刑,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属相相合或相生,则主两人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属相相冲或相刑,则主两人争吵不断,反目成仇。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果孩子与父母属相相冲或相刑,那这个家庭就难言幸福和谐了。那么,十二属相生子有哪些宜忌呢?这里只讲最宜量和最忌讳的,既相合、相冲相刑还有相害的(相害也叫相穿);其它属相或相生相合,作用力度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严重,故一般可以忽略宜忌问题。 一、子鼠: 子鼠与丑牛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牛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辰龙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或属龙的孩子。子鼠与午马相冲,因此最忌生个属马的孩子。子鼠又与卯兔相刑,故也忌生属兔的孩子。子鼠与未羊也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羊的孩子。有时也讲子子自刑,故 也应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二、丑牛: 丑牛与子鼠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鼠的孩子,其次是与巳蛇酉鸡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蛇或属鸡的孩子。丑牛与未羊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羊的孩子。丑牛又与未羊、戌狗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羊属狗的孩子。丑牛又与午马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马的孩子。 三、寅虎: 寅虎与亥猪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猪的孩子,其次是与午马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马或属狗的孩子。寅虎与申猴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猴的孩子。寅虎又与巳蛇、申猴构成三刑, 故最忌生属蛇属猴的孩子。 四、卯兔: 卯兔与戌狗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狗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未羊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或属羊的孩子。卯兔与酉鸡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鸡的孩子。卯兔与子鼠又有相刑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卯兔还与辰龙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龙的孩子。 五、辰龙: 辰龙与酉鸡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鸡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子鼠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属鼠的孩子。辰龙与戌狗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狗的孩子。辰龙与卯兔又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兔的孩子。有时也讲辰辰自刑,故也要注意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六、巳蛇: 巳蛇与申猴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猴的孩子,其次是与酉鸡丑牛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鸡或属牛的孩子。巳蛇与亥猪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猪的孩子。巳蛇与寅虎相刑,有时也讲寅、巳、申三刑,故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 七、午马: 午马与未羊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羊的孩子,其次是与寅虎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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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是很平常的事。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结婚的权利。在重新组成的家庭中,男方或者女方就成为了继父或者继母。那么继父母老了之后,继子女有赡养责任吗?下由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整理关于继女子赡养继父母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尽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伴网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18772624.html,/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 十二属相不但体现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而且属相之间也有一个“生态链”,或相生相克,或相冲相刑,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属相相合或相生,则主两人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属相相冲或相刑,则主两人争吵不断,反目成仇。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果孩子与父母属相相冲或相刑,那这个家庭就难言幸福和谐了。那么,十二属相生子有哪些宜忌呢?这里只讲最宜量和最忌讳的,既相合、相冲相刑还有相害的(相害也叫相穿);其它属相或相生相合,作用力度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严重,故一般可以忽略宜忌问题。 一、子鼠: 子鼠与丑牛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牛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辰龙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或属龙的孩子。子鼠与午马相冲,因此最忌生个属马的孩子。子鼠又与卯兔相刑,故也忌生属兔的孩子。子鼠与未羊也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羊的孩子。有时也讲子子自刑,故也应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二、丑牛: 丑牛与子鼠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鼠的孩子,其次是与巳蛇酉鸡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蛇或属鸡的孩子。丑牛与未羊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羊的孩子。丑牛又与未羊、戌狗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羊属狗的孩子。丑牛又与午马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马的孩子。 三、寅虎: 寅虎与亥猪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猪的孩子,其次是与午马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马或属狗的孩子。寅虎与申猴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猴的孩子。寅虎又与巳蛇、申猴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蛇属猴的孩子。 四、卯兔: 卯兔与戌狗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狗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未羊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或属羊的孩子。卯兔与酉鸡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鸡的孩子。卯兔与子鼠又有相刑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卯兔还与辰龙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龙的孩子。 五、辰龙: 辰龙与酉鸡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鸡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子鼠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属鼠的孩子。辰龙与戌狗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狗的孩子。辰龙与卯兔又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兔的孩子。有时也讲辰辰自刑,故也要注意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六、巳蛇: 巳蛇与申猴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猴的孩子,其次是与酉鸡丑牛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鸡或属牛的孩子。巳蛇与亥猪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猪的孩子。巳蛇与寅虎相刑,有时也讲寅、巳、申三刑,故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 七、午马: 午马与未羊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羊的孩子,其次是与寅虎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虎属猴的孩子。午马与子鼠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鼠的孩子。午马与丑牛相害,因此也应避免生属牛的孩子。有时又讲午午自刑,故也应避免生同属相的孩子。 八、未羊: 未羊与午马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马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卯兔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属兔的孩子。未羊与丑牛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牛的孩子。未羊与丑牛戌狗构成三刑,因此也不宜生属狗的孩子。未羊与子鼠相害,因此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

亲属关系证明模版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死者的父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母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死者的父母死亡时间在前。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女,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郑州去世,生前住号,其配偶,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两人生前均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兄弟,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父亲是,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母亲,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其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亲属证明格式

亲属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兹有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是我□单位□辖区人员(性别:,身份证号码:)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配偶的父亲□配偶的母亲,现居住于。 特此证明! (公司/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等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应为我市公司、派出所、街道办或者居委会等单位所开具。 2、亲属关系证明尽可能提交出生证、结婚证等,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 申办亲属关系公正所需证明材料 ●1、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即可;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即可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林丽冉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伤害到继父母感情或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7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一篇: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_ (男/ 女,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 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亲属关系的状况如下: 关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与其关系(称谓)工作单位备注 上述证明的资料准确无误,亲属关系证明。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职责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_ 日 注: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 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二篇: 亲属关系证明 XX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

X 年X 月X 日在X 因X 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1、XXX的父、母亲姓名X, 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或父、母亲姓名X, X年X月X 日在X因X 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请写明死亡时间,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间)。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离异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3、XXX与原配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配偶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状况)。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 出证明人的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X年X月X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三篇: 兹证明(先生/ 女士),身份证号为,系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为 ,的,现居住于本人家,详细居住地址为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联系电话:

最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模板】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doc

【个人简历范文】 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以下是整理的关于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欢迎阅读。 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1 (20___)____证字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中国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关系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港/澳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__。 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____区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2 ____字第____号 申请人吴____,女,38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王____,男,13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王____,女,10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关系人王____,男,____市____区人,原住________街____号楼,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____岁。 查申请人吴____是关系人王____的妻子,王____是王____的儿子,王____是王____的女儿,王____生前负担吴____、王____及____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亲属关系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我会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在深圳户口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因病在深圳市死亡。李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妻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三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 。。。。。。。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户籍加意见) 二o年月日 (村居印鉴) 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已故不需提供身份证但要证明内容) 2、死亡依据(如火化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户口注销; 3、财产依据(如社保卡、存折,应查实社保卡存款金额); 4、所有继承人应到公证处签名确认是否继承。 父亲去世了!很多事情需要公正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继承公正书~!我的爷爷是我家的直系家属,一定要他到公正处作公正,但他现在行动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在床上~!这样有什么办法?怎样才能避免我爷爷去公正处? 1.如果你爷爷要这笔遗产,那就写一份授权书,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 2.如果你爷爷不要这笔遗产,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再拿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使用。 楼上说得简单但没错。你必须做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需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Model proof of child relationship 编订:JinTai College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 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 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2、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 3、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 4、篇章4:再婚无子女证明范本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享有 选择权。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子女关系证明的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证明

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sxxxxx,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是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xx年x月x日 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 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xxxxxx村村委会 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精修订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 相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 十二属相不但体现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而且属相之间也有一个“生态链”,或相生相克,或相冲相刑,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属相相合或相生,则主两人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属相相冲或相刑,则主两人争吵不断,反目成仇。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果孩子与父母属相相冲或相刑,那这个家庭就难言幸福和谐了。那么,十二属相生子有哪些宜忌呢?这里只讲最宜量和最忌讳的,既相合、相冲相刑还有相害的(相害也叫相穿);其它属相或相生相合,作用力度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严重,故一般可以忽略宜忌问题。 一、子鼠: 子鼠与丑牛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牛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辰龙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或属龙的孩子。子鼠与午马相冲,因此最忌生个属马的孩子。子鼠又与卯兔相刑,故也忌生属兔的孩子。子鼠与未羊也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羊的孩子。有时也讲子子自刑,故也应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二、丑牛: 丑牛与子鼠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鼠的孩子,其次是与巳蛇酉鸡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蛇或属鸡的孩子。丑牛与未羊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羊的孩子。丑牛又与未羊、戌狗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羊属狗的孩子。丑牛又与午马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马的孩子。

三、寅虎: 寅虎与亥猪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猪的孩子,其次是与午马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马或属狗的孩子。寅虎与申猴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猴的孩子。寅虎又与巳蛇、申猴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蛇属猴的孩子。 四、卯兔: 卯兔与戌狗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狗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未羊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或属羊的孩子。卯兔与酉鸡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鸡的孩子。卯兔与子鼠又有相刑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卯兔还与辰龙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龙的孩子。 五、辰龙: 辰龙与酉鸡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鸡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子鼠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属鼠的孩子。辰龙与戌狗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狗的孩子。辰龙与卯兔又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兔的孩子。有时也讲辰辰自刑,故也要注意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六、巳蛇: 巳蛇与申猴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猴的孩子,其次是与酉鸡丑牛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鸡或属牛的孩子。巳蛇与亥猪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猪的孩子。巳蛇与寅虎相刑,有时也讲寅、巳、申三刑,故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 七、午马: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同辈朋友们聚在一起的时候,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是常有的话题;与晚辈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几乎是必有的内容。作为交流与关系研究者、咨询师,我看到很多人陷于亲子关系的怨恨、冲突、苦恼、纠结、折磨中;身为父母的女儿和女儿的母亲,亲子关系中的问题令我更多一层的感同身受与同情的理解,对于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中的心理创伤问题着力思考,也屡屡有写作的冲动,终于把冲动落实为行动,乃是突然灵光闪现,觉得在理论上找到了出路。这个理论就是南非转型后,为解决种族隔离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采取的“真相与和解”模式,以及受害方体现的宽恕精神。 以我的浅见,我们的文化对亲子关系没有太多的关注,很多人处理亲子关系的方式源自父母,有意识的思考和作为不多,尤其是不少的父亲,要么缺位、淡漠,要么专制、粗暴,面对亲子关系的问题无可奈何,束手无策,家庭幸福与快乐水平也因此打折扣。

帝王专制两千多年间,占据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规定“父为子纲”,子女附属于父母,甚至不掌握自己的生命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跟谁结婚、生活一辈子的大事也与子女本人无关,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当父母要容易多了,不会存在今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冲突,或者子女“妄议”父母,或者公开挑战、指责父母养育自己的方式不当并因此要为其成年后的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承担责任之类。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百年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迁,那么,亲子关系、亲子权力地位的变迁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的父母程度不同地延续着传统的亲子关系观念,生育目的是“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教育手段是“黄荆条子出好人”。那个年代,能够吃饱、穿暖,就算得上是幸福的童年,精神、心理的关照不在议事日程上。 处于传统向现代过度的我们这代人已经萌发了个人权利意识,我们了解但已开始超越传统的亲子关系规定,由此也同持传统亲子关系观念的父母有了代沟和冲突。我们很多人年过半百,只要父母还在,仍然还要被当成孩子、接受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

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男,□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称呼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如已亡故请填写死亡时间、地点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人。 带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去派出所,他们会复印户籍底档,然后手写上“本页与原件一致”盖派出所章。我是用来出国签证的,签证中心不要这样的形式,于是到公证处做公证报告,带上户口簿和派出所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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