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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处罚案由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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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规定(完整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8]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2.0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1023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相关资料: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2012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示例(一般啊+听证)

赤水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

卷内文件目录

卫生行政执法文 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来源:××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移送 案发单位(人):罗××,女,汉族,××岁,电话:139××5114××,身份证号码:××2131××654031××5××,住址:××市××街道办事处××西路居民楼××楼××号。 受理时间2014 年04 月17 日09 时15 分 案情摘要:20××年4月××日,赤水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中接群众举报,××市××街道办事处××路老糖厂居民楼4楼××号有人非法为妇女实施宫内节育手术行为。 经办人签名:陈××、吴××、邱××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请陈××组织人员核实后立案。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报告 当事人:罗××,女,汉族,××岁,电话:139××5114××,身份证号码:××2131××654031××5××,住址:××市××街道办事处××西路居民楼××楼××号。 案件来源:××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移送受理时间:20××年4月××日 案情摘要:20××年4月××日,赤水市打击“两非”专项检查组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执法检查中接群众举报,××市××街道办事处××路老糖厂居民楼4楼××号有人非法为妇女实施宫内节育手术行为。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批准立案,由陈某某、吴某某和邱某具体承办。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1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依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违反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规定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1)适用范围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 (3)行政处罚 ●警告并限期改正; ●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指在岗期间、 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2019年民事案由大全(最新最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人民法院民事新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2-04 【生效日期】200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二、要坚持统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

民事最新案由大全汇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药品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WORD文档,可下载修改 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 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第二款) 4.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 业的。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涂改、 以注销。)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注:由于知道字数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请加“纠纷”二字) 第一部分人格权 一、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隐私权 7、婚姻自主权 8、人身自由权 9、一般人格权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约财产 11、离婚 12、离婚后财产 13、离婚后损害责任 14、婚姻无效 15、撤销婚姻 16、夫妻财产约定 17、同居关系 (1)同居关系析产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18、抚养 (1)抚养费 (2)变更抚养关系 19、扶养 (1)扶养费 (2)变更扶养关系 20、赡养 (1)赡养费 (2)变更赡养关系 21、收养关系 (1)确认收养关系 (2)解除收养关系

22、监护权 23、探望权 24、分家析产 三、继承 25、法定继承 (1)转继承 (2)代位继承 26、遗嘱继承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28、遗赠 29、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部分物权 四、不动产登记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五、物权保护 32、物权确认 (1)所有权确认 (2)用益物权确认 (3)担保物权确认 33、返还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 36、修理、重作、更换 37、恢复原状 38、财产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专有权 (2)业主共有权 (3)车位 (4)车库 41、业主撤销权 42、业主知情权 43、遗失物返还 44、漂流物返还 45、埋藏物返还 46、隐藏物返还 47、相邻关系 (1)相邻用水、排水 (2)相邻通行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4)相邻通风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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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次会议通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2007年10〈民事案件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过根据2011年2月 )第一次修正)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对民事案件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案由规定如下:人格权纠纷第一部分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2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1 / 40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8 、一般人格权纠纷9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二部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 / 40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 、收养关系纠纷2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1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25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7 、遗赠纠纷28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物权纠纷第三部分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3 / 40 五、物权保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32 )所有权确认纠纷(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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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简单地说,行政处罚案由即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或名称。依据《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国食药监市…2003?184号)第九条的规定:“文书中”案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罚则”(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章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在立案、调查取证阶段,案由应当加“涉嫌”二字,《调查笔录》的案由还应当标明“涉嫌”违法单位(人)的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则不再用“涉嫌”二字。对于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案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质量。但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案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对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来讲,执法的主要依据是“一法两条例”。下面就“一法两条例”中涉及的行政处罚案由一一分类列出,供各位同仁在执法实践中对照参考。如有遗漏或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 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2.处罚:(1)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逾期不改正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 号 案由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规章依据处罚内容备注 1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 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 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第五十三 条第二款、《一次性使 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生产企业未依法办理 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 销售医疗器械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十三条、第十四 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3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 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 产品说明书、标签、包 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 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 容不同,生产企业未依 法办理重新注册而销 售案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同上 4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 注册证》的企业新建、 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 自生产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 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 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 或者适应症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 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 定》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上 6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伪造他人厂名、厂 址、产品批号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 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7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伪造或冒用《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8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擅自增加无菌器械 型号、规格案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六)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上

2019民事案由规定共40页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1〕41号 【颁布时间】2011-2-18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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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 决定》 (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法〔2018〕364号)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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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姓名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三、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拍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仿冒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酒楼经理,住邯郸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郭××,邯郸市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公司部门经理,住邯郸市××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路号砖混结构三层约平方M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万元,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告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年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万元。年月日,原告在《××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月底退出酒楼。 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万元,造成营业损失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租赁协议原件; .原告付款凭证; .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年月日 附: .本状副本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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