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VIP专享]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复习重点

[VIP专享]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复习重点

[VIP专享]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复习重点
[VIP专享]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复习重点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国家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

开户单位可以在八个方面的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特殊规定

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与转帐结算凭证的关系

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要核定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这个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3-5

天的零星现金支付为准。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

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如商业零售部门、交通运输等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必须于当日分几次交存银行,较少的单位也不得超过第二天中午交存。

(四)现金帐目的管理

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注意七个“不准”一个“禁止”)

(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坐支,即直接支付。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单位坐支,因为这不利于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法律责任

第二节支付结算和银行帐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述和种类

1、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付承收、委托收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2、支付结算的种类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标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有七方面的要求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纪律: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有四个“不准”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有十个“不准”

责任: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银行结算帐户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述和种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1、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具有自己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金钱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要式证券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而进行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票据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而是有一定顺序的

二、汇票

(一)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有四个特征:1、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是一种委付证券3、可见票即付也可约期付款(分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4、无条件支付。

种类:1、根据出票人不同,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根据付款期限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银行汇票是即期汇票,商业汇票是远期汇票(但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也视同即期汇票)(二)银行汇票

1、定义:(略)

银行汇票时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该汇票的付款人。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均可;可转账可支取现金;现金支取仅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若一方为单位只能转账。

3、记载事项:有7项(略)

4、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5、办理和使用要求(即程序):(简)

(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5)付款(6)追索权

(三)商业汇票

1、定义:(略)

2、种类: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使用范围:单位之间在异地和同城均可使用。

4、记载事项:有7项(略)

5、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6、办理和使用要求(即程序):(简)

(1)出票(2)承兑(3)付款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定义:支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是一种委付证券。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按付款方式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均为不定额;只能是即期的,见票即付

(三)支票记载事项:有6项(略)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有9点(略)

(六)禁止签发的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四、银行本票

1、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出票人资格有限制;二是仅限于见票即付,是一种支付证券而不是信用证券。

种类: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定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可转账可提现。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有6项(略)

四、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2)出票(3)受理(4)付款

第四节非票据结算

一、概述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种类:根据划转款项的方法和传递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二种。

(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一般用于异地间的结算。

(3)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有9项(略)

2、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有5点(略)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单位与单位之间异地

(2)种类:按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有10项(略)

3、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

(1)托收(2)承付(3)逾期付款(4)拒绝付款(5)重办托收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

(2)种类:用于异地时,按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3)委托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有7项(略)

2、委托收款结算的程序

(1)委托(2)付款(3)拒绝付款

五、信用卡

1、信用卡的概念(略)

种类: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

2、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有10点(略)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一览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目录第一节国际金融法的定义 一、国际金融法 ★概念: ★研究特点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本国法与外国法 ★国际金融著名判例 第二节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新秩序 ★历史背景 ★概念 二、国际金融新秩序的理论 ★汇率目标区控制理论 ★托宾税理论 三、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第三节国际金融法的课程体系与重要性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第一节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与法律 一、定期贷款概述 ★定期贷款概念 ★定期贷款合同 ★定期贷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定期贷款合同的术语解释 ★贷款的提取 ★提款的先决条件 三、合同生效的法律问题 承上 ★订约人必须适格、协议内容、协议形式必须合法 ★贷款合同签订地的法律意义 四、定期贷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执行性条款 ★货币和金额条款 ★利率和费用条款 ★贷款期限条款 ★贷款提取条款 承上 ★贷款的使用条款 ※禁止用于非法目的 ※贷款支出管理 ★偿还贷款条款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偿还期分为宽限期和还款期 ◆不规定宽限期,从提款日起逐次分期偿还

承上 ※提前还款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声明:※法律事项 ※财务及商务事项 ★违约 ★不得否认 (三)先决条件条款 ★总括性先决条件 承上 ★每笔贷款生效的先决条件 (四)消极担保条款和比例平等条款 (五)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财务约定条款 ★税务约定条款 (六)违约救济条款 ★违约事项:※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救济渠道:※合同补救※法律补救承上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 五、本票在贷款中的使用与贷款证券化 ★贷款具体安排 ★贷款的证券化 ★贷款的转让 第二节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 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二、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 (一)文件的种类及法律性质 ★委托书 ★义务承担书 ★信息备忘录 (二)过错责任 (三)保密与利益冲突的处理 承上 三、代理银行 四、银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的分担 ★加速还款 五、参加银团的方法 第十六章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国际项目融资 一、概述 ★概念及特点 ★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各种风险 ★外汇管理的风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 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 详细描述: 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 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 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 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 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 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 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 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 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 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 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 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 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 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 件。

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 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 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 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 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 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 、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 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的答复 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 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 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 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 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 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 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釆用贷款 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 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 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 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 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 的监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 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 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 官方QQ群:318549896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2013年分值: 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判断:2分,简答:6分,案例分析题:0分,合计:19分 2014年分值: 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判断:2分,简答:6分,案例分析题:0分,合计:19分 2015年预测分值15——20分。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本节预测考点共三个: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要审批)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2.商业银行的变更(要审批) 3.商业银行的接管(重点)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第四章 会计与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会计与金融法律制度单元自测题 一、单选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 A.会计法律、会计规章 B.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会计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根据()原则,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A.谨慎性B.重要性c.可靠性D。明晰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管理的体制。 A.各级财政部门B.各级税务部门 C.各级审计部门D.各级证券监管部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AI会计师资格证书B.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专以上毕业证书D.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5、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年以上经历。 A.2B.1C.3D.5 6、会计核算必须以()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A.领导批准B.计划执行C.合同确认D.实际发生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单位负责人是()。 A.董事长张某B.总经理王某 C.总会计师李某D.财务部经理赵某 8、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 A.统一领导,统一管理B.分级领导,分级管理 C.统一领导,分级管理D.分级领导,统一管理 9、《会计法》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 A.签名B.盖章C.签名或盖章D.签名并盖章 10、《会计法》规定,()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A.总会计师B.单位负责人 c.会计人员D.会计机构负责人 1l、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1亿元B.10亿元C.20亿元D.50亿 12、在我国,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是()。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行c.证券监督委员会D.财政部 13、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是()。 A.中国银行B.国家开发银行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 14、下列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是()。 A.中国农业银行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D.中国人民银行 15、在我国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是()。 A.财政部B.中国人民银行c.国家发改委D.中国银行 16、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核定的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 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2)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4) 四、《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5) 五、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2) 六、《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5) 七、营业税暂行条例 (31) 八、增值税暂行条例 (34) 九、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37) 十、《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 (38)

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0-09-08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九月八日 二、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四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品证券的是()。 A.提货单 B.汇票 C.运货单 D.仓库栈单 2.根据证券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 A.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B.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C.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D.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3.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确定。 A.发行人 B.承销的证券公司 C.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D.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A.3% B.5% C.6% D.10% 5.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或规定的是()。 A.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B.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C.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即可转让 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B.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法人 C.商业银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D.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7.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终止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C.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D.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应当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说课讲解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摘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存在多种模式,没有最佳 模式。一国金融监管采取何种体制取决于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的历史背景。本文通过对各发达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得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 2.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2.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在1979年以前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对银行或类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英国的银行不需要批准授权即可以开业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在经历了几次银行危机(如“二级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首次颁布《1979年银行法》,此后在“JMB事件”的促动下又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这些法开始确立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使金融监管初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监管框架上看,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式”的分业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则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依赖机构自律。2O世纪8O年代后期英国被称为“Big Bang”的金融改革,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再加上9O年代后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巴林银行等暴露的一系列问题,迫使英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考虑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至此,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2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概括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联邦一级,有7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储蓄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了中央一级外,还存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多头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属于权力分散型的多元体制。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的各类监管机构则按行业依法管住伞状结构下面相应的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活动,从而构成了美国独特的伞型监管体制。其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2.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1998年以前,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间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监管机构,依据银行法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权。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执行者,并对在它那里开设账户或需从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行政上,日本银行接受大藏省领导,但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1998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 (1)金融 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 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 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 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 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即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即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即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即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即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即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金融衍生品法,即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内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

国内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汇总 1、2014-09-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依法经营; (2)、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2、2014-09-0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3、2014-09-01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4、2014-08-26 横琴新区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5、2014-08-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6、2014-07-2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1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12期) Total No .312 收稿日期:2012—09—20 作者简介:孙锐(197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副处长,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别经济。 浅谈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孙 锐 (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沉重而深刻的影响,以此来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分析美国、 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方式进行提炼,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模式做出反思,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建立有效措施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秩序;国际合作;机构中图分类号:F833/8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2—0118—02 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 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开始显露出一定弊端,这源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 上, 分业监管架构落后于混业经营格局,就会造成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后于市场,监管失灵和低效等问题。借鉴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浪潮,我们会发现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理念进行了重大调整,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决定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国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成效,取决于该体制能否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能否可以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一、世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监管缺位以及监管重叠是美国过去金融监管体制的症结所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必须对其监管理念、体制和监管模式做出调整。调整分别从短期和长期 给出了方向,从短期调整来看,主要是解决当时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混乱,强化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当局的强制措施,迫使市场合作,以此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并加强市场的消费特征。从长期调整来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升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白宫金融小组工作效率,对各大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二是给予美联储更多的知情权和审查权。三是成立了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将许多此类经纪人重新纳入联邦监管的范畴。具体措施一是针对过去在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政出多门的情况,提出将在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单行监管,加强集中监管的力度。二是将国民银行牌照体系扩大化,取消联邦储蓄机构 牌照的颁布权力, 撤销储蓄管理局,由具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其原有职责。三是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 确立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加强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美联储享有自由 决定权, 并拥有权力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四是合并原有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 合并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证券期货业,提高对证券、期货分业的监管效率。五是在保险业方面, 8 11

融资租赁制度在民法典中法律完善的二三方面研究.doc

融资租赁制度在民法典中法律完善的二三 方面研究-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问题 《合同法》237 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反观其他立法例,比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 第一,本公约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 出租人) : ( 1) 根据另一方当事人( 承租人) 的说明及其确定的条件订立一个协议( 供货协议) ,从第三方当事人( 供货人) 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 下称设备) ; 并且( 2) 订立另一个协议( 租赁协议) ,给予承租人为了商业或职业目的的使用设备的权利,并据此收取租金。第二,前款所提及的融资租赁交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 1) 承租人对于设备的说明和供货人的选择都不是基于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 2)出租人得到的设备与一项租赁协议相联系,而该项协议据供货方所知已经在或者准备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 而且( 3) 依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是固定的,并考虑到对设备成本的全部或部分的摊提。再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17租赁会计》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一项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在于租约形式,而在于交易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于融资租赁。《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繁复,但是分

条缕析地揭示了融资租赁的外部特征、三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租金的实质等法律特点,国际会计准则用简练专业的叙述揭示出融资租赁资本流通实质。而反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只是单纯地描述了这种特殊租赁的外在形式,如三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及支付租金等,至于三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只字未提。可以说定义是对一项事物最关键的描述,界定了事物独一无二的内涵,但是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隔靴搔痒般的定义未能揭示融资租赁的深层次特征。新的司法解释也并未意识到这一问题。但完善而深刻的定义对于指导现实中法律实践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法律实践也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原动力,在日后民法典制定中应该深化定义,揭示其本质特征。 此外,我国合同法的措辞适用范围狭隘,仅仅针对传统的融资租赁。但实践中逐渐兴起了一些新兴融资租赁方式如售后回租、转租赁等。在转租赁中,出租人并不是购得而是租得租赁物,故定义中的出卖人、购买等措辞应由供货人、取得取而代之以涵盖新型的融资租赁形态。措辞的改变将使得条文的表述更为严谨,适应实践发展,并且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用词一致也将促进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二、合同的生效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结过程通常如下: 1、用户与供应商之间商定设备买卖契约条件; 2、用户向租赁公司提出缔结租赁契约申请; 3、用户与租赁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契约; 4、租赁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签订买卖契约; 5、供应商向用户交货,用户进行验收; 6、用户向租赁公司交付物件受领证并支付第一期租金; 7、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买卖价金。如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为复合式合同,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英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简介 City Credit Capital (英国)有限公司商业发展部杨凌 2006年12月21日 以下资料及数据的整理及翻译获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宣传监视小组,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中国驻英使馆商务处, 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 大伦敦政府办公室, 伦敦投资局大中华区办公室以及伦敦金融城地方政府对华业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国际投资部,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中国学生学者联合会等组织和个人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编写人力求全部内容准确无误, 但无法对任何错误、失实陈述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为鼓励该资料的广泛传播,编写人不反对使用者分发或复制本文资料或部分资料,但必须注明资料出处,而且再分发或复制的资料只作非商业用途。任何对本文的建议或意见, 欢迎来信商榷。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演变 1986年10月27日,为提高本国在投资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适应迅猛发展的新技术带来的金融服务手段的革新,英国政府启动金融大改革,取消延续数百年的固定佣金制度, 鼓励同业竞争,实施电子化交易平台,允许机构投资人直接进入市场, 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被业界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随后的十多年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贷等企业等在获准经营后,从业的公司及个人均根据不同的法律和规章以高度自律的原则服从不同的自我监督的行业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sations, SROs)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由于国际金融行业的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失察,陆续发生了霸菱银行(Barings)危机,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私人养老保险和日本住友商事(Sumitomo)越权交易期铜的金融丑闻,公众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均对于有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和信心的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5月20日,重新执掌英国政府的工党宣布將逐步整合金融体系中各自为政的主要九大自我监管组织(九个组织分别为:SFA,PIA,IMRO,DTI, Bank of England, BSC, FSC, Lloyd’s和LSE)的职能,合并为单一的监管者(single statutory)。其中,成立于1694年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对银行类企业的监管权以及成立于1773年的股票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对上市公司的审批权以及1688年创立的国际保险业的鼻祖——劳埃德社(Lloyd’s)对保险业从业人员准则的制定权以及原属于财政部的保险立法权均被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给了新成立的单一的监管者: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此外, 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将负责过去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001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正式生效,该法案整合并取代了之前的《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针对证券期货行业的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银行法》(Banking Act 1987)和《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2000年金融与市场法》实际上是一部(在一定程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金融监管法案。该法案共分30部分433款(32开纸共240页),详细规定了金融监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