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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 第八期 疑案争鸣预告案例

公民与法  第八期  疑案争鸣预告案例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女)为恋人关系,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分手。被害人张某以个人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至2012年将该房屋贷款还清。2013年被告人王某向张某提出,想借用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抵押贷款,张某将购房合同书及相关票据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在多次贷款未果后,遂产生变卖该房屋的想法。其在被害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与张某的结婚证、张某的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认购人变更为其本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房管所办理了共有人为王某和张某的房产证,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李某。张某偶然机会发现李某正在装修此房屋,遂知道王某将此房屋出售给李某。于是张某报案,王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本案被告人王某应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产生变卖该房屋的想法,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结婚证、授权委托书将房屋过户出售,属采取了秘密手段。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为达到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隐瞒其与张某不是夫妻的事实,且向工作人员提供其伪造的结婚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骗取了工作人员的信任,最终将房屋过户出售。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被告人王某为将张某的购房合同书认购人变更为自己,便伪造与张某的结婚证,使工作人员误认为王某与张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争鸣观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欢迎广大读者围绕案情和分歧意见展开讨论,字数限制在500字以内,截稿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

大学生辩论赛(完整版)

关于开展第二届大学生辩 论赛活动 策 划 书 。。。。。。。。。。。。。。 2011.

第二届大学生辩论比赛活动策划书一、活动背景 辩者,辩天下百态。论者,论世间精华。辩论是冷静沉稳的独立思考,是闪耀激情的唇舌论战。 为了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氛围,促进班级之间的友好关系,开拓同学们的思路,培养我校大学生朝气蓬勃、风华正茂的精神状态,提高同学们的辩论水平,发掘培养辩论人才,提高我系学生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现以“锻炼口才,拓展自我”为宗旨,特开展我系第二届大学生辩论比赛活动,以展示我系学子的风范。 二、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三、比赛时间 2011年十一月上中旬 四、比赛地点 多媒体教室 五、组队原则 参赛队伍:面向电力工程系11级各班,以各班为单位组队参赛或自由组队参赛,每班至少一队 辩手要求:辩论队员由4人组成

六、赛事安排 (一)赛事准备(具体流程参见附件1) 自活动通知发布之日至截止时间为各班选拔队员时间,各班 要高度重视,认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 行选拔。 (二)抽签安排 1、预赛抽签:由本班团支书参加,确定分组情况及所在组序 号、辩题及正反方。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半决赛抽签:由两支胜出队伍参加确定辩题及正反方。时 间地点另行通知。 3、决赛抽签:由最终胜出的两支队伍参加确定辩题及正反方。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参赛规程(具体流程参见附件2) 比赛采取单淘汰制,分为初赛、半决赛、决赛。 (四)比赛要求 1、请各队参赛队员仔细阅读比赛须知,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2、请参赛队员及组织人员务必于每场比赛开始前15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做好准备,超过比赛规定开始时间5分钟,视为弃权。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与组织者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3、比赛期间,各参赛队请不要与评委接触,如想表达对赛事的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辩论赛正规流程

一、辩论赛流程 立论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分钟 驳立论阶段 (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分钟 质辩环节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分30秒。 自由辩论 (九)自由辩论 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分钟。 二、赛制具体说明: (一)立论阶段: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二)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 (五)结辩阶段: 针对对方的观点和己方的立场出发,总结本方的观点,阐述最后的立场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受贿经典案例陈晓案

案件名称陈晓案 案情简介陈晓自1986年至1996年间任安徽公司总经理。1992年初,安徽公司下达公司各部门承包经营方案。同年4月,能源化工处处长兼庐海公司经理李剑峰向陈晓递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建议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陈晓在没有通知公司其他领导的情况下,与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徐某(另案处理)、财务处长吴某及李剑峰四人研究李剑峰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李剑峰承包经营的能源化工处、庐海公司实行新的奖励办法,由陈晓亲笔草拟,并会同徐某签发《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超额利润70%作为公司利润上缴,30%作为业务经费和奖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发文范围仅限财务处、能源化工处、徐某及陈晓个人。1993年初,陈晓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在全公司实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订《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李剑峰于1992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21万余元,1993年提取超额利润提成160万余元。在李剑峰承包经营期间,陈晓以公司总经理身份及公司名义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先后两次向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申请拨要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剑峰以解决其进口加工销售业务所需,并多次协调李剑峰与公司财务部门之间就资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李剑峰为感谢陈晓为其制订的优惠政策及承包经营业务中给予的关照,于1993年春节前,送陈晓人民币3万元,1994年春节前后又两次送给陈晓人民币30万元、港币15万元。陈晓收受李剑峰的钱款后,其妻李某利用此款在广东珠海市吉大园林花园购买房屋1套(价值人民币51万余元)。 判决(一)一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晓系由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总经理,是领导和管理国有企业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持制订《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是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大气候下,对公司分配机制进行改革的一项尝试和试点,建立的是“公司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激励机制,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文件的出台,尽管没有经过该公司所有领导参加的经理办公会的讨论,且控制发文范围,在制订程序上不完备,但安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被告人陈晓曾于1992年5月就此文件向原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总经理赵德海汇报,赵表示可以试试,同意承包三七分成,故不能完全否定《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的合法有效性。被告人陈晓主持制定《关于试行业务人员六项费用承包经营核算办法的报告》,帮助李剑峰承包的能源化工处向省计委申请并获得进口原油配额,是其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是为李剑峰谋取利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晓主观上具有权钱交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英语辩论赛剧本正式版

正方陈述:自从人类出现在这个星球上以后,爱就是一个不断纠缠的话题,没人能清晰的认识到什么是爱,但是无一另外当一个人爱上另外一个人的时候他是从内心的最深处爱并不是浮于表面。我们常说“一见倾心”就是说从一见面开始就从心底爱上了一个人。爱这种感情是最复杂的,复杂到无法用语言来描述,能表现出来的仅仅是冰山一角。不论是哪种爱假如不是内心最深处的感情流露都不能算是真正的爱。所以我方观点就是抛去爱的表现方式,爱是真正要用心体会的。 闫1:Since humans appear in this planet, love is a constant topic in our lives, but no one can clear understand what is love, and no additional, when a man falls in love with another person, his love is from the bottom of his heart, and not floating on the surface. We often say that "love at first sight" means that two people fall in love with each other from a Gently glimpse. Love is too complex to describe with words. What we can show is just the tip of the iceberg. Only the innermost emotions’ reveal can be considered true love. SO our point of view is love looks with the mind , not eyes. 反方陈述:在我看来,眼睛在发现爱,寻找爱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我们感受别人的爱不正是根据眼睛所看到的行动和现象吗。事实上,我们古人早已有这样的想法。正如中国的成语“一见钟情”“眉目传情”,不都是用眼睛发现或表达爱吗。其实外国人也有相同的想法。像我们熟知的电影泰坦尼克中的男女主人公杰克和罗斯不就是相互见面之后就彼此相爱了吗,这不就是通过眼睛找到的爱情吗,而且爱的还是那么深那么伟大。所以我方的观点是眼睛对爱情是重要的。 陈1:Cons’ statement: In my opinion, the ey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searching love, finding love. Don’t we feel someone else's love with the action and the phenomenon that the eye saw? In fact, the ancients had such thoughts already. As the Chinese saying "love at first sight" and “ogle”, these are all using eyes to found or express love . In fact, foreigners also have the same idea. Like the person Jack and Rose in the well-known movies Titanic, they fall in love with each other at first seeing , isn’t this find love through the eyes, and the love is so deep and great. So our view is that Love looks with eyes. 正1:爱不是用眼睛看的,而是要用心去体会的。这句话差不多都要成为真理了,虽然不会有人证明它。但是从小到大家人和老师们一直灌输我们这个理念,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爱存在于人世间的每一个角落,如果仅仅使用眼睛看而不是用心体会,我估计穷我们一生想体验完整的爱,难度会非常大。 常1:pros: love looks not with the eyes, but with the mind. This sentence is almost to become the truth, will not prove it.With our growing up, families and teachers has been to instill this philosophy, everyone will be affected more or less, Love exists in every corner of the human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doc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2020年4月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简介:引言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腐败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内容: 引言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立法规定中一些制约和影响惩治受贿罪的因素日渐凸

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罪立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收受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等的设定与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日益不相适应,致使在受贿罪的认定上,一些受贿行为难以被受贿罪现行立法所能框定,使一部分受贿者饶幸逃脱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威慑力,如收受感情投资式送礼、贿款公用式处理贿款等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在现行立法框架之下存在争议,从而引发许多司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理论上的争论会导致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案件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判决相矛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多年前的文建茂案审判当中暴露出来的具有典型性的争议和分歧,至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且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但当前受贿罪立法却难以适应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新形势。 受贿罪是贿赂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如何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使其真正发挥反腐利剑之功效,是吸引笔者进行探宄的动力所在。第一章案

2020年辩论赛程序及流程

辩论赛程序及流程 辩论赛-组成 辩论赛辩论赛的人员组成及其活动的情况,有下列十个部分: (一)参赛人员。近年来流行的大型辩论赛,一般是由8个参赛队(每队4人)参与。各参赛队中的4名成员,分为一辩、二辩、三辩、四辩手;亦有分为一辩、二辩、三辩手及自由发言人等,并按此顺序,由辩论场的中央往旁边排列座位。但有时也会有不同情况。其中,一辩主要是阐述本方观点,要具有开门见山的技巧和深入探究的能力要能把观众带入一种论辩的氛围中.所以要求一辩具有演讲能力和感染能力;二三辩主要是针对本方观点,与对方辩手展开激烈角逐,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非凡的反应能力,要能抓住对方纰漏, 加以揭露并反为己用,要灵活善动,幽默诙谐,带动场上气氛;四辩要 能很好总结本方观点,并能加以发挥和升华,要求有激情,铿锵有力, 把气氛引入另一高潮. (二)主持人。辩论竞赛活动,要有一名主持人,亦称主席,主持辩论活动。他(她)维护辩论会场的良好秩序,保障辩论活动按照辩论规则有秩序地进行。主持人坐在两个参赛队中间、比参赛人员座位稍后一点的中央位置,便于观察整个辩论会场的情形。 (三)评判人员。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裁判。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他们一般由数人组成评委或评判团,其中设一名评委主任或一名执行主席,主持评委或评判团会议进行评判。

(四)公证人。正规的辩论赛,一般都有公证人到场,负责对辩论竞赛活动及竞赛结果进行公证,为辩论赛活动及有关人员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有些辩论赛也可以不要公证人。 (五)制定辩论规则。通常的辩论规则主要有:第一,有多支参赛队参加的辩论竞赛实行淘汰赛,经过初赛、半决赛、决赛,决定优胜者。第二,要规定正反双方8名辩手发言的次序。第三,要规定发言时限。 (六)确定辩题。参加辩论竞赛的双方辩论什么?围绕什么问题来展开辩论?这就要确定辩论题,让参赛双方围绕辩论题,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辩论。确定什么样的辩论题,对辩论赛活动影响很大,它决定了辩论内容的范围,还影响着双方辩论能否很好地展开。从辩论赛的实践经验看,选择辩题,要着重把握两点:第一,是辩题的现实意义。即辩题本身是不是人们关注的问题。通过辩论能不能给人们一种思想启迪,这不但影响听众对辩论赛的热心程度,而且影响参赛人员的热心程度,最终会影响辩论赛的气氛和效果;第二,是辩题的可辨性。如果辩题所规定的一方观点明显是正确的,另一方观点明显是错误的,缺乏可辨性,那么,观点明显错误的一方不能有力地反驳对方观点,同时因为观点明显错误,怎么辩也难以说服人,给人的印象总是缺乏说服力。因而对方也不容易深入地论证自己的观点,最终会使双方难于深入地展开辩论,影响辩论效果。 (七)确定双方论点。辩论题确定之后,需要把参赛双方分为正方和反方,正方持辩题的正面观点,反方持反对的观点,由此产生参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辩论赛

“双星杯”2010年国际大学群英辩论会 今天的辩题是如果我是老板我会选择孙悟空还是猪八戒做我的员工,站在老板的角度,我方认为猪八戒更适合做员工,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猪八戒比孙悟空沟通能力强,更加适合社会.企业在甄选人才时,必然注重所选人员适应环境的能力,避免提拔个性极端或太富理想的人,猪八戒有实力,在相当于一个社会的天庭里也算是一员大将。但他比孙悟空社交能力更强.随着社会日趋开放和多元化,沟通能力已成为现代人们生活必备的能力。对一个企业的员工而言,必然有面对老板、同事、客户等现象,甚至还需要处理企业与股东、同行、政府、社区居民的关系,平时经常会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协调、解说、宣传等工作,沟通能力的重要性由此而见。新人初到一个公司工作,开始时必然感到陌生,但若能在最短的时间內熟悉工作环境,并且能与同事和睦相处,取得大家的认同和信任,企业必定重视这名员工的发展潜力。反之,如果过于坚持己见处处与人格格不入,即使满服才学,也难以施展。孙悟空虽然实力强,但是比较霸道,不容易与同伴处好关系,这就是猪八戒强于孙悟空的地方,也正因为如此,他比孙悟空更加适合在这个社会生存。 2。如今的企业更注重团队合作,猪八戒恰恰具有这一优点,在西天取经的师徒4人队伍中扮演着融合剂的角色,并且相比于孙悟空,猪八戒更擅长处理团队关系。八戒宽厚体贴,拥有无比的亲和力。他机智幽默,嘴甜,西天路漫漫,他却使原本枯燥而危险的取经生活充满了乐趣。他充满人性化色彩,是个典型的有心人,能完美融入团队。在当今的社会里,一个人再优秀、再杰出,如果仅凭自己的力量也难以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凡是能够顺利完成工作的人,必定要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员工在个性特点上要具有集体主义精神或合群性,几乎已成为各种企业的普遍要求。个人英雄主义色彩太浓的人在企业里不太容易立足,因此想要做好一件事情,绝不能仅凭个人爱好独断专行。只有通过不断沟通、协调、讨论,优先从整体利益考虑,集合众人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做出为大家接受和支持的决定,才能把事情办好。孙猴放荡不羁,恃才傲物,我行我素,不服管理,似乎更胜任老板而非融入团队的员工角色; 3。八戒心理素质好,市场是无情的赛场。工作和事业的成功与失败、顺利和挫折、挑战和机遇每时每刻都会对每个社会成员带来生理和心理上的压力、冲击。

学校法律问题案例整理

案例一: 199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在体育课上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学生的保护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是由于学生张某练习标枪时失误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主要原因是教师宋某没有说明注意事项又未尽到保护义务。教师宋某在体育课中,不进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督,而放任学生自由练习,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宋某的过失是很明显的,并且宋某所实施的是职务行为。由此我认为,学校应对这起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刘红瑞诉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因其在幼儿班期间被其他幼儿玩火烧伤损害赔偿纠纷案。刘红瑞是村幼儿班的学生,诉讼时6岁。1999年,某村村民委员会办起了幼儿班,聘请本村村民张某任教师。2001年11月14日上午11:30左右幼儿班下课后,张离校回家,几个幼儿在教室里或火炉旁烤火。张小平玩火点燃了刘红瑞身上的衣服,刘红瑞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后,将火扑灭并送回家中。张闻讯赶来查问起火原因,刘红瑞说是张小平点燃他身上的衣服引起的。当日下午,刘红瑞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所见,刘红瑞嘴唇下翻,两腋粘连,双胳膊抬不起来。3日后转至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双上肢、侧胸烧伤,面积37%,深2度,住院25天,因无钱治疗而出院。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该村村委会给付3948.69元,张小平的监护人张海生给付1000元。 在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中,确定村委会责任的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班学生在家由父母监护,在校由学校监护。刘红瑞受到伤害和张小平给他人造成伤害,均系在校期间发生,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案件的点评中,需特别指出”,幼儿园对入园幼儿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也不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转移,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保护、教育职责,来自于国家法律对这种职业的规定,并依据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之间的入园生活、学习合同而实际产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学习生活期间,有保护其不受到伤害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除能证明幼儿园没有过错以外,是不能免责的。需进一步指出:“如果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监护关系,或者是一种监护职责的转移,那么,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承担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全部责任了。” 案例三: 2003年3月19日上午,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3936名学生、260名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饮用后部分学生陆续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共有2556名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有44名学生在本地医院接受治疗,85名学生在外地接受治疗。这八所小学由于过错致使有毒豆奶进入学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

辩论赛

主持人:亲爱的老师,同学们,欢迎来到我们高一(2)班,今天是由我们高一(2)班组织的辩论会。什么是出色的辩论,什么是好的辨手?对于这个问题,两千多年的荀子就有明确的论辩,他说:“好的辩论应该是”精装以利之,坚强以持之,彼称以喻之,分别以明之,心欢,芬芳以颂之。“那么好,今天也不防让我们借此机会和标准,来评判出今天辩论会的胜方和最佳辨手。 现在,我把今天参加辩论的双方辩论手介绍给大家,他们是—— 正方:一辨,张志权(掌声);二辨,伦明雅(掌声);三辨,关雅文(掌声);四辨,黄慧贤(掌声) 反方:一辨,黄婧(掌声);二辨,林立(掌声);三辨,聂伟江(掌声);四辨,谢建燊(掌声) 担任评委的三位老师是:刘舒老师(掌声),龚爱英老师(掌声),潘彩珍老师(掌声)。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这样一种说法,将那些善于表现自己,乐于展现自己才华的人叫做“红花”,将那些默默奉献,甘于为集体埋头苦干的人叫做“绿叶”。虽然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红花尚须绿叶扶持,红花和绿叶看起来似乎是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但今天,我们的正反双方偏要就这个问题辨出各自的高低,让大家评评究竟是红花还是绿叶更值得大家仿效。 正方所持的立场是:人应该做红花 反方所持的立场是:人应该做绿叶 好了,首先要进入的是陈述立论阶段。首先有请正方一辨张志权同学陈述观点,时间是3分钟,请。(掌声) 张志权:主持人,评委,同学们,大家下午好!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一朵红花下必须有绿叶的衬托,才会显得更娇艳美丽。这便误导了某些人以为绿叶才是人的最高追求。这种想法正确吗?如果人人都只想着去作绿叶,而不去做红花的话,那么谁来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便引出了我们正方的观点,人应该去红花,这是为什么? 从主观上看,人总是有不安于现状,不满足的欲望,也就还是这种欲望激发了人的上进心。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上,谁不想谋个好的职位,谁不想开桥车住洋房,谁不想高收入,过上舒适的生活?而这种种当红花的好处,谁不向往?千万莘莘学子潜心苦读不也是为了一举成名天下知吗?这种当红花的心理其实早已在人们的心中确立了。 从客观上看,人人都想做红花,就得不断攀升,不断培养自身的能力,有着过硬的本领,提升自我价值,由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着促进作用,使得市场上的竞争无形中变得激烈起来,自然而然地,也就推动了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不,为什么有毛泽东主席领导人民革命,为什么有邓小平同志的改革开放,使中国飞跃发展呢?所以人应该作红花。谢谢!(掌声) 主持人:谢谢张志权同学!下面有请反方一辨黄婧同学陈述观点,时间也是3分钟,请。(掌声) 黄婧:主持,评委,大家好!我们都知道,“红花”与绿叶有着相得益彰,相映成趣,相互依存的关系。人们常用“绿叶默默奉献的人,用红花比喻众人瞩目的人,人们多以红花为贵,无绿叶即无红花,红花还须绿叶衬吗? 绿叶是社会的主体,他们一生默默奉献,辛勤耕耘,他们是社会的土壤,培养着象红花一样受人瞩目的人才。如果没有绿叶,没有它们的默默奉献,也就没有红花的光彩,至于没有任何所谓的红花,就如足球场上攻城掠地的前锋,固然是众人瞩目的红花。但倘若没有队友们源源不断的支援,他们同样避免不了“巧妇难为无密之炊“的尴尬。 绿叶,预示着无怨无悔的奉献一切,不求任何回报,有一种“俯首甘为孺子牛”的高尚品格!我们现代的年轻人,不仅要发展现代文化,还要继续发扬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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