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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

一:共性部分

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

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

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

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

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

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

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

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

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

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

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

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

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

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

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

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

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

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

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

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

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

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

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

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

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

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

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

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

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

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

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

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

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

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

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

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

二:机电专业部分

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

的,罚款50元;

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

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

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

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

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

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

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

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

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

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

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

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

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

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

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

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

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

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

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

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

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

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

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

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

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

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

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

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

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

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

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

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

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

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

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

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

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

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

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

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

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

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

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

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

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三:提升运输专业部分

1.斜井提升作业时,一坡三档不齐全、不可靠的,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等安全设施的,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罚款100元;

2.斜井提升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罚款200元;

3.斜井串车提升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未使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车销的,罚款100元;

4.斜井运输时声光信号不齐全或未使用警示红灯运行的,罚款100元;

5.斜井串车提升时,矿车未加装与主绳相同直径的保险绳的,罚

款100元;

6.斜井提升中悬勾装卸,绞车司机离岗的,罚款100元;

7.在斜井内摘挂钩、装卸物料、处理掉道矿车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

8.斜井提升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罚款100元;

9.电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罚款50元;

10.电瓶车临时停车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罚款50元;

11.电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罚款50元;

12.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罚款100元;

13.电瓶车司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罚款50元;

14.司机离开电瓶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罚款50元;

15.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罚款50元;

16.电瓶车司机遇弯道、叉道口、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罚款50元;

17.电瓶车与矿车不挂链接环连接、顶车运行、用绳头裹车、顶撞阻车器的,罚款100元;

18.平巷运输、斜巷提升时登钩、爬车的,罚款100元;

19.推车时放飞车,双车不挂链环的,罚款50元;

20.竖井提升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司机不按信号开停车的,罚款100元;

21.无关人员进入信号室或其他要害岗位的,罚款50元;

22.信号工在工作状态时玩手机、与他人交谈、或做其它分散精力、影响工作的事情的,罚款100元;

23.提升设备无信号作业及启动设备时发现异常仍然继续作业的,罚款100元;

24.井口把钩工、信号工不清点乘罐人数,导致超员罐笼超员运行的,罚款50元;

25.井口把钩工、信号工不检查装罐材料,导致捆扎不牢,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运行的,罚款50元;

26.井口把钩工、信号工对下井人员不带照明工具、不带安全帽、未系帽带不制止的,罚款50元;

27.乘罐人员不听从把钩工、信号工指挥,不在指定区域候罐、抢罐、挤罐的,罚款100元;

28.停罐后未放摇台、未开安全门、人员从安全门一侧进出罐笼的,罚款200元;

28.井口推车工未放下腰闸,致使矿车在罐笼内固定不牢的,罚款100元;

29.主井提升绞车的任一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的,罚款100元;

30.将竖井提升系统任一保护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罚款300元;

31.安全门、阻车器、摇台、罐座和罐笼内的阻车器、挡车杆任

一装置失灵、失效时,带病提升的,罚款200元;

32.提升人员时,井底的托罐装置没有收起的,罚款100元;

33.竖井提升装置各部分或提升绞车各部分未按规定进行日检、月检的,罚款300元;

34.竖井提升装置各部分或提升绞车各部分日检、月检没有检查记录的,罚款200元,检查记录齐全、不准确、不规范的,罚款100元;

35.提升系统发生异常状况未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的,罚款200元;

四:通风专业部分

1.主通风机不按规定开启的,罚款200元;

2.冬季未及时实施反风,致使主井结冰的,罚款100元;

3.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口距作业面超过10米时,未及时接长的,罚款50元;

4.独头盲巷施工不开局扇通风进入工作的,罚款50元;

5.天(溜)井或上山工作面,有人工作时没有连续通风的,罚款100元;

6.爆破作业后没按规定开局扇通风或炮烟未排完进入工作面的,罚款100元;

7.采掘工作面的施工人员没有随身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的,罚款50元;是天(溜)井或上山工作面的,罚款100元;

8.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加强通风措施的,罚款100元;

9.井下动火作业因通风不畅,造成烟尘积聚的,罚款100元;

10.用矿车顶撞风门,罚款100元,打开风门不随时关好的,罚款50元;

11.出矿、渣时没有洒水降尘的,罚款50元;

12.非工作需要,堵塞主要通风巷道,严重影响井下通风的,罚款100元;

13.擅自进出通风不良的盲巷的,罚款50元;

14.局部通风机没有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的、没有安装开停传感器的,罚款50元;

15.井下测风、测尘不按规定记录的,罚款50元;记录造假的,罚款100元;

16.擅自调整、移动、拆除测风、测尘和风机传感器装置的,罚款100元;

五:采掘专业部分

1.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照明、通风、找顶、查处盲炮)的,罚款100元;

2.打干眼、老眼、残眼的,罚款100元;

3.戴手套扶钎子的,罚款50元;

4.跨骑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罚款50元;

5.作业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和采场,作业前未按规定要求敲帮问

顶处理浮石的,罚款100元;

5.采掘工作面浮石、险石未处理彻底,而进行施工的,罚款100元;

6.废巷、空区未及时封闭的,罚款100元;

7.天、溜井处没有明显标志的,没有设置防护栏的,罚款100元;

8.打眼时未随时注意顶、帮板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罚款50元;

9.人员在正面操作振动放矿机的,罚款50元;

10.携带爆炸物品与他人同乘一罐的,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的,未按规定发放、领用、清退火工品的,罚款100元;

11.领取的炸药、导爆管未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内保管的,罚款100元;

12.临时炸药箱、雷管箱使用中未上锁的、箱内存放杂物的,罚款100元;

13.放炮前未清场或清场不彻底的罚款100元;

14.放炮时,不按规定要求设警戒的,罚款200元;

16.贯通工作面相距15米以下时,仍采取两端爆破的,罚款100元;

17.平行工作面相距小于20米,一个工作爆破未通知另一工作面撤人的,罚款100元;

18.私藏、私拿炸药、雷管的,携带炸药、雷管升井的,罚款1000

元,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19.擅自用明炮解大块矿石的,罚款100元;

20.漏斗或溜堵塞时,人员进入漏斗或溜井内部处理的,罚款100元;

21.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款100元;

22.装药不用木质、竹质炮棍的,罚款50元;

23.放炮器钥匙与放炮器拴在一起不分开的,罚款50元;

23.接近含水层、断层、裂隙没有进行探、放水,进行施工的,罚款100元;

24.不按规定打探水眼的,人为造成各类水患的,罚款100元;

25.发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未及时报告的,罚款100元;

26.采场应设置高程控制点并经常保持完好,否则,罚款200元;

27.采场未采用光面爆破控顶的,罚款200元;

28.定性为I类岩性、过破碎带、断层等,未按要求支护、挂网、喷浆的,罚款200元;

29.采掘工作面揭露钻孔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

30.采掘工作面没有或缺少找顶工具的,罚款50元;

31.采掘工作面出现变化时,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100元;

六:选矿专业部分

1.大块矿石进入破碎机的,罚款50元;

2.应确保空载启动破碎机,否则,罚款50元;

3.破碎机堵住时,不停机处理的,罚款100元;

4.除铁器未使用就开机运行的,罚款50元;

5.矿石中杂物清理不及时,致使破碎机过铁、卡机的,罚款100元;

6.人员翻越、乘座运行中的皮带机的,罚款200元;

7.擅自拆除、移动除尘系统的积尘罩、调风板的,罚款50元;

8.因操作不当造成球磨机“胀肚”跑矿的,罚款100元;

9.因操作不当造成球磨机钢球砸衬板的,罚款100元;

10.球磨机内出现异常声响或电流异常波动不停机处理的,罚款100元;

11.吊运钢球、衬板等物料时,无人指挥、监护的,罚款100元;

12.龙门起重机钩头、钢丝绳、限位装置、制动装置等带病运行的,使用完毕后未销紧夹轨器的,罚款50元。

13.擅自拆除皮带秤护罩,检修皮带后未及时复护罩的,罚款100元;

14.擅自调整皮带秤传感器、计量仪表的罚款200元;

15.擅自调整自动取样机的罚款100元;

16.进入操作平台下部前未向平台上操作人员通报的,罚款50元;

17.操作平台下部有人工作时,平台上对应位置从事影响下部人员安全的作业的,罚款100元;

18.用酸、用碱、用有毒药剂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罚款100元;

19.每班没有值班厂长或值班厂长擅离岗位的,罚款100元;

20.不按规定顺序开停车的,罚款100元;

七:地面充填专业部分

1.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充填料浆浓度或灰砂比的,罚款50元;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砂仓进料的,罚款50元;

3.未按规定检测充填料浆浓度或试块强度的,罚款100元;

4.未按要求填写记录,未及时报送报表的,罚款50元;记录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罚款100元;

5.试块强度出现异常变化不及时报告的,罚款50元;

6.非因工作需要,在放射源附近逗留的,罚款100元;

7.在沙仓、水泥仓项部从事检修等作业没有系保险带的,罚款100元;

8.设备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检修的,罚款50元;

9.不按作业计划进行充填的,罚款50元;

10.充填作业时,因检查不到位或调整当,造成跑浆的,罚款100元;

11.充填作业时,值班室人员擅离岗位的,罚款50元;

12.管辖范围内矿浆、杂物不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

八:后勤服务专业部分

1.加工出售腐烂、变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食品的,罚款50元;

2.加工出售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罚款100元;

3.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罚款50元;

4.在房间留守闲杂人员、聚众赌博、酗酒闹事的,罚款100元;

5.保卫人员未对离矿员工进行必要检查的,罚款50元;

6.保卫人员擅自放行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厂区的,罚款50元;

7.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的,罚款100元;

8.乱停乱放交通运输车辆的,罚款50元;

9.私占公共场所,损坏环境卫生的,罚款100元;

10.在绿化树木、健身器材上晾晒衣物的,罚款50元;

11.践踏草坪、损毁花木、破坏公共绿化的,罚款100元;

第九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它违章行为,可比照第八条中相似或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是在2011年6月发布的《东鑫矿业有限公司三违行为界定范围及处罚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2013年月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自2013

年月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科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张煤安〔2013〕32号 关于印发《三违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二水平项目部,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三违”查处力度,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对《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煤安〔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2月5日 - 1 - / 36

三违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责任和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三违”界定标准 (一)一类“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和84条较严重三违)见附件1。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各工种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三类“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 - 2 - / 36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六条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七条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八条凡查出“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自主抓的各类“三违”人员必须及时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填报自主抓“三违”人员信息(单位负责人严格对照“三违”界定标准界定,经区、队认定不属于“三违”的,在2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安监处),并于每周二将自主抓“三违”报告单(见附表1)上报安监处三违办公室。基层单位每周将自主反“三违”报告单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给分管口长,各分管口长认真分析口内各单位“三违”现象,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各类“三违”。 第十条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第四章“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一条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 - 3 - / 36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一、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管理人员和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二、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以任何借口佩而不用或根本不佩,违者罚款20元。 三、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理或责令退场。 四、班前严禁饮各类酒,洒后不得上岗作业,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五、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入场作业,违者罚款10元,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或责令其退场。 六、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拆改各种防护设施,违者罚款50元。 七、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警示牌、标志牌、未经允许不得自行移动或有意损坏,违者罚款50元。

八、跨越沟、槽和高处作业,严禁搭平板作业,违者罚款20元(罚有关责任人或在该处施工的负责人)。 九、脚手架、工作平台严禁超高、超载、集中堆放机具和材料,违者罚有关责任人20元。 十、严禁随地倾倒、抛洒废弃材料、建筑垃圾及清运多余物料,违者罚款50元。 十一、施工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20~50元。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每日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如钎子、手锤、撬棍、短钢管等)应于作业后清出作业面或集中妥善存放,违者罚款20元。 十三、施工间歇时不得在交叉作业面、孔洞、临边处、模板、予制构件下、高压线下、电源旁、机械旁、汽车下休息、乘凉,违者罚款20元,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

十四、严禁沿起重机械臂攀上爬下,违者罚款30元。 十五、严禁作业时逗趣、打闹、聚众闹事,不得妨碍各级管理人员执行正常职责,违者罚款20元,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指挥、架工、电工、电气焊、各种垂直、平行运输司机、小型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 十七、严禁非司机动用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违者罚款50元。 十八、严禁翻斗车上路、超速行驶,严禁搭乘翻斗车,违者罚司机50元,搭乘者罚款20元。 十九、非电工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违者罚款30元。 二十、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改电气设备,违者罚款30元。

施工现场违规现象处罚规定[001]

施工现场违规现象处罚规定 为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提高监控效率,确保本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工程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细则,具体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与建设单位督导。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范要求的质量、安全问题,经指出仍屡教不改的(经指出2次仍未安排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将采取经济罚款措施(具体罚款细则详见附表)。各栋施工班组在接到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口头整改通知或书面联系单、通知单之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如对工程项目部的整改指令存在异议,应立即与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以达成共识(如协调未达成共识的,暂按管理方指令实施)。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操作程序:工程项目部可直接向各栋施工班组开具罚款单并收取罚金,罚金由项目部暂为保管,各栋施工班组需在收到罚款单一周内将罚金缴至项目部(项目部需开具罚款收据)。各栋施工班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或拒不缴纳着,责由其栋号长代为交付,如仍拒不执行,将在日后拒绝支付其工程款项,待其翻倍交清罚款后,再行支付。 罚款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为奖金奖励给各栋施工班组(具体奖励办法见附表)。罚款单由项目部抄送一份至监理单位,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经处罚后并不免除施工班组的整改责任,施工班组仍应根据规定及时整改,否则将采取加倍处罚的措施。针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施工班组,在经教导无效的情况下,一律清逐退场。 江山御景四期项目部(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签字): 2015年11月18日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续)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续)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的处罚规定

公司纪律及对违纪人员 的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生产中有一个统一准则,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第二章公共秩序及劳动(工作)纪律 第四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上班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得干私活、打扑克、下象棋、睡觉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否则,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次,罚款50元,严重者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班中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它与本岗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人(次)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五条:各类休假均要填写《请假条》,并按下述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并按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①事假:生产及工作人员一次休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下,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分管总经理批准,十天以上,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经理批准。 ②产假、婚假:假条由女工主任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

理批准。 ③其它休假:假条分别由主管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公司人员上班时间外出,必须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出门证》,并主动交门卫人员,无《出门证》不得放行,否则,每无证外出一(人)次,对值班门卫及外出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七条:不经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否则每进入一人(次),对生产区门卫人员罚款50元;对所进入的车间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八条:不经批准,外来车辆夜间均不得在公司内停放,否则,每停放一辆(次),对值班门卫人员罚款50元。 第九条:所有进入公司车辆(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均要按指定地点存放,否则,每辆(次)罚款50元。 第十条:公司内所有区域严禁吸烟,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一条:严禁盗窃、损坏公司及个人财物,否则,按盗窃损坏财物价值的十倍罚款;视情节,可同时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除名等处罚;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经调查,证实被盗物资确属从公司大门流出,可同时按被盗物资价值的2倍对值班门卫人员进行处罚;如属夜间有巡逻人员值班时,可同时给予巡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出入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携带物资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门卫人员有权阻止其外出,并没收其所携带物资;如强行外出,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第一章违章指挥 1、票证(动火证、受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不齐全,不具备条件指挥或强令指挥作业的; 2、设备运转时指挥探试、加油、清理设备积尘、积粉等情节的; 3、指挥安排不具备本单位操作技能人员替班的; 4、指挥未取得执业资质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5、大项目或临时检修作业没有施工方案。不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就指挥作业的; 6、无吊装方案,指挥吊装作业的; 7、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8、指挥从业人员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器具的; 9、上级部门责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组织开工的; 10、检修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评估,不制定检修安全方案指挥作业;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属于违章指挥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违章操作 12、无作业票证或票证不齐全等作业的; 13、动火作业不具备条件或无监护人或措施不齐全,电焊作业不按规定搭接二次把线的; 14、无吊装方案从事吊装作业的; 15、动火作业、进塔入罐作业未进行分析化验从事作业的;

16、进塔入罐等作业,可能发生中毒着火、爆炸等无可靠安全保证措施、盲目作业的; 17、气割作业时氧气、乙炔气瓶与动火地点安全距离不足的; 18、用皮带或电动葫芦等吊装工具搬运氧气、乙炔气瓶的; 19、性质相抵触的气瓶同储、同运、野蛮装卸氧气、乙炔气瓶的; 20、使用无减震胶圈氧气、乙炔气瓶的;或减震胶圈在一侧的; 21、乙炔气瓶卧放(非直立)使用的; 22、减压器破损或压力表不合格的; 23、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坚守岗位的; 24、高空作业不搭设脚手架或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 25、高空作业或立体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26、高空作业有坠落可能不系安全带的; 27、防爆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的; 28、吊装口下停留、穿行忽视安全警告的; 29、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30、电气作业不唱票(或作业票无安全措施)的; 31、电气作业使用不合格工具或工具超出检验期的; 32、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或设置警戒区的; 33、操作非本人或本岗位所属管理设备、设施的; 34、使用无安全保护装置的移动或固定电动工具的; 35、检修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从事作业的; 36、非事故状态下使用紧急开关停车的; 37、手代替工具操作的; 38、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的; 39、不拒绝违章指挥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4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 法标准版本

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实到实处,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使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公司安全管理规范化。为实现“确保安全生产、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将一般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定及处罚办法。 一、安全管理规定 1.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含民工)要认真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安全管理上,贯彻实

施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执行城建集团《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施工现场(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和部门,使每位施工人员明确安全目标、责任和职责。 4.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制定本单位(部室)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5.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各项目必须进行危害辨识,以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经理部要签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项目经理部必须有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上墙。 (4)项目经理部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盯岗,并且持证上岗,分包队要设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 (5)项目经理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奖励、惩罚力度,防止和减少生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及治安、刑事责任案件,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认定及处罚规定》,结合本标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桥涵结构物、防护工程: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 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 帽、安全带、劳保服、劳保鞋) 3、安全设施、器材的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未对安全设施、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5、电气、机械设备无安全管理制度。 6、施工现场的变(配)电设备未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和高压安全用 具。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有关规定拉接,架设;电气、线路老化, 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8、电动设备电动外路露部位未按规定安设防护罩。各种电器设备未

按规定配有专用开关和装漏电保护器,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所有用电负荷要接地。残旧不全开关禁用,不能用铜、铁线作保险丝。 9、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 离不小于10m。 10、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 下操作、站立、行走。 1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m,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 设红色警示灯。 12、高空作业未按规定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未在平台外侧设栏 杆,施工人员未按规定绑扎安全带和戴安全帽。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未布设安全网。 13、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未有专人负责,未配置通讯设备。 14、高处作业所有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 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未设置围栏。 15、高处作业材料运输未按规定用安全牢固运输工具,未有人专人指 挥,对未用完材料未及时运送回地面适合的地方堆放。 16、高边坡防护作业未按规定搭设牢固的脚手架。砌石工程必须自下 而上砌筑。片石需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防滑条。 17、高处抹面、勾缝作业未按规定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 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上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065-88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 “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安全处罚规定

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开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专项方案应包括:外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井架安拆方案;施工用电方案;高支模方案;土方开挖及深基坑支护方案;各项方案需经监理机构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各专项方案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内容。没有专项方案的每一项罚款500—1000元. 2塔吊、井架、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提交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经监理机构审查并报相关部门验收取得准用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和准用证不得使用,违者罚款200—500元。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持证上岗,没有上岗证的罚款200—500元/每人。 4新员工入场施工单位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并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记录报监理机构。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1000—3000元。 5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的每人罚款30-50元。 6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未系者罚款100—300元/每人。 7严禁在施工现场穿拖鞋、裙子和赤膊施工。违反者将每人罚款100—300元。 8非特种作业人员不许攀爬井架,违者罚款200—500元/每人。 9施工用井架不许搭乘人员上下,违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 11四口及五临边应做好防护,不合格每处罚款200—500元。 12严禁在施工现场喝酒、赌博违者罚款100—300元/每人次。 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如施工确实需要使用明火,需向甲方项目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14严禁在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旁吸烟,违者罚款100—500元/每人。 15施工现场应有防火措施、设置防火器材和工具并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16危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标牌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17在建工程外侧应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并应超过施工高度1.5米,安全网应是安全监管部门准用产品。违者每处罚款200—500元。 18外脚手架立杆基础应硬化并设扫地杆和排水设施违者每处罚款200—500元。 19建筑物内严禁利用门窗框、栏杆、楼梯扶手等搭设脚手架,违者每处罚款200—500元。 20建筑物应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上下人行通道,没有通道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21施工现场的塔吊、井架必须安装保险装置、避雷装置和通讯装置,未安装的每台罚款200—500元。 22卷扬机钢丝绳要经常检查,发现钢丝绳有老化、锈蚀、缺油等现象要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罚款500—1000元。 23搅拌机作业平台应当稳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应达到使用安全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每项罚款200—500元。

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违规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范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 (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 (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把工作服披在肩上,袒胸露背的; 3.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4.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5.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6.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7.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8.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9.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10.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1.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2.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3.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

的铁桶盛装; 15.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6.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7.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8.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9.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20.大巷和风门前后随地大小便的; 21.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22.乘人器上看报纸、双脚落地、荡秋千的; (二)采煤部分 1.采煤机司机开机前未按程序空载启动采煤机的; 2.交接班,综采刮板运输机正常停机时,未溜空溜槽内余煤就停机的; 3.卸载单体液压支柱时,未使用专用卸载手把的; 4.操作单体支柱注液时,未用注液枪冲洗三用阀内煤粉等杂物的; 5.放煤过程中发现大块煤矸石未及时停机处理的; 6.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操作人员。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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