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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分析对比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 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 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 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要建立涵盖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监管体系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机制,沟通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各个监管环节,实现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到位。一是按照既要最大限度便利货物保税状态下的流转,又要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的管理目标,重新梳理、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全面整合保税货物在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内外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管理方式,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保税货物的流转管理;二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用于明确和规范收发货人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保税货物大账册”,同时建立用于监控承运人行为的“运输工具点对点交互网络”,形成一个在所有区域、场所、企业以及口岸现场之间均能实现便捷运行和有效监管的保税货物大流通监管系统,并逐步取代现行的“转关运输系统”;三是对于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起运的进出口货物,参照“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以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建立保税物流监管网点与口岸通关监管网点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顺畅口岸与区域、场所之间的流转。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工作,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优化整合存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 (二)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三)有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实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 第三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符合规模适中、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且原则上为一个区块。 未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有拟入区项目。入区项目须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等要求。禁止落后产能和高耗能、高污染等项目入区。拟入区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第五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要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发展情况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与发展水平为参考。 第六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化整合应按照从优发展、集约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申请扩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己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 (二)依法供应且建成的土地面积不低于批准规划面积的80%,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三)原则上扩区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规划面积。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存在未完成开发建设或项目入区情况不符合要求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退出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申请。 第九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请示文件应说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要求,并随附有关规划方案及入区项目情况; (二)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 (三)在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起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并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扩区等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强化监督和约束机制,提高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退出管理遵循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评估考核和通报整改。对达不到规定条件应当退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 第五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出管理包括整体退出和部分退出。整体退出,指提请国务院批准撤销整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部分退出,指提请国务院批准核减其四至范围和原批准规划面积。 第六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体退出包括通报整改和提请撤销程序,部分退出包括通报整改和核减面积程序。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当自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申请验收。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1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采取分期建设、逐步开发方式建设,但首期验收面积不得少于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1/3,且所有批准规划用地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验收标准全部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整体退出管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国务院批准设立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应当提请退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后,1年内无项目入区的,应当予以通报整改。通报整改后,l 年内仍无项目入区的,应当提请退出。 第九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部分退出管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后,仍有土地未能通过验收的,应当予以通报整改。通报整改1年内仍未通过验收的,未通过验收的土地应当提请退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首期验收2年后,土地己开发利用面积占首期验收面积的比率低于50%的,应当予以通报整改。通报整改1年后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未通过验收的土地应当提请退出。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主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撤销己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缩减规划面积。 第十一条通报整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总署通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全国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 提请撤销或核减面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核减面积的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实施退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总署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管和服务;所在地方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及时主动办理退出后涉及的有关手续,确保顺利完成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 —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 —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 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 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 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 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

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政策: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予以保税;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概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与自贸区相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区域的主要功能与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保税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划出来的一个特定区域,受海关监督和管理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目前,我国正式投入运营的主要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富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 青岛、汕头、珠海等保税区。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区是以生产加工、自由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分拨、航运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为基本构架的口岸产业。其中,物流仓储、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商品展示是最主要的四大功能。 (1)进口货物存储在保税区内,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免许可证,免保证金,货物存储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未办理许可证或加工手册的情况下也能进口货物。 (2)区内保税货物销往国内时,快速办理清关手续,大大缩短交货期。 (3)不同的国内供应商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分别出口到保税区,待货物齐全后在保税仓库内拼箱出口,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有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4)贸易中间商通过在保税区内分装、贴牌,换包装,充分发挥贸易商在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5)保税区能够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即可以从某国进口到保税区再出口到另一个国家。 因此,保税区不但成为了吸引国外资金、技术的投资促进区,而且也

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区和按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做法运作的试验区。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保税区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 (1)进口环节税 一是生产型企业进口自用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及生产用机械设备免税。二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设保证金台账制度。三是区内企业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实行征税,其进区时用于制成品加工的境外料件实行征税。四是国外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缴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境内则需缴纳关税。 (2)出口退(免)税 一是区外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运入(销售)到保税区内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并且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如果区外企业销售给国外商客的出口货物以寄存方式暂存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并且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区外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如果区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是从区内企业购进的,也按现行规定进料加工享受退税,来料加工享受免税。二是区内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使用备案清单,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如果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开展加工贸易,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在加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或免税。 (二)保税物流园区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事实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在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通道,拓展港区功能的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有:上海外高桥、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国外自由贸易区与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较研究

国外自由贸易区与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较研究曾庆文2009-05-24 一、国外自由贸易区定义 二、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义 三、国外自由贸易区详解 四、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详解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方向 本文研讨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分析和比较国外自由贸易区和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特点,探讨如何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经验和管理模式,创新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政策和管理制度,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国外自由贸易区定义 自由贸易区是国际惯例,有“大区”和“小区”两个概念之分,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大区”系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单独关税地区通过签署协定,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FTA)。 “小区”则指在本国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类似于世界海关组织所解释的“自由区” 。 大多数国外位于海港、空港、内陆地区的各类FTZ均属于这种“小区”,在商务部海关总署通知中称作“自由贸易园区”。

自由区系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视为在关境之外,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根据《京都公约》、《F.1.关于自由区的附约》),这也是是通常认识中的自由贸易区,我国将与之相对应的区域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义 特殊监管区域是借鉴国际惯例的产物。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模式)。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国外自由贸易区详解 国外自由贸易区特征、作用、分类、发展历程和相关案例。

[法律资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类别和管理模式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只有保税区,具有保税加工、储存、国际贸易等三大功能,以后又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港区联动和物流功能。2000年为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管理,我国又推出了出口加工区,将分散的加工贸易企业尽可能集中在一个区域里。2004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物流的需要,我国又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物流园区,为跨国公司全球采购和配送业务提供了基地,当然也提升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地位。 2005年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我国批准设立了保税港区,进行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联动的尝试。2007年,我国建立了珠澳跨境工业区,使我国有了第一个跨关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以后设立跨关境的自由贸易区进行有益的探索。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同设立的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也是我国的尝试。综合上述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别,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功能的,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分别具有加工功能和储存物流功能。另一类属于多功能区域,如保税区具有加工、储存、国际贸易功能;保税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和加工功能;珠海园区则是保税区加出口加工区再加口岸的综合功能。 对于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系统外的专家学者一般都将它们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范围。而海关系统的教材和文件都不列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认为,作为区域,可以将保税物流中心纳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同境外自由区的贸易货栈,而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按照国际公约也都是单列,未纳入自由区的范围。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不同于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企业化管理模式。基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运行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型,而不是市场推动型,所以,一般由地方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设立某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作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开发、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包括协调税务、外经贸、外汇、工商行政等政府机构与区内企业的关系,向地方政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全封闭的区域,其开发建设包括建设物理围网将区内和区外隔离开,并设若干卡口供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国务院主管部门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物理围网进行实地考察,认为合格并验收后,海关派关员进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方可正式启动相关功能和开始营运。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进出区和区内的经济活动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监管,向国务院负责。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 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 3.2米。 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

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简介 ( 2009 年1 月14 日)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这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工作取得的又一重大进展。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准设立将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乃至整个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了北海出口加工区和钦州保税港区,目前正在进行申报审批的还有南宁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防城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使社会各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现将广西海关特殊监管区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保税港区及其功能 (一)保税港区的概念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国家已批准设立上海洋山、天津东疆、大连大窑湾、海南洋浦、宁波梅山、广西钦州等6个保税港区。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6、商品展示; 7、研发、加工、制造; 8、港口作业; 9、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保税港区的主要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众多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相关功能。 ——国际中转。设立保税港区可以使我国港口具有国际中转功能。 ——国际配送。区内设立物流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开展面向国内和国境外的货物国际分拨、货物运输、物流配送等国际配送业务。 ——国际采购。区内设立国际采购中心进行商品采购。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即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在区内可以进行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加工,向世界外分销;国外的进口保税货物,可以在区内进行商业性加工后,再向国外分销;需返销国内市场的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加贸司关于印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 》的通知(加贸函[2010]19号)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 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 一、总体目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配置》(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是为指导、规范、统一各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建设而制定,提出了辅助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以及各模块的业务描述、作业流程和主要功能,明确了数据基本格式和接口要求,作为各关建设辅助系统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辅助系统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辅助平台,依托H2000定制数据、卡口物流监控数据等,对区内企业及进出区货物实施监管。主要包括联网备案、货物流转管理、卡口管理、核算核查、风险管理、担保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 根据特殊区域信息化建设现状,按照信息化系统基本要求统一与实际管理模式差异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定基本配置,指导各关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建设辅助系统,既可以实现总署统一管理和数据安全的要求,又兼顾各关区个性化需求,实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海关对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监管效能,规范作业,严密监管,防范两个风险,并为进一步优化特殊区域监管模式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总体结构

辅助系统的系统架构应遵循海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外网、数据交换平台和海关内网3个层次,其中,海关端部署在海关内网,企业端部署在外网,海关端与企业端及其他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交换严格按照海关内网对外接入局域网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数据安全。在系统应用流程上,企业在外网进行申报,数据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传输到海关内网,海关在海关内网进行操作。 辅助系统各基本数据字段的数据结构与填报要求应与H2000系统报关单相应字段保持一致,并建立完善的参数和系统维护机制,确保所有的各类参数的变更也与H2000系统保持同步。 三、适用范围及与H2000系统的关系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基本配置是对各关的辅助系统建设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对于各关已建成使用的辅助系统,应按照基本配置的要求审视系统架构是否符合要求,功能是否涵盖,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未全部涵盖的,应逐步整改完善,达到统一、规范、严密、安全的要求;对于尚未建成使用的系统,应将基本配置作为系统建设和开发的基本模板和参考依据。 (二)与H2000系统的关系。特殊区域内企业的通关业务以及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减免税货物等电子账册操作均在H2000系统中进行。联网备案、核算核查、卡口管理、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比

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分析对比 区域出口 加工 区保税 区 保税物 流园区 保税物 流中心 A型 保税物 流中心 B型 保税 港区 保税仓监管 仓 概念指经国 务院批 准设立 的,具备 保税加 工、保税 仓储、进 出口贸 易和进 出口商 品展示 等功能 的海关 特殊监 管区域。指经国务 院批准, 在保税区 规划面积 或者毗邻 保税区的 特定港区 内设立 的、专门 发展现代 国际物流 业的海关 特殊监管 区域。 指经海关 批准,由 中国境内 企业法人 经营、专 门从事保 税仓储物 流业务的 海关监管 场所。 经海关批 准,由中 国境内一 家企业法 人经营, 多家企业 进入并从 事保税仓 储物流业 务的海关 集中监管 场所。 指经国 务院批 准设立 的,发展 国际中 转、配 送、采 购、转口 贸易和 出口加 工等业 务,拓展 相关功 能,享受 保税区、 出口加 工区相 关的税 收和外 汇管理 政策的 新型海 关特殊 监管区 域。 批复权限国务院 批准,省 人民政 府报批, 设在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内 国务院 批准 国务院批 准,在保 税区规划 面积或毗 邻保税区 的特定港 区内 海关总署 批复 海关总署 批复 国务院 批准,省 人民政 府报批, 设在口 岸港区 及与之 相连的 特定区 直属海关直属海 关

域 现状现已批 准设立 56个首个: 1990上 海外高 桥保税 区;现共 有16个 首个: 2003上海 外高桥保 税物流园 区;现共 有8个 首个: 2004苏州 工业园 区;其他: 苏州新 区、南京 龙潭港 现有三 个保税 港区,上 海洋山、 天津东 疆和大 连大窑 湾 专门存放 保税货物 及其他未 办结海关 手续货 物,按使 用对象分 自用型和 公用型保 税仓库。 分为出 口配送 型仓库 和国内 结转型 仓库。深 圳、厦门 出口监 管仓可 享受出 口退税。 主要功能(1)进 出口加 工; (2)专 门服务 于区内 企业的 仓储和 运输 (1)(2) 同保税 物流园 区; (3)出 口保税 加工 (1)保税 仓储;(2) 国际贸易 (包括转 口贸易); (3)国际 采购、分 拨和配 送;(4) 国际中 转;(5) 检测和维 修;(6) 商品展 示;(7) 简单加工 和增值服 务 (1)(3) (4)(7) 同保税物 流园区 (1)(3) (4)(7) 同保税物 流园区 (1)(2) (3)(4) (5)(6) 同保税 物流园 区; 其他:加 工、研 发、制 造;港口 作业 区内加 工产品 不征增 值税、消 费税; 无此政 策 无此政策无此政策无此政策无此政 策 无此政策无此政 策 免税(境外进入区内货物的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1)区 内生产 性的基 础设施 建设项 目所需 的机器、 设备和 建设生 产厂房、 仓储设 (1)(2) 同出口 加工区; (3)区 内企业 和行政 管理机 构自用 合理数 量的管 理设备、 (1)园区 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 所需的设 备、物资 等;(2) 区内企业 为开展业 务所需的 机器、装 卸设备、 无无同出口 加工区 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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