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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

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

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

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业务素质

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

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⒊取得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⒋连续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15年的监督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等办公设备设施:

⒈监督机构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

⒉设立有独立的监督档案室,市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县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⒊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每2人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并使用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

⒋配备有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按片区实施监督的市级监督机构,每个片区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县级监督机构每2个监督组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

⒌有固定办公电话、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收发设备和电子邮箱。

⒍仪器设备的配置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满足附件1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监督登记受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廉政制度、内部督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四)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⒈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七条规定中同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具有管理和协调能力,并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⒉县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3人,市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9人,监督员数量宜每10万㎡配备1人,并应能满足监督工作量的需要。

⒊直接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监督员数量,县级不少于3人,市级不少于6人。

⒋符合第七条第(二)项条件的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财务人员数可不计入监督机构总人数,但不计入的财务人员不得多于2名。

⒌监督员应专业配套,配置合理。市级监督机构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量不少于1人,且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6。

⒍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任务的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相关专业的监督员,且不少于2人。

第三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职责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或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不到位的项目,监督机构

应及时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调查取证并提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时报送本机构和人员信息、工程监督信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诚信信息等。监督机构应在当地及时发布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量安全投诉的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市级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层级监督职责。市、县两级监督机构应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监督机构组织的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工作。

受检地监督机构应督促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认为整改结果已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认可意见,否则应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市、县两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市级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充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和实施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各项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工程的质量

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现场监督、监督记录撰写、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和项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及时做好对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和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未经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可以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但不具备监督档案的独立签字资格和执法取证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监督员不具备执法取证的资格。

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种类和周期:

(一)监督机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初次考核可随时提出;验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二)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初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全区统一进行,每两年一次。初次考核后领取监督员证未满2年即逢岗位考核的,亦应接受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初次考核程序

(一)监督机构初次考核

⒈在申请考核前,申请考核的机构应已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⒉申请考核的机构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

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

⒊经审查,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考核。

⒋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二)监督员初次考核

⒈申请人在申请参加初次考核前,至少已协助其他监督员对1个工程开展过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独立撰写了监督记录、收集整理监督档案。该监督档案作为该申请人笔试合格后现场考核的材料之一,不作为工程的正式监督档案。

⒉申请人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

⒊经审查,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并且申请人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准予参加新上岗监督员培训。

⒋培训后经笔试合格的,安排现场考核。笔试成绩当年有效。

⒌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员证。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

(一)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

⒈监督机构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

⒉经审查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验证考核。

⒊现场验证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准予办理监督机构证书续期手续。

(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

⒈监督员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

⒉经审查,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安排现场岗位考核。

⒊现场岗位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准予办理监督员证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第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制定考核表格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监督员的岗位考核结合考核周期内的年度素质考评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组织

(一)初次考核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初次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的方案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考核分级进行:

⒈市级监督机构考核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⒉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考核市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并抽查其所辖县级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监督员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一)考核结论为“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监督员证。

(二)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在期满前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进行。监督机构未在整改期限内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充实其人员、补充其仪器设备,并在期满前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

按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四)监督机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在整改期内,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五)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工作,应重新申请监督员初次考核;初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监督机构

⒈监督机构负责人不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⒉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的监督程序和有关文件,情节严重。

⒊辖区内总体工程质量失控。

⒋辖区内总体施工安全失控。

⒌经查实有行风不正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⒍未按要求建立监督员业务记录并进行年度素质考评。

⒎无可靠经费保障、交通工具、监督抽测仪器设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设备。

(二)监督员

⒈不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⒉有严重不良事项(详见附件2)的。

⒊连续两年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

第二十六条监督员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监督员证。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其监督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

第五章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为每名监督员建立业务记录,记录其监督业绩、奖惩信息和在职教育情况,并按相关要求将业务记录及时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成立素质考评小组,每年年终对监督员进行年度素质考评。素质考评小组由监督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素质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监督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素质考评结果报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条素质考评时,先由个人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结合监督员的业务记录,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由素质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等次。

第三十一条监督员有严重不良事项(详见附件2)或一般不良事项(详见附件3)的,应予以记录。监督员是否有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由监督员所在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定。

第三十二条监督员对本级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员是否有严

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认定结果、年度素质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上级监督机构进行裁定。监督员不得再次请求对上级监督机构作出的裁定结果进行重新裁定。

上级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可依据事实对下级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员是否有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认定结果、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进行裁定。

第三十三条在各级层级监督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事故和举报投诉案件处理、行政处罚实施中发现监督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由其所在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当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中”,或有一般不良事项的,由其所在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

第三十五条当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时,或有严重不良事项的,应暂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立即报告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监督员质量安全监督资格。

(二)责令重新参加监督员培训和考核,考核按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三)撤销监督员证。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定期查看

监督员业务记录中的不良信息,一个考核周期内监督员有三条及以上严重不良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其诫勉谈话。

(二)责令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班。

(三)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质量安全监督资格。

(四)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参加监督员培训和考核,考核按初次考核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在各类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的主要监督员,经查实未认真履职的,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八条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监督员证的监督员,三年内不得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九条以下良好信息应在业务记录中予以记录: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良好表现的。

(七)监督员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

(八)所监督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等级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

(九)所监督的工程在国家级检查中未被发出执法建议书的。

(十)在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

(十一)有其它突出功绩的。

第四十条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结果可作为监督员岗位考核和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优”,或在岗位考核周期内监督员有良好业务记录、无不良业务记录的,可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或给予嘉奖。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依照本细则提出监督员考核申请。

第四十三条监督员退休、调离监督岗位、被取消监督员证时,由其所在的监督机构收回监督员证并交回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及时将收回的监督员证交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配套表格,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⒈监督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

⒉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严重不良事项

⒊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一般不良事项

附件1

监督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

注:本表仅列出了监督机构应配置的基本仪器设备,随着建设市场和技术的发展,监督机构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也应适时调整。

附件2

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严重不良事项

一、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等,或参与施工、监理经营活动。

二、徇情枉法、故意刁难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借职务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

四、不执行本机构的制度,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明显失控,未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且未告知监督机构负责人。

六、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明显失控,未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且未告知监督机构负责人。

七、具备仪器设备、资金等条件,但未按监督计划对所监督工程的实体和主要建筑材料进行抽查,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

八、有协助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上级部门的行为,或对整改报告审查不严,敷衍了事,对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的行为。

九、在投诉处理中,刻意偏袒责任方,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十、当地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其它严重不良事项。

附件3

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一般不良事项

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等。

二、受他人请托,以职务之便施加影响,妨碍执法公正。

三、不执行本机构的制度。

四、不及时制定项目(片区)监督计划。

五、不按项目(片区)监督计划实施监督。

六、不及时撰写监督记录、不及时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内容缺失严重。

七、所监督的项目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明显存在严重隐患,但监督员未责令整改,在层级监督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

八、从监督档案反映,未核实所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身份,或未对以上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但在层级监督、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或内部督查中,发现上述管理人员冒名顶替或明显履职不到位。

九、经查实工作态度恶劣,导致发生投诉事件。

十、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或虽参加却缺课严重被通报批评。

十一、不按上级部门或本部门的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十二、未通过信息网络报送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督信息,或信息缺失严重。

十三、当地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其它不良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卷完整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 2、重要程度及监督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按照检查监督的力度不同我们可以分为见证点W 点和停止点H 点。 3、施工时所用的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 d。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 %。 5、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后,填写分项工程报检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主体结构应由(D)组织进行验收。 A、项目经理 B、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B)组织。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3、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以适当设置(C),以减小外应力和温度应力;同时也有利于散热,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A、沉降缝 B、温度缝 C、变形缝 D、后浇缝

4、工程开工前应由(D)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项目经理 B、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 C、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程师 D、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 5、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并经(B)检查认可。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6、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应由(D)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业主 D、施工单位 7、观察验槽的重点应选择在(C) A、基坑中心点 B、基坑边角处 C、受力较大的部位 D、最后开挖的部位 8、暗龙骨吊顶工程下列项不需防腐处理的是(C) A、金属吊杆 B、木龙骨 C、石膏板 D、金属龙骨 9、C30表示混凝土的(C)应大于或等于30MPa,且小于35MPa。 A、立方体抗压强度 B、轴心抗压强度 C、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D、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10、只能用于室内不能用于室外的陶瓷面砖品种是(B)。 A、多孔砖 B、有釉陶瓷砖 C、空心砖 D、无釉陶质砖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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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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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配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专项检测项目中未确定的检测项目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任 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7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章条款、文件精神和我司与你司签定的施工合同之规定,为了达 到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把质量、安

全责任到岗,做到责任到人,特签订如下质量安全责任书,以达到工程施工的顺利竣工。 一、甲方责任: 1公司工程部和授权的项目监理部对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经常开展质量安全施工教育,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公司工程部和项目监理部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监 督管理,并把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当作头等任务来抓,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质量安全机构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种质量安全隐患。 3公司工程部对项目工程展开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认真督促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安全消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乙方责任: 1必须履行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施工方案,并上报公司工程部、监理部。 2自觉接受工程部、项目监理部对质量安全生产的教育学习,同时在 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各班组长及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教育,经常召开质量安全会议,总结质量安全经验,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感,并做好记录。 3项目经理应向各岗位人员签订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在岗员工,做到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1 1.1 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2 2 行为准则2 2.1 基本要求2 2.2 质量行为要求4 2.3 安全行为要求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9 3.1 地基基础工程9 3.2 钢筋工程10 3.3 混凝土工程10 3.4 钢结构工程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12 3.6 砌体工程13 3.7 防水工程13 3.8 装饰装修工程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16 3.13 市政工程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7 4.1 基坑工程17 4.2 脚手架工程17 4.3 起重机械19 4.4 模板支撑体系21 4.5 临时用电21 4.6 安全防护21 4.7 其他21

5 质量管理资料22 5.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22 5.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23 5.3 施工记录24 5.4 质量验收记录25 6 安全管理资料25 6.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25 6.2 基坑工程资料25 6.3 脚手架工程资料26 6.4 起重机械资料26 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26 6.6 临时用电资料26 6.7 安全防护资料27 7 附则27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及资质条件标准(试行) 按照业务范围、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普通和专项两大类,普通类又分为三个级别。 一、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普通甲级 (二)普通乙级 (三)普通丙级 二、专项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地基基础检测机构 (二)室内环境检测机构 各类各级别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标准如下。 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 一、普通甲级检测机构 (一)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中高级称职人员总数不少于35人;人员专业要求为:工民建专业不少于10人,建材专业、路桥专业、岩土专业、电子技术专业、机械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 可承接建设工程所有质量检测项目的检测及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具体检测项目应包括: 1、工程材料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 (6)土工试验;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摘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在以往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便成了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a complicated system engineering, how to in the past the results and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efficiency and better service to the our city a new round of leapfrog development, enrich further, optimization, and integrate the regulatory resources became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inevitable choi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ng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对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监管部门,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但是事故仍有发生,一些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屡次曝光。到底应该采取哪些更加有效的措施来有力的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好转和提高。我想应该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目前,本市各类施工已进入建设高峰期,为确保质量安全自控自律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我市应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各个区县成立支队,形成市质安监管总队、区县支队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部门三级管理网络,通过完善监管机制、考核机制和信息化监控手段,进一步加强重点关键环节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安全。 二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必须依法管理,工程技术标准是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应根据新形势、新问题适时修订和调整,切实发挥指导作用。下一步要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市场条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出台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混凝土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针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和管理的突出问题,组织科研设计院所,针对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信用记录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2。 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管理指标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一、质量行为 1、建设(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资质;开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以及有重大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新报审手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责任人及注册师签字,参加地基验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等。 3、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与配备;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配备;质量检验制度及执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检验,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按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 4、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与配备;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的编制及执行,对施工质量实施的监理;对施工企业

的资质、项目经理部人员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等。 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1、勘察方案或勘察纲要、原始记录、勘察报告。依据的技术标准,地基设计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评价;勘探孔的类型设置、数量、深度、间距;钻探工艺;取土(岩)设备、取样数量、质量;室内及原位测试数量、质量、测试手段;各种原位测试数据、图表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场地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描述和分析;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桩基设计参数建议值的取值依据、准确性和合理性;对地基基础方案、基坑工程、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等提出的分析建议以及所需设计参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规律以及土和水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分析评价;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场地土类别、场地类型、液化性评价与计算;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取样和测试;对不良地质条件的调查和勘探。 2、设计文件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的要求。荷载取值,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建筑节能设计;地基基础方案,室内地坪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桩基础桩型的确定,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基础埋深,地基及基础的计算,沉降变形验算及软弱下卧层的验算,地基与边坡的稳定验算;结构型式的选择,建筑物高度、高宽比,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结构的构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构件裂缝宽度及挠度的验算,构件的配筋率,柱的轴压比,抗震墙的轴压比,边缘构件的设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doc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1、总则 1.1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 (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

(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 ( 6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 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 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 1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勘察单位法人章或验收专用章:(盖章) 间: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法人章或验收专用章:(盖章)间:

西湖明珠阳光宅16#楼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1年6月2日上午 会议地点:西湖明珠阳光宅15#楼项目部办公室 会议议题:基础验收 参加单位及人员:见基础验收签到表 会议主持人:汪高 会议议程及内容: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潘江山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 家参加的验收组,对地基与基础工程按照程序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和 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工程施工文件齐全,工程检验、检测结果合格,观感质量好,我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自评为合格。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贯彻执行新标准,落实验收制度,材料检验,注重薄弱环节检查。对止水拉杆进行防锈处理,后浇带模板不得拆除。高层建筑安全尤为重要,塔吊要定期检查钢丝绳、滑轮、吊钩。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估合格,同意基础验收。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 告一致,验收合格。 设计单位:该工程实体与设计相符,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文件要求。后浇带施工严格按图施工,沉降观测要及时跟踪,如有差距,及时反馈设计院。该基础工程验收合格。 质监站:对整个观感来说没有严重缺陷,砼梁柱有个别蜂窝、麻面,对钢材检验结果进行换算要及时,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抽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日志要详细反映每天的日常工作。同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以上各位专家所提内容认真落实,希望项目部施工精益求精,做到精工细作,满足 业主要求。根据各参见方的综合意见,同意验收合格。 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技术部门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

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草稿

1、检测标准 2、检测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检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组长和组员组成。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组员: 3、检测仪器设备 4、现场取样制度 建立现场取样制度,授权取样检测人员,委派检测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取样员及监理单位见证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一句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取样,填写委托单,由施工单位取样人,检测单位取样人及监理单位见证人共同签字,此过程需全程录像并妥善保存影响资料,实施检测的人员禁制与取样人员为同一人。检测单位对试件取样的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和检验批抽样的代表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主要检测项目及内容 原材料检测 (1)水泥检测 水泥取样标准应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规定要求取样。 取样频次: 连续进料的同种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不足此量亦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随机取样,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组成混合样。取样数量:数量不少于12kg。 水泥检验项目: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和强度,比表面(有需要时) (2)建筑用砂

执行标准:《普通缓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 取样频次:同产地、同规格,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分别在砂堆上铲除表层后在8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等量试样,混匀,再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取样数量:数量不少于15kg。 砂料的检验项目包括: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云母含量、颗粒级配。 (3)建筑用石 执行标准:《普通缓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 取样频次:同产地、同规格,每400ml或60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分别在石堆上铲除表层后在16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等量试样,混匀,再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取样数量:常规检验取样数量不少于40kg,对于有压碎指标的颗粒检测应增加15kg。石子的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 (4)钢筋检测 钢筋取样标准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1、GB1499.2、《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中规定要求取样。 取样频次:热带肋、光圆钢筋: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 去掉端头50cm后截取试样。 取样数量:力学试验:4支、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

性。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深基坑、高切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设计、勘察单位做出详细的边坡支护设计及指导施工的有关施工设计图,并由审图公司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18版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18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申报书 建设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站: 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印制 我单位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到你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请予办理。并委托 ___________________ 同志为该工程的建设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法人(签章):____________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须知 一、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我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办理监督手续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并携带复印件(盖章); 3、申报资料经我站审查符合要求后,二十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书》。 二、填报说明 1、建设单位填写申报书时,应按单位工程分别逐项填写,内容应真实、齐全,字迹清楚; 2、工程概况表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须加盖法人章,各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结构类型为:框架、框架- 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排架、底部框架- 砖混、砖混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 4、地基类型为:天然地基、混凝土管桩、挤密桩、灌注桩等; 5 、基础类型为:条形基础、筏板基础、独立基础、箱型基础等。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08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2008

附件:桂建质检协字[2008]第003号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1)抗压强度组200 (2)吸水率组100 (3)泛霜组350 (4)抗冻性组500 (5)石灰爆裂组200 (6)规格尺寸及外 观质量组100 (1)抗压强度组200 (2)含水率和吸水 率组100 (3)规格尺寸及外 观质量组100 (4)抗冻性组500 (5)抗渗性组300 (6)干燥收缩组400 (1)全套物理性能 检验(ISO法)套550 (2)烧失量项120 (3)氧化镁项120 (4)三氧化硫项200 (5)细度项50 (6)凝结时间项150 (7)安定性项150 (8)胶砂强度项350 (1)砂常规物理检 验套280 (2)石常规物理检 验套330

( 9) 项 200 筒压强度(轻集料) (10)氯离子含量 项 150 (11)有机物含量 项 100 (12)硫化物及硫酸盐 项 200 (13)云母含量 项 80 (14)坚固性 项 200 (15)烧失量 项 120 (16)煮沸质量损失 项 150 (17)吸水率 项 100 (18)软化系数 项 200 (19)粒型系数 项 100 (20)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 组 900 (1)配合比设计 个 450 (2)试块抗压强度 组 36 (3)抗渗试验 (压力≤0.6MPa ) 组 400 每组0.2 (4)抗冻试验(-15℃) 组 60 (5)标准养护 组 30

体 抗 压 强 度 边长150mm组45 (3)抗拉强度(劈 裂法)组70 (4)轴心抗压强度组50 (5)抗折强度标准试件组150 非标准试件组200 (6)凝结时间初凝组150 终凝组250 (7)弹性模量组450 (8)干缩湿胀(限 制)组800 (9)抗渗(抗渗等 级≤P8)组650 每组抗>每级100 (10)抗冻(—15℃)组60 (11)标抗压试块组3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呢?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分析报告前瞻》分析,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

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建设工程质量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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