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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常用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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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常用处罚标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 6 月29 日通过,自2002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 年12 月 1 日起施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一)处罚依据: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

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处罚依据: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

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零二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一)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一)处罚依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2007 年11 月30 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 号公布,根据2015 年 4 月

2 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 号修正,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

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一)处罚依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

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一)处罚依据: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2007 年12 月22 日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一)处罚依据: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 号)根据2015 年 4 月 2 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 号修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处罚依据: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一)处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一)处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一)处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

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一)处罚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一)处罚依据: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

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 号公布)根据2013 年8 月29 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 年 5 月29 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 号第二次修正。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一)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

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一)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一)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处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1486 安全处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处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例标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标准,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使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上台阶、上标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负责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状,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组织。 (三)、协助项目部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 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

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doc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1 XXXX煤矿 安全生产 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2015年度 XXXX煤矿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为了确保炉堆子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和安全的良好状况,根据公司《目标管理方案》切实加强煤矿的生产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矿研究,制订《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福善炉堆子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安全管理处罚标准 1、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2、各专业每月组织排查一次重大隐患。每月4日前,把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

3、公司主管领导要合理安排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作,因矿长未经培训合格,没有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对公司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个人原因未考试合格者对个人罚款500元;无证不许上岗,补考费用由本人承担。 4、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罚款每人200元。 5、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定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区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 protecti ng fire contr ol facilities, fire pr evention, reports of fire 款500元。 6、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处罚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采煤、掘进工作面被停产整顿一次,对区队罚款2000元,对区队长罚款500元,对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罚款1000元。

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

XX 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 手册 ( 1.0 版) 制订: 审批: 2020-1-1 实施 2020-1-1 发布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上级领导负责。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尽职守、各负其责。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和生产现场。 3 说明 3.1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安全职责 4.1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4.1.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职责 1 )本着“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原则,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主持审定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经费、考核、奖惩方案和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系统管理。 4)确定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 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 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 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 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 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 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 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 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精品文档 .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团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4963 团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团委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配合党政部门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教育,动员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励青年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方法,增强安全意识; 3.建立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网络,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监督员讨论、分析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4.总结推广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成果和先进操作技术,促进青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的提高。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Here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与体系

编号:SM-ZD-15554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与体 系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标准的分类与体系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一般分为如下两类: 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必须强制执行。在国际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和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有关方面的重视,制定了大量的安全卫生标准,或在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中列入了安全卫生要求,这已成了标准化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且这些标准在世界各国都有明确规定,用法律强制执行。在这些标准中,经济上考虑往往是第二位的。 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如OHSMS 标准是一种推荐性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安全生产标准化职责

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资料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52)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53) 3.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职责 (74) 4.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85) 5.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96)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18) 8.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安全职责 (129) 9.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131) 10.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131) 11.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41) 12.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51) 13.各事业部加工制造部安全职责 (151) 14.财务室安全职责 (17) 15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18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2)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3) 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24) 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25)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29) 8.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30) 9.设备、设施变更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 (30)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1) 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32)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32) 1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5) 14.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6) 1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7) 1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38) 17.安全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9) 18.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40)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 20.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43) 21.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4) 2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45) 23.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45) 2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45) 25.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46) 26.相关方管理制度 (46) 27.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管理制度 (48) 28.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4929.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5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实用版

YF-ED-J384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 例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 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 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标准版)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 (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工作职责(标准版) 1.在委员会主任(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和方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整改决定,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执行。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审定公司年度和日常安全生产和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和责

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推广和应用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努力提高全公司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 7.根据安全生产的特点、重点,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8.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听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对重大事故有关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 9.审查监督安全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68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标准 版本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项目副经理(商务、综合管理、总包管理、土建、钢结构)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协助项目经理贯彻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 项目总工程师 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工作负技术责任,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以及上级安全环保技术文件 4 安全总监 宣传和贯彻有关的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的各项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技术管理(深化设计管理)部 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检查,指导安全设施的搭设 6 安全环境管理部 为项目安全的责任部门进行安全交底,负责安全设施的搭设、检查、维护和安全检查 7土建、钢结构、机电、幕墙及装饰部 部门经理是项目分工负责区域或专业工程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人,负责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和环保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 8 物资设备部 负责对购置的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采购前将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审查,进行实物检验,严禁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9 合约商务部 组织考察分包单位的安全和环保能力,在合同文件中对相关方提出安全、环保方面的要求,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10 综合管理部 掌握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11 各专业分包单位

安全标准化企业分类专业评定标准

专业评定标准 目前,工贸行业共印发了30个专业评定标准,其中:冶金行业印发了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煤气、铁合金等7个专业评定标准;有色行业印发了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重金属压力加工等4个专业评定标准;建材行业印发了水泥、石膏板、平板玻璃和建筑卫生陶瓷等4个专业评定标准;机械行业目前执行2005年发布的考核评级标准;轻工行业印发了白酒生产、啤酒生产、乳制品生产、造纸、食品生产、调味品、饮料、酒类等8个专业评定标准;纺织行业印发了纺织专业、服装生产2个评定标准;烟草行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384)专业评定标准;商贸行业印发了商场、仓储物流、酒店等3个专业评定标准。 (一)冶金行业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 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18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共计800分。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11条考评内容,共计650分。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 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共计650分。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 分为13项考评类目、48项考评项目和219条考评内容,共计650分。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分为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24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共计700分。 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 分为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95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共计65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XXXX煤矿 安全生产 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2015年度

XXXX煤矿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为了确保炉堆子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和安全的良好状况,根据公司《目标管理方案》切实加强煤矿的生产现场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经矿研究,制订《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福善炉堆子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安全管理处罚标准 1、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没有按照制度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2、各专业每月组织排查一次重大隐患。每月4日前,把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500元,对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 3、公司主管领导要合理安排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作,因矿长未经培训合格,没有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对公司主管领导罚款500元;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个人原因未考试合格者对个人罚款500元;无证不许上岗,补考费用由本人承担。 4、各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罚款每人200元。 5、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有经验的老工人签定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并经实践考核合

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区队正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 6、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事故处罚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采煤、掘进工作面被停产整顿一次,对区队罚款2000元,对区队长罚款500元,对安全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罚款1000元。 9、井下确实需要进行电气焊,必须在主要进风巷进行作业,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对区队罚款1000元,并对施工区队正职、技术主管、施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10、区队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作业规程、有关措施。否则,按照无措施施工,对区长罚款500,对主管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11、区队长必须认真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区队每个员工学习后必须签字,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对区队长、技术主管各罚款500元。 12、所有隐患必须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整改,到期未进行整改的,每超过一天对矿级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罚款500元/条。 二、采煤专业处罚标准 1、采煤工作面每班、区队每旬要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并建立质量标准化档案,否则,每次罚款500元。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0元。 2、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经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为不合格品的,对区队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修订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 修订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2第三章公司本部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7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各单位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4生产、修试部门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18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9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20附则.. (2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及其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乐山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管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本规范规定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班组长、生产工人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各行业工作流程的共同特性编写的,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行业专业管理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分工,制定具体职责规范,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章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1、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公司董事长还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四、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五、组织公司对各部门(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 六、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七、公司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八、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架子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环部、交通局及公安局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环部,再由指挥部安环部报公司安质处。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统计与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

安全生产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46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生产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版本

安全生产部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指示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二)认真执行《风电企业事故调查规程》,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资料积累工作,督促防止事故对策的实施。 (三)负责公司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和汇总工作,做好安全大检查的专题总结报告。 (四)负责组织公司月安全例会,参加公司安委

会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规程制度的执行,发现有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有权先停止其工作,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人员立即排除,落实《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七)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监督有关部门(风电场)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及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做好外包施工人员及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安全工具、用具定期试验和正确使用。 (八)参加重大技改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九)负责审查外包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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