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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促进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按照全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划定。

第十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

下列区域划为生态底线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

(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

(三)山体及其保护范围;

(四)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

(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

(六)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保护的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地形地貌,适时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后期校核,提高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精确度。校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五条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

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调整内容,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提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论证和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调整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因上位规划修改需要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执行。

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部分,上位规划未经修改的,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查询方式。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

第三章控制和保护

第十八条生态底线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

(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

(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四)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五)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项目;

(二)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

按照前款第四项的规定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都市发展区外的区域,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确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区域,还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和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保护生态要素、突出地方特色、促进绿色发展的原则,对生态保育、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功能进行布局,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明确重大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十二条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优先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合理确定绿色低碳的乡村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村镇体系,提出村庄保留、迁并和建设的具体措施,统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应当遵循低强度、低密度、高绿量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生态底线区内的项目选址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廊道、山体、水体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

第二十四条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应当注重生态优先,加强对原有山体、水体、植被等生态资源的保护,按照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优化林木结构,突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拓展城乡居民休闲空间,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游憩、观赏、健身等需求。

第二十五条村庄建设应当遵循提升生态价值、控制建设规模的原则,注重延续乡村风貌特色和乡村文化的保护传承,将新农村建设与都市农业、乡村旅游业发展相结合,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单独选址论证。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位置及建设控制要求。规划选址在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绿地率不得低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湖泊、湿地、林地、绿化、文物、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以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或者继续进行建设;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进行整改或者改变用途,逐步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或者依法予以置换;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三)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确定保留的既有项目,不得改(扩)建,确需改(扩)建的,应当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项目进行实时监管,确保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确定整改的既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确定改变用途的既有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准入要求,转型为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项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确定置换的既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与权属单位协商,将其置换至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区内,或者依法实施土地储备。

第三十六条确定拆除的既有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投入和社会融资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

(二)村庄搬迁和改造;

(三)既有项目的清理和处置;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

(五)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

(六)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七)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的设置和维护;

(八)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订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可以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优先启用发展备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探索建立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与配套项目准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应当提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改(扩)建既有项目的相关资料。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第一责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督察制度,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的保护情况,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土地、环保、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

(二)对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的;

(四)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案件线索不按照规定移送的;

(七)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推诿、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负有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发现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责进行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提出建议,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追责的机关,由其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破坏生态要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态要素,是指为构建城市生态框架体系,需要作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要素的生态资源;

(二)既有项目,是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之前,已经建成、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尚未建设的建设项目;

(三)都市发展区,是指本市主城区以及主城区周边城市化和工业化重点拓展的空间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四)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word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编地质保障.. (4) 第三编井工煤矿 (6) 第一章矿井建设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8)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2)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3) 第二章开采 (1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0) 第三节采掘机械 (25)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27)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8) 第六节防止坠落 (29) 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0) 第一节通风 (30) 第二节瓦斯防治 (37)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 第三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2) 第一节一般规定 (42)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5)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8) 第一节一般规定 (48)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50)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50)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51) 第六章防灭火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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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专家解读》--第一遍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编写说明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制定到修订共经历8个版本。目前在用的《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规程》、1993年颁布的《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全国所有煤矿不分大小、不分办矿性质和隶属关系,凡是煤矿一律执行一个规程,一个标准。在《规程》2001版的基础上,又经历了2004、2006、2009、2010、2011年5次局部修订。为了全面满足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模式的提升和完善的需要,2016版《规程》进行了整体性、全局性和框架性修订,是十多年来修订范围较大、内容较广的一个版本。 《规程》修订后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订后变为721条,减少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

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在修订过程中,要求每一条款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三是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增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单独作为一编,从法规层面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救援队伍、装备的建设和配备;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注重强化煤矿灾害地质因素探测,从预防事故处罚,在煤矿建设、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明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或发现突出预兆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完善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突出做好防降尘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提高了采掘设备内外喷雾工作压力,增加了井下热海防治、作业场所噪声和有害气体监测和防护的要求,增加量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内容。注重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 五是删除了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单体支护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护、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 六十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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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家 开店的条件:发布十件不同的商品,即可以点击“免费开店”,开店的要求: 1)一张身份证只能开一家店; 2)不允许重复铺货式开店。 我是卖家分为三部分:商品发布与开店——出售商品——交易评价 一、商品发布与开店 1.1发布宝贝 目前淘宝宝贝发布方式有以下两种: 1)发布一口价商品 2)发布拍卖商品 1.1.1发布一口价商品 1)进入“我的淘宝”—“我是卖家”—“我要卖”。

2)选择“一口价”方式。 3)选择商品所属类目后点“好了,去发布宝贝”。

4)填写商品属性信息后点“发布”,商品就成功发布了。(注意,在商品编辑页面如选择了宝贝的一些属性条件,如服装类的颜色及尺码等,必须填写相对应的数量,且数量之和必须等于宝贝数量。) 1.1.2发布拍卖商品 发布流程如下: 1)进入“我的淘宝”—“我是卖家”—“我要卖”。

2)选择“拍卖”方式。 3)选择商品所属类目后点“好了,去发布宝贝”。

4)填写商品属性信息后点“发布”,商品就成功发布了。和一口价商品不同的是:拍卖的商品,需要设置起拍价,即商品最低成交价格;同时卖家还需要设置加价幅度,既可以选择系统自动代理处价,也可以自己设置加价幅度。 注意:商品发布以后,发布方式不能相互转换,如无法将一口价修改成拍卖。

1.2店铺的管理 1.2.1店铺的使用 当您发布的商品种类超过10件,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店铺启用操作: 进入“我的淘宝”—“我是卖家”—“我要开店”: 在您点“我要开店”后,系统会跳出“诚信经营承诺书”的浮屏,在您仔细阅读后,便可以点“同意”进入店铺启用设置页面。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试卷通防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一通三防)单位: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C)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A、20; B、25; C、30; D、35 2、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B)。 A、观察孔 B、泄水孔 C、水沟 D、沉淀池 3、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D)、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要求时,才能作业。 A、0.8% B、1.0% C、1.0% D、1.0% 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B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A、1 B、2 C、3 D、4 5、煤矿井下爆炸物品库每个爆破物品库房必须有(B)个出口。 A、1个 B、2个 C、3个 D、多个 6、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B)m的巷道中必须洒水降尘。 A、10 B、20 C、30 D、50 7、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A)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A、0.5% B、1.0% C、1.5% D、20% 8、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D)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0.5% B、0.8% C、1.0% D、1.5% 9、矿井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C)。 A、2.4ppm B、240ppm C、24ppm D、1000ppm 10、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C)℃,必须停止作业。 A、26 B、28 C、30 D、34 11、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应保持(C)℃以上。 A、0 B、1 C、2 D、4 12、矿井至少要有(A)个安全出口。 A、2 B、3 C、4 D、5 13、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B)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A、5 B、10 C、15 D、20 14、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B)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A、5 B、10 C、15 D、20 15、每(B)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A、1 B、2 C、3 D、4 16、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B)h内封闭完毕。 A、12 B、24 C、36 D、48 17、矿井应当每(B)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A、日 B、周 C、旬 D、月 18、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D)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立井提升部分讲解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者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当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严禁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百九十五条立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一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试题库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题库(带答案) 一、判断题 1、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得,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2、煤矿建设项目得安全设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得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4、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与矿灯,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5、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6、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得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8、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9、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11、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培训不合格得,不得上岗作业。(√) 1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4、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与处理煤矿事故得能力。(√) 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阿里旺旺的使用技巧

用好阿里旺旺,让你的生意旺上加旺 开店指导 阿里旺旺是淘宝网为店主量身定做的免费网上商务沟通软件。它能帮商家轻松联系客户,发布、管理商业信息;及时把握商机,随时洽谈做生意。本章主要介绍阿里旺旺一些鲜为人知的使用技巧,掌握了这些技巧会大大提高网店的销售量,为店主节省时间和广告费用。 第1讲巧妙设置旺旺状态信息为店铺做广告 在淘宝开店的卖家,每天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登录阿里旺旺,与买家交流,进行交易管理。登录阿里旺旺后,在操作界面中就可以看到联系人及其自定义状态信息,如图2-1所示。很多卖家运用自定义状态来宣传店铺的优惠活动或热销商品。如果淘友对店铺所售商品感兴趣,可以进入到店铺中购买,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浏览量,进而提高了商品的销售量,是推广店铺的一条捷径。

图2-1 阿里旺旺操作界面 要设置滚动的自定义状态广告,就要先设置好两条或者以上的信息。使用阿里旺旺设置滚动自定义状态广告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阿里旺旺操作界面中单击“点此输入个性签名”状态信息旁的下三角,如图2-2所示。 (2)在下拉菜单中,可以看到已经设置好的几种状态信息,选择“设置”,如图2-3所示。 图2-2 状态信息菜单图2-3 选择“设置” (3)进入“系统设置”对话框,选择左侧的基本设置下的“签名、回复和短语”选项,在右侧出现“个性签名”文本框,如图2-4所示。 图2-4 “系统设置”对话框

(4)单击“新增”按钮,打开“新增个性签名”信息对话框,在对话框中输入想要显示的自定义状态,如图2-5所示。 (5)单击底部的“保存”按钮,“系统设置”对话框中的“设置状态”信息栏中将显示刚才设置的自定义状态,按照同样的方法,再次单击“新增”按钮,添加自定义状态,如图2-6所示。 图2-5 添加自定义状态信息图2-6 添加自定义状态 (6)添加完自定义状态信息后,还可以单击对话框右边的“修改”、“删除”按钮修改或删除自定义状态信息,如图2-7所示。 图2-7 修改删除自定义状态信息 (7)当添加了两条以上的自定义状态后,勾选“滚动显示”前的复选框,在“时间”后面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滚动显示的时间间隔,如图2-8所示。 (8)设置完后,单击底部的“确定”按钮,自定义状态信息即可设置完成。随后在阿里旺旺操作界面中将显示第一条自定义状态信息,如图2-9所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程有关内容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 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 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 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 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 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 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 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 识。 第四百一十六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 的要求。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淘宝卖家明细表

注册淘宝帐户,在淘宝网首页,下载旺旺卖家版,注册 支付宝的实名认证;你要到银行办一张网银,登录淘宝网,进入“卖家中心”,点击“我要开店”或“免费开店”,在“开店认证”处点击“开始认证”开通支付宝个人实名认证,在这里有个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上传论证,有时候可能因你的照片不清晰而认证不成功,没关系,你再把照片拍清晰些再上传,一般在4-6小时就可以成功,有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一定会认证成功的。 论证成功,你可以登录卖家中,找到你的店铺 王卫 10:15:58 1、登陆淘宝网注册,填写帐号--设置密码--设置邮箱(这个就是支付宝帐户) 2、登陆邮箱--激活--支付宝激活成功 3、认证身份证:登陆淘宝网--点击顶部<我要卖>--提示认证--输入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证扫描件--三个工作日认证成功 4、认证银行卡(首先,抄录支付宝帐户,持身份证到建行办理支付宝卡通,并开通网上银行功能): (1)、用您的支付宝帐户登陆支付宝主页并选择进入“我的支付宝”;(2)、进入“我的支付宝”后选择“帐户管理信息”; (3)、进入“帐户管理信息”后选择“银行帐号管理”; (4)、进入“银行帐号管理”后准确填写表格,完成后点击“立即保存”;(5)、支付宝将告知您的帐户信息已经保存,银行帐号绑定完成! (6)、三天内到银行查看支付宝汇款,如果看到类似0.05元这样的就是了(7)、登陆淘宝网-支付宝-认证-输入数字0.05 (8)、登陆您的支付宝邮箱-点击激活-系统自动返回支付宝页面-成功激活!全部完成,上架宝贝: (1)登陆淘宝网--我要卖--输入宝贝昵称--输入销售方式<一口价>--输入价格--输入运输方式--宝贝详细描述--输入数量,选择7天自动上架--提交 (2)连续上架10件宝贝--到我的淘宝--左侧<店铺管理>--创建店铺名称--写一下公告--确定--您的网店正式开张! (3)买家拍下您的宝贝--显示蓝色的<发货>--您点击<详细>--按照地址给买家发货--买家签收后--确认--付款到您帐户--您评价买家--买家评价您--完成交易! ☆雨伞下★的衣袖☆ 10:16:43 谢谢 王卫 10:16:55 在淘宝大学里有很多开店视频。你可以看看 讲这些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第一天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督察条列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

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

淘宝旺旺在线客服图标显示灰色的解决办法

淘宝旺旺在线客服图标显示灰色的解决办法 最近又发现有淘宝旺旺在线客服显示“灰色”情况,尝试点击交谈,仍然可以直接接通对方旺旺进行交谈,但是对于网店买家来说,旺旺在线客服图标如显示灰色,将会被视为淘宝卖家不在线,即访客大多数情况下不会选择点击显示“灰色”状态的旺旺客服,这对于我们的网店店主来说是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淘教程网其实早在2010年已经提出了解决方法,但由于三年来淘宝网也在不断的变化改进之中,三年前的解决方法已经不适合于现在使用,因而小编再更新此文,希望能够帮助我们的客户以及遇到类似问题的淘宝店主们解决这个问题。 图:旺旺在线客服图标显示灰色 解决办法如下: 1.首先我进入淘宝网首页在页面的左侧找到阿里旺旺(如下图),我们鼠标点击进入阿里旺旺下载页面!

2.我进入阿里旺旺下载页面后看到卖家用户入口的图片就点击进去,这边小编就不图示了. 3.这里我们进入阿里旺旺卖家版下载页面,在页面的右上角找到帮助点击进去.如下图

4.我们在进入帮助页面后把页面拉到底部这里就看到生成代码-旺遍天下(如下图),点击旺遍天下后就进入淘宝网官方的代码生成,隐藏的好深啊!我相信大部分的卖家都不知道。

5.好了这里也是最后一步了,我们在点击玩遍天下后会出现生成旺旺在线客服的代码生成窗口(如下图),如果没有出现请更换浏览器(比如淘宝浏览器),下面按照下图示的4步操作!

按以上设置方法设置完成后,刷新一下就可以显示设置后的效果了。这里我们看下图,小编只修改了以为客服代码好有个对比! 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基本就能自己解决这样的小问题了吧。如果仍有问题,请联系我们。文:淘教程网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44条,具体内容: 1.第一编总则中共有7条,分别是: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第三编井工煤矿中有3条,分别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第392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2、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4、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5、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6、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②、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 km/h。 ③、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④、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⑤、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⑥、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7、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8、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9、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10、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11、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377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7、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8、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向行驶非机动车辆。 9、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0、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阿里旺旺MAC版使用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

阿里旺旺是目前很多淘宝买家都在使用的聊天社交软件,方便买家与卖家在线进行沟通。而大家熟知的阿里旺旺不仅有PC版,还有阿里旺旺MAC版。关于阿里旺旺MAC版的使用问题的教程目前还不多,所以,今天,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一下阿里旺旺MAC版使用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阿里旺旺MAC版 阿里旺旺MAC版使用常见问题及解答汇总: 1、览器上面点击旺旺聊天的图标后无法打开旺旺客户端? 如果你在网页上面点击旺旺聊天功能没有响应,你可以尝试手动下载旺旺浏览器插件并安装,然后重新启动浏览器就可以了。 (Safari 或 Chrome 都支持,注意:插件在 Safari 浏览器下面可能会被ClickToFlash、ClickToPlugin扩展阻止加载,你需要在扩展设置内打上勾过滤掉) 2、何记住密码? 击密码输入框前面的钥匙图标,变为蓝色时登录后可自动记住密码。 3、如何切换登录过的帐号? 如果你登录过多个帐号,在登录界面中点击头像,可以选择以前登录过的帐号,也可以删除不想保留在电脑中的帐号。 4、如何添加联系人或群? 直接通过主界面或系统栏里的搜索框,输入旺旺 ID 或群号,点击在网络中搜索,可对搜索出的人或群做相应操作。 5、程序的快捷键有哪些? 快速查找联系人 command+↑+F,Tab 切换下一个 command+↑+] ,前一个command+↑+,[ 关闭当前Tab+ command+W 6、如何删除历史消息? 在消息管理器中,选中一个联系人或者群组,然后点击工具栏上的删除,则会提示你是否要删除消息。如果你想删除和某人聊天的某一条,可以将鼠标移到某条消息上,然后点击 X 可删除当前消息。 7、如何屏蔽旺旺群消息或者系统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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