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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范本

案例:

2003年5 月,开县铁桥镇村民杨明(化名)做生意亏了本,欠上了好友周伟3 万元钱。后经周多次催要,杨由于欠帐太多没有能力偿还。

2005年,周与杨协商,决定将杨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周。在办理抵押手续时,由于周考虑到以后如果杨还不起他3 万元钱,就有可能要将杨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头上。于是,在办理抵押时,两人就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抵押为3 万元。同时,周给杨口头承诺,以后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此,两人就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

2006年8 月,周再次找到杨偿还其3 万元欠款。杨没有能力偿还,于是,周与杨二人到有关部门将杨的房屋手续办到了周的户头上。但事后,杨认为,他的房屋价值4.5 万元,自己仅欠周3 万元,并且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因而周应当补给自己1.5 万元钱。而周却认为应以协议为准,不应该补钱给杨。

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周和杨明两人,都是权利人参与处分权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两人的先前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登记,应视为有效抵押,后因杨明无钱归还周的欠款,双方再次协商,杨同意将自己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押给周应视为双方认可的抵偿行为,因此,在法律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合同法》第3 章《合同的效力》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本案当中的周不具有以上行为,并且两人的协议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虽然杨称周曾经口头承诺房屋过户以实际价格为准,但在两人的房屋抵偿协议上没有这项口头承诺的证据,而周又不承认杨的说法。因此,周不付给杨1.5 万元。也就是说按照两人房屋抵偿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杨将价值4.5 万元的房屋以3 万元抵偿给周是合法有效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婚姻家庭咨询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陆女士与高先生于20XX年5月结婚,20XX年4月生下儿子小高,为照顾小孩,陆女士与从单位辞职,陆女士与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高先生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高先生考虑后同意了陆女士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XX年8月因为高先生外遇,陆女士与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高先生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陆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高先生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 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

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就业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篇一: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就业登记表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合同就业登记表 声明:此表仅作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用,不具有任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效力。 填表注意事项: 1. 2. 3. 4. 5. 本登记表仅作学校的就业统计,与同学们的报到证、户口、档案等一概没有任何关系。对同学们以后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没有任何影响;表格中红色字体显示的为必填项,其他可选填;请同学们下载打印后填写(将红色字改为黑色),并需单位盖章(可以是现在实习单位的);请向单位说明本表格不会对单位产生任何影响;请于五一假期结束返校时交到办公室。 篇二:实习生劳务合作协议范本标准版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范本,我20个积分下的,太黑了,我5个积分, 实习生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单位/公司)乙方:_________

(学校/实习学生)为明确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实习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_________名学生到甲方实习,实习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时间。 二、实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实习学生到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工 作。 实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 常管理,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实习。 三、实习津贴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甲方现行制度确定实习学生的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_元。如实习学生需变动实习岗位,甲方相应调整实习津贴(月津贴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范本

案例] 2004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2005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之词推脱责任。对此,针对个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意向书有什么效果

意向书的含义和作用 意向书又称“草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就某一项目的合作问题在实质性谈判之前,经过初步接触而形成的具有原则性、导向性意见的书面材料。 意向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十分广泛,尤其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企业之间双方或多方联营、联建等活动中使用得越来越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进行下一步实质性接触和谈判的依据,他有助于相关企业之间进行联系,有助于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为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奠定基础。篇二:意向书与合同的区别 一、意向书含义: 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二、作用: 三、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1)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2)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写法: 意向书的一般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协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具体日期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五、注意事项: 1、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诚恳,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具体,用词要准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篇三: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含义 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特点 1。协商性。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意向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含义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 作用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康健不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 特点1.协商性。 写意向书多用商量的语气,不带任何强制性。 有时还用假设、询问的语气。 2.灵活性。 意向书的灵活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随口才改变自己的主张。 意向书发出后,对方如有更好的意见,可以直接采纳,部分改变或全盘改变都是可能的;二是在同一份意向书里可以提出多种方案供对方选择。 或者对其中的某项某款同时提出几种意见或调查,让对方比较和选择。 3.临时性。意向书是协商过程中各方基本观点的记录,一旦达成正式协议,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 意向书不像协议、合同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写法意向书的大凡结构:包括标题、双方出席代表、时间、地点,以及协商经过,快商的主要事项,最后署名及详尽日期等。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写作意向书,它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与协议书大体相同,仍然是回答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注意事项1.坚持同等互利的原则。

不分国家大小、单位大小和资本多少,都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既不能迁就对方,也不能把自己的要求无原则地强加给对方。 2.是非要分明,态度要至诚,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客气。 3.内容要明确,条款要详尽,用词要确凿,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篇一: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 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 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 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 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 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 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 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 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 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 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 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 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 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 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 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 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 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 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 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 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 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 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 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签约意向书

签约意向书 签约意向书 篇一: 项目意向书的格式及范本项目意向书的格式及范本 (一)项目意向书的含义和作用项目意向书是合作的双方在正式签约之前,表明对即将合作的项目的初步设想和基本态度的一种协商性文书。项目意向书不仅是合作双方在正式签约之前必须签署的文书,而且也是项目申报必备的材料之一。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合资、合作项目由中方填写《合资合作项目意向书》,独资项目由协作方填写《独资项目意向书》,经行业主管部门、环保、消防部们出具意见后,报计委(经委)、外经贸委审批。 (二)项目意向书的结构和写作项目意向书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标题、导语、正文和落款。 1.标题项目意向书的标题,可以是由合作双方名称、合作项目和文种三部分组成的完整标题;也可以是由合作项目、文种组成的简明标题;还可以是只写明“意向书”的省略式标题。 2.导语导语部分主要写明签订意向书的双方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名称、项目实施目的、主要内容、合作意向的形成过程和遵循原则、最终达成的目标等概括性内容。然后用“现达成以下意向”或“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意向书”等过渡性文字,转到正文部分。 3.正文正文是意向书的主体部分,这部分一般以分条列项的方式写作,通常原则性地列举出双方对项目的基本观点和态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意向书的正文在写作时要注意其措辞和用语的准确性,既要充分表达双方的合作意愿,又要注意分寸,不能出现一些行政命令式或者过于肯定的文字。正式条文写完后,意向书一般有专门的结尾,结尾部分应写明意向书的份数,各方或有关单位(个人)存执情况,有效期限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4.落款由双方代表签字,并注明签订时间。【例文】项目意向书新加坡×××企业有限公司×××省×××国家公园管理局台 作开发×××国家公园意向书新加坡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4-08-27 10:1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小洁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评析】 笔者认为,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这在我国《合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20xx 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辽宁省家居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于洪区赤山路61-1号406号楼1-11-3房屋,施工期限为 20xx年5月26日至20xx年7月31日,工期67天,总价款101582元。施工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20xx年8月11日。 20xx年8月20日,双方同意工程变更,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增项费用599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保证于20xx年8月31日完工,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xx 年8月31日,工程竣工并验收。原告于20xx年2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047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小编点评]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人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

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透视“购房意向书” 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合同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 作者:乐随发布时间: 2004-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背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 “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 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 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 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 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 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 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 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 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 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 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 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 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 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 “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 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 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 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 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 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 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 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 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 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 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 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 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 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 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 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 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02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08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09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

合作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甲方:杭州旗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合作光明真鲜奶吧连锁门店加盟事项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合作内容 1. 甲方授权支持乙方或乙方作为投资人的单位在杭州市(0571地区)范围内开设一家“光明真鲜奶吧”店铺,店铺主营光明类奶制品的销售和相关服务。 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以“光明真鲜奶吧”为店铺名称进行正常营业。 3. 甲方向乙方提供光明品牌的各类奶制品、饮品及其他辅料、面包等一切店铺内产品及包装品。乙方不得私自更换或另行采购。 4.乙方应于签署本合作意向书无异议后2天内向甲方人民元(大写****整)作为合作意向金。逾期不缴纳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5. 合作意向金由甲方负责管理,合作意向金主要用于维护所有合作者在“光明真鲜奶吧”经营市场中的正常稳定的秩序,确保所有合作者的正当利益。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合作意向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经甲方确认后,向乙方开具收据凭证。 6.合作期间,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根据违约情形对乙方进行通告批评、罚款直至没收合作意向金并取消合作资格。从而确保其他优秀合作伙伴的利益和品牌利益。 7.合作期限满期后如不续约,且没有发生任何根本性违约事项的,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两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开店事项 1.乙方在签署本合作意向书后1个月内提供营业场所的位置及户型图的复印件,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地址。 2.甲方统一委托单位设计装修乙方店面,在甲方根据门店面积和地段要求,核算装修费用:元/平方,并另附店内设备清单明细和装修时序耗时明细。合计总费用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将装修费用及设备采购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开始为乙方进入装修工序时间。 3.甲方统一为乙方安装收银系统和监控软件,该系统采取联网模式,方便甲乙双方可以对门店进行实时监控。 4.乙方门店的店长由甲方统一培训管理,并由甲方委培任命至乙方门店,即店长为甲方员工,甲方有权对店长进行培训、晋升、调遣任命等人事行为。 店长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经营管理好门店业务和店员管理,乙方在发现甲方委派的店长不能胜任门店经营工作时,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店长,甲方经过调查确认后1-2周的时间内向乙方做出协调。因店长实际服务于乙方门店,店长薪资福利及社保由乙方支付,支付方式即为甲方将乙方店长的薪资明细用通知文件的方式发送至乙方,经乙方盖章确认后由甲方在乙方当月的货款预付款中代扣。 5. 为保障门店经营服务质量,提升连锁品牌口碑。乙方门店所配备人员应按甲方要求满员营运,即1名店长(为甲方派驻乙方专职人员、1名店助、1名营业员、1名导购),以上

意向书范本

意向书范本 篇一: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 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 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拟定合作意向书,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仅供参考。 合作意向书格式范文篇一: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身份证号:,籍贯 乙:,身份证号:,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

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_ _月_ _日止。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大部分法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

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

篇一:合同与协议书、意向书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与协议书、意向书的联系与区别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向书:意向书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多用于经济技术的合作领域。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意向书是双方或多方就合作项目在进入实质性谈判之前,根据初步接触所形成的带有原则性、意愿性和趋向性意见的. 从本质上来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种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 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是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是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经济合同用“合同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

给别人写协议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给别人写协议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文章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护。1 (文章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2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

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明显,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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