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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

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T.措施项目册说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仍然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

附件下载:《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

合评价得分及等级。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1)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

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

(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

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环境保护” 、 “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 、“临时设施”费未按第六条规定费率报价的,评标时应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测定的费率执行。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情况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

在收到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3、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4、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5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查看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中未明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

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存在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

一、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

2、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

3、在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及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而购置容器的周转、摊销费用;

4、为保证施工现场排水通畅,在办公区、生活区以及作业区(包括明挖基坑的四周)设置排水沟等发生的措施费用;

5、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其他环保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用。包括:

1、“五牌一图”的费用,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2、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食堂制作间灶台及周边、厕所便槽贴瓷砖, 地面混凝土硬化或贴地砖的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符合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

4、现场卫生清扫和保洁的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采取灭鼠、蚊虫、防煤气中毒、防疫等措施的费用;

5、施工现场地面的硬化费用;

6、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接顺发生的人工、材料与机械费用;

7、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8、现场实际发生的为保证文明施工的其他措施费用。

三、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措施费

用。包括:

1、安全资料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五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外电线路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保证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的购置、周转、维护与定期检验等发生的费用;

8、施工现场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的费用;

9、治安综合治理费用;

10、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11、为保证安全施工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的费用;如门卫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及盥洗设施,临时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泥浆沉淀池等。

3、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为达到现场办公、生活与作业的基本条件修建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等临时管线等发生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4、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维修、周转或摊销等费用。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

(2)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及施工便桥的搭设,但不包括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桥及交通导改费用。

5、生产工人生活设施的购置、维护与周转等费用;包括宿舍内配置的床、衣柜、桌椅等。

6、工程完工后,就以上措施发生的拆除、清运与恢复费用;

7、其他临时设施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的费用。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

序 号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取费基础

2009清单计价

定额费率(%)

一 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0.5

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建筑工程 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3.5

市政工程 4.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3.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3

建筑工程 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6.5

市政工程 9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6.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

序 号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取费基础

2009清单计价

定额费率(%)

一 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0.4

建筑工程 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1.5

市政工程 2.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1.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1.5

建筑工程 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5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建筑工程 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5

市政工程 7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4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4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

序 号 项目名称 工程类型 取费基础

2009清单计

价定额费率

(%)

一 环境保护费基本费

费率

0.3

建筑工程 4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1.2

市政工程 2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1.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2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1.2

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

市政工程 3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

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1.5

建筑工程 5.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3.5

市政工程 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3.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3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派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悬挂工程的名称和运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后补),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等,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进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逐车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坍落度等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并按规定取样。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预拌混

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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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7]9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调动广大施工企业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的积极性,省建设厅于2004年制定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经过两年来的试行,对提高我省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和企业创优质结构工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同时作废。 附件: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结构优质工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工程评审。 第三条申报参评省结构优质工程,坚持自愿原则,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 第四条结构优质工程为四川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2007年3月10日以后开工的省内工程申报天府杯奖必须是省结构优质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审范围 第五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二、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 三、建筑规模在以下范围: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附件:工程竣工标牌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 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定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有效改善施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粉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成本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融企业?2012年?第1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买和更新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所需的费用。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4条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一项无竞争力的成本在编制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全额计算,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率按基本率加最高现场评估费计算

1 环保费率=环保基本费率* 2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率* 2安全施工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率* 2临时设施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率* 2 第五条安全保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对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风险较大的项目,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出项目并计算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招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为两部分:基本费和现场评估费 1。基本费 基本费是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证费。根据项目的位置,分别执行三个标准:项目在市区、项目在县城、项目不在市区、县城、项目不在县城具体标准见附件2。 2。现场评估费 现场评估费是指承包商执行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共同对承包商在施工现场执行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批准。承包商愿意从 2 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确定机构申请,并在确定费率后获得安全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 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附件2: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市区时) 序 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一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0.5 二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6.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3.5 市政工程 4.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3.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3.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3 四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9.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6.5 市政工程9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6.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5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工程在县城、镇时) 序 号项目名称工程类型取费基础2009清单计价定额费率(%) 一环境保护费 基本费费率 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 单项目定 额人工费 0.4 二 文明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 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1.5 市政工程 2.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1.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1.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1.5 三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2.5 市政工程 3.5 园林绿化工程、 总平、运动场工程 2.5 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工程 2.5 单独土石方、 单独桩基工程 2 四 临时设施 基本费费率 建筑工程7.5 单独装饰工程、 单独安装工程 5 市政工程7

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 (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二)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范围包括设计要求、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合同可约定由检测机构人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现场进行取样等工作内容。 (三)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参考资料,但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三、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的责任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要及时报送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响应处理。检测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不合格报告台帐,每半年汇总报告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香港城1#楼消防施工合同

香港城1#楼消防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简阳九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九城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编号:JC-2013-04号《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简阳香港城南街1号楼”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平等、互惠”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简阳香港城南街1号楼商场”消防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 四川省简阳市香港城南街。 三、承包范围: 3.1、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安装:管路安装;水管管路穿墙、穿板套管的预埋、预留(不含补洞、补缝)。 3.2、消防自动报警、联动装置安装:报警、联动装置线路套管预埋、穿线、以及外挂设备的安装(不含桥架)。 3.3、通风和防排烟设施安装:通风管、风机以及土建方按照

结构施工图、建筑施工图预留后的风口风阀安装。甲方负责将风机动力电源线引至风机由乙方搭接调试。 3.4、公共部分应急照明安装:应急照明电线线路套管的预埋、穿线;灯具、开关的安装,乙方在强电控制柜(控制箱)出线端开始接线安装。 四、承包方式、结算依据: 4.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括各种机具等方式承包。 4.2、结算计价依据:本工程计价依据2000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本合同相关约定以及SGD1-2000、SGD2-2000、SGD7-2000相应的配合定额文本编制竣工结算。安装工程:取费标准依据2000年《四川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四川省估价表》SGD5-2000、《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本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应的配套文件编制竣工结算。 4.3、工程类别及取费:工程类别结合费用定额规定按照一类工程计算,装饰工程按二类工程计算,室外工程均按四类工程计算,安装工程按二类工程计算;取费等级均按二级Ⅱ档下限计取。 4.4、下浮比例:消防安装工程计取结算总价后下浮在该下浮比例中已经包含乙方应交的税、费、施工中使用的水、电及施工配合费。 4.5、本工程人工调整按川建价发【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 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 (一)监理单位自身的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投标时监理大纲中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在现场监理部的人员配备中应有安全监理人员。 2、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该项目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旁站安全监理的时间段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列为单独章节。 (二)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附件1: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 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 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川建发[201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综

四川住建厅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通知 川建发[2017]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

川建质安发[2007]108号

川建质安发[2007]10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管理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1]987号)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年度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安排如下: 一、年度登记时间 2007年4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 二、年度登记对象 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的施工企业,均应参加此次年度登记。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登记的施工企业,按照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按20分/年度进行扣分处理,业绩评价手册自行失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延期,将重新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三、年度登记内容 根据企业在2006年度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所承担工程项目安全业绩评价情况,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年度登记填写程序 1、各市、州所属施工企业应在“企业安全业绩年度登记情况”栏中如实填写一年来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及受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监督项目进行等级评定盖章(见附表1),专业承包企业由总包企业或甲方盖章(见附表2),在建设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80523.html,)查看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扣分、加分情况,如实填写在该栏目中,分数并汇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登记。各市(州)将年度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省总站备案。 2、省直接年度登记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直接上报材料到省质安总站办理年度登记。 五、年度登记结论 年度登记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优良: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且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 合格: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且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100%。 不合格:一年内发生三级以上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安全事故,或已竣工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合格率低于80%。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来源:阅读次数:48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 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四川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除新购置设备外,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最近一次安(拆)装检测报告; (七)使用期满8年的设备,除提供(一~五)条资料外,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建筑起重机械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八)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

川建发【2011】26号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9日字号:[大][中][小] 川建发[20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三)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串标、围标等市场违法或不良行为被吊销、核销、注销资质的企业,若需重新申报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被核销、注销资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被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6个月之内允许其重新申请原有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标准的可批准原有资质等级(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⑤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④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四).1款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

混凝土搅拌站方案3

投标承诺书 贵公司: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专业化公司。针对贵公司工地,我公司准备在工地上投入混凝土搅拌设备:60全自动化生产线2条(每小时生产60立方)、30型装载机1台,电动混凝土输送泵1台,以保证生产进度要求。 一、生产工艺 (一).砼搅拌 我公司拟建搅拌站生产能力60 m3/h混凝土,能保证砼供应量需求。 1.搅拌工艺 ①第一盘: 搅拌第一盘是整个操作工艺的基础,其注意要点如下:

②搅拌时间:约50-60s。 ③运行操作 进料:防止砂、石落入运转机构,进料容量不得超载,避免水泥先进,以免粘结机体。 运行:注意声响,如有异常立即检查,经常检查紧固件和搅拌叶,防止松动或变形。 停机:料未放完,不应停机。停机前,用清清洗水搅拌机。 (二).砼泵送 ①砼在泵送前提前做好输送泵的安装工作,合理的架好输送管道。 ②泵车在泵送前,全面检查和检修,保证泵车正常工作。 ③在泵送砼前,必须先用砂浆对输送管道进行清洗。 二.保供措施 1.原材料保证 在施工前,搅拌站料仓提前贮存够各种原料,包括水泥、砂、碎石、粉煤灰、搅拌用水、外加剂等材料。提前通知原材料生产厂家应提前做好储备工作,保证在施工期间不间断进行补充。 ①水泥 采用大厂P.O42.5R散装水泥。 ②碎石

采用5-31.5 mm 连续级配碎石 ③砂 采用中砂。 ④粉煤灰 采用Ⅱ级粉煤灰。 ⑤搅拌用水 采用洁净的自来水。 ⑥外加剂 减水剂采用缓凝高效减水剂。 2.主要设备保证措施 A.搅拌设备: ①提前做好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完全正常情况下才投入生产。 ②生产前备好易损件,保证一旦出现故障及时更换。 ③生产中派专人进行维护、维修。现场随时至少有1-2名维修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④装载机在施工前进行检修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B.泵送设备: ①提前做好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完全正常情况下才投入工作。 ②工作前备好易损件,保证一旦出现故障及时更换。 ③泵送中现场随时至少有1-2名泵工,出现堵泵等异常情况立即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 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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