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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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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中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但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尽管她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

(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除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外,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漆教授从市场缺陷入手,论证了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的方式,并合乎逻辑地得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结论,其论证

是自洽的,逻辑是严密的。学术界尽管有不同的主张,但从没有人对该论述作出批判。从各国调节经济及规范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在20世纪既有大量的国家投资经营的实践,又颁行了规范国家投资经营的法令;中国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以国有企业的改革为核心,期间也颁发了大量国家投资经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国家投资经营法都是经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

三、经济法体系还有其它构成吗?

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除此之外,一些学者还提到了其它一些构成因素:如市场主体法(企业组织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等,她们是不是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呢?下面一一予以分析。

(一)关于市场主体法

从经济法的视角看,市场主体包括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前者是国家机关和依法行使经济调节权的非政府组织,后者包括企业、个人和社会中介组织。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可是,它们并没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与宏观调控法等构成并列的组成部分。现由如下:

1、就国家经济调节机关来说,国家机关一般担负多重职能,并不是专门的经济调节机构,其组织机构由相关的组织法加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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