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安阳中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总结09

安阳中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总结09

安阳中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总结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击数:183 更新时间:2009-12-22 16:34:44

一、开展的基本情况

今年6份以来,安阳中院开始“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为确保做好该项工作安阳中院成立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具体负责“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9月份前,8个基层法院指导成立了社会法庭。共选任社会法官95名。文峰区在高庄乡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7名;林州市在姚村镇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20名;汤阴县在宜沟镇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5名;安阳县在吕村镇设立社会法庭,任社会法官10 名;北关区在彰北办事处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7 名;内黄县在宋村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0 名;殷都区在西郊乡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5 名,龙安区在东风乡设立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10名。

11月20日上午,市中院又召开了全市社会法庭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两级法院要严格按照省院要求,确保在2009年底完成“一乡一庭”建设,每个社会法庭配备常驻人员不少于5人。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落实。截止11月30日,安阳全市93个乡镇已建立社会法庭 83个,任命社会法官398个,处理纠纷6 75件。

二、工作情况

(一)领导重视

6月22日,省法院确定安阳为10家试点单位之一,即向党组进行汇报,成立了安阳中院成立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院长王长法任组长,副院长索艳霞、李德春、卜发中等任副组长,相关庭室等部门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具体负责“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7月21日市中院和三个基层院到新乡小冀对“社会法庭”工作进行考察。安阳中院确定文峰区法院、林州市法院为“社会法庭”试点单位,在文峰区、林州市确定1至2个乡镇为试点,开展“社会法庭”工作。7月15日全省调解年电视电话会议后,安阳中院又新增汤阴为试点。到7月份,我们又提出“一院一庭”。9月12日省院社会法庭工作会议后,特别是省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周永康徐光春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王长法院长亲自批签转发至基层法院,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为确保年底实现“一乡一庭”,11月22日,安阳又召开基层法院“一把手”会议要求年底前必须实现“一乡一庭”,作为一项硬性任务。

(二)措施得力,各方支持

各单位“一把手”与乡镇“一把手”协调,争取乡政府在人财物上的支持。

一是办公地点上给予解决,现在建成的社会法庭多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包括办公电话、桌椅等。二是在办公经费上给予支持。当地党委政府从乡财政拔付资金解决社会法庭办公经费,包括水电费、通讯费等。三是法官报酬解决予以解决。当地党委政府从乡财政拔付资金解决常驻社会法官和记录员的工资奖金,调动了社会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五是由政府人员担任社会法官,取得良好效果。如汤阴县宜沟政府人员白展望担任社会法官,一人就调解纠纷16件。

(三)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地所在乡镇宣传社会法庭,印发宣传页,让群众有纠纷到社会法庭来解决。二是在当地媒体宣传社会法庭,让社会了社会法庭,支持社会法庭工作。9月3日安阳广播电视报整版宣传高庄社会法庭。

(四)规范社会法庭办案和管理

参照新乡小冀社会法庭的各项制度,规范社会法庭的管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是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创新,并无先例可循,主要是靠我们自己在实践中去摸索、去总结并不断完善。通过前一段的运行,我们注意到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在总体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社会法庭健康、持续发展。

(一)对社会法庭的认识问题。一是对创建社会法庭的重要意义认识上不去,认为法院搞社会法庭创建工作增加了法院的额外负担,分流了法院的案源,减少了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导致了“一把手”对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不重视,甚至很少过问。二是基层法院对社会法庭试点工作虽然有热情,但对社会法庭的定位、运行、效力等问题还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三是由于宣传不够,不少群众对社会法庭这一纠纷解决新途径还不了解,对社会法庭持怀疑和观望态度。

(二)社会法庭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工作发展不平衡。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基层法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发展不平衡,有的建立社会法庭后,积极展开了工作,有的是有其名无其实,有的还在筹建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市社会法庭工作的进程。究其原因,一个是对社会法庭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另一个是对社会法庭的管理机构没有统一,有的设民庭,有的由研究室、有的由政治处负责,有的没有专人对此项工作负责。龙安区法院、内黄县法院社会法庭成立的比较迟,北关法院虽然社会法庭但没有领导抓此项工作,滑县法院至今没有成立社会法庭。

(三)社会法官的选任程序及管理还不够规范,社会法官广泛性不够,民意基础不够广泛。社会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几乎没有待遇,他们凭借是着一腔热情和对这一新的事物浓厚的兴趣,进行公益性的活动。社会法官的产生主要是由镇政府和村支两委推荐,没有一个社会法官是群众推荐和自荐。社会法官广泛性不够。在社会法庭中,乡镇司法所干部、基层村支书、村主任、村民调

主任较多,普通群众较少。社会法官所代表的民意基础不够广泛。另外,如果长期没有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制度化轮换和奖惩机制,难免会出现社会法庭向村乡民调组织趋同,从而使社会法庭丧失存在的基础,损害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形象。我们今后在选任社会法官时应更多的吸纳有能力的普通群众,并根据工作成绩实行轮换和更新,加强管理,确保社会法官和社会法庭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

(四)保障问题。主要是经费保障问题,包括社会法官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补助以及维护社会法庭正常运行的办公经费(纸张、笔墨)、水电、电话、网络费用开支,这也是各地反映最多的问题。虽然社会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在社会法庭的筹建工作中提供了相当的财力、物力支持,但这部分支出并未纳入乡镇政府财政拨付之列,长此以往会增加乡镇政府的财政负担。大多数同志认为,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仅靠社会法官前期的工作热情是不够的,必须尽快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四、进一步推进社会法庭工作的意见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做好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关于创建社会法庭有着重要的意义,创建社会法庭有充分的政策依据。这是调研中大家提到最多、最大的问题。现在我们有了直接明确的政策依据,这就是7月24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非常重要,而且专门写明“经中央批准”,这是极少见的。该《意见》有两大突破:一是社会调解即非诉讼调解的主体扩大了。明确提出除了人民调解、企业、行业调解外的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给予鼓励和支持(见《意见》第1条、第2条、第10条)。二是对于人民调解、企业、行业等社会调解,当然也应该包括社会法庭调解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以赋予法律效力。通过前期的工作努力,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因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法庭工作推进下去,而且要搞好,要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真正拥护,让党委、政府满意,大力支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周永康徐光春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社会法庭

试点工作的通知》,下一步各基层级法院要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9月12日全省法院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一乡一庭”建设,每个社会法庭配备常驻人员不少于5人,进一步扩大社会法庭覆盖面,提高社会法庭调处矛盾纠纷的效能,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社会法庭、参与社会法庭,信任社会法庭,选择社会法庭处理纠纷,充分发挥社会法庭最简便、最快捷、最平和、最低成本解决纠纷的制度优势。

(二)加强指导,进一步推动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健康运转。一是要在确保社会法庭的社会性上下功夫。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一要纠正社会法官人选的行政化、官员化倾向,这是目前首要问题。各试点单位要以群众公认热心公益的普通群众为标准,对选任的社会法官进行筛选,多选些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少选或者不选有“官员”身份的人士,真正体现社会法庭的群众性和自治性。二要突出社会法庭工作的“社会性”、“群众性”、“非诉讼化”,避免处理方式的“诉讼化”倾向。二是要在社会法庭的管理上下功夫。首先,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承担起对社会法庭的管理任务。特别是在初期阶段,法院要

全力推动,不等不靠。从当前情况看,法院主要通过社会法官的选任、业务指导、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对社会法官的监管,避免社会法官出现不当行为,引起负面后果。其次,要探索建立对社会法官动态性的管理制度,防止社会法官的固定化和半职业化。第三,要加强对社会法庭印章的管理。根据省法院下发的《指导意见》,社会法庭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启用社会法庭专用印章,印章由中级法院统一制发。印章启用后,要指定一名常驻社会法官专门保管,确保印章不使用于与社会法庭工作无关的事项。三是要在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上下功夫。最近,经中央批准,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经社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我们要以最高法院的《意见》(见《意见》20条—25条规定)为契机,大胆开展对社会法庭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只要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以简易程序确认其法律效力,在文书的格式上可以是确认书。总之,要以最简便、最快捷的方式为社会法庭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三)加强协调,进一步形成创建社会法庭工作的合力。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必须突出强调“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原则,各基层法院应当主动、及时地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社会法庭的工作成效向本级党委、政府作出汇报,争取指导和支持。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社会法庭的经费问题,要和我们的人民法庭同等对待,同等安排,甚至还要适当地倾斜。

(四)社会法庭一定要由法院来主导,由研究室和民庭共同管理和推动,中院和基层法院该增加人员的增加人员,总之都要配置专人或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对社会社会法庭的管理与调研要跟上来,要抓出成交效。省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社会法庭一定要由法院来主导。社会法庭尚处在试点阶段,建起来后,后续的管理一定要跟上。按照省高院“一乡一建制”的设立要求,社会法官的人数将大大增加,对社会法庭和法官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将比较繁重,没有专人或专门机构管理此项工作将不能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因此,社会法庭全面铺开后,在中院和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社会法庭指导联络机构,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社会法庭。为解决专门机构人手不够的问题,可以根据社会法官的数量,按一定比例选定法院法官兼事对社会法官的联络和指导。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常驻社会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发挥类似于公安“110”指挥中心的协调作用,协调其他社会法官调处跨行政村和社区的纠纷,逐步建立一个遍布全市,“一杆子插到底”的调解网络,编织成一张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110网络”,把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法院要注重引导群众通过社会法庭化解矛盾,宣传社会法庭工作。成立社会法庭,利用社会力量调处纠纷,是一新生事物,群众对此还不了解,还没有认识到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法院要注重引导群众通过社会法庭化解矛盾,充分发挥社会法官的作用,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省法院也正在考虑将社会法庭的案件要纳入调解年活动考核范围。目前,社会法庭已经成立,法院要尽快推动创建,法院依托社会法庭解决纠纷,就是坚持群众路线,解决纠纷的新方式。

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是当前全省法院的“重点工程”,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要全面落实省法院的最新精神,两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起来,按照省法院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要在全面铺开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范围和覆盖面。希望大家进一步坚定信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推动该项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并通过社会法庭扎扎实实的调处纠纷成效,展示社会法庭的生命力和独特魅力。(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何静一责任编辑:何静一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