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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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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政策

中国民族政策

内容摘要:

1. 民族政策的定义

2. 中国的民族政策

3. 民族政策的具体原则

4. 中国民族政策的特色

5. 总论

关键字: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区域自治、繁荣与发展

正文: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中国的民族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我国民族政策的具体原则有如下几点: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则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近年来,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三项措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在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方面,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

在发展少数民族科技事业方面、卫生事业、文化政策方面,国家还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风俗习惯表现为饮食习惯、年节习惯、婚姻习惯、丧葬习俗等,国家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并且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民族政策的特色:

中国的民族政策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既全面考虑了我国各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充分考虑了我国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的稳定性、一贯性、连续性,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的丰富而不断充实、不断完善,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总论:

中华人民共利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自动保存的)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一、秦朝的民族政策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结束了战国时期纷争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秦朝,奠定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 秦大一统后,国家疆域空前辽阔,中原地区的华夏民族与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融合问题显得十分棘手。秦朝首创皇帝制度,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独揽一切大权,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官职。设置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分管国家各项事务1。“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分成36个郡,由中央直接管辖,一个郡下又分若干县。始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秦朝颁布统一全国的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与车轨;统一文字;修建了从帝都咸阳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开通联系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修筑长城以及进行大规模的移民等等。这些措施对封建王朝的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国家统一以及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秦朝面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大都有借鉴与延续秦朝

的制度,具体有以下2: 1、在民族聚居地设“道” 秦在征服边疆各少数民族,完成统一大业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郡县制,并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具体情况进行了特殊的设置。在郡下设“道”就是秦始皇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设置,道就是县的特殊形态。道的设置,就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发端,为后代皇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设置开创了先河。 2、武力征服少数民族 秦始皇统治中原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就是武力征服的政策,最突出的就就是“北击匈奴”与“南平百越”。秦始皇的武力征服统治,虽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战争,对被征服者带来了灾难的痛苦,它也加深与激化了秦皇朝内部矛盾,就是秦皇朝短命速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 秦始皇在对少数民族的统治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民族法,涉及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面相当广,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专门治理少数民族的成文法。 4、少量征收、贡献方物 面对靠近内地的少数民族,秦始皇在赋税方面对她们有优惠政策,每年只需缴纳少量的赋税。面对偏远的民族地区,秦实际上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不能改为民族文化自治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不能改为“民族文化自治” 对中国来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已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而确立的。但是,在颇为流行的关于中国民族事务“去政治化”的观点中,“民族文化自治”之说也成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替代方案。也就是说,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应该限于文化范畴,而不应是自治权的“政治化”。事实上,这种观点的现代背景也主要源自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民族文化自治”当然不是什么“新思路”,是百多年前奥地利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奥托·鲍威尔等人提出的民族政治理论。其要旨是奥匈帝国统治下的各个民族无论其处于聚居或散居状态,都可以在各自特有的文化范畴实行自治,形成文化自治的民族统一。这一观点,曾引起列宁等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强烈的批评,认为这种观点掩盖了各个民族的阶级性,抹煞了每一个民族中都有“两种文化”的阶级差别,认为“宣传‘民族文化自治’就等于宣传精致的民族主义”(列宁语)。在当代俄罗斯联邦,不具备建立联邦主体的杂、散居非俄罗斯民族,通过成立族别性的民间文化组织,去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活力和传承,在以前的苏联及东欧国家中也是一样,这也是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自治现象。但是,对中国来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已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规范的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不仅从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教育事业、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对属于少数民族文化范畴的自治权利作出了规定,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不仅如此,发展和繁荣少数民族的文化事业也是推动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表述,在其他多民族国家中恐怕绝无仅有。 在实践中,中国各少数民族通过博物馆、文化站、协会、团体、报刊、影视、网站等多种形式保护和传承着自身的文化,这些自治地方民间性的文化机构和组织之多,也绝非其他国家所能比拟。因此,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不仅仅是自治权利的题中之义,而且是国家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既无需重新定位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权益,也无需去模仿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只需要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程中不断使这些政策原则落到实处。 西方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产生及其政策化,都不具有可资借鉴的直接经验

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

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 我国民族基本政策 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3)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4)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 5)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 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宪法特作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5)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的民族政策:成就与挑战

中国的民族政策:成就与挑战 一、中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成就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个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族平等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

“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xx 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大政策又包含以下一系列具体政策。 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

中国可考虑调整民族政策

张杰:中国可考虑调整民族政策 最近,由新疆部分分裂恐怖分子发动的一系列恐怖事件,暴露出中国部分民族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中所存在的安全、和谐与发展等深层次问题,由此,深刻说明中国的民族政策以及针对民族地区的措施进行进一步调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中国民族政策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困境是,部分少数民族族群中出现了将自身的文化习俗特质转化为政治身份诉求的重要现象。也就是说,部分少数民族的老百姓将源于自身文化习俗特质所带来的差异性,认定为是其谋求自身国家政治身份差异性乃至独立性的重要因素。这样的现象对中国维持国家统一与国家安全,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与繁荣的基本原则,已经造成极大的压力与挑战。而伴随着中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族群中各种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冲突的积累,这种将自身的文化习俗特质转化为政治身份诉求的现象日益凸显,甚至在国外势力和境外恐怖组织的干涉和诱导下,部分少数民族族群已经发展成为分裂势力。因此,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部分地区的民族矛盾,真正促使中国各民族之间和谐共处和共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和“中国梦”的实现,中国的民族政策已经到了需要认真思考,且重新定位和进行调整的关键机遇期。 从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来看,其核心是从强调政治身份的平等和促进经济发展繁荣这两个方面来加以贯彻的。然而,从具体的实施效果来看,已有的民族政策以及各种民族经济优惠措施,实际上并未很好地促进这两大目标的实现,相反,还对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偏离效应。 首先,从强化政治身份平等的角度来看,部分少数民族族群将国家赋予的政治身份平等权利,视作是自身政治身份差异性和独立性的权利。比如,依据笔者的实地调研,中国对少数民族的教育优惠政策以及隔离式的教育体系,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强化那些接受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青年对国家的认同感,相反,由于看到内地和民族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文明的种种差距,事实上造成了部分少数民族青年对国家身份认同的隔离感,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文化特性和政治身份的冲突矛盾。 其次,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出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少数民族多数分布于经济发展条件较差的边区。虽然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相应地进步,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地理区位与要素禀赋的限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实质上是在拉大,这造成部分地区

浅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浅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策 ,是在多民族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 ,实现 各民族平等联合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形成和发展 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 ,符合中国民族问题的状况和特点的。自 1947年 5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 ,到目前为止 ,我国已有 5个自治区 , 30个自治州 , 121个自治县(旗 )。 55个少数民族中有 44个实行了民族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 60% 以上。50年来的实践证明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巩固和维护国家统一 ,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问题原理在 中国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 ,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的区域自治,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共同居住于同一区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条件。 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政治形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少数民族通过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旨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各民族的积极性,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和特点,更好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着多方面的根据,分别从理论依据、国情依据、民族特点和实践依据等方面进行考虑。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势和一般原则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现代国家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的和复合制两种基本类型: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中央权力机关集中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和主要权利,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之间是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国家具有统一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复合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独立的国家或政治实体通过某种协议而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根据其联合程度不同,这种形式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之分。 我国在采取单一制的同时,充分考虑历史,依据多民族的国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额发展,是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国家统一的最好的政治形式。 中国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 从历史上看,我国自秦代开始就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立了中央集权。历史上虽然出现过民族隔阂、战争甚至分裂等情况,但各民族人民之间友好往来,

中国民族政策

中国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是国家为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发展,处理民族事务而制定的各项规定、措施的总和,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与保证。 一、中国民族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民族政策源远流长,从秦、汉到宋、元、明、清直至中华民国,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先后实行过开拓、和亲、同化、羁縻、胡汉分治、以夷治夷等不同形式的民族政策。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民族政策,都有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的一面,都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只有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才赋予民族政策以崭薪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伊始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明确宣布:“凡是居住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汉人占多数的区域,亦须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加以任何限制与民族的歧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还提出了许多民族政策主张,如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等等,这些政策主张和实践,为新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发展,大体经历形成体系、受到干扰破坏和恢复发展三个阶段。 从1949年到1966年是中国民族政策形成体系时期。这一时目党和国家采取的民族政策和措施主要有:(1)更改带有歧视性鼬勺少数民族称谓,通过派慰问团、参观团、访问团等形式消除己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2)大规模地开展民族识别和民族地歪社会历史调查,深入了解各少数民族的实际,以制定政策保障孚民族的平等权利。(3)在民族聚居地区广泛实行民族区域自台,并通过一些政策法规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4)亘过多种形式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对民族地区的民主改臣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在边疆地区实行“和平卖买,直接过渡”和在牧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殳主两利等政策。(6)通过发放种子、农具,对民族地区财政实孑“三项照顾”和对民族贸易实行“三项照顾”等政策,帮助少Ij[民族发展经济。(7)采取举办民族学院、民族学校等多种措施箝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8)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茨语言文字的权利,发展民族出版事业,开展民族语文和双语教睁。(9)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进行少数民族宗教副度改革。(10)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专门民族工作机构,加强对民戾工作领导,等等。在新中国民族工作的实践中,党的民族政策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毛泽东、刘少奇、周鼠来、邓小平同志和民族工作杰出领导人李维汉、乌兰夫等同志,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和发展经受过波折。1958年以后,在左顷思想影响下,民族政策受到干扰。“文化大革命”中又受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民族工作领域进行拨乱反正,民族政策不仅得到了全面恢复,而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又占许多创新和发展,政策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从理论上看,一是切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明确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强调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处理民族问题。二是果断地将民族工作的中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把发展摆在制定民族政策的核心位置,是否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成为政策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这些理论上的转变,对制定新时期的民族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实践上看,一是具体政策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过去已有的政策规定得更加具体。如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就由过去笼统规定的“从宽录取”发展到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A)

资源信息表 第六课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第二节维护我国的民族团结 第三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A)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学生能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运用情景教学、讨论教学、问题教学、启发式教学,学生整理、归纳所获得的各种信息的能力得到提高。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生进一步明确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性,能以自觉维护我国的民族团结为己任。 二、学前准备 1.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收集我国关于少数民族生活的图片、民族英雄的事例及相关具体政策。 2.教师:整合相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过程 【媒体演示】中国地图(要求学生指出我国一些主要的自治区的具体位置)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讨论交流】为什么我国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生:(略)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1、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知识窗】教材P50 2、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媒体演示】回族抗日英雄马本斋 马本斋(1901年—1944年),回族,河北献县人。抗日战争爆发后,马本斋组织了60人的回民抗日武装,同日本侵略者进行斗争。1938年初马本斋和党取得了联系。在吕正操支持帮助下,1938年7月他的部队改编为八路军冀中军区回民教导总队,马本斋任总队长。在党的领导下,马本斋对队伍进行了整顿,加强了党对部队的领导,队伍很快由三四百人发展到六七百人。同年10月,马本斋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39年,回民教导总队改名为回民支队,马本斋任支队司令员。1937年至1944年,马本斋率部经历大小战斗870余次,歼灭日伪军3.6万余人,战果显著,八路军冀中军区授予回民支队“无攻不克,无坚不摧,打不垮,拖不烂的铁军”的锦旗。 【归纳】中国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 3、各民族小聚居、大杂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为前提的。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同全国其他行政区域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的一部分。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是在中央政权机关领导下建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受上级政权机关的领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全国人民同样也是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根本大法,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区,藏族占全自治区总人口的95%,汉族和回、珞巴、门巴等其他民族人口占5%。西藏和平解放尤其是民主改革后,生活在雪域高原上的各民族和睦相处,同舟共济,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

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共同繁荣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是维护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关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在新中国成立60年之际,认真回顾总结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创新,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完成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根本任务,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的民族理论政策基本框架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解决民族问题。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阐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主要体现在《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文件中。新中国成立前

中国民族政策

浅析中国民族政策 钟芸(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市100081) 摘要:民族政策是一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符合了我国的实际国情需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在新时期新民族问题的考验下,我国的民族政策仍然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缺陷。本文从民族政策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民族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尝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art of a country's political system,national policies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of dealing with ethnic issues.China has adopted the regional autono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needs.However,Facing the new challenges of national question today,China's national policies is still not perfect.This paper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better national policies system. 关键词:民族问题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 key words:National policies ethnic issues 【中图分类号】D24【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3-0129-01 一、民族政策相关理论概述 民族是长期历史形成的社会统一体,是由于不同地域的各种族(或部落)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生活习惯和历史发展上的不同而形成的。针对于民族制订的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中国现在实行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中国民族政策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㈠、中国的民族问题 在国家民族政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民族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和抑制。但近两年来不断涌现的一些民族问题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的民族问题。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则出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民族意识”的出现,随着自身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西方某些思想观念的引入,中国部分少数民族“民族意识”逐渐培养起来,产生与汉族割裂起来的思想;二是在少数民族干部中出现了“代际更新”现象,传统感情纽带出现变化;三是“民族”概念的误导: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的统称,而并不就等于汉族,但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所惯用的“炎黄子孙”、“龙的传人”、“华夏民族”等词都局限了中华民族的定义,这些宣传不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㈡、中国民族政策的问题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缓解了民族矛盾,增强了民族团结,但我们也不可回避地看到它的缺陷和不足。制订政策时的片面思考、民族政策贯彻不到位、制订的一些政策名存实亡甚至无法落实就是中国现今民族政策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三、完善中国民族政策的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中国新时期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缺陷等,完善民族政策、缓和民族矛盾、解决民族问题就成为了我们现在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㈠、正确定位民族概念,消除民族隔阂 1、宣传倡导正确的民族概念 我们应该及时纠正在宣传和定位中民族概念的错误定位,积极宣传倡导中华民族即是56个民族的统一的正确民族概念,以消除由此产生的少数民族的不认同和排斥心理。 2、淡化民族概念、消除民族隔阂 淡化民族概念要以充分保障尊重各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为基础。我们在工作生活中应该尽量避免因为民族不同造成的隔阂和分化,使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统一的民族的思想深入人心,而绝非是独立的毫无关联的一个国家56个不同民族。 ㈡、确保民族政策符合各民族发展需要 1、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民族政策 在制定民族政策时,应该切实结合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差别和实际制订不同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切实保障制订的民族政策符合各民族地区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各民族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能从根本上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2、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完善民族政策 由于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制订的民族政策也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要不断根据各民族各地区实际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及时淘汰和补充政策,以保证所实施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符合发展实际需要的。 ㈢、保障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要使民族政策真正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就必须要保障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在这一点上: 1、强化民族政策的重要性。 要保障好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首先我们应该强化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使大家意识到贯彻民族政策的艰巨性和必要性,从思想上让人们特别是让相关的领导干部有自觉地贯彻好民族政策的意识,从而使其积极实施民族政策。 2、建立健全好监督机制。 民族政策的实施情况还需要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才能保证好它的全面落实。监督机制应该包括来自于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监督,要广泛接受得起自于政府上级、人民群众以及舆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红波.民族政策简论[J].广西民族研究,1998,(03) [2]李瑞.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特点[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4,(06) [3]范生姣.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思考[J].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4]周朱流.中国的民族政策撮要[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5, (01) 和谐社会社会 129 --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第六章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本章主要讲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政治制度,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基本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问题;二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惟一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基本内容 第一,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自治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第三,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总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构成一级自治单位,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 基本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证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和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学会用自己的脚走路。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基本内容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自动保存的)

古代中国的民族政策变迁 一、朝的民族政策 公元前221年,灭六国,结束了战国时期纷争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朝,奠定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 大一统后,国家疆域空前辽阔,中原地区的华夏民族和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融合问题显得十分棘手。朝首创皇帝制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独揽一切大权,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组织体系,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个最高官职。设置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史、少府分管国家各项事务1。“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始皇采纳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分成36个郡,由中央直接管辖,一个郡下又分若干县。始皇帝采取了一系列维护国家统一的政策。朝颁布统一全国的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车轨;统一文字;修建了从帝都通往全国各地的驰道;开通联系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的灵渠;修筑长城以及进行大规模的移民等等。这些措施对封建王朝的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国家统一以及中华民族的形成,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朝面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管理,也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大都有借鉴和延续朝的

制度,具体有以下2: 1、在民族聚居地设“道” 在征服边疆各少数民族,完成统一大业后,在全国围实行郡县制,并根据边疆少数民族具体情况进行了特殊的设置。在郡下设“道”是始皇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设置,道是县的特殊形态。道的设置,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的发端,为后代皇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设置开创了先河。 2、武力征服少数民族 始皇统治中原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是武力征服的政策,最突出的就是“北击匈奴”和“百越”。始皇的武力征服统治,虽对我国多民族国家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战争,对被征服者带来了灾难的痛苦,它也加深和激化了皇朝部矛盾,是皇朝短命速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3、制定管理少数民族的法律 始皇在对少数民族的统治过程中,制定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民族法,涉及少数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面相当广,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专门治理少数民族的成文法。 4、少量征收、贡献方物 面对靠近地的少数民族,始皇在赋税方面对他们有优惠政策,每年只需缴纳少量的赋税。面对偏远的民族地区,实际上对他们统治不足,更多的是靠声望威震他们,每年只需要他们贡献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一: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怎样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的。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科学把握党的这一民

族纲领政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将会起到巨大的思想保证作用。 在进入21世纪之际,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迅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并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新的机制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新办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面临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在新时期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探索和构建一些有利于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经济、政治权利,有利于这些地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制度机制,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政权的根本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质,就是要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一切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族政策的创新发展和民族利益关系

民族政策的创新发展和民族利益关系 内容提要:新中国以来民族理论体系的发展历程,是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四代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民族区域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族的利益关系保持着和谐发展趋势。本文将就民族利益关系从不同层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族问题民族政策资源优势利益 绪论本文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组成的国家,民族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为背景。目的是探讨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无限的发展力量和活力,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切实保障和协调民族地区的利益关系是我党的一个重大课题。这类论文国内外研究较多,所取得成果也颇多,本文将在其基础之上,综合多种视角开探讨民族政策和民族利益关系。采取历史和法制的方法论,从历史观和法制观来看待民族政策和民族利益关系的辩证关系,并提出一些保障民族地区的民族利益的措施。 一、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的优势。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国家加紧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考察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考察 作者:谢忠 |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5期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致经历了稳步推行、曲折发展、全面倒退、恢复完善四个时期。这一过程呈现出“两头好,中间差”的总体趋势。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六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这一规定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已经从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发展为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稳步推行时期(1949—1956年) 在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七年中,党和国家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同时,逐步加以规范,系统总结经验,并对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体现了稳步推行的鲜明特点。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逐步建立 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是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初始阶段。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已有省级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专区级自治区2个和县级民族自治区4个。[2]至l952年12月,共新建了42个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区。其中,1个是行政公署级,9个是专区级,32个是县级。[3]此外,还有许多县辖区、乡级自治区。由于各种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民族识别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当时只有15个国内外熟知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所建立的自治区大多数也是民族关系比较显著而又融洽的地区,对于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具有示范作用。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还在民族杂居地区或者暂时不具备实行自治条件的民族聚居地区,成立了200多个包含省、专区、县、县辖区、乡等行政层级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可见,在建国初期,中国地方政府存在一般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三种类型。 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四年中,多数民族地区还处于民主改革阶段。随着民主建政和民族识别工作的全面展开,自治区域从东北、华北延伸到西北、西南,再扩大到中南、华南;自治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单一型,又有联合型,还有包孕型(即在单一型或联合型民族自治地方中,包含一个或几个其他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到1956年底,我国新建省级自治区1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个(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治州或专区级自治区22个,自治县或县级民族自治区43个;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增至31个。[4] 此外,建国头七年还根据民族关系的历史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调整了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这种调整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格局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如,撤销察哈尔、绥远、热河三省建制,实现内蒙古的统一,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逐步规范 建国之初的民族区域自治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着某些不够规范的问题。如名称没有标准化;层级过多,有乡(村)、区、县、专区和专区以上五级,而且统称“自治区”,不能从名称上区分其行政地位;有的名称也不够简洁。因此,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51年12月召开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中央民委主任李维汉在大会上作了《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报告,对规范和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1952年8月9日,我国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在新中国民族工作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初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作为新中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法规,在1984年颁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前,它一直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体现的主要精神为我国宪法所采纳或吸收,并为中国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蓝本。 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更权威的规定,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实践证明,在县辖区、乡等小规模聚居的少数民族不能完全行使各种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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