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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南昌大学民商法综合(含民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民法案例分析题精编

特别说明

本书根据最新复试要求并结合历年复试经验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该题型常考及重点复试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由于复试复习时间短,时间紧张建议直接背诵记忆,考研复试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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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试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2020年南昌大学民商法综合(含民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民法案例分析题精编

1.案例: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案】(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要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2.案例:200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为60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有交足,总共只有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运营正常,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贏利。2005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的债务,后起诉到法院。

(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答案】(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出资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3.田某自己开办一奶牛场,饲养数十头奶牛。1996年3月,一头奶牛患病,病因不明,医治无效,骨瘦如柴,既无法产奶,又有传染其他奶牛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田某遂用车将该牛拉到野外丢弃。次日,农民丁某耕作归途发现该牛,见其气息奄奄,不忍其饿死于野外,便将该牛拉回家中,精心调理,不出三个月,该牛竟病状全消,健壮如初。一年后这一消息传到田某的耳中。田某认为自己是牛主,理所当然可以将该奶牛领回,便要求将牛交还给他,丁某不同意,田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返还不当得利。

用你学过的法学原理,回答以下法律问题:

(1)田某拉牛至野外丢弃之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引起何种民法效果?

(2)丁某拉牛回家之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产生何种民法效果?

(3)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田某的请求应否支持?

(4)如果丁某把牛拉回家后,一边精心调治,一边积极寻找牛的主人,那么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1)田某拉牛至野外丢弃之行为属物之抛弃,法律效果为田某丧失对奶牛的所有权。

(2)丁某拉牛回家之行为属对无主物的先占,法律效果为丁某原始取得奶牛的所有权。

(3)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田某的请求不应被支持。虽然田某丧失而丁某取得了奶牛的所有权,但田某系出于其自愿作出的抛弃行为而丧失所有权,丁某系通过先占合法有效取得所有权,具有法律上之正当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田某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如丁某把牛拉回家后,一边精心调治,一边积极寻找牛的主人,即丁某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属无因管理,但由于奶牛事实上是无主物,因此该无因管理无被管理人。

4.案例:2010年10月5日,卖方A公司与买方B公司订立货物购销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20万元。为担保B公司按时付款,C公司与A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10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交货,后者认为货物质量存在一定问题要求减少价款,并拒付全部金额。

11月11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万货款的债权转让给D公司,但未通知B公司,也未就此债权转让征得保证人C公司的同意。11月25日,D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债务,向其支付20万元,并要求保证人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情形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D公司何时取得债权?

(2)B公司可否以债权让与未及时通知其为由拒绝向D公司清偿?

(3)D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一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4)如果A公司交付的货物确有一定质量问题,B公司可否以此对D公司提出抗辩?

【答案】(1)债权转让合同自11月11日生效,因并无任何关于该合同特别生效之规定,既如此,合同成立即生效;D公司也于11月11日取得债权,因为有关对债务人通知等事项并不影响转让当事人之间处分行为的效力。

(2)不能。受让人已经成为真实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向其清偿,债务人未收到通知仅产生其亦可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效果。

(3)可以。只有在债务承担时,欲使担保继续有效,债的移转才需要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债权转让中,根本不需要保证人同意。保证未约定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可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王成和高芳1963年结婚,均为中央机关在职职工,婚后承租单位的公房。1987年,高芳依照遗嘱继承了父亲2间房产。1996年,单位将公房优惠出售,他们又用7万元买下了自住的4居室的住房。王、高夫妇生育子女三人:长女王萌,次女王蕾,儿子王钢。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另过。王成的姑妈王凤兰一直为他们夫妇料理家务,未婚,现已丧失劳动能力。长女王萌已于1999年去世,遗有丈夫张勇,女儿张小红。王成于2002年2月病故。生前未立遗嘱。当时,除了房产外,王、高夫妇还有银行存款8万元,电器家具价值2万元。王成病故后第5天,次女王蕾因交通事故身亡,遗有丈夫赵军、儿子赵明。2002年3月,亲属间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哪些属于王成的遗产?谁有权得到遗产?分割时大致份额是多少?

(2)王蕾的遗产为多少?谁有权主张继承?

【答案】(1)1987年从高芳父亲处继承的房产的一半、1996年购买的住房的一半、银行存款4万元以及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的一半,属于王成的遗产。因为继承的房产、购买的住房、银行存款8万元、电器家具均为王成与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王成遗产的,应为以上财产的一半。

有权得到遗产的人有:高芳、张小红、赵军、赵明、王钢和王凤兰。其中,高芳、王钢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张小红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萌的女儿,可代位继承王萌的份额;赵军、赵明系已去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蕾的继承人,可转继承王蕾的份额;王凤兰系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分割的大致份额是:高芳享有1987年从高芳父亲处继承的房产的一半、1996年购买的住房的一半、银行存款4万元以及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的一半,另外可继承王成遗产的1/4;王钢、张小红各继承王成遗产的1/4;赵军、赵明各继承王成遗产的1/8;王凤兰分配适当遗产。

(2)王蕾的遗产为其可从父亲王成处继承的遗产即1987年从高芳父亲处取得的房产的1/8、1996年购买的住房的1/8、银行存款1万元以及价值2万元的电器家具的1/8,再加上其个人财产。

赵军、赵明有权主张继承王蕾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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