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草案)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草案)

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和《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的通知》(德发〔2015〕21号)及鲁北人才改革试验区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德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德州市内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已当选德州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不再列入选拔范围。

第三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管理期限为3年,自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等以上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以上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等以上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论文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 或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为社会各界所公认的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选拔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13—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并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选和考察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行文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积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省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五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年管理期内由市政府每人每年给予政府津贴6000元,资金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在单位每年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

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五章管理服务与联系

第十八条建立跟踪管理服务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德州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并建立与专家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帮助基层解决难题,发挥专家技术专长。

第十九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调往市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条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取消其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07年3月21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德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07〕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