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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认识错误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认识错误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第28卷第4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8No.4 2013年7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uly.2013·侦查学研究·

认识错误与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翟金鹏

摘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认识错误与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是不同的,警方是否对行为人认识的对象施加了某种影响,成为上述两种不同认识错误得以区别的根本原因。由于警方的介入,行为人与被侵害对象之间的正常行为接触受到了干扰,这种干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程度大小会产生相应影响。

关键词:诱惑侦查认识错误被诱惑者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3)04-0105-04

没有错误,就不会有被诱惑行为的存在;没有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诱惑侦查就不会有内在的魅力。恰恰由于诱惑者的设计“欺骗”,才使得对诱惑侦查中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否以及刑法评价产生了种种歧义,尤其是对被诱惑者的刑法评价问题更为突出。因为被诱惑者直到被捕才发现“不小心”咬了警察布好的“诱饵”,这个“不小心”所造成的错误就与刑法中所讲的错误发生了联系,从而这一错误是否阻却被诱惑者的故意、是否阻却被诱惑者的责任就成了必须要探讨的一个问题。笔者首先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一个简单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对其实施的被诱惑行为在刑法评价上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基本理论界说

刑法上所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其所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称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应受怎样的处罚,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既可以由不知法律规定所引起,又可以由误解法律规定所引起。对于本文有意义的法律错误类型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消极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构成犯罪。

收稿日期:2013-06-04

作者简介:翟金鹏(1972-),男,山东济宁人,汉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实战训练部副教授,主要研究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北京,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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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消极错误的场合,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发生是抱有希望并持积极追求态度的,只是欠缺违法性的认识。欠缺违法性的认识是否阻却故意的成立呢?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不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无认识,只要他对犯罪事实有认识,便可成立故意。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实情况,主观认识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关于客体的认识错误,关于对象的认识错误,关于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关于手段的认识错误,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等。①

二、诱惑侦查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特殊性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类型,笔者经过仔细分析发现:被诱惑者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与上述几种事实错误类型仍不尽相同。就形式上来看,被诱惑者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关于对象的认识错误类型、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类型相一致,但是关于对象的认识错误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在以人为行为对象的场合,误把张三作为李四予以侵害,是最典型的对象错误。此外,误把男人当女人予以强奸,误把尸体当活人予以杀害,误把幼女视为成年妇女予以奸淫,也属对象错误。②而这些所谓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案例所表现出的内涵是被侵害的对象都是没有特定身份的普通受害人。如果被认识错误的对象没有特别的条件,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在把男人当成女人强奸的场合,虽然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强奸的意图,但是被侵害的男人依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刺激,这些危害对于被认识错误的对象来说都是不可控的。另外,在上述认识错误的场合,仅仅是对象的错误,而不涉及被认识错误对象周围环境的因素。但是,在被诱惑者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具体情况却与上述对象错误有许多不同。

首先,诱惑侦查中被侵害对象身份的特殊性。被认识错误的侵害对象具有特定的身份(在此仅讨论被侵害对象为人的情况)。这种特定的身份就是由于警方的介入所形成的具有公权力背景的设计好的特定的被侵害对象,如作为诱饵的警察、刑事情报人员或者其他人。而这种特定的身份是一般对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所不具备的。

其次,诱惑侦查中被侵害对象对于是否会发生针对自身侵害的心理认知具有特殊性。被认识错误的侵害对象对于将要发生的侵害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有相应的计划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在一般的对象认识错误中,被错误认识的侵害对象面对行为人的侵害是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

第三,诱惑侦查中侵害行为的发展方向是可控的。被诱惑者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实际的侵害后果,也就是说其危害行为是可控的。但是在一般的对象认识错误中,该对象是否能够避免危害的发生,一要靠自身的运气,二要靠这种错误认识在客观上能否真正阻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第四,诱惑侦查中被侵害对象真实的身份具有特殊的内涵。在一般的对象认识错误中,被侵害对象的身份一般不会被误认,如男性就是男性,女性就是女性。但在个别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自身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被侵害对象的身份有时也会出现错误。在诱惑侦查中,被认识错误的侵害对象有时可能是真实的,即诱饵可能是曾经被侵害过的被害人,但是具有真实身份的诱饵的周围环境却是经过刻意设计的。因此,被诱惑者的事实认识错误实际上就包括了对象错误(周围环境的错误所导致的“真实”错误),以及被侵害对象周围环境的错误。如,2003年6月4日晚,某村民张某(女)熟睡之际,一蒙面歹徒闯入对其欲行不轨,由于惊醒了孩子,歹徒慌忙逃走。第二天晚上,歹徒再次闯入并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随后,张某去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干警分析后认为,歹徒可能还会再来,决定6日晚上实施守候抓捕并制定了抓捕方案。为尽快抓住疑犯,张某决定配合警方。当天深夜,歹徒

①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1-381页。

②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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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而至。这一次受害者遵循警察的指令,没有反抗。直到张某发出事先约好的暗号,警察才冲了进去,但歹徒趁黑从后门跑掉了。①虽然这一案例本身存在诱惑侦查不合法甚至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但仅就其中的被诱惑者认识错误问题来分析的话还是有价值的。本案中,“诱饵”就是被害人,单纯就这一身份来看,被害人这一侵害对象没有发生变化,行为人对特定侵害对象的认识没有错误,但结合被害人周围环境来分析,就会发现此时的被害人已不再单纯是对侵害行为不可控的被害人了,因为其居室周围布置了准备抓捕嫌疑人的警察,这些警察改变了被害人周围环境,并使被害人拥有了特定的身份,这种特定的身份使被害人已经不同于前夜的被害人了,而这些变化是被诱惑者没有想到的。如果本案战术设计妥当的话,被害人不会受到伤害,犯罪嫌疑人也不会逃脱。如果出现这种理想的结果,那么被诱惑者实施认识错误的内容就与传统刑法理论上对象错误的内容有了较大的区分。

第五,诱惑侦查中行为人犯意的具体内容以及行为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在上述两种对象错误中,就行为人对诱惑侦查中特殊对象认识错误所产生的实际结果看,一般具有在两种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一是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前提下基于实施特定犯罪的意思实施的被诱惑行为,二是当发现识破诱饵之后为了逃脱或者报复针对诱饵、无辜群众实施的伤害行为。但是,就一般对象认识错误中的行为人来说,其行为自始至终往往都是出于一种特定的犯意,产生一种一般不会达到目的的结果,而且行为人当时还往往认识不到这一错误。

有论者指出,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是指受诱者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误解,主要表现为:受诱者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受诱者事先预计结果能够发生,由于诱惑侦查出现了结果没有发生而且也不可能发生的情况。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这种错误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范畴吗?我们有必要了解刑法关于因果关系错误的基本理论。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因果关系错误的主要特征是:主观上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客观上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现实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或认识的不相一致。③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由此可见,与其把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行为目的因为认识错误没有实现这一结果理解为因果关系错误,还不如理解为对象错误更为恰当。在对象错误的前提下,行为人一般都实现不了其行为目的,所以就形式上来说,这一现象似乎与因果关系错误很一致,但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行为人对行为对象发生了错误认识,而且在客观上也没有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因此,这一现象应该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范畴。

除此之外,认为诱惑侦查中发生因果关系错误的论者还认为,在诱惑侦查中没有发生而且也不可能发生结果,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即使是单纯的诱惑侦查行为,也可能产生客观危害结果。如,被诱惑者在贩毒案件的诱惑侦查中,由于警方对被诱惑者方面的客观情况估计不足,结果由于被诱惑者方面力量强大,而警方力量相对单薄,被诱惑者不仅拿走了警方准备的现金,还打伤了警方人员。所以,即使是合法的诱惑侦查,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也不能完全确保诱惑侦查的最终成功。这是由侦查与犯罪作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偶然性决定的,是刑事案件侦查客观规律的一种体现。认识不到这一点,其结果就是不能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不能正确地解决问题。

三、认识错误对被诱惑者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无犯意被诱惑者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

①邾茂林:《为抓疑犯设计谋,警察让被害人再次被强奸应定何罪——兼论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19日。

②金星:《论诱惑侦查》,吉林大学2004届博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③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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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个无犯意被诱惑者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所谓单个无犯意被诱惑者是指在诱惑侦查行为结构中,被诱惑者人数为一个且该人在诱惑侦查行为采取之前没有产生犯意,但是由于诱惑侦查行为的介入,被诱惑者误中圈套并因试图摆脱圈套而对诱惑侦查主体施加伤害的情形。单个无犯意被诱惑者的法律认识错误问题,主要是指被诱惑者对其单纯的被诱惑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产生的错误认识。由于这一问题与其自然的转化行为没有关系,而且对于无犯意的被诱惑行为一般不予犯罪评价,因此,这一错误问题对于其自然转化行为的性质没有任何影响,从而也就不会影响该类型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复数被诱惑者链条中无犯意被诱惑者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复数被诱惑者是指共同合作促成诱惑侦查行为的在主观意思以及客观行为方面有共同联络的多名被诱惑者。如,在贩毒案件中,为了凑齐“约定”的毒品数量,多名被诱惑者合作才把毒品提供给“买家”(警方)。复数被诱惑者链条中无犯意被诱惑者可能会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违法,或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一般情况下,无论该被诱惑者对于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上述哪一种错误认识,只要他对行为的事实情况有认识,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危害了社会,即使误认了社会危害性,也仍然构成故意犯罪。①因此,该类型被诱惑者不因法律认识错误问题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二)无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

1.单个无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单个无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如同其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一样,不会影响该类型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复数被诱惑者链条中无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该类型被诱惑者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对行为对象与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发生了不正确的认识。该类型被诱惑者的行为是整个被诱惑行为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其关于行为对象的错误就是对诱惑者这一不可能实现其犯意的对象的错误认识。一般情况下,针对警方实施的被诱惑行为不会发生实际的客观危害,就这个意义来说,被诱惑者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对象不能犯。对象不能犯是完全具备未遂犯的犯罪构成的。②因此,该类型被诱惑者基于这种对象错误实施的对象不能犯,同样要承担与未遂犯一致的刑事责任。既然如此,对于无犯意被诱惑者无意中针对“犯罪对象”实现的例外的客观危害,当然更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了。只不过考虑到无犯意被诱惑者初始并没有犯意,而且由于认识错误其行为一般不会产生实际的客观危害后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其刑事责任。

(三)有犯意被诱惑者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

有犯意被诱惑者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如同无犯意被诱惑者法律认识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一样,不会影响其刑事责任问题。

(四)有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

总起来说,有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略同于无犯意被诱惑者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其刑事责任的影响,但是前者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后者,主要原因是前者初始就已形成了犯意,而后者犯意的产生是在被诱惑的因素下形成的,两者在主观罪过的程度上存在差异。

[责任编辑:金晞]

①赵秉志:《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64页。

②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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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 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具体又有二种情况: (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2)异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不是同一类。例如甲误认乙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或者相反。人与大熊猫不属同类性质,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大熊猫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对于误以人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虽然杀死了乙,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当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对于误以大熊猫为人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认识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但是由于没有人的死亡,所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杀死大熊猫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具体又有两种情况:(1)同类打击错误。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2)异类打击错误。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 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 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 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 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 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 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属于成立此罪所必须的要素,行为意图就与犯罪故意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也就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一直以来,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实认识在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未有详尽的表述和分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的表述也不大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也有的学者 〔1〕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6.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那处理原则呢?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我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新理论来回答你,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 (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 (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 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 (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 (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 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 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 系,行为性质相同 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 (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 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 2.绝对 不能犯 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 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 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 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 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 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 (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 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要件 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如图: 一、故意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如图: 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 ↓↓↓↓↓ 罪过(故意或过失)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例如【2008-2-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

[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单位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金君瑶* 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 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 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 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硕考研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硕士考研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概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 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这叫“假想的不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这叫“假想的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 (1)对象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刑法高频考点共犯与认识错误的复习笔记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身份 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犯罪预备 (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 1.共同正犯的错误 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犯罪。 (5)甲与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杀人的故意,乙只持伤害的故意,丙由于受伤而死。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对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1)丙与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却听成了"杀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了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教唆乙打死右边的丙的狗,乙听成为打死左边的丙的狗(实际上左边为一儿童),乙开枪射击,打死了左边的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5)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了一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二)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 1.行为人以共同正犯的意思望风,但实际上只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只成立帮助犯。 2.行为人以帮助的故意实施心理的帮助事实上起到了教唆作用的,只能认定为帮助犯。 3.他人已经产生犯罪的决意,行为人以为还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而实施教唆行为的,也只成立帮助犯。 关于狭义的共犯与间接正犯的错误,主要存在三种情况:法律敎育网 第一,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甲的旨意杀了人。甲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没有责任能力,乙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死了人。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三,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质,但后来知道了真相。例如,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药,但仍然注射了该毒药。对甲的行为应以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 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 引言 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 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①我国大陆学者也有诸多表述。一种观点认为,事实认识错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 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

论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

论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 摘要:本文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以期达到深化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关系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在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才进行的。责任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其中,故意、过失的认定与区分,事实认识错误是考试重点。 一、犯罪故意 刑法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不同的,前者指犯罪行为,后者指犯罪心理。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判断故意是否存在,不能离开这两项内容。 (一)认识因素 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要认识到哪些内容?要对构成该罪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要有认识,具体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行为主体等构成要素。不同的犯罪,认识内容都是不同的,因此故意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套用14条。成立故意需要认识如下内容: 1.对行为的认识。指对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要有认

识,简单讲就是对该罪“动词”的事实及社会意义要有认识。例如,投毒杀人,要认识到投放的是毒药(单纯事实认识),并且还要认识到该毒药具有杀死人的可能(社会意义认识)。 2.对对象的认识。如果某罪规定特定的犯罪对象,还要求对特定的对象要有认识。例如,窝藏罪,需要认识到是犯罪的人,如果没有认识而提供帮助行为的,则不能构成该罪。再如,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需要认识到对方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的,只能构成强奸罪。 注意:构成要件要素有记述的和规范的两种,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认识到对构成事实的社会评价、或基本事实即可。如淫秽物品,只要认识到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毛片即可;再如,猥亵,只要认识到是占妇女便宜,就表明已有认识。 3.对结果的认识。指对行为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要有认识,包括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两种。 4.对行为主体的认识。某罪如果是特殊主体,还要对特殊的身份要有认识。例如,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虽然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5.无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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