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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一期保代培训(2)

2012第一期保代培训(2)
2012第一期保代培训(2)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13:00 (1)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IPO财务信息质量》常军胜15:20 (5)

《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罗卫4月24日8:30 (9)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李志玲4月24日10:30 (12)

《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的问题》毕晓颖4月24日13:30 (14)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15:20 (19)

《IPO审核的相关问题》杨文辉13:00

四、信息披露(从讲义的第四点讲起)

(一)发行审核制度建设

●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

●弱化行政审批,监管机构的判断

●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法律部出台诚信档案相关文件)

●充分发挥自律机构作用,发挥监管合力

●推动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和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发行人的责

任很大程度体现在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透明度、效率

(二)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要及时更新招股文件,比如新发生的诉讼、专利时间

或新签订的重要合同等,招股书披露的为截止签署日的信息)

●事实性描述(去广告化、重要信息的位置)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最核心的三个部分: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投资价值方面的信息)(三)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第一责任人:发行人,应建立一个很好的机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在核查发行人提供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核查验证,督促发行

人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

●发行人律师: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合法存续(基本前提)与合规经营(合规性方面的风险

相对较小,不能有重大风险,如果历史上的税收很不规范,未来是否会被处罚,公司的董监高等是否会被处罚)、撰写招股说明书(正在探讨)

(四)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效果(目前普遍披露较少)

●公司治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与效果(最近审核反馈要求补充)

●公司治理的评估

(五)风险因素——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免责的重要依据,正在着手修改披露准则

●结合实际,具体描述:不要写成八股文

●充分、准确:不要避重就轻,要提示到位,比说季节性波动明显,某个季度可能会亏损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尽量定量分析

●重要性原则排序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

(六)诉讼与仲裁——发行人如实报告,中介机构通过网络检索、法院检察院走访等方式

调查,披露要求如下,但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判断,尽可能详细披露,若报告期外的诉讼结果对现在依然有影响

●发行人:较大影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七)商标与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包括自有的和被许可使用的,到知识产权局核查

●重要性原则(核心的、防御性的、基本不用的)

●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专利

●商标与专利的状态:到知识产权局核查

●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要把风险揭示到位

(八)数据引用

●充分、客观:唯一、第一、最大等词语要少用

●权威、公开

●数据来源:独立,若没有客观的行业统计数据、行业地位等,只要在招股书中充分揭示

即可。

●定性数据:奖项方面只披露重要的即可

(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

●真实、充分、全面: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财务报表

(十)历史沿革:未来可相应简化,但应加强业务历史沿革的披露

(十一)同行业比较:讲清楚比较的标准,尽可能全面比较,若实在无可比公司(写清楚即可,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

(十二)前瞻性信息:可以适当披露,但要充分提示投资者关注这些信息是预测信息

(十三)募投项目:对募投项目效益的预测有一定的误导成分

(十四)突击入股:充分披露,不要因为小股东的入股影响企业上市

(十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详细披露,包括与发行人股东的关系(包括业务关系)(十六)招股说明书摘要:简单明了、有针对性、有效性

五、其他问题

(一)整体上市——鼓励的方向

●同业竞争:不得存在,若存在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存在少量同业竞争,也可以根据重要

性原则处理,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

●关联交易:充分披露、完善定价机制

●资产完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

●主要股东:独立性重大不利影响

(三)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发行人: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上海斯公司监管相关要求,募集资金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IPO财务信息质量》常军胜15:20 开场白:2012年是改革之年,但是本次培训安排在改革之前,因此本次培训更多地是总结过去,讨论如何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一、2006年以来,IPO审核整体状况分析

从合计来看,三分之一的企业IPO被否(231家),涉及财务审核约占一半。被否或撤回企业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财务数据异常,且招股书未能走出合理解释。表现在:

●公司盈利能力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或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不一致;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不合理;

●公司报告期存货大幅增加,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盈利质量较差,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远低于净利润等。

2、持续盈利能力差,表现在:

●公司业务模式不成熟(比如原业务萎缩,转型后的新业务效果没有显现);

●主要产品销售收入下滑;

●业政策环境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核心技术及对外销售存在依赖,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改革的趋势:把对经营风险逐步从发行条件中淡化出来,把判断交给投资者。

3、撤回企业主要问题:业绩下滑、财务数据无法解释,无法回复反馈意见。说明保荐机构在第一次把关时不够严格。

4、基本没有因盈利能力较低被否的,财务数据一定要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要过于包装成长性。

二、进一步提高透明度,约束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

1、IPO财务审核的目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是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让投资者看到公司真是可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保荐机构的职责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判断自主投资。

(1)进一步提高审核流程及审核标准的透明度:2月1日,我们首次全面披露了内部审核流程,并公布了在审公司名单,市场反映良好。我们将初审会意见及关注事项告知发行人,公开了发审委否决原因。

(2)进一步提高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透明度:预先披露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尽早将发行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月1日,我们将预先披露时间提前到审核意见落实完毕,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实现一受理就披露,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准备。招股书是法律文件,要严谨、风险要充分揭示,以避免以后可能的媒体质疑等。不会因为一个企业有风险而否决。

(3)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现行招股说明书准则侧重对历史信息的披露,对投资者关心的分红政策、薪酬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披露不够。去年11月,我们要求IPO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分红政策、分红规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审计过程监管

1、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审计逐步由制度基础型转向风险导向型审计,财务审核也是同样的理念,财务信息质量很大程度上依靠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

2、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交流,我部在2011年8月至11月,分别约见了审计业务量排名靠前的11家会计师事务所60多位主要合伙人。沟通内容包括:(1)我部的财务审核理念及审核标准(2)审计机构对我部财务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审计机构在IPO 审计业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对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方面的监管要重新调整。

3、在IPO财务审核中增加关注事务所审计质量,将问责机制覆盖到会计师执业的全过程,关注重要节点,关注对特殊风险点采取了什么措施。

4、引导行业自律,对在审公司存在财务疑点的,要求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出具相关事项的复核报告,对明显存在问题的(财务异常、收入增长异常、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等),要求另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核。

5、丰富监管手段,建立监管谈话等制度。对IPO执业过程存在问题的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依次采取发行部谈话(最近发现多家会计师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母子公司之间的现金交易没有抵消,招股书披露的)、移交会计部处理、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等。

四、进一步加强对粉饰业绩、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管

1、虚构业绩,欺诈上市,这是红线

绿大地2004年至2009年存在虚增资产、虚假采购、虚增销售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国家机构公文,伪造公司印章,隐匿、销毁怀集资料,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

2、在会计准则执行层面操纵利润

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变化大,2007年薪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依赖专业判断的特征更加突出,会计操纵显得更加专业和隐蔽。披露后纠正的会影响发行条件。情况发生变化,把变化的情况予以更新;或者增加新的信息;基本可以接受。(1)通过报表剥离操纵利润:2006年以后,除经国务院豁免的企业外,要求公司后持续运行满三年才能上市,不再接受玻璃报表。

(2)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等。会计准则允许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但要求符合谨慎性原则,应更谨慎,而不能让风险放大。在审核中,要求发行人不能随意改变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如果改变后风险水平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则认定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3)利用会计准则对特殊业务规定不明确进行操纵

例如某发行人财务分布购买资产的方法将一项企业合并装扮成资产收购。

(4)利用新业务、新形势操纵利润

2011年初,我们注意到公司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业务伙伴持股逐渐增多,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差距较大,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转移成本的现象。2011年以来,共有39家IPO公司确认股份支付采用72225万元,占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净利润比例13%。报表应能完整反映公司正常的成本和真实的盈利能力。

3、认为改变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粉饰业绩

比如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4、对操作迹象明显,并导致财务指标恶化的,在出身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如:2010年被否的某纺织企业,申报期销售收入、利润增长良好,但公司存货金额大,存货周转率1.53,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4.23的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达到78%,且有大量违规票据融资;2011年被否某园林企业,后两年业绩主要来自一项大额合同,业绩持续性差。

有粉饰报告嫌疑,但财务报告基本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建议通过在招股书中强化信息披露,针对性揭示风险,让这类行为曝光从而得到遏制。比如某公司通过延长客户付款期限,刺激销售增长,粉饰业绩。将要求公司在招股书先要位置披露:本公司报告期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延长客户付款期限,其增长不具有持续性并导致财务风险增加,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下,保荐机构的风险在加大,要进一步加强内控。《上市公司再融资非财务审核》罗卫4月24日8:30

一、强调分红和公司治理

二、关注一些新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11条,第5章相关规范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

1、对募投项目的要求:

●配股和公司债以及全部向已确定的投资者发行(锁定36个月)的非公开:无限制

●有询价的非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能超过30%

●公开增发和可转债:不能补充流动资金

2、合资企业的增发要主要公司章程对特定股东(特别是外资股东)股权比例稀释的特殊规定

3、非公开发行

●与配股相比,没有发行比例的限制(配股不足70%发行失败),发行风险较小

●发行底价调整:询价发行方案在上发审会之前允许调整一下价格,实际操作中一般在初

审会之后调整价格,全部向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方案不允许调整价格

●上市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价格不能打九折,同样的发行部审核的非公开发行中有不超

过50%的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价格也不能打九折。

4、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发行部和上市部的审核归属问题

(1)主要区别:三个50%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三个指标中任何一个超过50%,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部审核。

(2)两个例外

●超过50%也在发行部审核的情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条: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也即先募集现金,再购买资产,即便超过50%,也可以在发行部审核;

●不够50%也在上市部审核的情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第7条: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也即可以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实现产业整合,虽不到50%,但也作为重组项目在上市部审核。

(3)上市部审核的资产+现金模式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第8条: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部分配套资金是指不能超过资产价格的25%(不能达到25%),在上市部审核。

5、关于大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及第63条的决定》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相关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四、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案例:平安收购深发展,承诺在三年内解决平安银行与深发展的同业竞争问题,整合方案五、分红的新要求

发行预案中披露分红政策:最近三年的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未来的分红规划,要有针对性、体现公司的差异性,参考招商银行。

六、公司治理

《再融资财务审核关注重点及主要问题》李志玲4月24日10:30

开场白:强制性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中体现的不是很好,目前向市场披露的信息相对较少,已经开始加强对披露的要求。目前已要求非公开发行审核中的重要事项以公司公告的形式披露,市场的反馈比较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后企业纠错的成本会很高,一定要慎重。

一、资产评估问题

1、一般要求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企业一般会选择收益现值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但最终会以其中较高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以后会要求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把选择的标准、估计、依据等进行披露。特别是收益现值法的假设估计要审慎,保荐机构要核查。

2、效益的预测:前面几年增长较高,而后面几年下降,关注同行业的趋势变化

3、拟收购的资产依赖关联交易或与上市公司交易产生的收益,价格是否公允,收购后是否能保持,需要重点关注

4、对拟收购资产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业绩变化趋势是否相一致,重点关注趋

势相反的情况

5、关注产业政策的变化情况

6、收购资产中最好不要包括国有划拨土地等权属不完整、不清晰的情况,除非有稳妥可行的处置方式

二、融资间隔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融资方案一定要理性,不要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行申报,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都有负面影响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若变动需要重新上董事会、股东大会,若变动不大,经与交易所沟通,可董事会直接通过

四、关注是否通过会计估计的变更粉饰报表,特别是变更导致公司的估计更加不稳定,会计估计应该在过去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保持稳定,变更要合理解释

五、审计责任和保荐责任

特别是对企业基本面变化比较大、财务状况变化比较大、对问题比较多的要重点关注,合理解释。

六、承诺事项

1、承诺前要慎重,审慎考察可行性,对于不具备实现条件的事项不要轻易承诺

2、业绩承诺要具备可独立核算的基础,与会计师沟通

七、本次募投项目

1、效益的预测,一定要审慎再审慎,与公司现有的收益率等相比较是否合适,跟同行业相比是否合适

2、“唯一的、创新的、领先的、独有的”的信息披露

《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的问题》毕晓颖4月24日13:30 开场白:在现行审核制度、要求下进行本次培训

一、审核依据

审核备忘录5、8、16号

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

环保问题:依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文件进行核查

二、主体资格

1、注册资本

●足额缴纳(包括发行人及构成合并报表主要部分的重要子公司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出资资金来源:关注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资金来源以及控股股东在历史上一次性大

额增资的资金来源(根据重要性原则)

●技术出资: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比例技术出资,需要采取措施补足;权属清晰,是否用公

司资产出资、是否用职务成果出资,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是出资人所有。

●出资不实和摊销:一个是法律问题,一个是会计核算问题,出资不实一定要补足(不论

是否摊销完毕)

●补足出资的口径目前按以前培训的情况执行,但近期会进行调整,明确后会尽快公告,

可能进一步放松

2、股权清晰

●基本原则:历史问题历史看待的原则,除非是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对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

清晰依然有影响

●国有股份: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若存在瑕疵,需要有权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不一定是省级国资委)

●集体股份:无常量化给个人、挂靠集体企业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股份代持:在申报前要清理,关注代持关系解除的真实性,避免纠纷(对价、解除时是

否告知了真实情况),保荐机构重点核查

●红筹架构:控制权要转移到境内,真正的外资没有强制要求

3、业务经营及其合法合规性

●稳定性:主业突出且无重大变化

●业务拼凑:公司的成长性主要取决于收购整合,关注整合的效果和能力

●环保:环保问题的种类、设施的运行情况要披露,如果能证明异地的经营主体没有进行

有污染的生产,可以不用环保部进行环保核查

●股东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关注新增的股东与公司的交易,交易金额与公司业绩成长的关

●业务资质:包括现在经营应具备的资质和未来经营应具备的资质,对于特殊行业,会延

伸关注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所获荣誉、行业分析数据:举报集中,建议对于商业机构的评奖、评级等不用披露。如

果没有依据,或者依据不客观,可申请相应内容不予披露。如果报给其他机构的口径与

报给证监会的数据不一致,建议也不要引用由这些数据得到的结果。

4、人员稳定性和公司治理有效性

●管理架构的有效性:董监高的构成,关注家族企业的董监高构成

●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依据的充分性,充分说明决策的有效性,包括历史上决策是如何

做出的;做没有控制人的论证要谨慎,会关注关联方的披露、相关人员是否受到监管的情况,而且不符合创业企业发展的规律

5、规范运作:

●资金占用与担保、三会运作,经辅导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历史上的问题可以补救、披露,

不构成实际障碍

●发行人、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报告期转让、注销的企业)、董事、监事、

高管违法违规情况,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五险一金,发行申报前应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对

历史上欠缴的部分可以以大股东承诺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声明不愿意交可以接受,但要披露,但是城市合同工的自愿承诺不接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合法有效性:保荐机构核查解决,并在申请文件中充分说明

三、独立性

1、完整的业务体系

●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

施,业务体系独立。

●报告期业务整合的运行情况,若刚刚整合完毕就申报,关注盈利能力不是很强,业绩的

增长与资产的转入转出有关系的情况。

●落脚点是报告期的财务数据能证明公司是一个拥有独立运营能力的主体,与资产的转入

转出没有太大关系

●重要生产环节依赖第三方:(1)依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任职单位;(2)发行人业

务、资产剥离于其他经营主体,是否依赖该主体;(3)通过外协的方式等;考察必要性、经营合法性。

2、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同业竞争:

●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关注发行人在业务、技术、工艺、原材料、供应商、客户等方面

与控制人的关系;

●除关注是否有替代关系外,也关注同业不竞争的情况下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交易:交易比例、交易内容及必要性

3、关联方:

关联方披露的充分性

报告期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及注销情况:关注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公司转让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的处置情况

四、募集资金运用,把握的原则是充分披露

●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融资规模与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匹配

●建立转向存储制度

五、持续盈利和经营能力

1、判断原则:影响因素的现实和可预见性;综合判断的原则

2、实践中常见的集中情形

●经营模式的重大变化

●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

●专利的重大不利变化:专利失效(有否决案例)

●单一客户依赖:下游行业是垄断性行业的(如电力企业、为移动通信、石油企业等)不

构成障碍

●收入增长依赖于关联方、新增客户、参股公司

●无自主核心技术和持续研发能力

●行业政策不利变化

●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技术纠纷很多,关注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其他

1、创新问题:量与质,没用的专利不用披露

2、信息披露问题

●风险因素与重大事项提示:不要把风险写成优势

●竞争优势:去广告化,没有客观依据的不要写(比如客户口碑好等)

●个性化信息

●选择性披露:在不同的章节写不同的可比公司

●及时性:出现新情况及时补充,主动补充

●逻辑性:增强可读性

●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可提出申请豁免披露

3、执业质量与监管问题

●带病推荐问题严重

●首次申报文件质量较差

●文件补充和调整:不能私自修改材料,要提示修改说明

●反馈交流:模式比较新,保荐人要与审核员充分交流,对反馈的问题要与发行人进行充

分的反馈

●执业评价

4、诚信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15:20

一、创业板审核基本情况

1、截至目前受理801家,目前在审312家;今年审核48家,通过42家,通过率87.5%。

2、截至目前否决68家,撤回102家,部分是行业定位时转到中小板。

3、最近很多企业是无条件通过发审会,今天过会的一个企业是100%的军工企业

4、2月1日预披露提前之后,舆论监督铺天盖地,举报比以前更多,导致预披露之后的审核进度推进较慢。

5、慎重选择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督促中介机构认真把关。

6、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与发行条件相关的都要披露,能说就说,说清楚了倒没事。

7、把依赖证监会的内核转变为依赖保荐机构的内核,加大过程监管的力度

9、在审计报告6个月的有效期内都可以申报材料

10、审核原则:

●中介机构承担100%的责任,不允许留有尾巴,不能分摊责任,高度警觉中介报告汇总

的免责条款

●不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不判断公司经营模式的优劣、不判断公司架构的优劣、不判断

公司治理本身的优劣

●关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

●以详细审核为基础,预防重大审核风险

二、发行审核

1、三年一期,公司成立36个月就可以申报,不用完整的三个会计年度

2、成长性是指报告期,不用对未来做承诺,没有对净利润增长30%的强制要求

3、股利分配问题:明确分红政策,而不是强制分红

4、内部控制

主板上市公司已全面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执行日期尚未确定,但一定会全面执行,并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现在要求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协助拟上市公司将与财务相关的内控体系先建立起来,建议保荐机构选择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好是做内控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应要求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控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采购方面要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

●完善销售流程的内控

●资金方面的内控,关注利用员工账户进行货款手指的情况

5、要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业务与技术部分的表述要与财

XXXX年第二期保代培训笔记

2010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目录 开班致辞: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张思宁 现在市场上总共有1398名保荐代表人,1400多名含准保荐代表人。 一、2010年保荐工作五个特点 (1)保荐责任更加强化,要求保荐机构切实负起把关责任;(2)保荐制度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3)以保代/准保为中心的保荐队伍逐步建立,全行业保代/准保占总人数40%;(4)保荐机构自律水平逐步提高,保荐业务集中性显现,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75%承销额;(5)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保荐水平不断提高 二、发行保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九方面) (1)机制调查工作不到位;(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3)发行申请和信息披露上对问题叙述不到位,“挤牙膏”式披露,或前后矛盾;(4)对发行条件的把关不严;(5)优中选优的机制未能有效执行;(6)未能在申报材料后持续追踪信息披露;(7)辅导工作不扎实;(8)保代执业能力不足,态度有待端正;(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引导 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 (1)完善保代注册制,切实执行公示制度和公众监督;(2)即将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4)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处罚力度 四、几点要求,保荐代表人要从四个方面完善工作 (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原则;(2)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保荐机构对全部申报材料具有责任;(3)提高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4)提高责任意识 IPO审核法律要点与问题: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 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 招股说明书验证稿。每一处核查,验证每一句话 保荐人与律师和会计师责任边界划分,全面复核会计师、律师文件是保荐人的责任,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对于一些拿不准的问题,最好口头或书面同监管机构先行沟通,避免浪费宝贵的审核资源,要求及时沟通,主动报告,对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主动撤回 董事、高管的变化 什么是重大变化?没有量化标准,要看变动的原因、具体岗位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从1人公司发展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 董事、高管的诚信 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履行忠实、诚信义务,一定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 董事、高管不得与发行人共同兴办企业 民营企业,明确创业人在履行职责时是什么身份,代表股东、高管、董事。 股东200人问题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 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2011年第四次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蓝色为厦门培训新增内容) 一、第三期领导开场致辞(创业板部主任张思宁) 1、投行队伍现状:保荐代表人1903名,准保1457名,两者合计占投行从业人员比重40%。 2、投行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2010年前20家保荐机构保荐家数占整个保荐家数比重75%。 3、监管力度不断加强,2010年至今,已有7家保荐机构、38名保荐代表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由10名保荐代表人被撤销资格。 4、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项到内核时间过短; (2)内核部门工作记录缺失; (3)不进行现场检查; (4)光猜测监管部门的问题,不注重自身问题的解决和风险防范; (5)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很多问题通过审核、举报发现:没有独立尽职调查,很多外部文件(如供应商、客户、监管部门等)由发行人提供,过度依赖律师、会计师工作,没有复核程序,工作资料是资料汇编,没有持续尽职调查,对新的处罚和变化未予以关注。 (6)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有待提高:关键问题一笔带过,信息披露格式化,抄袭同行业现象严重,信息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相关风险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和信息统计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IPO审核主要法律问题(发行部一处处长杨文辉) 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目前产业政策变化较快,有些发行人引用的还是失效的产业政策,还要关注层级相对低的地方政策与上级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冲突。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虽然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使用权或所有权,审核要求是必须取得使用权及所有权,如果大股东有所有权,一定转让给发行人,一些国有大企业是历史特例,但目前也以整体上市为主。 4、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目前审核对持股是否规范非常关注,只有合法、合规的才是稳定的,股东需要是合格股东,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如证券公司不能个人持股,同时引进股东的过程也应该是合法、合规的,如身份问题,应该防止利益输送等。 5、独立性:从严要求。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这些年发行部的工作重点就是推进整体上市,解决历史上部分改制的问题,只允许做很少的剥离。考虑到某些大公司的业务多元化经营,也可以是独立业务的整体上市,或者根据国家政策,部分业务受国家政策影响不能上市,允许可上市的部分先上,主要还是考虑是否能做到真正独立,如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

XX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并购重组与内幕交易防控-深圳证券交易所颜志元

2013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 并购重组与内幕交易防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颜志元 时间:2013年6月19日14:00-15:30 地点:北京 一、内幕交易防控的意义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章设定了义务 ●防范内幕交易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客户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和我们自己的饭碗。因内幕交易立案导致并购重组审核暂停/直接终止的案例:高淳陶瓷(暂停审核近3年)、天山纺织(暂停审核近2年),其他的如被迫更换保代、保荐机构,甚至二次上会等情形。 ●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新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沪、深交易所) ●核心条款解读: (1)重组任何方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暂停审核。 (2)占比20%以上的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内幕交易被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审核;且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3)三类主体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组。 ●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态度: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二、政策法规解读 (一)《关于依法打击与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由证监会等五部委制定,包括三个部分内容: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二)《关于办理内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29日出台,6月1日实施,总共11条,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1、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期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2、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解释》定义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关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需要综合各类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5、关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 《解释》第四条予以了明确规定。 6、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成交额50万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30万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以上、三次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情节严重“相关金额分别乘以5。 7、关于“定罪处罚数额”的认定 两次以上累计计算、从重计算、违法所得计算。 三、典型案例参考 1、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 3、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最新审核标准(2009年第五次保代培训)

最新发行审核政策解读 【保代第五次培训·2009年10月】 一、股份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1、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发行人以股东间存在股份代持协议为由而主张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考虑到发行人可以倒签有关文件,目前发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该主张。 2、存在股份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并且在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协议消除股权纠纷风险。 3、表决权代理或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比照上述代持关系的处理原则。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规范与公司法的某些要求相冲突 1、在“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和“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等两个规范国企职工持股的文件出台后,国企职工基于该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关持股,可能会违背《公司法》的如下两个规定:1)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监高持股转让每年有25%的限额。 2、证监会认为,为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而进行的转让,即使违反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当地工商同意做变更登记,CSRC就没有意见;而且他们鼓励一次性转让完,若一次转不完,就要相关人员出承诺并且上级国资部门确认。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3、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证监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通常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若被罚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则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违法违规行为的结束时点,通常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若违法行为呈现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发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有关决定作出之前,依然推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四、环保核查重点

2017年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 二期 会议记录20170921 28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法律问题 证监会发行部于文涛/张晓北 一、首发审核的基本要求 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发行人:须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及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强调及时性。比如行业政策的重大调整,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涉及重大诉讼,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一旦发现重大情况,一定要及时跟会里沟通,以免影响后续审核。】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须勤勉尽责,切实发挥保荐职责,把关职责。 【现在发行审核比较快,一定要从申报的源头就开始把控。核心的工作还是需要保荐机构来完成。】 监管部门:根据发行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促进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二、IPO审核工作的原则 1、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 【审核工作的流程、进展、反馈问题、发审委的问题等都公开透明,审核的标准、审核口径也公开透明,比如上周五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核心是强调风控提升到公司层面,贯穿到项目的各个环节。保荐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要在首次申报的文件签字。反馈意见和举报信核查、发审委的回复,因为有时效性的要求,只要一个人签字就行。】 2、信息披露为中心 3、以合规性审核为本

4、风险发现为重点、合理怀疑(与常识、规则、逻辑相违背的) 【审核是一个问题导向的审核,异常的情况很容易引起关注。比如异常的股份转让,价格过低;关联方的处理,转让出去的背景,不符合常理的情况;异常的财务指标;行业的异常的指标,比如游戏行业,报会的时候还是正常的,但审核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如日活、月活,在审核的过程中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原材料的采购模式跟同行业都不一样,销售的模式跟行业不一样;诉讼,如专利涉诉,影响收入,要求诉讼有明确的结论后,再推进审核;土地、房产的合规性。】 5、重大性原则 【包括实质重于形式,比如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 三、IPO审核工作的流程 监管一处、二处:主板、中小板 监管三处、四处:创业板 监管五处、六处:再融资 监管七处:发行监管处 每个处有3个组,设组长 【因为现在过会到封卷,时间非常短,过会后,尽快跟七处联系,确定发行方案。而会里要求封卷的招股书,在会里的范围内是最后一稿,所以发行方案需要写进去封卷稿。】 1、分工协作、互相制约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整理资料

2010年第五期保代培训 整理资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开场讲话 (2) IPO审核有关问题 (5) IPO财务相关问题 (18)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27) 再融资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44)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51) 创业板发行审核财务问题 (62) 保荐监管有关问题 (75)

开场讲话 王林主任 本年共有保荐代表人1509人,准保荐代表人1287人,保荐机构高管人员142人要参加保代培训,培训人数占从业人员的一半。2010年1-9月主板首发166家,融资额3108亿元,再融资77家,融资额2384亿元,创业板77家,融资额622亿元。 一、保荐市场的变化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共有379家企业发行,其中主板28家、中小板217家、创业板134家。本年是保荐制度实施的第7年,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发行保荐市场,投行业务发生的变化主要有: 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增强,保荐企业质量提高。 2、保荐机构内控制度逐渐建立,表现在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保荐日志等制度较为完善。建立了对发行人持续追踪制度,持续发现风险。审核中有120多家企业撤回,70多家是由于业绩下滑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撤回。 3、保荐人、准保荐代表人队伍扩大、素质提高,已占从业人数的40%以上。 4、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自律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7月至2010年上半年,保荐企业家数在10家以上的机构12家,共保荐了280多家企业,前20名保荐机构包揽了75%的业务。 5、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对20多名保荐人进行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已撤销了20名保代的资格。 二、对目前保荐市场关注的问题 昨天搜狐证券针对保荐业务的台前幕后有篇文章,主要披露了目前存在的保荐人潜规则、关联方保荐人、券商直投、保荐人造假等问题。 2009年对14家券商的30多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具了反馈意见14份。2010年已完成了对10家券商的现场检查,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尽职调查不充分。底稿中缺少对供应商、银行、环保、税收、海关、工商等机构的访谈记录,中介机构会议没有反映发行人的问题,缺少对发行人子公司投资方的基本资料的调查,底稿中没有反映出对所关注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2019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三--公司债

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之三 发展公司债券为实体经济服务 发行监管部三处李洪涛副处长 时间:2012年9月6日地点:成都 注:本节培训与第一期培训内容总体差异不大,新增内容及纠正上期记录错误部分已标黄,供参考。 注:本节培训与第一和第二期培训内容总体差异不大,新增内容及纠正上期记录错误部分已标蓝,供参考 一、债券市场现状 (一)直接融资比例过低,融资结构失衡 1.直接融资规模小于间接融资 2011年度,银行人民币贷款新增7.47万亿,人民币贷款余额达54.79万亿元,。 2011年底A股市值为21.38万亿元,2011年资本市场融资额6791亿元。 2. 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信用债占比较小 2011年底,债券市场余额21.35万亿,信用债占比不到20%(企业债1.68万亿,公司债0.4万亿,短融0.5万亿,中票1.97万亿,共约4.5万亿) 政府债券7.38万亿,央行票据2.13万亿,政策性银行债6.48万亿。 3. 上市公司融资债券融资小于股票融资 2011年证监会核准1704亿公司债,股票融资5087亿元。 (二)债券市场监管与规则的不统一,商业银行持债为主 1.规则的不统一,不同债券品种由不同部门监管 债券发行人的资信信息、偿债能力与保障机制不完整。资产重复担保、评级的随意性等问题突出。一旦出现违约的情形,难以依法合规处理,风险较大。 2.债券持有人以商业银行为主,风险未从银行分散出去

2011年6月末,商业银行持有全部债券余额的64.53%,持有短融余额的50.84%,中票余额的62.49%,企业债余额的32.44%。 3. 多头管理和市场分割,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 三类信用债券产品性质雷同,发行人经常重叠,但缺乏统一监管表尊,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三)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监管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 目前银、证、保均有自己认定的评级机构,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尚未建立,不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债券市场目前债券契约效力不足,对于违约事件和救济方法,现行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于未来违约责任和救济方法可能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的相关司法程序不完善。 二、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意义 (一)宏观上 1.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是化解银行信贷居高不下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 3.是有效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的需要,有利于引导间接融资想直接融资分流,服务于实体经济 4.有利于形成完整真实的收益率曲线,推动信贷利率的市场化 5.是转变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以股权融资为主的必要要求

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部分 审核主要依据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第13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准则 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 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 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 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转向复核) 8、发行监管问答 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1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 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末)(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等) 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 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 审核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1)批准程序 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 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如评估调账,重新运行3年 (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 a、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 b、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c、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 d、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运行期限 a、持续经营3年,qI断的重新计算 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 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009年第1期保代培训记录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期培训资料 2009年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培训记录5月8日上午部领导开班致辞——主讲人:王林王林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深的大背景下,投资银行业务既有挑战,又有机遇。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在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服务,近期目标是提振市场信心,远期目标是建立市场稳定运行的良性机制。 一、保荐制度完善问题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询价制度是现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更是发行审核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荐人是第一道把关者,尤为重要。2008年12月1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此次保荐制度修订主要内容如下:1、完善保荐机构的内控制度,通过严格的内控实现对保荐业务的质量控制。强化保荐机构要建立保荐工作底稿制度,强化保荐机构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取得保荐资格的条件,将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增加为4人,同时,要求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2、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规范保荐代表人的行为,落实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市场反映少数保荐代表人利用其在发行上市环节具有的特定角色和独特作用,放松了勤勉尽责的要求,甚至有极少数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还有少数保荐代表人放弃职业操守,借发

行上市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本次修订强化了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和处罚。保荐代表人必须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强化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工作日志的管理。一旦发现签字保荐人没有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的,将采取措施,严重的要市场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职业操守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服从保荐机构的管理,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告证监会。3、强化保荐机构的管理职能。增加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以便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实施更有效的管理。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定期检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督促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对保荐代表人应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根据创业板推出的安排,《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进行进一步修订。同时,继续对保荐制度、发行制度、询价制度进行改革完善,突出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提高审核、发行的透明度。目前,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作如下:1、发布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格式准则。2、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3、起草保荐机构内控业务指引,明确内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内控流程。4、组织对保荐业务的现场检查。今年要组织证监局对保荐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控、底稿制度的建立及履行情况。[5月9日下午李庆应在总结讲话时通知本月底就要开始检查,希望大家做好准备。另,通知及时补报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5、对发审委否决项目的事后谈话。6、完善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违法违规内容进行披露。二、保荐制度的成效及目

XXX年第六期保代培训记录

XXX年第六期保代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11月11-12日北京

目录 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3) IPO财务相关问题(常军胜) (6) 创业板IPO发行审核关注问题(毕晓颖) (7) 创业板IPO财务审核(杨郊红) (12) 再融资审核非财务问题(罗卫) (13) 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张庆) (14) 保荐监管有关情形(王方敏) (15)

IPO审核有关问题(杨文辉) 一、关于审核进度 a)以下三种情形可能在审核方面比较快: i.国务院豁免; ii.文化企业试点; iii.四川和青海地震灾区的绿色通道。 b)以下几种情形可能会导致审核比较慢: i.发改委意见不来,不能安排发审会; ii.需要征求别的部委意见; iii.受国家调控阻碍的产业; iv.材料制作方面的问题; v.反馈意见回复时,象“挤牙膏”,一次次返工。 二、关于在会审核企业问题 a)有重要信息需要披露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关于新发觉的或者是新发生 的,在审期间,都能够提出来,但假如在预披露甚至是发行后再披露, 就会专门苦恼。 b)在审期间,募投项目能够先行投入,要披露,能够用募集资金替换;变 更募投项目的,要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c)在审期间,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这是差不多原则。送股和转增, 是能够的,但需要延期审计,审计截止日应覆盖股权变动日。引进新投 东,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若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引入新股东是法 定缘故(如继承等),则没有太大问题,但也是要看“重要性”。 d)在审企业的连续尽调:上半年暴露出一些问题,要紧是专利事项。 e)在审企业的撤回(去年受经济危机阻碍,比较多)。保荐机构对撤回的态 度比较重要,这是对市场、企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撤回需要详细 说明具体缘故。 三、实际操纵人最近3年是否发生变化,认定应以股权为基础,应从严把握。 四、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问题 a)判定差不多原则是变化可不能阻碍企业经营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固性。 b)没有量化指标,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形、变化的具体情形,区分正常变化 和非正常变化进行个案分析,关于正常变化且未对经营业绩的可比性构 成重大不利阻碍的,通常是没有问题的。 五、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a)董事、高管不得和发行人一起兴办企业,如有,必须清理;操纵股东和 发行人能否办企业,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禁止,证监会的态度是不支持但 不不禁止,个案具体分析。 b)受到行政处罚、交易所处理过的董事、高管,应重点关注。 六、股东超过200人问题 a)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都市商业银行股东(2006年前)超 过200人没有问题,能够正常上报。假如是2006年以后发生股东200

保代培训财务部分干货纪要171109V3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 发行部监管二处徐佩利 2017年11月9日深圳 第四部分若干专业标准理解与规则应用 一、主板首发办法中有关投资收益占比问题的处理 主板首发办法30条第四款:发行人不得“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问题:如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是否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 解读:该条款主要考虑到发行人对并表范围外企业投资收益控制力较弱,实现投资收益的持续性难以把握,如占比较高,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 如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不影响发行条件: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首发条件; 【发行人除了对外投资外,有自己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主业发展良好,扣除投资收以后仍满足上市条件。目前已有成功IPO案例,常熟汽车装饰公司,投资收益占比超过60%。】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须具有高度关联性; 【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的情形,如上述汽车装饰公司,主要投资都是汽车零部件相关,上下游的产业】 (3)须充分披露相关投资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在管讨章节充分披露被投资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业务合作关系,分

红政策等】 另应关注(1)该条件只适用于主板公司,创业板公司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如果有大量并表范围外投资可能涉及到多种业务经营的问题,因此不适用; (2)该条件只适用于首发,再融资不可用于并表范围外投资。 (3)注意对扣非的影响,并表范围外主体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要纳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二、理财收益及投资收益设计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 1、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形成的投资收益如何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运营一般需要保留一定的流动资金,有些规模较大,会购买一些理财产品,根据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满足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以扣除融资成本的净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现金管理工具,具有经常性,且公司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内控健全; (2)购买的是银行渠道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特征; (3)规模适当,成本可以合理计量; 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净额计入非经,否则应全额计非经。 2、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有关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数的计算 被投资企业非经常性损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的影响数,应列入发行人非经常性损益计算。 案例:白银股份。

保代培训总结

保代培训总结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 2、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3、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督,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 4、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5、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6、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 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发布《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深交易所出台了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炒新措施 ——关于补充预披露 1、由来:财务资料超过有效期,发生重大事项或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变更中介机构及相关签字人员 2、处理要点: (1)时点——预披露后至发审委前 (2)更新内容——财务资料,对发行条件或投资价值分析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比较说明 ——关于中止审核后恢复审查 1、启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综合处报送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申请中止审查的原因已落

实的相关说明文件 2、处理要点: (1)未开反馈会的,视同新受理,从恢复审查通知日开始排队 (2)已开反馈会但未预披露的,有重大事项重新开反馈会,未发生重大事项可不开,视同恢复审查通知日之前已召开反馈会的其他企业中受理时间最晚的一家 (3)已预披露的,重新安排预披露,其中已召开初审会的,还需重新召开初审会 ——关于突击申报 避免赶进度,对截止期前几日(好像是前一周)申报的企业,目前已不受理申报 二、主板IPO 1、主板IPO非财务审核 少数(如1%以下)股权有纠纷,并不影响审核过会,充分披露即可,近三年控股股东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整体上市 1、同业竞争 并不是绝对不行,对于某些大的集团,有少量因政策限制导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可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能以重要性原则规避该问题,也不能为了满足发行条件做形式上的完善(如关联方非关联化等)。 限于资质、认证等无法短时间解决的,可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消除同业竞争的影响。就外商投资企业等实际存在的市场分割协议,可一事一议,不是完全不可行。 对于同业的判断,可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产品服务之间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商标之间的关系,做一个专业判断。 2、关联交易 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价机制。 3、资产完整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关联业务的处理 (2011年保代培训的原则要求:(1)直系亲属需要整合;(2)兄弟姐妹远房亲戚等尽量整合,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3)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 5、主要股东:独立性重大不利影响 (2011年培训内容:(1)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也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该类股东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2)以股权结构的状态判断哪些是主要股东;(3)经营上的影响。) ——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1、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相关管理规定 2、集体企业转让: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3、个人股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4、突击入股:身份、价格、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成立时间(如为企业)、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其他利益关系 ——资产、业务等涉及上市公司 原则:资产业务来自上市公司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发行人:资产、业务等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资产、业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要求,是否是募集资金

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2011年6月23日】 一、领导开场致辞——发行部主任陆文山 1、政府工作报告、“十二五”规划等政府文件明文“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资本市场要助力融资结构优化。 2、2011年,资本市场环境悄然变化,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20年来由量变引起的质变,资本市场越来越市场化,需要投资银行积极领悟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转变。 3、投行如何应对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变化? (1)要有“大投行”概念,为企业提供融资的多样化解决方案,积极整合融资、资产管理等多种业务,要有团队意识、做到信息共享。 (2)加强品牌意识 (3)加强承销意识、提高承销能力 (4)提升承销风险担当、风险处置、危机公关等能力 4、资本市场未来的市场化趋势对投行承销能力是一个挑战及历练。 二、IPO非财务审核——杨文辉 1、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股权转让?(2)股份支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关注IPO过程中最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1)发改委2011年最新的法规指引;

(2)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3)募投项目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 (4)现有业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需尽职调查。 3、关注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完善、合法、合规; 4、股权结构: 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 5、独立性:从严要求。申报前解决无障碍,但要做到实质性独立(鼓励规范运作一段时间后申报);“资产完整”要特别关注,不鼓励资产放到外面(比如:土地厂房放到上市主体之外,上市公司享受不到资产增值的收益);生产型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均要全部纳入上市主体,权属全部挂在发行人名下。 6、董监高任职资格要进行持续性的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中及审核前要不断关注董监高是否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 7、要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及可上市性,上市必要性要充分论证。 8、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1)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 (2)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保代培训会议记录

2017年9月21日保代培训会议记录9月30日,证监会公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的名单,而从本次发审委开始,不再区分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两者合并后市场将本届发审委称为“大发审委”。新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重点,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对“大发审委”接下来的审核理念,或许9月下旬的保代培训预告了下一阶段IPO审核重点关注的方向。 9月21日保代培训(发行专题)第一期在北京举行,此次培训被业内人士称“干货”满满。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三类股东、近亲属同业竞争、处罚影响、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比例、非经常性损益判定、股份支付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即将到期等问题的窗口指导要求。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财务问题 一、首发财务审核规则体系 1、强调会后事项核查要仔细、到位,不要只套模板,举例说明核准批文之前,某企业独立董事被处罚,保荐机构报的材料中没有披露,该项目被迫停下来。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又称及时性指引,主要解决业绩变脸的问题。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主要解决信息披露过于粗糙的问题,以模具企业为例,不同企业的差异挺大,有些只做模具,有的在做模具的同时还提供冲压件,应按具体情况来分析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式。 4、《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第三条,不仅要复核相关人员执业受限的情况,还要复核出具的全部项目文件。 二、否决、撤回、现场检查企业财务问题分析 (一)现场检查情况通报 两批现场检查,第一次12家,第二次35家。 现场发现的问题:没有披露关联资金往来交易、货款打到实际控制人账户、收入确认方式与实际不符、老板与近亲属虚假转让股权、账外支付佣金、财务人员在关联方任职、大额提现到实际控制人的账户等。 四家情节严重,移交稽查。

最新保代培训第三期

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法律) ——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毕晓颖 2010年6月 目录 一、独立性问题 (3) (一)资产与业务 (3) (二)人员兼职 (3) (三)同业竞争 (3) (四)关联交易 (4)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5) (六)资金占用 (5) (七)报告期内独立运营情况:经营能力 (5)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5) (一)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 (5) 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 (5) 2、披露要求: (6) (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 (6) 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 (6) (一)申请受理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 (7) (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7) (三)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 (7)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7) (五)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7) (六)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7) (七)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金公积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 (7) 四、股权清晰问题 (7) (一)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7) (二)资金来源 (7)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 (7) (四)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8) (五)国有股转持 (8) 五、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8) 六、税收问题 (9) 七、红筹架构问题 (10) 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11) (一)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 (11) (二)上市公司曾经直接或间接控股发行人但目前不再控股的 (11) (三)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11) (四)发行人下属公司在代办系统的挂牌 (12) 九、信息披露豁免问题 (12) 十、股份代持问题 (13)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记录(厦门) 一、IPO法律问题(杨文辉) 1、股权结构:清晰、稳定、规范。关于规范:关注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特殊身份)。关注特殊股东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如发行人重要客户为国企,该国企员工及亲属担任发行人的股东。 2、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持续关注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如是否处于刑事调查、处罚期间,如果有问题,即使在审核期间,也可以解聘或改聘。通常会疏忽独董的资格,要做出合规性和独立性的判断,如独董任职的公司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就不适宜。 3、关于整体上市与独立性问题: (1)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商标投入发行人后,关联方继续使用,不合适,商标价值易受损。 (3)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从事相同业务,适用竞业禁止条款规定。 (4)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5)资产完整性问题:主要的土地房产和无形资产不能从大股东租用。 (6)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 (7)对于主要股东,关注其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准则对重要股东的界定是5%以上持股,我们更关注对发行人重要影响的主要股东。

(8)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信息披露方面,要详细披露;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核查内容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的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从常理上讲,一个企业的转让,程序、定价都会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关注原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合理性、真实性。比如卖给原公司的高管、发行人的员工,我们会高度关注。 (9)对历史上的违法违规,关注重要性,并不要求一定要把曾因违法违规受处罚的子公司做出去。 4、董监高的竞业禁止。如果存在利益冲突,要有制度来保障规避。 5、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参照创业板执行。实际控制人要讲诚信,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的,要重点小心,至少报告期内不要受处罚。报告期外的,要结合犯罪情形综合判断。《公司法》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要求对此有参考价值。 6、对于环保问题:信息披露充分,要做独立核查,且持续关注。单有环保部门的的核查文件是不够的。 7、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基本规则:公司法、首发办法、适用意见1号。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依据。因为代持证明很简单,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是发行条件,因此要严格审查。如果采取代持方式处理,要求代持有嘘唏有说服力的真实、客观的证据。 8、关于诉讼与仲裁。 (1)发行人:较大影响 (2)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 (3)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重大影响,刑事诉讼。 如果不好判断重要性,则尽量充分披露,从而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披露跟踪。 9、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般的学术论文的数据不适合引用。要持续跟踪、关注、更新。如果实在没有数据,如实讲。 根据02年的通知,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IPO审核要点汇总(增加科创板保代培训材料等)-2020年11月29日

IPO审核要点汇总2020年11月29日

目录 一、依据 (5) 二、以“信披”为中心的5个清楚 (6) 三、审核关注点 (7)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 (二)股权代持 (8) 1、还原要求 (8) 2、已成事实的违规历史 (8) 3、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处理 (8) 4、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8) (三)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 (8) (四)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 (9) 1.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要求 (9) 2.3种清理模式 (9) (五)锁定期 (10) 1、一般规定 (10) 2、科创板、创业板特殊锁定 (12) 3、减持细则 (12) (六)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 (17) (七)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 (17) (八)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 (18)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 (十)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19) 1、股权类 (19) 2、资产类 (19) (十一)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 (20) (十二)同业竞争——控制 (21) (十三)竞业禁止(董高)——参与 (21) (十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2) 1、关联方的认定 (22) 2、审核尺度 (24) (十五)近3年(科创板和创业板为2年)董高无重大变化 (24) (十六)土地资产 (24) (十七)环境保护问题 (25) (十八)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25 (十九)五险一金(执行社会保障制度) (25) (二十)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信息披露、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 (26) (二十一)涉密 (26) 1、军工秘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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