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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济宁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职业道德,取得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功、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

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建设健康向上的机关和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70%(特殊行业可放宽至60%),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

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第九条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和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十条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第十一条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济宁市青年文明号咨询热线和监督电话(0537-*******)。

第十二条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省、市级团委、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集体成员能够熟悉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掌握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第十三条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掌握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第十四条符合建团条件的集体已建立团组织,且组织

健全,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了再就业。结合自身特点为青年就业创业(如:提供见习岗位)提供了帮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团市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市区团委分管书记组成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市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团市委分管工农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十七条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工农部,主任由团市委工农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八条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联席会议,通过召开年度联席会议,督促落实组委会提出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团市委工农部分别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行业市级青年文明号评审会,评审各行业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条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可发起成立济宁市青年文明号协会,成员由全国、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济宁市青年文明号联席会议的成员出任,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互观、互检、互促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青年文明号分国家、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四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获得下一级别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团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省同行业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的文件要求办理,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三条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事迹突出,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各行业(单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

由申报集体所在的团市委和同级行业部门共同考核、择优推荐,省各行业系统的直属单位由申报集体的主管部门和所属团委共同推荐,经行业系统创建组织和团省委共同研究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创建活动已经启动的行业,组委会办公室根据其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各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年度评选数额,由团组织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评审;对于全市尚未启动而基层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根据各县市区团组织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组委会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的创建工作特别突出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在与行业(系统)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推荐命名工作。

第二十七条每年三、四月份,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当年度各行业、未启动行业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以组委会名义下发申报当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各县市区团委负责未启动行业的申报,行业内申报由各县市区团委联合相应部门和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

包括: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7—2348779)。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将在相关报纸、网站等媒体统一公示市级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对公示中出现问题的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申报资格。

第五章奖励方式

第二十九条团市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组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对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包括未启动行业)进行表彰,并授予牌匾。

第三十条各级青年文明号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要坚持上岗佩带“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字样的绶带或具有明显青年文明号字样的证牌;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是团员的要统一佩戴团徽;要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明确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

第三十一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版。

(二)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

文明号;共青团×××委×××行业;××××年××月。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另加任何文字、标志。

(三)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四)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五)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 ×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三十二条基层单位要按照团市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大张旗鼓宣传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激励措施,有条件的集体可将工资、奖金、职级晋升等方面纳入奖励序列。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实行“青年文明号登记卡”制度。各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须填写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青年文明号登记卡,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团省委分别存档。

第三十四条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已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都要通过市级团委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向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管理制度。每年度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需在牌匾右下角粘贴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印制的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省级青年文明号未粘贴或未及时更换牌匾条码,视为没有通过年度复核,一经发现,即摘下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六条实行青年文明号预申报制度。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由省级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1日前,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申报数量为上年度新命名数量的3倍;申报省、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市级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团县委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

第三十七条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省、市级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省级、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颁发由山东省、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向各行业分管青年文明号工作的领导通报本行业年度青年文明号创

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对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实行关口前移,严把质量关。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新申报(预申报)的国家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委托市级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对各新申报(预申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是否推报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以各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团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市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当年度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四十一条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行业每年度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单位)要按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四十二条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和监督。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定期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济宁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规定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现象的,及时向各市、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成员单位反映,

各市、行业(系统)成员单位针对反映的情况、问题,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反馈给文明号集体,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一个月内报市组委会办公室,涉及到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要上报省组委会办公室。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四十五条年度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到第十五条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称号。

第四十六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销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

(一)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四十七条撤消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可由团市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牌匾并上交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行业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修改,济宁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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