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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办[2001]7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1-03-22

【实施时间】2001-03-22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01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效挂钩方案核定

(一)经济效益基数确定新挂钩企业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或以企业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2001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计提工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列入国家计划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和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上年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经济效益基数。

2、成建制划入或划出人员按上年财务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基数。

3、 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多种经营企业要从挂钩范中分离出去按减少人数及上年人均水平核减经济效益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确定新挂钩企业一般以上年工资总额统计年报数为基础2001年以前已挂钩企业以上年工资清算提取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1、核增企业因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增加工资成建制划入增人增加工资列入国家计划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人增加工资。

2、核减成建制划出减人减少工资和从企业中整体剥离出去组成独立核算单位减人减少工资。

3、企业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发放给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经审核后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挂钩浮动比例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人均税利率人工成本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7之内对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二、工资总额提取和使用

1、对因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低于按省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总额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当年应提取工资总额据此核定下年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按上年实际完成数核定。

2、除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核定工资总额以外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项目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三、继续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1、根据当前加强绩效考核总体要求挂钩经济效益指标要以上缴税金等价值指标为主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企业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比重。

2、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当年减亏幅度较大企业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企业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四、试行新工资决定机制

1、已完成公司制改造股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挂钩企业可试行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办法具体工资管理方案由企业报同级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批准后实施。

2、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企业应积极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企业工资总量或工资水平按照两低于原则由企业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协商确定。

3、已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如脱钩划转重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统一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审批

五、组织工作和清算方法

1、省直企业2000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和2001年度方案审核工作从4月1日开始4月底前结束以系统为单位集中审批请各行业办公室做好所属企业组织工作。

2、从今年起省直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和方案审核工作采用计算机技术由企业将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并输出结果不再接收手工编制《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和《挂钩企业方案报审表》。

3、企业在进行工资清算时需要上报材料包括已录入数据计算机软盘由计算机输出《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表》和《挂钩企业方案报审表》劳动统计年报表和财务决算表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表

4、为了做好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我们编制了《工资管理软件》4月份进行操作培训请各企业做好准备凡未配备计算机企业在4月底前要将相关设备配齐。

5、在进行工资总额清算同时要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专项检查审批2000年度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征缴职工水利建设基金请各企业一并做好准备工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预防腐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高等 学校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意见 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提升到了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的历史高度,更加突出了预防腐败在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中的位置。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是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升华,是对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近几年来,我省高等学校预防腐败工作基础比较扎实,没有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但从全国来看,教育系统特别是高等学校职务犯罪呈现出易发多发的趋势,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有效预防腐败,势必败坏高校的形象,影响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大业。因此,一定要把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作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从对党的教育事业大局负责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预防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2抓紧抓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意见》,把预防腐败放在全省教育工作大局中来考虑,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紧紧抓住高等学校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探索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我省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经过全省高校的共同努力,到2010 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实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明显增强、反腐倡廉氛围更加浓厚、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预防腐败效果更加明显的目标,使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工作原则 1 、全面贯彻中央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坚持方针,构建体系,拓展领域。坚持预防和惩治两手抓、两手硬。坚持把预防腐败纳入惩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坚持从源头上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2 、坚持创新预防腐败工作的方式方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本校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努力使预防腐败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3 、坚持依法治校,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新机制。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预防

冀地公告2014 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 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

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河北新版发票规定

河北地税4月起停用旧版发票新版发票防伪升级https://www.wendangku.net/doc/561165173.html,2011-04-14 23:43 长城网 【字号:大 | 中 | 小】【背景色】 长城网4月14日讯(记者贺宏伟)今天,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等7个行业的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均应使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自2011年4月1日起,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防伪大升级 此次启用的新版发票,右上角有红色温变、荧光油墨印制的“河北地税”字样。该油墨在温度达到35℃以上时(人的手即可),“河北地税”字样会由红色变为无色;温度降到35℃以下时,又由无色变回红色;在荧光灯的照射下,呈现橘红色荧光反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1》采用“安全线”防伪纸印制。发票纸页中埋有特制的“安全线”,为开窗型,发票背面可以清晰看到,在纸张中呈现均匀的渐入效果,此线可从防伪纸中抽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02》采用双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面涂布有2种颜色相互交叉的特殊颜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1(平推单联)》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02(平推单联)》采用“河北地税”黑白水印纸印制。水印呈黑色、白色“河北地税”字样,黑色、白色水印间隔出现,有凹凸的视觉效果,迎光透视,清晰可见。 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6种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背面涂布有蓝色,涂布的颜色“一次性转移,不可涂改”,发票正面经书写或划痕,字迹背面的有色涂层一次性转移脱落显示白色痕迹。 其它发票采用SW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空心SW字样,有凹凸的

河北省教育厅申请书模板

附件2 河北省教育厅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申报书 申报课题名称 首席专家 所在学校(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2014年9月 1

申请人承诺: 本人对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若填报失实或违反规定,申报单位和首席专家将承担全部责任。如获准立项,本人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教育厅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2

填表说明 1、“基本信息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课题名称——与封面同; 主题词——按研究内容设立。一般不超过3个主题词,词与词之间空一格; 涉及学科——一般不超过3个;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要填写详细地址,必须包括街(路)名和门牌号。注意请准确填写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手机和电子邮件; 预期成果——指最终成果形式,可选报1-2项。字数中以中文千字为单位。 2、本表各栏除特别规定外,均可以自行加行、加页。 3、本表所列经费单位,一律为万元。 4、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各表脚注。 3

申报材料之一 目录 《申报书》封面 一、基本信息表…………………………………………………() 二、研究队伍情况………………………………………………() 表 1. 首席专家情况……………………………………………()表 2. 主要成员情况(之一)………………………………………()表 3.课题组其他成员情况………………………………………() 三、所在院、系、所情况…………………………………………() 表 4.申报课题研究的院系或研究机构……………………………() 四、课题论证………………………………………………………() 表 5.研究意义………………………………………………………()表 6.研究现状………………………………………………………()表7.总体框架、研究目标和基本内容……………………………()表8.子课题结构和主要内容………………………………………()表9.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和调研计划……………………………()表10.拟突破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创新之处………………………()表11.研究文献资料、数据准备情况及仪器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五、课题研究时间和研究成果……………………………………() 表12.研究任务分工…………………………………………………()表13.计划完成时间及研究进度……………………………………()表14.研究成果的形式、完成时间及使用去向……………………() 六、申报课题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七、其他有关材料…………………………………………………() 表15.学校担保意见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表 16.有关部门与学校对申报课题进行合作研究和成果推广的意向(选填)……………………………………………………………………() 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月1日和10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04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 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应采用占地面积法,其他开发成本应采用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可以采用层高系数建筑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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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函﹝2003﹞303号 【发文日期】2003-12-30 【实施时间】2003-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我省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河北地税税收征管软件中增加“税种”“地方教育附加”。“税种”代码 为“62”,“税种”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税目代码 为“0101”、“0201”、“0301”,税目名称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例为1%,预算科目代码为“820300”,预算科目名称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分配比例为“100%省级”。 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前欠缴的“高等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省级部分)以0.5%的征收比例,按“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和代码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三、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 四、将会计报表“其它收入合计”栏中的“其它”改为“地方教育附加”。 五、省局对征管软件中的纳税辅导进行统一调整,将纳税辅导中的“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恢复为3%;对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辅导。鉴于各市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标准和缴纳的税种不尽相同,此部分由各市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内容。 六、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部为省级收入,各市局要严格按《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截留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冀教师〔2013〕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3年评选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评选时间 2013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评选推荐名额 2013年河北省特级教师分配评选推荐名额160名。 四、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 谢谢观赏

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甘于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谢谢观赏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石家庄掌握500元)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据实扣除;现金全部并入工薪计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服不属于劳保,不允许扣除)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注:红字非正式文件内容,系石家庄市地税局统一掌握的标准。

河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中等职业学

河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冀教职成函[2009]3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学籍注册备 案工作的通知 (冀教职成函[2009]3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中专部: 今年9月,为保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已对中职新生进行了临时注册。现决定于2009年10月20日开始办理2009年秋季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正式注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生注册备案范围 1、现在由省资助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由设区市、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

2、由设区市、县资助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注册,省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3、由设区市、县资助的“3+2”形式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注册,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办理。 4、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所有正式注册的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库结构按附件一要求)刻光盘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3+2”形式、卫生类、师范类应分别汇总并同时报送一份纸质录取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要求 1、学校自行打印2009年秋季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二),并加盖学校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经审核合格后加盖“河北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备案专用章”,未办理上述学籍备案手续的,其毕业证书不予验印。同时按附件一要求的数据库结构上报与纸质备案登记表一致的电子信息。 2、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新生注册时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新生注册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数)。 3、“3+2”办学模式新生由中等职业学校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新生注册数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数)。 4、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为加强学籍管理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上报学籍数据库备案的同时,一并报送新生的电子图像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电子摄像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0.1(宽×高,毫米),分辨率 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2)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

工商执法试题1

执法资格考试综合部分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 2、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遵循“谁先发现,谁管辖”的原则。() 3、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处罚无效。() 4、对无照经营当事人的财物和经营场所采取扣押、封存的强制措施,只要经过主管局领导批准即可。()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6、《行政处罚法》是一部有关办案方式、方法、步骤、期限的程序法。() 7、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 8、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既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罚,也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罚。() 9、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10、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属国家档案,应当按《档案法》的规定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11、若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层阶的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又不同,在此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层阶高的法律规范。() 1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卷烟、卷笳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使用商标注册。() 13、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14、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请。() 15、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再支付赔偿金。() 16、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 ) 1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 18、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案卷必须分正卷、副卷。() 19、2009年8月某超市被人举报销售假冒食用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查实认定该超市曾于2007年4-7月间销售假冒食用油400公斤,获利1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工商机关对此行为不应当再给予行政处罚。() 20、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21、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2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这几种方式可以选择使用。() 2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一部行政法规。( ) 24、并非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 25、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告知无照经营当事人李某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时,李某无理狡辩,态度恶劣,因此该县工商局应当对李某加重处罚。() 26、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办案机关可以免予罚款。() 27、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停止执行。() 28、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29、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直接交给受处罚的当事人。() 30、其他机关移交的案件,其已取得的证据,接受移交的机关不能直接使用。() 31、我国的法律一般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暂时停止执行。() 33、某省工商局直接审查某市工商局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某市工商局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34、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35、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注明原因的,这份询问笔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6、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7、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38、询问笔录的涂改部分必须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确认,采用其他方式确认的,此询问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39、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4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1、通常情况下,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应当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42、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是局领导审批签字的日期。() 43、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44、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4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6、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参与审查。() 47、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是其违法所得。() 48、在河北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退费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4]5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交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 发布日期:2009-12-25来源:省地税局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规划搬迁五年”的起始时点应以政府规划搬迁之日为准。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5年后完成搬迁的,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进行纳税调减。对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3]7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6-23 【实施时间】2003-06-2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 现将《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尽快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2003年高职院校 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劳社部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培训工程)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3]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的实际问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集中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势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转变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择业观念,为其多渠道就业和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实施范围 我省实施培训工程的重点城市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较重的唐山、石家庄、邯郸等市;重点院校是目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重点高职院校名单另文通知);重点服务对象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且本人自愿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三、任务内容 培训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6月至9月期间,结合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学生就业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就业服务。 (一)培训的种类及形式 1、职业技能培训。高职院校根据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结合毕业生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且市场急需的职业技能培训。要注重强化实际技能操作训练,提高毕业生的动手能力。本项培训尽可能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结合起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扩大消费,改善民生,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商贸流通大发展的重大意义 商贸流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是决定经济运行速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因素,是衡量一个地方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商贸流通发展,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城乡消费,吸纳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流通兴,则百业兴;市场旺,则经济旺。近年来,我省商贸流通持续发展,总体规模逐步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但还存在着流通增加值比重偏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较弱,流通网络和服务功能不健全,新型流通业态发展滞后,对外开放水平不高,发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因此,要站在全省加快发展、加速转型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国家实施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战略、环首都环渤海地区加速崛起、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兴未艾给商贸流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搞活大流通、繁荣大市场、促进大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流通体系为重点,以实施“一圈(环首都经济圈)、一带(沿海经济隆起带)、一区(冀中南经济区)、一批(大园区大项目)”为契机,借力提升工业化、加速城镇化、建设新民居,着眼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促进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加快完善流通网络,做强流通主体,提升流通功能,规范流通秩序,提升流通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努力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服务科学发展、富民强省。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8%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年均增长15%以上;商贸流通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稳定在17%左右;从业人员年均增加20万人;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基本形成布局科学、设施完善、业态丰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民利民的现代流通体系。 (三)主要任务。 1.制定布局合理、定位科学、实施有效的商贸流通规划。2010年底前完成全省“十二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优化商贸流通业区域发展布局,努力构筑环首都、环渤海、冀中和冀南四大商圈,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四大商圈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商业设施,2011年底前修订完成设区市、县(市)商业网点规划,“十二五”期间每个设区市打造3至5个中心商圈,建设5至8个特色商业街区。 2.建立业态多元、方式先进、结构优化的现代流通格局。大力改造提升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流通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小零售向大超市、小批发向大配送、小集市向大市场发展,提高流通业集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连锁企业商品零售额年均增长20%以上,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网络购物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提高到7%以上。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 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 (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 (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 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 2、采取“三自”完税办法的纳税人要按照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税、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即自行将印花税票粘在应税凭证上)、自行划销章或用笔或用笔划销)。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税款。 3、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自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装订成册,按期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5、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填报《“三自”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三)完善汇总缴纳办法 1、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见附件4)。税务机关向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2、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或没有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变更其征收方式。 2、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于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没有应税凭证的进行零申报。 3、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纳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4、纳税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见附件5)。 二、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管理 (一)核定比例征收 1、核定比例征收的范围 (1)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变更印花税征收方式通知书》(见附件8)。 (2)纳税人有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四)款行为的,主动申请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须向县(市)区局、分局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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