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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Dicey:英国的戴西,国内法学派,即民族主义学派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

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劳务合作:指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其范围十分广泛。

先占权主义:即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继承权主义:即国家在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以当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仲裁程序: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诉人、被诉人、证人、代理人、鉴定人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仲裁审理: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理的活动。

冲突规范: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规范即称为冲突规范。

法律规避: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对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司法协助: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法律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

法律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一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

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19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更为复杂,以冲突规范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已无法满足需要,各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了一些含有大量统一实体规范的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国际礼让说:是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于17世纪创立的一种关于适用外因法的理论。该说的落用点方在一国法院有时为什么适用另一国法律。美国的约瑟夫.斯托雷的原则与胡伯的极为相似。国际礼让并不是习惯国际法要求各国把适用外因法视为法律上的义务,

它只意味着一种道义上的责任。

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的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创立,主张冲突法规则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的普遍适用规则。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视为国际私法学的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萨维尼本人也因此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既得权说:由英国的戴西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它的核心内容是,严格地讲,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这一学说后来为美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全面接受。

本地法说:由美国的法学家库克教授创立。该学说包含了以下几点思想: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范,然后作为自己的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能是本地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结果选择说:美国的卡弗斯创立了该学说,他认为,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因此,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就不能视而不顾。

政府利益说:其创始人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教授,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最密切联系说:由美国国际私法教授威利斯.里斯所倡导的,按照这一理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选择性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只能选择其中的

一种。

重叠性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系属公式:由于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

识别:将待决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对其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就适用甲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就适用丙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转致。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即构成了间接反致。

公共秩序保留:指本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适用。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应该适用的法律如果是外国法,那么如何证实该外国法的存在并确定其具体内容就是国际私法所指的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国民待遇: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以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最惠国待遇: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意思自治说:又称为“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客观标志说: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此说与意思自治说相对应被称为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客观论。

特征性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提单体现着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上面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对双方都有拘束力。

侵权行为之债: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婚姻实质要件婚姻形式要件:婚姻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婚姻形式要件指结婚必须具备的形式或必须经过的程序。

领事婚姻: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仪式。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其所处何地,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指将遗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诉讼费用担保: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示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的行为。

领事代理: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我国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历来支持绝对豁免原则。我国理论界多认为,一个国家及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即使在当今国家大量参加经济和民事活动的情况下,也不应加以否认。

绝对豁免:原则指不论一国国家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限制豁免:又称相对豁免,有限豁免,与绝对豁免相对而言。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交由被请求国,由被请求国交付或通知受送达人。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依据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评断和裁决。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局面协议。国际私法重点提示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份。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涉外民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1、冲突法调整。

2、实体法调整。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内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

5、关于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问题。

五、法则区别说。

人们普遍认为真正使之成为“法则区别说”的应该首推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他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一国法律有无域外效力有赖于该具有人法还是物法性质,如果属于前者,则适用于本国所国所有居民而不论其在何处,因此具有域外效力;如果属于后者,则只适用于本国内

的一切物而不论其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所有。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六、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于17世纪创立的一种关于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约瑟夫.斯托雷因在国际私法理论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而被誉为英美现代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七、法律关系本座说。

创立一六崭新的理论学派的应推德国另一位著名法学家费里克—卡尔.冯.萨维尼,在他看来,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的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萨氏还确定所谓本座设定了一些他认为具有普遍意义和标准。

八、既得权说。

戴西在国际私法上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该说的核心内容就是,严格地讲,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九、本地法说。

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库克教授。他运用科学的经验主义的方法论创立了一个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这就是我们所称的“本地法说”。

十、结果选择说。

戴维.卡弗斯是结果选择说代表人物之一.

十一、政府利益分析说。

创始人便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教授。

十二、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最密切联系说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私法教授威利斯.里斯所倡导

的关于法律选择问题的一种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十三、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法律规范即称为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则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

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

3、选择型冲突规范:①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②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重叠冲突规范。

十四、系属公式。

1、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

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2、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例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遗嘱作成地法等。

4、法院地法,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5、旗国法,主要解决在船舶或飞行器上发一的纠纷。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

7、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在合同领域用比较多。

十五、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十六、识别的概念。

指将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以把它划归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对其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

识别在国际私法中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解决,是由德国的康恩和法国的巴丹在19世纪末先后提出来的。

十七、反致的、转致、间接反致的概念。

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就适用甲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就适用丙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转致。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去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系列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即构成间接反致。

十八、公共秩序保留概念。

指本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认为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适用。

十九、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1、从这些规定看出,我国在司法协助的提供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也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此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得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的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而不是仅指外国法的内容。

3、另外,我国不但在外国法的适用方面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且国际惯例的适用也采用这一制度。这种规定在各国立法中少见,可以说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一个特色。

4、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的外国法以后,就以我国的相应法律取而代之。

二十、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概念:指当事人为逃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结点有关的具体事实,以便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而创造了条件以后,他与该冲突规范的所属国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有些拗口,但应注重理解。) 2、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再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5、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注意“构成国际惯例的两个条件”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其它题型考查。第一客观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主观条件是国家允许和当事人选择适用。) 6、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7、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8、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七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9、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0、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11、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2、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13、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4、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5、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法律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9、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0、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11、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2、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1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6、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17、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18、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 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19、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2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一、名词解释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 素。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编

一、名词解释题 1、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律。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基于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申请,依法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就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在国际法私法上,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对某一民商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商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商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又叫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习惯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原则,大多数国家采用它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5、直接适用的法: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法学声 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他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他抓住法律的域外效力和域内效力这一关键,提出了各城邦国家交往中的两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非本城邦居民;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则是否可以适用于该城邦国家领域之外。 8、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继承和发扬 了意大得法则区别说,主张限制封建属地主义,削减宗教法庭权力,加强中央权力,统一全国法律。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指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因为在他看来,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这就是被后人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9、胡伯(Ulricus Huber):百度: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 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其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书中: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其著有《论 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了可以概括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基本内容的三项原则:(1)一国法律仅在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具有绝对的效力;:(2)在一统治者领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常住还是暂住,都视为其国民,并受其约束;:(3)但根据礼让,各统治者承认,已在其本国内实施的法律应该到处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该统治者的国民。 10、斯托里(Joseph Story):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 官,是英美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法律冲突论》,该书被誉为19世纪以来最杰出的冲突法著作,对英美国际私法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些美国学者甚至尊称其为“冲突法之父”。 他在利弗莫尔的基础上,根据胡伯三原则,创立了自己的礼让说,提出了国际私法三原则。他认为,一国适用外国法完全是基于礼让而非义务,即适用外国法是一种互利的要求,一国适用了外国法并公平对待了外国公民,目的是希望本国法律在外国得到公正的适用以及本国公民在外国享受平等待遇。 11、萨维尼(Savigny):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最著名的私法学家,柏林大学法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其代表作是《现代罗马法体系》,他在书中第八卷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理论。 12、孟西尼(Mancini):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家和国际私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经给予或者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4.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5.无差别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 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6.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7.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8.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9.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doctrine):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在 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则派生出国家豁免权。 10.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 的权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综合版作者

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 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169328.html,/blog/248508611/731866686 龚平同学梁敏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169328.html,/blog/335634451/890377077 吴頔敏同学名解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169328.html,/blog/264937823/797558245 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169328.html,/blog/248354872/795366976 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https://www.wendangku.net/doc/5f1169328.html,/blog/285581451/8908244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名词解释, 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决定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连接点:是系属(准据法)的一部分,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根据,或称“连结因素”。 识别(定性,characterization, class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le question),首先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反致(renvoi),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做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 简答 冲突规范特点: 1、与实体法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 2、与程序法规范不同,它是法律选择规范。指导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3、独特的结构:(范围+系属),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 冲突规范类型: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亦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间接调整:亦称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直接调整:又称为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研究范围。运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承担何种民事义务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动中享有什么样的民事待遇。 国际私法渊源: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学科,是以国际私法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它的任务在于研究国际私法的理论,以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指导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Savigny:德国的萨维尼,是国际法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属人法: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错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内国冲突法的不当适用所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所发生的错误。 区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

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13.诉讼程序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14.强制执行豁免: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本国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15.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国内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 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 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 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 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 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 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 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 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 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 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 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 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 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 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 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 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 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 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 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 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 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 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 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 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 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 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 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 应适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 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 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 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 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 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 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 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 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 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 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 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 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 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 《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 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 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 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 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 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 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 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 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国际私法 (1)

一、名词解释(国际私法) 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 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着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3、既得权说: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戴西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5、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他认为: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7、政府利益说: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8、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9、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1、系属: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0、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4、外国法的查明: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37、最惠国待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8、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9、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0、涉外代理: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 41、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2、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3、FOB: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4、CIF: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45、CFR: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46、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7、提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概念、结构组成、作用) 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或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的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结构组成: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渊源:(1)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判例国家的判例;(2)国外渊源:专门的或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作用:P22 2.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3.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4.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5.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6.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7.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抓住了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将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8.国际礼让说: 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本国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该允许其在内国继续适用,只要这样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利和利益。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国际礼让说将法律冲突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胡伯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属地法的“礼让说”与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家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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