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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编    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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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与商法

一、商的概念

1、商的含义

一般常识的商:一般常识的商,就是买卖。

经济学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

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

取利润之行为。

商法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行

为或与商品的流通有关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即凡是在商品生产者与

消费者之间起媒介行为及有关的行为的都属于“商”的范围。

2、商的种类

(1)固有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

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活动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一种商”

(2)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

“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学说中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3)第三种商

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

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

印刷、摄影营业。

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

(4)第四种商

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服务、饭店酒楼、戏院舞厅、娱乐营业、信

询等。

此种商事营业活动与固有商的联系已经非常间接,学者称为“第四种商”。

3、我国商的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

第2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

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二)工业; (三)地质普查和勘

探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业; (六)邮电通讯业; (七)商业;

(八)公共饮食业; (九)物资供销业; (十)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第3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

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按照第二务所列行业或者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一)公用事业; (二)卫生事业; (三)体育事业; (四)社会福利事业; (五)教

育事业; (六)文化艺术事业; (七)广播电视事业; (八)科技研究事业; (九)

技术服务事业;

二、商法的概念

(1)客观意义上的商法

指商法以商行为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调整的是各种商行为,商法实际上是商

行为法。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所采取。

第1条规定:任何人均有在法国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

第2条对商事活动的范围作出界定,明确列举了各种类型的商行为。

这些规定表明,商法是商行为法。

(2)主观意义上的商法

指商法以商人为中心来构造商法典,认为商法并非是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而是调整商人

地位的法律,商法实际上是商人法。

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主观意义上的商法的典型代表

(3)折中意义上的商法

在现代社会,纯粹意义上的客观主义商法和纯粹意义上的主观主义商法是不存在的,商法实际上既要对商人的地位作出规范和调整,也对商行为的种类和效力作出调整。这就是所谓的折中主义的商法。

(法国商法典修改时采用此形式,日本、比利时、意大利)

三、商法的特征

1、商法的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包括两类:伦理性条款(准则性)和技术性条款。

伦理性法来源于习惯之模式;

技术性法乃基于经济上的实用。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2、商法的营利性

商法上,设立商主体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事主体从事商行为,其目的也是营利,这已经成为各国商法所普遍确认。

商法与民法有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却有不同

商法之规定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

民法之规定,则偏重于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3、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是国内法,但具有国际性。

客观情况的出现,要求商法的规定具有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

(1)商法许多规定都是技术性规范,既不象刑法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象民法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因而易于统一。

(2)商法的内容,如关于商号、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方面的规定,都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是商人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影响着各国的商事立法。

商法的技术性和同源性,使其在国际统一性运动中很有建树。

4、商法的协调性

调整商行为的法律称为行为法,系规定特定人之间的商事行为,其利害关系人仅及于当事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故商法不得不采取自由主义,多做任意性规定。

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的法律称为组织法,系规定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其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的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影响及于社会公众,故商法不得不采取严格主义,多做强行性规定。

商法上的自由主义和严格主义并存,学者们称之为商法的二元性,即商法的协调性。

自由主义系基于简便、快捷之要求,而严格主义出于安全、确实之需要。二者协调存在,共同实现商法之目的。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属方式严格的法律”之名言,充分说明了商法的协调性。

5、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的兼容性首先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公法的性质。

其次,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和强制法的性质。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原则主要包括

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

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

其功能和目的是为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统一,以及保障商事交易公平、迅捷、效率和安全的基本条件。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即法律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进行设立登记。

(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

(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

(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原则

(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近现代商法逐渐改变了以往的自由放任主义,而采取积极的干预主义,从而使作为私法的商法已有一定的公法化趋势。这一趋势突出表现在商行为法律控制的强制主义和严格主义上。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的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责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即使与事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也需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

如公司登记的效力;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普遍连带责任

广泛的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只有交易迅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过多次的反复交易而实现营利之目的。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五、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1、古代的商法

指中世纪以前的商法。

古代法是一种诸法合一的结构,没有也不可能有商法名称的法律。但从规范的性质考察,仍存在某些调整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

特征:

(1)诸法合一,民商不分

(2)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典型性

(3)以家庭为本位

(4)商品交换的全部目的是为了家庭得以生存和繁衍

2、中世纪的商法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商人已经成为众多独立阶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他们需要对其利益给以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自由。

商人----商人阶层---商会----自治规约----商人习惯法

特征:

(1)地域性的,非成文性的

(2)商人习惯法适用的主体仅限于商人,而且是本行会内部的商人,即奉行主观主义原则(3)商人习惯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4)具有国际性,且始终保持统一

3、近代商法

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商人团体消亡,寺院法被废除,商人习惯法具备了向国家成文法过渡的条件。

4、现代商法

(1)法国商事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通过颁行,包括通则、海商、商事裁判

破产编直到1838年才通过。

意义:

第一,是近现代商法典的始祖,标志着现代商法的形成。

第二,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河。在该法典的影响下,后来许多国家制定了商法典。

第三,改商人法为商事行为法,确立了客观主义原则。

缺陷:

第一,体系不甚合理,既有私法的规定,也有公法的规定,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

第二,规定的内容单薄,甚至简陋。后频繁地加以修改。

(2)德国商法典

1848年和1861年先后制定了《普通票据条例》及《普通商法典》(旧商法典),该法典包括总则、商人、公司、隐名合伙及共算商事合伙、商事行为、海商5编;未将票据、破产及商事诉讼列入其中。

1900年经过多次修改,新的《德国商法典》生效。包括四编:商人、商事公司与隐名合伙、商事行为、海商。票据法、保险法及破产法以单行法形式独立于商法典之外。

德国商法采取商人法主义,即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形成了与法国商法典不同的立法例。

另外德国商法典体现了较好的立法技术。

(3)日本商法

体例基本上仿效法国,但内容仿效德国。1899年通过,分为总则、公司、商事行为、票据和海商5编。经过修改,现行的商法典分为总则、公司、商事行为和海商。票据法和破产法后单行立法。

(4)英国商法

英国的商事制定法,突出体现在公司、合伙、破产、票据及保险等方面

其中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几百年来海上保险的立法、惯例、案例、解释等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一部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各国海上及陆上保险立法具有重大深远影响。

尽管商法存在大量制定法,但商法第一渊源,仍是判例法。

但不同的是,公司法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仅在法院解释有关成文法时才具有重要意义。其票据法也主要以成文法形式,判例法多为解释性适用规则。

(5)美国商法

《统一商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它不是美国国会制定的,而只是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样板法。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立法权。

《统一商法典》除路易斯安娜州外,其他各州均已通过本州立法采用这部统一商法典。

该法典主要包括总则、买卖、票据、银行存款和受款、投资证券、信用证、大宗转让、货栈收据、担保交易等,不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等。

海商、破产立法---属于联邦立法

公司、票据、保险立法---属于州立法

5、现代商法的发展

(1)动态化的趋势

(2)两大法系的相互渗透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

六、我国的商事立法

1、旧中国的商事立法

我国商事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08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商律》,体例上仿效日本,内容上仿效德国

1914年民国政府颁布实施《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1917年采取民商合一制,将商法中的总则部分编入民法典债篇中。其他部分,以单行法规颁行。

1919年颁布《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1937年颁布《商业登记法》。

形成了旧中国民商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体例

2、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现行法中存在大量规制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制度。

(1)大量的企业法规和工商登记法规实际上概括了大陆法系商法中关于商事主体、商业名称、商业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2)大量的经济法规和商业法规实际上概括了传统商法中关于商事行为的特别法规规则(3)大量的工商法规和行政法规实际上概括了商业税收、商业帐簿、商业结算的规则和制度

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后,颁布了一批商事单行法。

1992年《海商法》,

1993年《公司法》,2005年修订

1995年《票据法》、《保险法》(2002年修订)

1997年《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

1998年《证券法》,2005年修订

1999年《合同法》

1985年,破产法,2006年制定《破产法》

七、商法的渊源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中,没有独立的商法典,有关商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及主要的活动规则均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所以,《民法通则》是商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通常认为商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从事商业经营,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商行为并以此为习惯职业的人。

商人,指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且作为经常性职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

商事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商事主体必须的条件:

(1)必须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存在之前提,即商主体法定。

(2)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经营活动为存在的基础。

必须实施商行为;

必须以实施商行为为经常职业;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商事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可以分为

商法人商合伙商自然人

2、根据商事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可以将商事主体分为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商人是以商行为为标准还是以着眼于采取企业设备及企业形态为标准:

商事主体分为

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的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商行为的商人。

拟制商人:指虽不以商行为为职业,但商法视其为商人。

日本:依店铺或其他类似店铺设备从事贩卖物品为职业的人,或经营矿业的人,虽然不是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也视为商人。

4、依据商事主体的规模为标准

商事主体分为大商人小商人

小商人:(不完全商人)指资本金在法定额以下的商人。

大商人:完全商人

三、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许多国家对商个人的商事能力作出了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有:

具有特殊身份而不得从事商事活动的人

违法犯罪而被剥夺从商自由的自然人

我国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

必须经法定的登记程序

商个人的商事能力从经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

2、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

四、商事主体的商号

1、商号的概念

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案例:

蚌埠市第七建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市中集物资总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盖章是蚌埠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京分公司

在南京建工局和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名称是蚌埠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京工程处因名称不符,无法证明自己是权利方,造成无法诉讼

2、商号的选定

(1)商号自由主义

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事经营的种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英国、日本等采用该原则

(2)商号真实主义

即法律对商号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即商号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不可以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或产生迷惑,否则,法律将禁止使用。

德国、法国、瑞士等

3、我国商号制度

(1)奉行商号真实主义原则(2)商号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4、商号权

(1)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专有权有排斥他人使用同一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2)商号权的取得

(3)商号权的特征

第一,区域性限制

商号登记的效力受一定区域范围内使用之限制。

第二,具有公开性

商号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

第三,具有可转让性

商号权作为一种依附于商主体而存在的权利,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与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同时转让。

商号权既可以随商事经营活动一起转让,也可以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即分离于商事经营活动而单独转让。

(4)商号权的保护

合法使用的商号必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各国法律关于商号保护的基本原则。

商号保护的法律渊源,在商法典之外,主要涉及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五、商事主体的登记

1、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

(4)商事登记的结果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商事主体登记的主管机关

3、商事主体登记的程序

4、商事登记的事项

5、商业登记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登记与公示是密切相连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

考察各国司法实践,登记和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颇为复杂。

大陆法系商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经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

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可以用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

该原则的规定直接导致两个后果:

未经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所导致的后果不能有利于负有登记义务的未登记事项参与人;

未登记事项在法律适用上必须有利于第三人。

(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之保护。

如果登记事项已经登记并已经公布,该事项则对第三人生效。但是,在登记事项公布之后一定时间以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无责任必须知道该事项,那么,该事项对其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对于这种不产生效力的有效期限,在时间上各国法律有有严格限定,德国规定15天。(3)不属实的登记效力。

已经登记事项在公布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保护。

如果登记事项公布有误,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根据已经公布之事实为法律行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公布事实有误。

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加大了登记义务人的责任。

第三章商行为

一、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按照法国商法典的规定:商行为可以是任何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行为

按照德国、意大利等的商法:商行为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营利性行为

商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商行为的简便性(1)交易自由化(2)证券定型化和权利流通化

第二,商行为的敏捷性(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

第三,商行为的安全性

(1)公示主义(2)外观主义(3)责任加重主义

二、商行为的种类

1、根据商行为的性质分类

商事交易行为商事营业行为票据行为海商行为

2、根据商行为的商业范围分类

绝对商行为营业商行为附属商行为

3、根据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分类

基本商行为辅助商行为

4、依其行为的当事人为标准分类

一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

5、依据法律对其是否有特别规定分类

一般商行为特别商行为

第四章商业帐簿

一、商事账簿简史

*不存在商业账簿

*为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设臵的商业账簿

*作为强制义务的商业账簿

二、商事账簿的概念

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制作的用以说明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商业簿册。注意区别:实质意义上的商业帐簿与形式意义上的商业帐簿

三、商事账簿的价值与功能

1、对商事主体自身的价值

2、对其他商事主体及投资者的价值

3、对国家管理机关的价值

4、诉讼价值

四、关于商事账簿的不同立法例

1、干涉主义

2、放任主义

3、折中主义

五、商事账簿的基本类型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序时、分类、备查)

3、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商事账簿的编制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相关性与及时性原则

3、可比性原则

4、明晰化原则

5、配比原则

6、谨慎原则

7、实际成本原则

8、全面性原则与重要原则思考题:

1、简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商法与经济法、民法有哪些区别?

3、商事主体有哪些种类?

4、什么是商行为?其分类如何?

5、商业登记的效力如何?

6、商号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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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商法总论复习题

商法总论练习题(2014) 商法概述 1、(多选)商法具有哪些特征?() A、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B 、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C、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D 、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2、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的内容?()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B 、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C、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D 、公示主义原则 3、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内容?() A、强制主义 B 、外观主义 C、严格责任主义 D 、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内容?() A、交易定型化规则 B 、权利的证券化 C、行为的要式性 D 、行为效力扩张主义 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的内容?() A、平等交易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情事变更原则 D 、有限责任原则 6、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分立体制?() A、日本 B 、瑞士 C 、泰国 D 、前苏联 7、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制?() A、泰国 B 、法国 C 、德国 D 、日本 8、下面有关商法的叙述,错误的是() A、商法是倡导营利的发展法 B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C、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D、商法是最具开放性质的国际法 9 、(多选)从涉及商法制度体系的解构和整合,可将商法分为() A、形式商法 B 、实质商法 C 、商人人格法 D 、商人行为法 10 、(多选)商法的对象包括哪些?() A、商人的活动规律 B 、商人人格创制关系 C、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D 、商事经济关系 答案:1、ABCD 2、D 3 、D 4 、D 5 、D 6 、A 7 、A 8 、D 9 、CD 10 、BC 商事主体 1、下面有关商事主体的叙述,错误的是() A、权利能力是商事主体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为非必备要件 B、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C、商事主体资格须依法取得,一般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履行商业登记手续。 D、商事主体类型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如有些国家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 2 、下面哪一个商事主体,不是依照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重点

商法总论复习 6个名词,6个简答,3个论述 一、名词解释 1商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法规则并强调商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的体系 2商行为法立法体系 强调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的体系 3折衷立法体系 强调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共同做为商法体系的基础并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商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的体系 4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30) 5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30) 6注册商人:需要商业登记及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7任意商人:不需要商业登记及没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 8商事能力: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9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主体,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进行,都必然认定为商行为。 10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以及仅基于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1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12资产负债表: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报表。 13商业账簿:指的是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14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累计而成的良好信誉。 15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 16商事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及其书面申请,对其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17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18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9票据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0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 第一章 一、商法 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1)私人财产关系 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 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 (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 狭义:国内-商事私法 实质意义:一切 形式意义商法典 2)商法体系结构 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 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 3)商法渊源:a.制定法、 b. 判例法、 c. 司法解释、 d.自治性规则、 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2、特征 1)、私法性与公法性 2)、国内性与国际性 3)、实体性与程序性 4)、冲突性与协调性 5)、伦理性与技术性 6)、稳定性与进步性 二、商法交易原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 a.合同自由 b.企业自治 c.市场自律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 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 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 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 前 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 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 b.时效短期化 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 b.公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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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 一、商的概念 (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 1、固有商(第一种商,绝对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 (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 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市场经济国家】 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 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 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 (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 (二)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三)规范的技术性 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四)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 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生活,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五)含有公法化因素 商私法中亦有公法因素,如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的规定等。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六)规范的可借鉴性 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与渊源 一、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的立法模式: 1、民商分立模式(1)商行为法(2)商人法; 2、民商合一模式;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与商法 第一节商与商法的界定 一、商的界定 1、语汇学意义上的商 商在古代,最早是一个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商引入经济生活后,最初与贸易联系在一起,所以就有“商量、商度”等词汇。《汉书》:“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韦氏新国际辞典》:“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商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货物的交换”。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通常指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 3、法学意义上的商 法学意义上的商实质上是在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事实践活动的法律概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随之扩大,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信息业等大量出现。因此,法学意义上的商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经营行为的总称”。具体分为四大类:第一,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行为。第二,辅助商:指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如仓储、保管、运送、居间、代办等。第三种商:指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加工承揽、资金融通等。第四种商:指与固有商有某种联系,或与固有商没有联系而与第二、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商事活动。如广告、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 4、文化意义上的商

如通常所谈的晋商、徽商、浙商、华商、潮汕商人、阿拉伯商人、以色列商人等。 二、商法的界定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活动,调整由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前者指《商法典》,目前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后者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的各种法规。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国内商法又包括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商事公法散见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中,如关于公司企业资本、财务、税费等的规定。狭义的商法专指国内商事私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还进一步分为商事普通法、商事特别法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普通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一般规则的总称,通常包括商法原则、商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等;商事特别法又称商事部门法,是调整某一范围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事习惯法是指在商事实践中自发形成并经国家认可的,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业规则性。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北京规则等。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特征的含义:与邻近的部门法相比,商法的特别征兆、不同之处。 2、商法特征的具体分析:以民法为对比 (1)商法规范对象的营利性。虽然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但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如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名誉、荣誉,婚姻、收养、继承等。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 5)具有发展性 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 2 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 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 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 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 3)功能不同 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 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 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 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 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 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权的特征: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区分性,排他性,唯一性,标准性 6 商事账簿: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权益,以及社会交易秩序,立法主体要求,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由一人拥有、控制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企业。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或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商法总论练习题(2013)

商法总论练习题(2013) 商法概述 1、(多选)商法具有哪些特征?() A、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B、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C、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 D、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 2、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的内容?()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B、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 C、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D、公示主义原则 3、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内容?() A、强制主义 B、外观主义 C、严格责任主义 D、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内容?() A、交易定型化规则 B、权利的证券化 C、行为的要式性 D、行为效力扩张主义 5、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的内容?() A、平等交易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情事变更原则 D、有限责任原则 6、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分立体制?() A、日本 B、瑞士 C、泰国 D、前苏联 7、下面哪一个国家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制?() A、泰国 B、法国 C、德国 D、日本 8、下面有关商法的叙述,错误的是() A、商法是倡导营利的发展法 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C、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 D、商法是最具开放性质的国际法 9、(多选)从涉及商法制度体系的解构和整合,可将商法分为() A、形式商法 B、实质商法 C、商人人格法 D、商人行为法 10、(多选)商法的对象包括哪些?() A、商人的活动规律 B、商人人格创制关系 C、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D、商事经济关系 答案:1、ABCD 2、D 3、D 4、D 5、D 6、A 7、A 8、D 9、CD 10、BC 商事主体 1、下面有关商事主体的叙述,错误的是() A、权利能力是商事主体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为非必备要件 B、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C、商事主体资格须依法取得,一般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可,履行商业登记手续。 D、商事主体类型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设立,如有些国家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 2、下面哪一个商事主体,不是依照商事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 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商业登记 第四章商业名称 第五章商业账簿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 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 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 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法复习资料最终

商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10个3分/个(30分) 简答:5个7分/个(35分) 论述:1个15分(尽量多写)(15分) 案例分析:2个10分/个(做出明确的判断)(20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 名词 1.商法渊源: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我国商法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2.商法体系: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内部各项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有机整体。商法体系是商事立法成果的体现,是一国商事立法从法律理论到立法实践的过程。我国商法体系:商法总则、公司证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等3.商法主体 我国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商主体概念。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主体进行了概括,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1、法定主体说 商主体是由商法确定的依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营业主体。 2、商行为主体说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3、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说 从主观主义角度来分析商人的本质特征。认为“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商行为 商行为亦称商事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5.商号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其特征为: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商号为营业上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主体表彰其营业的名称。 简答题 1.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 二、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三、效益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区别: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适用主体不同 规范性质不同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 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 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2. 分类 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④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⑤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 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商法重点词汇

arbitration /.ɑ:bi'trei?n/ n. 仲裁 precedent /pri'si:d?nt/ n. 先例,惯例 publicist /'p?blisist/ n. 国际法学家 jurisdiction /.d?u?ris'dik??n/ n. 司法权, 审判权, 管辖权, 控制权prosecution /.pr?si'kju:??n/ n. 诉讼, 起诉 Inchoate /'ink?ueit/ adj. 不完整的,刚开始的,早期的,不成熟的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违背契约 constitutive /'k?nst?.tju:tiv/ adj. 宪法的,章程的;构成的 ipso facto n. <拉>根据事实[行为]本身,因此 jurisprudence /d?u?ris'pru:d?ns/ n. 法律学,法学 sovereign immunity 主权豁免 estrada doctrine [法] 艾斯特拉主义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领土主权 servitude /'s?:vitju:d/ n. 苦役,奴役 estoppel /is't?pl/ n. 禁止翻供 indemnity /in'demniti/ n. 赔偿, 补偿,保证(赔偿,免罚);补偿金, 赔偿物status quo /steit?s'kw?u/ n. 现状 clean slate n. 清白历史 municipal /mju:'nisip?l/ adj. 市的,市政的;地方政府的 ratification /.r?tifi'kei??n/ n. 批准,认可 signatory /'sign?t?:ri/ n. 签署者,签约国 supremacy /sju'prem?si/ n. 至高,主权,最高权力或地位 the 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欧洲初审法院 motion /'m?u??n/ n. 提议,动议 suffrage /'s?frid?/ n. 投票,选举权,参政权 foreign reserve 外汇储备 value-added tax n. (商品)增值税 customs union n. 关税联盟 Common External Tariffs共同对外关税 free trade area 自由贸易区

商法总论22418

商法总论 一的概念及其分类 商乃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商的分类; 第一,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证券交易等,学说将其称为‘第一种商’。 第二,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交易活动。将其称为;‘第二种商’。 第三,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活动。称其为第三种商。 第四,辅助商或第三种商人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为接近,称其为第四种商。 二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的商事关系。 2,民法和商法都是规定财产归属和财产转移的法律 区别;1,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中包括的人生关系不具有营利性,其对商法不发生效力。 2,某些制度只能适用于商事关系。 3,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普遍适用,而民事关系中,有些关系不能使用。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联系;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2,两者的性质有共同之处,都具有公法和私法结合的性质。 区别;1,商法和经济法所追求的利益各异。商法追求的是商事主体的个体利益,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2,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因国家适度干预商事主体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3,商法和经济法的调节机制不同。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确认的是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3)商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系;商法和劳动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区别;1,对受雇人的规定范围不同。商法规定的是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力,而劳动法规定的是受雇人和雇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域不同。商法在企业维持上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而劳动法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企业辅助者的利益。 三商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原因;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政治原因;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的结果。 四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动态化的趋势。表现;首先表现在现在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其次是各国

商法重点

第一章商法总论 1.基本原则 2.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3.包括范围 4.标志民商分立的法典 5.性质——私法,权利法 6.形式主义商法,准则主义商法的概念 7.特征 第二章商主体 1.商主体基本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错)——并要营业 第三章商行为的特征 第四章商事登记 1.主管机关——工商管理局 2.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合法执照,公告) 3.商事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不是商事人) 第六章商业账簿 1.我国商业账簿的立法模式——单独立法 2.分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补充: 1.公司设立必须具有的条件: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 2.试论公司法人,股人制度 3.公司法人的定义含义 4.公司法人特征,适用要件,场合,后果 5.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后果 6.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 7.书面,权限,表决 8.事项 第七章票据法 1.我国票据的类型 2.票据的无因性 3.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 1.法律特征 2.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公司与合伙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案例) 4.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法:a.法律地位(一人有法人资格,独资无法人资格) b.责任(一人有限,独资无限) c.财产性质(一人是独立财产权) d.公司机关完善程度(一人有章程,独资无章程) 第九章公司法

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3.公司法性质 4.公司法渊源 5.一公司信用为基础划分公司——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母子公司,分公司与公司相比有什么特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公司与商人,国有独资公司于一般国企的区别 6.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7.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异同 8.公司设立协议(生效时间)与合同章程比较 9.《公司法》25,82条 10.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 11.法律上的限制,转投资,担保等 1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3.(*)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论述题(资本不确定,资本保持,资本不变) ----定义,意义,在我国公司法的表现 14.我国主要的资本形成制度(资本法定,授权资本,折中)。资本变更制度中,对于授权人的保护问题 15.股权——自益权,共益权 16.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异同 17.公司治理模式——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各自职权。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其义务。 18.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无效,表决可撤销的不足(法条) 19.公司合并分立——派生,分立,新设分立的定义,合并分立的程序及其对传权人的保护 20.公司财务制度——会计报告包括哪些(**)公积金种类,用途,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2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人格,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注销,撤销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未经清算不得转移出中国。 Ps:1.下列哪一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中国工商银行B重庆某公司C重庆市投资公司D 汽车公司重庆研发中心选(D) 2.社会公共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 3.我国股票票据不能折价。 4.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与发行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二者的程序不同 5.公司成立的日期——注册之日起 6.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股东利益诉讼 我国对股份公司,内部股份公司的限制转让(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行后也不得转让)**考点:折股份25% 7.股东有权查阅文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下列哪些内容不具有法定效力? a.小股东不得参阅公司账簿 b.董事会会议表决按照份额计算,不实行一人一票 c.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d.本公司监事只能在股东中产生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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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 7。商法人 9、商号 10、公示原则 11、1807年法国商法典 12。美国统一商法典 12、商行为 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8、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 4、商事合伙 5、有限合伙 6、隐名合伙 7。公司法 8。公司 9。一人公司 10.国有独资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 13。两合公司 14。人合公司 15。资合公司 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 18、法定资本制 19、许可资本制 20、授权资本制 21。注册资本 22。发起设立 23。募集设立 24、股份 25。股票 26。股份转让 27。股份回购 28。股份收购 29。股东 30。公司债券 31。公司债 32。公司分立 33。公司合并 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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