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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2016年修订)

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近年我区实际情况和物价因素,特对新会区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修订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地上附着物补偿要做到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漏不重,对超出正常种养规格、数量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不合理部分不予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补偿是对因土地被征收带来的地上物经济损失的弥补,而非价值交换。

(三)参照或协调原则。当征地补偿工作出现指导标准中未列出的补偿项目时,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以参照执行;没有相近或类似的项目(品种)可协商补偿。

(四)动态调整原则。指导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整的,满3年后也应重新公布。

二、抢种抢建等行为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新增的鱼塘放养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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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补偿指导标准

(一)土地补偿参照广东省指导标准。

会城地区(含经济开发区、圭峰区):养殖水面、耕地、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2.12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82万元/亩。

双水、司前镇: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23万元/亩,耕地补偿指导标准为5.04万元/亩,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3.88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91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55万元/亩。

其他镇(区):养殖水面土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84万元/亩,耕地补偿指导标准为4.66万元/亩,园地补偿指导标准为3.59万元/亩,林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68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指导标准为1.44万元/亩。

征地过程中如出现其他需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情况,由征地单位另外制定具体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安置补助费提高部分最高不能超过以上土地补偿指导标准的20%)。

(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土地现状进行评估,— 2 —

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补偿。

对征收有合法用地来源的集有建设用地,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协商补偿。对征收已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以上征收国有建设用地计算方法与村集体协商补偿,土地补偿款属村集体;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由村集体按土地使用权人剩余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给予合理补偿,并终止《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地上附着物补偿属土地使用权人。

(三)宅基地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宅基地可采用货币补偿或宅基地置换补偿方式。采用货币补偿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使用权补偿事宜,村集体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使用权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采用宅基地置换补偿的,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按市、区、镇的村庄规划标准,选址规划新的宅基地与使用权人进行等额置换。

具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征地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使用后应当恢复原貌。

(五)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补偿面积,按实际用地面积加4%边角地面积由镇(街、区)包干统筹处理。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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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为综合单价,涵盖青苗补偿、土地开发改造(如挖塘等)等费用补偿,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临时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工具等的补偿(包括各种给排水电通讯管线等)。

(一)稻田。每亩补偿2500元。

(二)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2500元;果蔗(含食用黑蔗、黄皮蔗、白皮蔗)每亩补偿8100元。

(三)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5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800元。

(四)山林地。

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所有。

1.桉树商品林。

桉树商品林补偿包括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和经营损失性补偿。

(1)剩余经营期伐根补偿。

剩余经营期按每年每亩200元标准累计(剩余经营期最高补偿到15年,剩余经营期超过15年的按15年计)。

(2)经营损失性补偿。

2年以下(含2年)补偿2500元/亩

林龄2—3年(含3年)补偿2800元/亩

林龄3—4年(含4年)补偿2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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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龄4—5年(含5年)补偿1500元/亩

林龄5年以上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其它商品林。

(1)速生相思。

5年以下(含5年)补偿2500元/亩

5—10年(含10年)补偿3000元/亩

10年以上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松、杉类。

5年以下(含5年)补偿2500元/亩

5—10年(含10年)补偿3000元/亩10—15年(含15年)补偿2500元/亩

15年以上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3)其他树种补偿3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3.生态林。

(1)乔木补偿35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94株计。

(2)灌木林补偿2500元/亩。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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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零散青苗。

(1)象草:20元/平方米;

(2)葡堤榕:直径6—8厘米(不含8厘米)50元/棵,8—10厘米(不含10厘米)75元/棵,10—12厘米的120元/棵,12厘米以上的150元/棵;

(3)沉香:直径2—4厘米(不含4厘米)40元/棵,4—5厘米(不含5厘米)90元/棵,5—6厘米的130元/棵,6厘米以上180元/棵;

(4)黄花梨:直径4—6厘米(不含6厘米)80元/棵,6—7厘米(不含7厘米)120元/棵,7—8厘米的200元/棵,8厘米以上250元/棵;

(5)细叶紫薇:直径6—8厘米(不含8厘米)250元/棵,8—9厘米(不含9厘米)450元/棵,9—10厘米650元/棵,10厘米以上700元/棵;

(6)大红花:直径2—4厘米(不含4厘米)60元/棵,4—6厘米(不含6厘米)120元/棵,6—7厘米的200元/棵,7厘米以上250元/棵;

(7)桂花:直径7—9厘米(不含9厘米)400元/棵,9—11厘米(不含11厘米)800元/棵,11—12厘米1200元/棵,12厘米以上1300元/棵;

(8)紫薇树:直径10—12厘米(不含12厘米)150元/棵;12—15厘米(不含15厘米)250元/棵;15厘米以上400元/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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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叶铁树:高度1.0—1.5米(不含1.5米)100元/棵,1.5—2米(不含2米)150元/棵,2米以上200元/棵;

(10)茶花:直径4—5厘米(不含5厘米)200元/棵,5—6厘米(不含6厘米)320元/棵,6厘米以上400元/棵

(11)五指毛桃:20元/棵;

(12)鸡蛋花:1—3年(不含3年)80元/棵,3—5年(不含5年)150元/棵,5年—6年(不含6年)200元/棵,6年以上250元/棵;

(13)金银花:120元/棵;

(14)牛大力:每亩定植不超过500棵,其中,定植1年的成片每亩补偿10000元(每棵20元),定植2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40元),定植3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0000元(每棵60元),定植4年及以上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40元)。

(五)葵树。

葵树补偿标准为定植300棵/亩。1.5米(含)以上的成片12000元/亩,散种40元/棵;0.5米(含)—1.5米的成片7500元/亩,散种25元/棵;0.5米以下葵苗成片4500元/亩,散种15元/棵。

(六)竹。

成片种植5年以内(含5年)的每亩补偿4000元;5年以上的每亩补偿6000元。零散竹,以8—10株为一丛(堆),5年以内的每丛(堆)补偿100元,5年以上的每丛(堆)补偿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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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果树。

成片种植并间、套种多种果树和其它作物的,以主栽果树作为青苗补偿品种,其它间、套种品种不作计补。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面积。

1.荔枝树。

成片(合理密植,下同)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4年以下(含4年),每亩补偿13200元;树龄4年以上每递增一年,每亩补偿递增2000元;树龄递增至15年或以上,每亩最高补偿35200元。

零星荔枝树(按树龄划分计补)。树龄在1年及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树龄1—3年(不含3年)的,每棵补偿100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棵补偿150元;树龄4—5年(不含5年)的,每棵补偿330元;树龄5—7年(不含7年)的,每棵补偿430元;树龄7—9年(不含9年)的,每棵补偿530元;树龄9—11年(不含11年)的,每棵补偿630元;树龄11—13年(不含13年)的,每棵补偿730元;树龄13—15年(不含15年)的,每棵补偿830元;树龄15年及以上的,每棵补偿880元。

2.龙眼树。按荔枝树的补偿标准计补。

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柿子、栗子、连雾、火龙果树。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龄超过7年以上的,按7年计算补偿。火龙果亩植基数为500株,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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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植基数为40棵(株)。

4.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树。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

5.桑、鸡蛋果、青枣树和棚架种植的西番莲、葡萄。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60%计补。

6.菠萝、草莓、西瓜、香瓜。成片每亩补偿5800元。西瓜、香瓜亩植基数500株,菠萝亩植基数2500株,草莓亩植基数7000株。

7.番木瓜树(俗称: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2967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6527元。零散已挂果的,每棵补偿43元;未挂果的,每棵补偿22元。

8.蕉树。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55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亩补偿8150元。零散蕉树,以3—5株为一堆,半年以内的每堆补偿6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的每堆补偿70元;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66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55元。

9.番石榴。本地番石榴(胭脂红),按荔枝树补偿标准的70%计补。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以荔枝树7年树龄的补偿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减10%(如8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90%”,9年的补偿标准为“基数×80%”,下同)计补。

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1年以下(含1年)的,每亩补偿4400元;树龄1—3年的(不含3年),每亩补偿8800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亩补偿11000元;树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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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不含8年)的,每亩补偿13200元;树龄8—9年(不含9年)的,每亩补偿14300元;树龄9年以上的,按8—9年标准每增加一年递减10%。

零星大果番石榴(珍珠芭乐)。树龄在1年以下(含1年),每棵补偿44元;树龄1—3年(不含3年)的,每棵补偿88元;树龄3—4年(不含4年)的,每棵补偿110元;树龄4—8年(不含8年)的,每棵补偿132元;树龄8年以上(含8年)的,每棵按143元的补偿标准每年递减10%。

10.桔、橙、柠檬、佛手、柚。定植幼苗,成片每亩补偿1500元,每棵15元;定植3年以内的未投产树,成片每亩补偿7500元,每棵75元;定植2年或3年的初产期树,成片每亩补偿15000元,每棵150元;定植4年以上(含4年)的盛果期树,每亩补偿23500元,每棵235元。

11.新会茶枝柑。

会城(含圭峰、开发区):定植1年的,成片每亩补偿15000元(每棵15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定植2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0000元(每棵20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定植3年的,成片每亩补偿25000元(每棵25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如承包户放弃柑树当年收益提前交地的,每亩补偿30000元。定植4年以上(含4年)的,成片每亩补偿30000元(每棵300元,每亩不超过100棵);如承包户放弃柑树当年收益提前交地的,每亩补偿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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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水镇、三江镇:按会城补偿标准的90%计补。

其他镇:按会城补偿标准的80%计补。

非新会茶枝柑的其他柑类,按桔、橙、柠檬、佛手、柚类的补偿标准计补。

(八)荷花塘、莲藕塘、茨菇(慈菇)、马蹄等。开发费每亩补偿800元,青苗每亩补偿5600元。

(九)花地、苗圃地、花木场。

1.花地、苗圃地、花木场只作搬迁补偿,按照搬迁费用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20000元/亩。

2.对苗圃地(花木场)以外的盆栽花木搬迁,花盆口径10—20厘米的(不含20厘米)每盆补偿2.1元;花盆口径20—40厘米的(不含40厘米)每盆补偿

3.6元;花盆口径40厘米及以上的每盆补偿

4.8元。

(十)零星树木。

1.榕树。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内(不含1米)每棵补偿3元;高度1—2米(不含2米)每棵补偿5元。无冠幅移栽榕树,胸径4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6000元;胸径70厘米以上的,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0元。有冠幅榕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每棵补偿25元;胸径3—10厘米(不含10厘米)每棵补偿75元;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每棵补偿235元;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每棵补偿775元;胸径20—25厘米(不含25厘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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棵补偿1600元;胸径25—30厘米(不含30厘米)每棵补偿2700元;胸径30—40厘米(不含40厘米)每棵补偿3850元;胸径40—50厘米(不含50厘米)每棵补偿5850元;胸径50厘米的每棵补偿7500元,在此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500元。

2.木棉树。胸径2厘米以内(含2厘米),高度0.5—1米(含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3元;高度1—1.5米(含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胸径2—5厘米(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6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600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20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300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450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70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90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20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16000元,在此基础上,胸径每增加1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3000元。

3.罗汉松、柏树。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每棵补偿2元;高度0.5—1米(含1米)每棵补偿15元;高度1—2米(含2米)每棵补偿40元,在此基础上,高度每增加5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200元。

4.发财树。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每棵补偿30元;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105元;胸径1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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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每棵补偿250元。

5.散尾葵。树苗每棵补偿25元;冠幅1米以下(不含1米)每棵补偿35元;冠幅1—1.5米(含1.5米)每棵补偿40元;冠幅1.5—2米(含2米)每棵补偿50元;冠幅2米以上每棵补偿80元。

6.大王椰子树。地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每棵补偿35元;地径10—15厘米(含15厘米),每棵补偿40元;地径15—45厘米(含45厘米),每棵补偿143元。

8.杂树。树苗胸径4厘米以下(不含4厘米)每棵补偿20元;胸径4—6厘米(不含6厘米)每棵补偿40元;胸径6—8厘米(不含8厘米)每棵补偿56元;胸径8—10厘米(含10厘米)每棵补偿90元;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每棵补偿528元;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每棵补偿1880元;胸径30—40厘米(含40厘米)每棵补偿3080元;胸径40—50厘米(含50厘米)每棵补偿4680元;胸径50—60厘米(含60厘米)每棵补偿6600元;胸径60—70厘米(含70厘米)每棵补偿8400元;胸径70—80厘米(含80厘米)每棵补偿10800元;胸径80—90厘米(含90厘米)每棵补偿14000元;胸径9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20000元。

(十一)鱼塘。

按征收时所涉及的鱼塘水面面积计算。

1.鱼塘开发费。水深在2米以下(不含2米)每亩补偿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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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水深在2米以上每亩补偿3500元。

2.各种鱼类补偿费。

按搬迁费用计算补偿。属混养的,按捕捞品种比例计算补偿。

属一般淡水鱼类,每亩补偿4000元。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叉尾鮰等品种,若以上鱼类为主养并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属优质品种鱼类,每亩补偿5000元。优质品种鱼类指:中华胭脂鱼、鲟鱼、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鲂鱼、长吻鱼危、虾类、瓜仔斑(黑瓜仔)、禾顺、乌头鲻、本地塘虱、生鱼、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太阳鱼、巴西鲷、黄颡鱼、泥鳅、山斑鱼等。

属名贵鱼类及海鲜类,每亩补偿6500元。名贵鱼类及海鲜类包括笋壳、蟹类、桂花鱼、鳗鱼、河豚、黄鳍鲷、甲鱼、娃娃鱼、鳄鱼及龟类。

(十二)禽畜养殖场。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1.种公猪、繁殖母猪,搬迁种公猪每头补偿100元、繁殖母猪每头补偿50元;体重25公斤以上(含25公斤)肉猪,搬迁每头补偿30元;体重25公斤以下(不含25公斤)猪苗,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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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头补偿20元。

2.鸡、鸭、鹅搬迁补偿,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每只补偿0.5元;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每只补偿1元;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每只补偿1.5元。

3.猪舍用品。上猪台1200元/个,产床1200元/个,定位栏100元/扇。

(十三)滩涂。

经政府批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1.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的树。

(1)落羽杉。

5年以下(含5年)补偿2500元/亩

5—10年(含10年)补偿3000元/亩

10—15年(含15年)补偿2500元/亩

15年以上补偿1000元/亩

零星四旁树木按每亩100株计。

(2)红树林。

当年造林补偿4000元/亩

2年以上(含2年)补偿8000元/亩。

2.咸围(涵围)。咸围(涵围)征收补偿(青苗)标准为200元/亩。

(十四)迁坟。一般土坟每穴补偿1000元,骨坛每穴补偿1200元,砖砌或水泥坟每穴补偿1500元,有石碑墓堂灰坟每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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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3000元。

(十五)水利设施。

1.需重建的水利设施,按重建的设计标准计算补偿。

2.拆除后不需重建的水利设施,按重置价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可移动的生产工具(如水泵等)原则上不作补偿,只支付搬迁费,且同一类型的生产工具原则上一户最多只补一个。其中:

(1)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450元;砖石结构(实体)每立方米补偿350元。

(2)排灌管,按直径计30厘米以下(不含30厘米)50元/米,30—60厘米(不含60厘米)80元/米,60厘米以上100元/米。

(3)排水窦。5米长以上(含5米)的,直径40厘米6000元/个,直径60厘米8000元/个,直径80厘米10000元/个;5米长以下(间窦)的,直径40厘米2000元/个,直径60厘米2500元/个,直径80厘米3000元/个。

(4)水管。PVC管不分型号5元/米;复合管不分型号7元/米;镀锌管(4厘米)8元/米;镀锌管(6厘米)10元/米。

(5)水泵搬迁。汽油机配泵1600元/个;15匹柴油机配水泵3500元/个;18匹柴油机配水泵4800元/个;20匹柴油机配水泵5600元/个;电排水泵(6寸)840元/个;电排水泵(8寸)1260元/个;电排水泵(10寸)14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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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电设备搬迁。用电表箱、自来水表箱按安装发票结算,如没有发票的,25千瓦以下(含25千瓦)4500元/套,25千瓦以上6000元/套;电线(固定三相线只补生产用线,单相用电不作补偿),铝线4元/米,铜线15元/米;电线杆,水泥杆7米200元/条、9米250元/条,木杆70元/条;18千瓦以下发电机2000元/个;20千瓦发电机2800元/个。

(十六)建(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

建(构)筑物及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属于综合补偿,已包含基本装修、室内给排水电通讯线路等补偿。

(1)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且如期交付房屋的被拆迁户,给予相应奖励补助: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600元/m2,4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在签订协议书起1个月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补助400元/m2。

(2)拟征收的房屋如属权属人家庭唯一住房(由所在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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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出具书面证明,并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查档),权属人能在政府发出房屋征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房屋的,经权属人申请,可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被拆迁房屋在会城城区范围内的,每个被拆迁家庭补贴12000元;被拆迁房屋在会城城区以外地区的,每个被拆迁家庭补贴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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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建(构)筑物在“三旧”改造片区范围内,且“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的,其拆迁补偿按“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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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年度税务部门核定的税后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的经营损失。

(十七)其他。

1.广告牌。已办理设立审批相关手续的,按评估价补偿;未办设立审批手续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按造价补偿。

2.大树、风景石等大型物件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偿费用按协商或评估价格确定。

3.套种作物及零散分种的短期作物原则上不作补偿,所有在承包面积范围的种养殖面积、附着物面积和构建物面积等不能重复计算。

4.对于在农地或林地上从事与该地块土地用途不相符的项目(如用于工业或商业等),原则先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定性,如定为合法的,按本文相关条款或评估价进行补偿;如定为不合法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如自行拆迁的,给予一定搬迁补贴。

(十八)相关概念释义。

1.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2.树龄测算办法:一是查阅造林档案,根据林木种植时间确定树龄;二是根据树木年轮测定树龄。

3.地径指土迹处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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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平顶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平顶山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 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平顶山域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平顶山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平顶山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 三、标准调整说明 (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类等17项计46个小类共104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51302790.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皖政〔2009〕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

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

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新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安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格

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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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区 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编 号 行政区域范围 综合 标准 其中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合肥市Ⅰ 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社区、 王卫村、分路口村。 1129 0 Ⅱ 瑶海区东七里站街道,城东街道唐桥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站塘社区、板桥村;庐阳区杏林街道,海棠 街道,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区,大杨镇五里拐社区、草塘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兴民社区、十里庙社区、十里店社 区、卫楼社区,西园街道;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老官塘社区、葛大店社区,望湖街道王大郢村,常青街 道仰光村、凌大塘村、竹西社区、姚公社区 9 080 Ⅲ 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瑶海工业园方桥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 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新华村、星火社区、七里塘社区;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 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 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759 0 Ⅳ 瑶海区大兴镇东岗社区、兴集社区、双圩社区,瑶海工业园东站社区、站北社区、勤劳社区,龙岗开发区其他 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张洼村、淮肥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陈塘社区、园艺场社区,庐阳工业园刘冲社 区、邵大郢社区;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高新开发区兴园社区;经济开发区枣庙村、习友村;包河区骆岗街 道官塘社区、院塘村社区,淝河镇其他村,望湖街道其他村。 649 0 Ⅴ 瑶海区磨店乡,大兴镇其他村,瑶海工业园其他社区;新站区七里塘街道其他村;庐阳区杏花村街道其他社区, 大杨镇其他村,三十岗乡,庐阳工业园其他村;蜀山区井岗镇其他村,蜀山产业园;高新开发区其他社区;经 济开发区其他村;包河区骆岗街道其他社区(村),义城镇,大圩镇。 572 0 Ⅵ其他地区。529 0 淮Ⅰ相山区渠沟镇桥头村、土楼村,任圩街道,曲阳街道;杜集区高岳街道孙庄村、博庄村、高岳社区、刘庄村。395 0

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市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征收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附属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标准(元)备注 1 附属房 砖混平方米600 无证、具备居住条件。 不含土地价格 砖木平方米450 仓房平方米300 仓储,不含土地价格简易棚平方米150 不含土地价格 2 农田作业间 (看护房) 砖混(水泥板房盖、 结构梁) 平方米600 果园地20平以内、棚菜地 15平以内砖混(水泥板房盖、 结构梁) 平方米300 果园地20平以外、棚菜地 15平以外 砖混结构平方米450 果园地20平以内、棚菜地 15平以内 砖混结构平方米220 果园地20平以外、棚菜地 15平以外 砖木结构平方米400 果园地20平以内、棚菜地 15平以内 砖木结构平方米200 果园地20平以外、棚菜地 15平以外 简易结构平方米300 果园地20平以内、棚菜地 15平以内 简易结构平方米180 果园地20平以外、棚菜地 15平以外 3 畜、禽舍 无盖平方米60 具备养殖条件 不含土地价格半盖平方米90 全盖平方米150 封闭式平方米180 4 围墙 铁艺米200-260 红砖米 150(24墙) 1.5米高以上含1.5米 220(37墙) 1.5米高以上含1.5米红砖米 120(24墙)1—1.5米含1米 170(37墙)1—1.5米含1米 红砖米 100(24墙)1米以下 140(37墙)1米以下 石头墙米200 1.5米高以上含1.5米石头墙米150 1.5米以下 土墙米50 院内花墙米100 铁丝网米8 含柱 5 暖棚 竹木、土墙平方米30 含采暖设备竹木、砖墙平方米45 钢架、土墙平方米40 钢架、砖墙平方米60 高效温室玻璃阳光 板、全封闭 平方米35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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