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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劳动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风险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这两部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的观念冲击都

是史无前例的。广大用人单位必须尽快学习和掌握这两部重要法律,否则必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被撞得头破血流!据统计,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已经占到所有劳动争议的80%以上,是目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因此,如何规避劳动关系风险,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件,许多企业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或漠视,或对具体的操作不清楚,从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遭受巨大的损失。鉴于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做粗浅的阐述,以期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注意,有效规避风险:

一、企业一定要签订好劳动合同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要尽量根据不同劳动者的岗位特点、职责、报酬等签订因人而异的劳动合同,详细约定好相应条款。

首先,谈为何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签订,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不利

后果,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突出的新规定。以前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正因为这样,许多企业老板往往无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知道法律已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的这么严格。因此,企业必须要和每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有的老板说,不是我不想签劳动合同,而是有的员工不签。乍一听,好像有道理,也有委屈。但是,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不执行的话,企业就必然面临法律风险。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若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记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而对这个风险,并无有效的规避方法。

其次,要签订好劳动合同。企业是一个有销售部、生产部、财务部等多部门组成的整体。涉及到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职责的各类劳动者。千篇一律的劳动合同必然约定的不够详细,无法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针对性的约定,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出现时,企业面临重大风险。对劳动合同,单位可以根据岗位的风险级别,作出有针对性的约定。比如: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重点要对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考勤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经理级别的劳动者当然重点就要对考核、工作安排、薪酬激励等作出重点约定。特别的是,对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竞业限制等问题,企业必须要有针对的与相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重

视手中的劳动合同,详细设置所有的条款,逐一分析,认真探讨,是规避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举措。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法制定、通过、颁布不容忽视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相当于单位内部的“法律法规”,企业当然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来奖励和处罚劳动者,实施内部管理。但是,大部分企业往往根据随意制定的制度或甚至直接根据老板的意思处罚员工,造成许多的劳动纠纷。特别多的体现在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著作权,只要产生,就有效。实践中,法院对许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往往认定没有效力,就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通过。实际上,法律对规章制度的制定、通过与实施规定的非常明确和具体。我们许多企业不知道其规定,或不了解如何操作才导致企业经常在是否合法解雇劳动者上出现败诉的不利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广东省高院和省

仲裁院出具了该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第20条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从这些规定里,可以概括出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必备条件为“内容不违法、民主协商通过、公式或告知劳动者”。因此,企业要想在处罚、解雇劳动者上得到法院的认可,首先就要保障规章制度作是合法、有效的。当然,这里并不排斥企业为了有效管理的需要,制定出非常细化的规定。

三、关于购买社保的相关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各地都有制定地方性的社会保险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一是规定的不够明确,二是效力不高,三是不太统一,尺度不一致。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很

多新的问题必然产生。如新法规定“五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缴纳是单位的义务,那么,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就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劳动者也不愿意购买社保。主要原因是目前社保的配套制度没有出台,全国各地的社保转移没有切实的运作起来等。但是一旦有劳动者提出相应诉求,作为个案,企业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规避此类风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险,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等方式转移风险,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公平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如果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为劳动者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是整个社会能够持续、有效运作的基础,对整个社会有利,当然企业会从中间接受益。

四、加班费问题

加班费问题是老问题,也是许多劳动争议的焦点问题。在这里,简单讲一下。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计算、支付加班费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的。尤其是广东省的大量中小企业。为了规避这个风险,企业只能在严格控制加班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安排补休上多做工作。也就是说实施精细化的工作时间管理。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作出约定。除非之外,在诉讼中,还可以讲究一定的诉讼技巧,巧妙利用法律规定,化解加班费问题。

五、收集、保存证据,注重举证不能的风险

最后,讲一下证据问题。证据是“诉讼之王”,收集并积极举证是十分重要的。有的企业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没

有收集、保存证据,做任何事情没有留下痕迹,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往往陷入不利的境地。首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很重,在许多情况下是举证倒置。其次,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中,多数情况是企业主动地作出某种行为,如果企业不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即使合法、有理,也可能在仲裁和诉讼中败诉。例如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就应有下列证据:有严重违纪事实的证据,注意是严重违纪而不是一般违纪;有与其对应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有制定、审批、颁布程序合法的证据;有工会的单位,应有征求工会意见的书面文件;就事实和依据起草简明扼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送达的证据收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证据。(办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的哪一环节缺少证据,就会有法律风险。

综上,文中提到的几个问题,都是实践中劳动争议的焦点,用人单位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好劳动关系管理,则能使企业和劳动者双嬴。尤其是在当前频频出现“用工荒”和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双面背景下,企业尤其要学会规避劳动风险,构建和谐而稳定的用工环境,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取得先机!

公司如何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如何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题要 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这三种,至于公司通过哪种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得看当时的实际情形了。比如说在员工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那公司就直接单方面的辞退该员工就行了。总而言之,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告知原因。 ▲公司如何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

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2、特别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风险规避操作手册(超实用)

劳动风险实务操作参考手册 第一部分:招聘录用 一、招聘广告内容一定要合法 1、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性别、身高、民族、地域;影响社会形象,重则会带来官司; 2、保持不同形式、类型的招聘广告一致性:如不一致或差别太大,以后会有隐患,比如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一旦将招聘广告作为重要的裁量证据,单位会不利。 二、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1、使员工明白要求,指明努力方向,有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合法解聘。 2、设定时,要明确化、具体化,从确实能够对员工进行考量的角度描述录用条件,忌空泛化、抽象化; 三、事先公示“录用条件”,证明员工知道。 1、通过招聘广告中明确“录用条件”,注意将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媒介原件。 2、招聘时向其明示,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建立劳动关系前,通过发放录用通知书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签字确认。 4、劳动合同中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 5、在岗位说明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岗位说明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四、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有明确区别,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此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五、明确考核标准。 1、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什么是不符合,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否则再完美的录用条件,也是摆设; 2、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公司在试用期间将如何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原则,劳动者最终录用将以什么作为客观依据。 六、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企业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财务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1.2.1 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1.2.2 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依据总体战略和经营目标,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通过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针对重大风险拟定风险管理策略并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落实规范化的风险防控要求,从而将风险控制在企业风险承受度范围以内的过程和方法。 1.3 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控制管理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3)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4)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5)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1.4 风险管理原则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制定风险管控原则。 (1)全面风险管控原则:公司风险管控工作应覆盖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其中关键风险实施重点管控。

(2)分级分类管控原则:公司各级内控管理部门负责管控各自面临的风险,并根据风险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3)可知、可控、可承受原则:公司应对风险进行事前预测,做到风险可知,通过分析、评估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将风险降至各自可承受范围之内。 (4)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公司不能单纯追求业绩而忽略风险管控,也不能因过度防范风险而制约公司的发展。 1.5 风险分类 1.5.1 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 (1)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2)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3)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4)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1.5.2 按风险能否为公司带来盈利机会,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 1.5.3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要风险。 1.6 引用文件 (1)《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

人资部案例分析 ————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当今国家对企业用工管理日趋严谨和细化,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宣传力度加大,劳动者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从法律层面看,依然将劳动者视为弱势群体,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层面仍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企业用工过程中的不严谨很有可能便遭遇诉讼,而且企业方举证自辩困难,多半会面临赔偿的不利局面。为此,本文将按照员工从面试到离职的整个过程常见的风险与应对方式做相应总结,以供参考。 一、面试阶段 员工在面试时,面试官多会关注其从业经验及个人的硬指标条件,如年龄、专业、学历、性别等,以判断其与应聘岗位的匹配度,但工作能力是比较难通过一两次的沟通就可以准确结论,这其中还涉及候选人的性格、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精神状态、是否撒谎虚构经历等影响其工作绩效的重要因素。 应对经验:首先是面试官对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关键绩效指标有全面了解,这样在组织问题进行面试时才能够有的放矢,对工作经验予以有效的匹配判断。其实是在听取候选人描述经历的时候,抓住关键的细节点向下深入询问,了解候选人当时面临的情况、考虑的东西、处理的细节、得到的结果等细节问题,不断询问,那么面试官对于候选人是不是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在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参与的程度便能有较可靠的判断。最后,在整个沟通的过程中,应保持尽量轻松的沟通环境,有针对性的使用压力面试,同时留意候选人的微动作,借此可对候选人的沟通方式、抗压及应变能力、精神状态和性格有基本了解,以规避性格和精神上的缺陷对工作造成的绩效、团队融入或稳定性的缺陷。 二、拟录用阶段 1、核实员工基本信息 核实基本信息主要指其基本信息,重点核实身份、年龄及涉案记录,以避免录用的身份错误、童工及涉案风险。 应对经验:核实身份证信息与个人信息一致,并在网络检索是否存在与其相关的劳动、民事、刑事记录。

企业如何依法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依法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一旦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作为用人单位具有绝对的用工权利,甚至开除、解雇一个员工全凭个人喜好,主观决断,任意性非常强。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将为其任意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一个企业如果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最后的结果不是被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赔偿,无论哪种结果都是企业不愿面对的。 要避免此类情形,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客观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认识到,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企业和员工的权力差别是非常大的,员工在合同期间内,不用任何理由,也无需企业批准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为3天),特殊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业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员工一样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对员工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务期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除外),而对企业则非常严格。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没有过失(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同时企业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经济性裁员)时,企业只能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不能协商解除,企业强行解除或终止的话,就会构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在协议中明确劳动 合同解除的类型即是双方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

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只有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赋予了企业更多的义务。 一、就企业而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职工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四、不得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措施及纠纷的解决方案

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措施 及纠纷的解决方案 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法制经济,企业要想发展,离不开合法化经营。公司是市场的主体,从其诞生直到终止,就与财经法律结下不解之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遵守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必将会引发诸多的风险和纠纷,轻者会造成企业财产的损失,重者企业就会的破产,而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还会触犯国家的刑事法律。那么,与经济活动相关联的法律制度有那些?它们对企业的经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让我们首先清点一下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以规范市场主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三资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等;二是以规范宏观调控行为为要内容的法律。它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法、计划、投资、国有资产管理法、财税法、金融法、自然资源法、环境法及相关法规等;三是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等;四是以规范社会分配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五是以规范经济监督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及相关法规。下面我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法律为主兼顾其它内容(并不是说其它方面不重要,其它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设计这样的交流角度只是为了适应大家的思维方式。下面说的简的是其它方面,详的是本次的中心),从非诉讼业务角度(粗略解释诉讼与非诉讼的区别、联系),择其主要的内容和与会的企业家交流。 第一个问题: 一、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第一个风险主要是由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矛盾而引

铁路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6262529.html, 铁路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 作者:李晓梅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7年第17期 【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门槛抬高、要求严格,铁路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降低法律风险,继而选择转向劳务外包市场。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不同,采用何种用工方式有利于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多因素考虑,灵活选择。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G6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089(2017)17-0-02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铁路企业的劳动用工需求也随着社会化生产速度在市场上的加快节奏而起伏波动,劳动的弹性需求催生了各种形式的用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实现了劳动定员的精简高效,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然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还需注意防范派遣单位或承包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企业在选择用工方式上也要考虑其中的风险。 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及规定 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外事服务行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许多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地区输出,劳务派遣开始成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逐渐渗透到建筑、家政服务业、保险业等多个行业,劳务派遣机构出现快速增长。许多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来降低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这也刺激了更多的企业愿意更多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甚至挤压了标准劳动关系的空间。 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2012年《劳动合同法》一方面提高了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门槛,并对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另一方面进一步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使用,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外,还规定了连带责任,对用工比例做了限制。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分发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面对严格的劳务派遣新政,劳务派遣的数量呈下降趋势,这些减少的劳务派遣用工并未转化成合同制的直接用工,很多企业通过“外包协议”的形式将原本为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直接整体向外发包,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尽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

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指引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关口:一是招聘,二是解除。就当前的劳动法律体制来说,招聘关口相对容易,涉及法律问题不多,且因劳资双方处于蜜月期,不易发生劳动纠纷。而解除关口,因解除事实既定,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双方之间潜在矛盾集中爆发。因此如何做好解除关口的合规化操作,就成为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对企业解除操作做梳理指引,帮助企业做好解除合规操作。 特征 员工过错解除是企业基于员工的违规行为而做出的解除行为,过错解除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过错解除是裁员谈判中的重要砝码,但过错解除的举证责任在企业,需要企业对员工过错的行为加以证明,并保留相关证据。 基本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录用条件明确 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方相互了解、相互接触的过程,实务中企业会设置录用条件以作为是否正式录用员工的标准。因此明确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首要条件。录用条件可以通过录用条件通知书、录用函、录用条款等方式予以明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

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 录用条件明确之后,企业应当围绕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如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予以解除。 试用期内解除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企业必须在试用期作出解除行为,并将解除的书面文件送达职工。如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 企业应当注意保留与员工工作表现以及评估相关的证据,例如考评表格、与员工工作表现有关的电子邮件、员工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书等。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规章制度生效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针对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内容,企业需要与职工代表、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听取职工意见,而后制定相应制度;公示程序是企业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告知职工,告知的方式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培训、规章制度告知书、规章制度附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目前存在的争议是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且已经过公示程序,告知职工的,部分地区如

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

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 .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纪违法,因病,工作等;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行业资料:________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2 页

企业劳务用工的安全风险防范 根据国务院23号文的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立健全规章制度。但是,目前随着企业在用工制度进一步改革,大部分企业采用通过中介机构对外招聘人员,这样既降低了用工成本支出,用人机制灵活,而且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灵活,用人单位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还可以转移部份用工风险和转移部份用工风险。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用工方式不可避免带来相当大的安全风险,因为企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自身发生变化。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这样企业对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企业用工风险增加,怎样控制和防范安全法律风险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①《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④《安全生产法》 第 2 页共 12 页

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认真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行使解除权,进行有效的用工管理及风险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企业:我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现在查出肝病,医院要求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他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用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 偿金? 小李:我目前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虚假证书是应聘时提供的,之后我的工作是胜任的,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实际上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

当如实说明。对于毕业证等学历信息,小李作为劳动者在应聘入职的时候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小李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证明小李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信息,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进而说明其解除行为是合法的。 律师提醒:对于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或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有关条文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尽管劳动者有患病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其他单方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主要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不受不得解除规定的约束,可以优先适用该条规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吗?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企业要运行,就要聘用员工,用工风险必然存在,下面就如何规避用工风险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在一个企业里,只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规章制度就是企业运营和执行的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程序要合法合规,内容也要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则要顾问律师或专职法务人员才好判断,制定程序方面,则企业人力资源人员就可掌握,具体而言,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执行,比较简单的做法就是每项制度的制定应取得工会的认可,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聘用、培训、劳动合同管理、休假考勤、社保、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员工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印章管理、文件管理、会议制度、接待安排、资产管理、宿舍管理、食堂管理、消防安全、门禁制度、网络管理等等。 # 二、尽职调查、劳动合同签订方面 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如人力有限,可只针对重要职位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人力资源部可以打电话或前往离职企业了解该待聘员工的离职真实性及是否存在未了解的劳资纠纷,以便降低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条款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避免出现条款无效的情况。 三、做好入职培训工作 员工入职时,必须要学习公司规章制度,每次学习都要有员工对学习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以便尽到企业的告知义务,存档备查,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案件处理。 四、准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为员工购买社保 如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提供福利,应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认可,做好员工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告。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课程背景】 任何管理者首先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人是企业的第一大成本,如何有效地选择、开发和规划人力资源,是任何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今天 必备的核心能力之一! 我们必须彻底解决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困境,使得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一个有序而有效的顺畅状态,提升人的资源性,资本性,功能性,使 公司的所有管理人员都能重视与发展人力资源,使人力资源真正成为企 业成长的左右手! 【课程目标】 迅速明白:任何管理者首先都要了解劳动用工的风险; 马上掌握:劳动用工风险的应对实战技术与方法技巧; 主动配合:管理团队及人力资源部经理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与开发; 战略提升:树立有效的前瞻性劳动用工的风险管理理念; 【课程特色】 运用互动案例导入课程,更为实效地帮助参与者体验课程核心要义; 大量的实践案例分析及小组互动,更为直观地帮助参与者领会课程思想; 区别于市面上的其它课程,更为实战,更为直接地点出课程精髓; 咨询和顾问企业的实例,结合了私民企、国企、外企等深度案例来阐述;【课程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储备培养干部、候选晋升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管理专职人员、一线管理人员、直线经理; 需要提升管理能力的相关职场人士等。 【课程形式】 现场讲授、小组讨论; 互动交流、案例分享、情景分析; 角色体验、实操练习等。 【课程时间】 全面精讲版:2天; 重点浓缩版:1天。

【课程大纲】 第一讲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与分析 一、劳动用工的风险 1、什么是劳动用工风险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面面观 2、为什么会有劳动用工风险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二、劳动用工风险的识别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发展历史 3、劳动用工风险的制约因素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用工风险制约因素变化 三、劳动用工风险的分析 1、劳动用工风险的分类 2、劳动用工风险的原因 3、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原则 4、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方法路径 5、劳动用工风险管理的误区 四、新时期劳动用工环境的发展变化 1、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 2、国家政策导向的发展变化 3、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发展变化 4、劳动员工特点的发展变化 5、工作岗位特征的发展变化 第二讲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用工风险防范 一、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 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社会保险法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二、编制签订劳动合同管理 1、用工形式 【课程中间,互动讨论】小时工的新法适用 2、工时制度 【课程中间,案例分享】采购员的劳动争议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模板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模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的: 一是单位规章制度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此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理解成是企业单方的权利,即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要公司把自己应该做相关手续做足了,员工是否回来办理离职并不影响合同的解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

(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应该如何规避 企业用工管理中,对于员工入职手续的规范往往很不在意,以为入职后定时与员工签订合同、代缴社保就万事无忧,须知,单位后 续的用工风险多在此时就埋下了伏笔。 1、入职审查中,需明确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以及是否负有 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企业招用新员工,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首次入职或确因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劳动者签订相关承诺条款,并约定如公司因此而承担责任,劳动者应当全额赔偿。 另外,如劳动者本身负有竞业禁止业务,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此类人员,也极易引发纠纷。因此,在入职阶段,有必要调查 劳动者本身是否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考虑到劳动者本身一般不会主 动提起,因此有必要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即保证本身不负有竞业 禁止义务,如因违反义务造成其他单位损失,企业不承担责任,如 承担责任,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劳动者入职后,企业一般与之约定试用期,如果未能通过试用期,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许多企业并不注重试用期考 核程序以及录用条件,在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直接提出 解除合同而不能够同时拿出相关证据及清晰的录用条件,导致双方 极易发生纠纷。 因此,为了使得试用期制度能够有效起到筛选人才的作用,企业应当明确试用期考核及录用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程序。 3、告知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的规章制度如想有效地应用于日常管理,应当履行合法的制度程序以及公示义务。对于新进员工而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 学习相关规章制度,但是一般情况下,仍以员工自主学习为常态。 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的公示就尤为重要。

经营风险的特点 因为这种风险不但影响公司在国内的经济行为与效益,还直接影响公司在海外的经营效益或投资效益。 (1)它带有主观意识。 因为它取决于在一定时期内公司预测未来现金流动量的能力,而公司预测这种能力是干差万别的。 (2)它不包括预测的汇率变动。 因为公司管理当局或广大投资者在评价预期收益或市场价值时,已把预期汇率变动考虑进去了。 (3)其风险影响比交易风险和折算风险大。 《金融危机下企业风险防范与财务管控》 当前金融风暴已严重冲击全球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常常使用经营杠杆来衡量,经营杠杆的大小一般用经营杠杆系数表示,它是企业计算利息和所得税之前的盈余 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之间的比率。 第一,它体现了利润变动和销量变动之间的变化关系; 第二,经营杠杆系数越大,经营杠杆作用和经营风险越大; 第三,固定成本不变,销售额越大,经营杠杆系数越小,经营风险越小,反之,则相反; 第四,当销售额达到盈亏临界点时,经营杠杆系数趋近于无穷大。 企业一般可通过增加销售额,降低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等措施来降低经营杠杆和经营风险。 猜你喜欢: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doc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课程信息 【授课形式】知识讲授、视频分析、案例展示等 【培训对象】法务、HR、总经理等 【课程时间】2天 二.课程概述 在可以预见的几年内,中小企业的生存都将是举步维艰,加之国内对劳动保护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者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的不断加强,导致了中小企业用工难,辞工更难等现象的出现,令企业主和管理层叫苦不迭。如何管理员工、处理问题员工、整顿企业内部纪律成了每个企业主和HR的必修课。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事制度法制化决不仅是听上去的那么冷冰冰,用好了这把利器将助企业所向披靡,无往不胜! 本课程将分别从司法实践和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的角度对各种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和解决,并可以根据公司要求,预留交流时间,以期踏踏实实的解决公司的实际痛点。 三.课程收益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训人员能够获得以下技能: 全面了解录用人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掌握相关文件设计技巧。 掌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设计技巧。 掌握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原则。 了解员工工资的合理构成,加班费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掌握劳动合同的起草和修改技巧。 了解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并能够注重对竞业限制问题的规避。 了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流程和应对策略。 了解工伤的认定、处理和赔偿问题。 了解劳务派遣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员工社保缴纳问题及纠纷处理。

五.课程大纲 主题一:劳动赔偿金问题(第一天)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赔偿金的约定。 2.关于工资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对赔偿金的影响。 3.劳动合同解除时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及支付问题。 4.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范围、底线与高线的控制。 5.合同终止及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应对措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与补偿措 施是什么?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跨越新法和旧法,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7.经济补偿需要以工资为标准,应如何设计工资包含的项目,维护用人单位最大利益? 8.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在无效劳 动合同的前提下辞退劳动者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9.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何变化?员工辞职条件有何变化?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适用期辞退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10.劳动法规定除22条、23条的情况以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劳动者如果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应否赔偿?如何设置? 11.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12.当企业和劳动者都有违约行为时,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经典案例分析 主题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有何新规定?应如何规避其中劳动争议的风险? 2.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3.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能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合同能否中止,中止期间企业能否不缴纳社保费用?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何制作有利于用人单位应诉时举证的辞退书?如何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事先通知工会,若无工会怎么样解决?

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企业主动解约主要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 1、员工有严重过错,企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额: 不支付任何赔偿。 风险指数:★★★★★ 风险来源:1、事实方面:员工违纪违法的事实证据不够充足,没有落实。2、法律及规章制度方面: 法律的宏观风险,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风险,尤其是2008年后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走民主制定和公示的程序的风险。 2、企业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赔偿金额: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风险指数: 无 3、无过失性辞退:即员工与企业均无过错,但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企业解除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赔偿金额:同第2中解除赔偿。即满1年支付1个月的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风险指数:★★★ 风险来源:事实依据往往不充分,表现为: 1、员工医疗期满后没有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了; 2、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不足,没有调岗和培训直接解除了; 2、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但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变化。 在这几种情况下,企业误以为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就享有单方解除权,这种想法如果不能得到员工的认可,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要继续履行或者要按双倍补偿金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4、企业非法解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赔偿金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可以看出,企业想主动解除合同不支付赔偿只有一种情况,即第一种情况。在其它情况下的企业主动解除或者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是补偿金额多少的问题。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2013-05-09 13:25:39) 转载▼ 分类:法律大讲堂 标签: 财经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所面临的劳动合同风险已成为企业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风险之一。如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应该是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本文拟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存在的风险作初步论述,以便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 一、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注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都与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条规定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三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如果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第10条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呢?风险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两条的意思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承担两方面风险,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没办法只能让劳动者签一个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签的承诺书一般被认作无效,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交社保费等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是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用人单位不能规避,劳动者也不能承诺放弃。此种办法无法规避上述风险。用人单位只能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的期限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况: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⑵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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