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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

案)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0951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cenic Spots First Cas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初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XX 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XX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省政府批准的《XX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具体包括:水晶山、太极岩、石人殿、茗洋湖、道士仙、至圣峰等景区。

第三条XX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XX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会)是上饶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XX风

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在XX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XX管委会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XX管委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XX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XX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经省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是XX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详细规划》由上饶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景区、景点的不同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详细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详细规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对《详细规划》草案提

出重大异议的,上饶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报送《详细规划》的审批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上饶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XX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XX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责任。

XX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十四条XX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

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XX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植树造林,以及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XX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XX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由XX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竖桩标界。

第十七条在XX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各类开发区;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在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现有采石、开矿、采砂企业必须在限期内有序退出;

(四)砍伐林木、烧荒垦殖、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第十八条在XX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娱乐场所等建筑物;

(三)建造与游览活动无关的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在XX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建造与步行游览安全防护无关的设施;

(三)设置旅宿床位;

(四)耕作、采伐林木;

(五)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宾馆的经营者,应当逐步缩减床位,

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全部迁出现有床位。

第二十条在XX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建设任何建筑设施;

(三)游客进入。

第二十一条在XX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XX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XX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XX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的项目

选址

,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选址由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委托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能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时,应当征求市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XX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XX风景名胜区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景区内已有的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景观的设施,XX管委会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在XX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五条XX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当按

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由上饶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XX管委会依法确定。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XX管委会应当根据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XX管委会应当逐步改善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核定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路标,做好旅游旺季游客的疏导工作,并加强对导游、轿工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XX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其所属职工及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监督检查。

XX管委会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并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以及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九条XX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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