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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2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21号

建议的答复

【法规类别】著作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出建议[2015]33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21号建议的答复

(新出建议〔2015〕33号)

廖昌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呼吁请加快<著作权法>的修订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来,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不足以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这两大主要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亟需对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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