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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

【文 件 号】粤劳社发[2009]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16

【实施时间】2009-01-16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与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工伤人员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确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人均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每月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伤残津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工残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残退休老工人(指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

2.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

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残退休人员。

(四)军转干部工伤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工伤职工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残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

前 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加强进场人员、材料、设备及临建工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我厅组织有关项目管理单位,依托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已印发了《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规定(临建设施、人员管理、材料管理分册)(粤交基〔2010〕435号)。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结合部分在建项目的精细化施工管理经验,形成《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路基、路面、隧道、桥涵、机电、交安、附属区房建等施工技术管理标准化)。 本指南是在现行路基、路面、隧道、桥涵、机电、交安、附属区房建等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总结我省几年来高速公路建设实践经验编制而成。本管理规定着重从施工工序、程序、技术交底、工艺、质量控制的角度对现行标准、规范做进一步补充完善,进一步规范化了施工技术管理,能更有效的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全面提高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在此,对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表示感谢。 省交通运输厅 2010年9月

目录 1. 总 则 (1) 1.1目的和范围 (1) 1.2编制原则 (1) 2.1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 (2) 2.2 关键工序的管理 (2) 2.3首件工程验收制度 (4) 2.4重要隐蔽工程管理 (4) 2.5 常见管理盲点及其工作要求 (5) 2.6 材料管理 (8) 3. 路基工程 (10) 3.1 软基处理 (10) 3.2 路堤填筑 (13) 3.3 路堑开挖 (16) 3.4 支挡防护工程 (18) 4. 路面工程 (21) 4.1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21) 4.2 透层、下封层、防水粘结层 (21) 4.3 沥青混凝土面层 (22) 4.4水泥混凝土面层 (25) 5. 桥梁工程 (28) 5.1 一般规定 (28) 5.2 桥梁基础 (36) 5.3 桥梁墩台 (40) 5.4 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 (42) 5.5 现浇箱梁施工 (44) 5.6 挂篮悬浇施工 (45) 5.7 桥面系 (47) 5.8 涵洞 (50) 6. 隧道工程 (51) 6.1 洞口、明洞与浅埋段工程 (51) 6.2 洞身开挖 (52) 6.3 初期支护 (54) 6.4 二次衬砌 (55) 6.5仰拱和底板 (57) 6.6 监控量测 (57) 6.7超前地质预报 (57) 6.8 防水和排水 (58) 6.9 照明、临时排水、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 (58) 7. 交通安全设施 (59) 7.1管理措施 (59) 7.2主要材料的质量控制 (59) 7.3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要求 (60)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名词解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实务】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详见社保局官网要求)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工伤保险》培训

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一、基本内容 (一)概念 工伤,是指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特征 1、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主要作用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1、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 7、计师事务所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五)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1、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七)费率(乌鲁木齐市) 1、风险较小行业:0.5% 2、中等风险行业:0.9% 3、风险较大行业:1.4%

最新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的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和全称、简称与编号。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确定的高速公路,但不含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路线。广东省境内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以及国道命名和编号由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在原国道基础上改造的高速公路,其编号采用原有国道编号。 2. 命名规则 2.1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名称一般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为“××-××高速公路”。路线简称原则上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如“汕头-湛江高速公路”,简称“汕湛高速”。 2.2路线起讫点按照“路线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原则确定(出省通道和广州放射线除外),起讫点地名一般以县域(以上)名称进行命名。 2.3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的路线简称不可重复。为避免重复,可以选择起讫点名称中的其它汉字作为路线简称。 2.4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环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环城高速”。如“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简称“广州环城高速”。 3. 编号规则: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的编号规则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编号规则保持一致。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数字编号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本省(区、市)境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数字编号重复。 3.1 编号结构:广东省高速公路网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 3.2 字母标识符:广东省高速公路是省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S”表示。 3.3 数字编号 3.3.1 广州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9。3.3.2纵向路线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1~79。 3.3.3横向路线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0~80。 3.3.4 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2位数,编号区间为81~99。 3.3.5依附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支线编号采用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中相关高速公路的数字编号。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49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 本

广东省劳动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 为,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 为,

职务(或工种) 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 是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复习资料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 1、《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B a2003年4月27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10月1日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A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C a正式职工 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4、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 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5、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B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6、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A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b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 7、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 a能 b不能 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8、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C a95种 b110种

c115种 9、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C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B 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 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自认倒霉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A a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b工资福利费用 c生活费用 1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内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 a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b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c15个工作日内可多次电话告知 14、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1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C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b劳动保障部门 c用人单位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 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 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 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小区规划人口规模表1.0.3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 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

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名词解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实务】 一、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2条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详见社保局官网要求)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

2012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1 范围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 3 术语 (1) 4 总则 (2) 5 建设目标 (2) 6 建设条件 (3) 6.1 基础条件 (3) 6.2 建设区域 (3)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4) 7.1 一般规定 (4) 7.2 土地平整工程 (4) 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6) 7.4 田间道路工程 (8) 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8) 7.6 其他工程 (9) 8 建设程序 (9) 8.1 建设计划 (9) 8.2 基础调查 (9) 8.3 实施方案 (10) 8.4 项目实施 (10) 8.5 基本农田划定 (11) 8.6 后期管护 (11) 9 公众参与 (12) 10 土地权属调整 (12) 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2) 12 绩效评价 (13) 附录分类型区简述 (14) 附录A 一级类型区 (14) 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 (15)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 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广东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及依据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事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十级伤残所享受的待遇有: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准,应为7个月)。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____________。” 2.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_______。” 3.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_______。_______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________。” 5.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________。”

6.我国《工会法》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7.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_____________,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我国《工会法》规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________。” 9.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________和_______工作。” 10.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________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代表参加。”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整理)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30年) 一、规划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至2004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520公里,占全国7.6%,居全国各省(区)的第二位。高速公路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广东现有高速公路规模仍然偏小,尚未形成网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要求。高速公路网的建设和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高速公路属于永久性基础设施,造价高,建设周期长,联网要求高,社会影响大,需要有科学的规划来指导建设。1989年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规划方案》和1998年省计委批复的《广东省公路网规划》(1996~2020),对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规划已不适应,迫切要求系统编制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一是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高速公路建设不断提出新的需求;二是国家于1998年实施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高速公路的发展速度比规划预期要快,预计到2010年原规划的2020年目标将提前10年基本实现;三是交通部于2001年即着手编制《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要求我省高速公路网与之衔接。在此背景下,省交通厅于2002年初委托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开展研究,着手编制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高速公路网的功能定位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具有行车速度快、通行能力大、运输成本低、安全、舒适

等显著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在路网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高速公路是公路网中技术标准最高、通道功能最强的干线公路,是公路网的骨架。我省境内高速公路网承担的主要功能为:是构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份,承担着省际间的客货运输,是省际间的公路大通道;是主要城市之间的高速通道,是大中城市之间交通联系的理想选择;是港口、机场、铁路运输枢纽客货集散的重要运输方式;是高速公路联网的需要。 三、发展目标 再经过30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建成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具有较高通达性和较高服务水平的高速公路网络,达到(部分指标超过)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高速公路网总规模约8800公里左右,其中珠江三角洲约3500公里,高速公路网布局总体上成网格状,在珠江三角洲、东西两翼和区域中心城市周围以环线和放射线加密。 近期,即到2010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000公里左右,其中珠江三角洲达到3000公里,通往邻省(区)的主要高速公路通道建成通车,全省基本形成以广州、深圳为中心向外辐射的高速公路网络,珠江三角洲形成较为完善的高速公路网络。 中期,即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7300公里左右,其中珠江三角洲达到3300公里,地级市与地级市之间(包括与相邻省份的地级市之间)基本上通高速公路,沿海重要港口基本上由高速公路连接,全省基本形成网格状的高速公路网络。 远期,即到203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8800公里左右,其中珠江三角洲达到3500公里,高速公路网络进一步完善,全省所有县城基本上能够在30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暖场 1. 掬躬 2. 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上午好~ 3. 自我介绍: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4. 与培训内容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社会保险工作15年,具体从事工 伤保险工伤8年(四川油气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历了企业的 风风雨雨。在工作中面对我们的职工在遭遇年患病、伤、残、死 亡和失业等不幸的时候, 5. 6. 1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 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平时听说,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简单介绍)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 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的时候,由于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找不到工作,本人和家属失去 生活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内容 ,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在年老 , 基本医疗保险患病

, 工伤保险因工伤、残、死亡 , 失业保险失业 , 生育保险生育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 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 以利润为目的; ,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 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2 ,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 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 条件的任何人; ,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 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 得高水平的保障。 (在坐各位的辛勤工作和单位。。。。领导的关心) 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 职工重大疾病保险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初稿O)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6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表

广东省工伤赔偿计算表 广东省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备注: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4、此表的数据是以2004年深圳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分别为:31928元/年,2661元/月。如果政府数据有更新,按新标准。 5、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1596.6元),超过其300%的。按300%计算(7983.0元)。 6、深圳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关内:690元/月,3.97元/小时;关外:580元/月,3.33/小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7-9 11:26:00 阅读次数:728次作者:我要评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2-28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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