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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在财务报表中应如何列报?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在财务报表中应如何列报?

背景:

A公司与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部分职工为劳务派遣性质,针对该部分员工的工资费用,A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科目中的“劳务费”明细科目核算,201X年1-6月劳务费金额约350万元,今后公司仍将长期保持这种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约定A公司按照每人1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作为管理费;A公司对派遣员工具有用工管理权,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奖惩;A公司在解除、终止与派遣员工的用工关系时,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被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伤亡、职业病等情况,A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解答: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判断这部分派遣员工在经济实质上是否属于A公司的职工,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和列报方法。

此问题处理的准则依据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对“职工”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A公司需要分析其与人力资源顾问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派遣员工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分析相关交易的经济实质,包括交易过程中相关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如:

(1)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收取管理费用金额的确定方式,其从该交易中获取的报酬是否是固定的。根据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按照每人100元/月/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表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在此交易中的报酬是相对固定的。

(2)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责任和处分权限主要由谁承担。根据劳务派遣协议,A公司对派遣员工具有用工管理权,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奖惩;A公司在解除、终止与派遣员工的用工关系时,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被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伤亡、职业病等情况,A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从对上述两项的分析来看,该派遣员工在经济实质上属于A公司的“职工”的可能性较大。相应地,A公司对这部分派遣员工的相关费用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科目核算。

如果这部分支出先由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垫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再由其向A公司收回,则鉴于A公司付款时,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得报酬已经结清,A公司支付款项是为了结清其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该笔款项已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核算)。

对于A公司对相应的现金流量在其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问题,应进一步分析如下:

1、如果根据上述分析,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A公司的“职工”的,则支付相关费用时,在现金流量表上应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此处假设这些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从事A公司的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下同)。

2、如果根据上述分析,劳务派遣人员属于A公司的“职工”的,则应进一步分析这部分支出是否先由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垫付:

(1)如果这部分支出由A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本人,或者先由A公司支付给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再由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转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系代收代付,不垫款),则此时A公司支付该笔款项是为了结清其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上应列报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如果这部分支出先由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垫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再由其向A公司收回,则鉴于A公司付款时,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得报酬已经结清,A公司支付款项是为了结清其与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该笔款项已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核算),则此时支付的款项应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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