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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摘要]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分析,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免责条款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里包含有“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严格讲,免责和限责是有区别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免责条款与限责条款都是为排除未来的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对它们不作严格的区别,一般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如下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正因为如此,法律皆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免责条款已构成合同部分,否则无权援用该条款。

2、免责条款具有预约性。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并生效方合其意,至于责任发生后才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调而减免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达成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对默示的方式进行推定。其他合同条款虽然也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以指示的方式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租赁房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受领的,推定合同延长了租期。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里的“订入合同”,应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就此达成协议。判断免责条款是

否订入合同可采用以下方式:(1)提请注意;(2)当事人签字;(3)在系列交易中的特殊情况。

其中当事人的签字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标志,历来的观点认为对免责条款的同意绝对排除法律上的推定。“签字认为已同意”的法律原则已作为认定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参考,签署了合同文件的当事人便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该当事人并未阅读这些条款,但如果存在有欺诈、不正确陈述的例外。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安全交易和相对人的利益,如相对人已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则是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的证据;对于即时清结的交易,如果相对人通过从事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支付报酬,可表示相对人已接受该免责条款。这里应说明的是,签字只可视为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至于其是否当然具有约束力,还得视该合同或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而定。

系列交易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一种例外。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连续且重复的采用相同的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进行某类交易,就叫系列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形成了商业上的信赖关系,确立了相似环境产生相似合同的效果观念。因而,当事人没有关于排除免责条款的特别约定,其中的免责条款就无需特别提请注意就当然订入合同。同样,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正式订立时,某项免责条款作为以前交易的惯例已经存在,也应视为免责条款已纳入合同。在此情况下,只要条款制定人一方证明该免责条款实际上是以往交易的范例,不论相对人实际上是否知悉,均应视为该免责条款已订入合同。这是顺应现代商业活动特点的例外情况。

提请注意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重要条件。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一般而言,只有提请相对人注意,才使其有更多机会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一旦提请注意后相对人表示接受的,则视为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因此提请注意是一项严格的法律问题,只有充分合理地提请注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至于是否“充分合理”,取决于免责条款的载体,提请注意的程度以及提请注意的时间等因素。

1、关于免责条款的载体,即记载免责条款的文件。该载体应提醒相对人注意,并促使其阅读;若文件的外形给人的印象不是合同性文件,而只是一般的收据、证明书、广告说明等,相对人收到该文件后根本不会阅读,这样即使提供给相对人,也不能认为已经提请注意了。

2、关于提请注意的程序。这里包括提请注意的方法和清晰明白的程度两方面。提请注意的方法取决于交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说,条款制定人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或“公开张贴公告”两种,其中个别提请注意是原则,只有在其实行有困难时,才可用公开张贴公告的方式。免责条款可以印在书面文件上,也可印在车票、机票及电报稿纸上,只要能引起人的注意,则义务已履行,即使相对人只略读或根本未阅读文件。清晰明白程度主要要求提请注意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楚明白,否则不发生提请注意的效果。对于采取公开张贴公告的,必须公告于订约地点,字迹清晰,标志醒目,对某些特定的术语,要求条款制定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特别解释,以利于相对人注意。总知免责条款越特别,越不寻常,越出人意料,所要提请注意的程度越高。

3、关于提请注意的时间。指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被提请注意,如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对此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已订入合同。

以上这些规则,大部分是加重条件利用人的义务,使一个理智正常的相对人有机会了解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权衡利弊以决定是否接受免责条款,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合同法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趋势。

三、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合同具有本法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即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和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从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免责条款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出现条款中所列举的特殊情况才无效。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并不意味着当然有效,这正如已经成立的合同可能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一样,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仅仅是条件生效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就应以民法基本精神为依据,仔细分析立法者的本意,准确理解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3条之间的关系。

首先,合同法第39条应当被看作是对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所需条件的规定,即如果提供条款一方未就免责条款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其要求作出说明,则该条款应视为根本没有订入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提请对方注意,或者在对方要求下未对此予以适当说明,则该条款不能看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至于提请注意的方式,笔者上文已经提到,此处不再叙述。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免责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后,并不表明其一定生效。

其次,合同法第40条属于立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如果单从字面上看,似乎所有免责条款(包括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就与合同法第39条产生了理解上的冲突。有学者提出,合同法第39条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的是自己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因此法律并不禁止,而合同法第40条则指提供条款一方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现在应该承担的责任,所以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欠妥当,免责条款免除的是现在的责任还是将来的责任,本质上并无区别,对其合法性也没有根本性的影响。结合合同法第39条,我们应作这样的理解,即格式免责条款原则上是无效的,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该条款属于合理分配风险的,则应该认可其效力。

这样理解更符合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例如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退票。即承运人对旅客的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这就属于法律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本文作者

秦四锋

秦四锋律师1987年4月起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2月成立了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自1997年日照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连续被聘为该仲裁委仲裁员,2007年被选为日照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医疗侵权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日照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1995年被中共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授予“十佳干警”称号,2007年被山东省司法厅表彰为“公正执法、模范执业先进个人”,2009年被山东省司法厅表彰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并记个人三等功,2011年被司法部授予“优秀律师党员”称号,2012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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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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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合同法,撤销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撤销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撤销权 一、第四十七条【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二款除了规定相对人有催告权外,还规定了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进行选择,只能被动地依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立相对人的撤销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 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所谓“善意”,这里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精选篇1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从事垃圾清运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使用驾驶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出与工作范围以外的场地,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乙方负责保养维护和清洗,如出现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车辆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且血压较高和心脏疾病。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依据。

甲方:XX X年X 月X 日乙方:X 年 X月X 日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精选篇2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 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商场组织顾客出游的团体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动由商场组织顾客出游,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黄山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顾客本人承担。 三、黄山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顾客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钓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顾客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签署《黄山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顾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顾客必须签署《黄山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如不能接受,后果自负。y,g9u)b

论格式合同

论格式合同 该论文所属栏目导航:民商法论文 目录 摘要 2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3 (一)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 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4 (三)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 4 二、现阶段我国格式合同的主要问题 5 (一)利用垄断地位,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 5 (二)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 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 7 三、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 9 (一)立法调整 9 (二)行政手段调整 9 (三)司法调整 9 (四)社会舆论等的监督 10 引用资料 11 参考资料 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个个方面。因为格式合

同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利益,预防风险的有力武器。但在现阶段格式合同却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给弱势方造成的权益损害。 本文主要论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问题、应对措施及未来展望。重点论述现阶段优势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对弱势方权益的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 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权益的侵犯;2.利用专业知识、术语侵犯消费者权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费者权益。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主要采用立法调整、行政手段调整、司法调整、社会舆论等的监督。经过调整之后的合同,应该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作用也不仅仅限于合同范围之内。 本文采用案例评论的方法,从实际案例引入论述的内容,主要涉及当前格式合同问题比较集中的电信、保险、运输、服务等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问题。 [关键词] 格式合同问题调整 论格式合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作为市场交易主要法律表现形式的合同的缔结速度也要不断提高,格式合同因为能较少交易成本,提高缔结速度而适应了这一要求,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称呼,在法国称为附和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英美称为标准合同,台湾称为定性化契约。在我国有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称呼。《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其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义为:格式合同是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3573396.html, 浅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下) (4)滥用保险补偿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第六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照第四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点评:保险法理上的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通过保险人(保险公司)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该条款涉及的住院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属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范畴,如果适用补偿原则只予以部分报销,必须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是否投保。如未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根据该条款,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未少交保险费,却只能报销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从政府获得行政给付、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福利待遇、从其他非保险单位与个人获得救济或捐助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分别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5)自己代理调费率,单方变更实侵权 典型条款:某保险公司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照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点评: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享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调整费率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按照相关规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适用浮动费率,而上述保险公司擅自将浮动费率的范围扩大至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并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都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违法和不平等的。 2.“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案例点评。 “违规操作型”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合同订立程序,用尽自身法定权利,规避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投保人实质上未了解或未被告知相关条款内容而形成的格式条款甚至霸王条款。 (1)理赔通知书自定免责

合同法中撤销权司法解释文档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例如,某甲欠某乙债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 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 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另一方面,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 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还财 而返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称诈害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人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根据《合同法》第74 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摘要]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分析,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免责条款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里包含有“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严格讲,免责和限责是有区别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免责条款与限责条款都是为排除未来的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对它们不作严格的区别,一般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如下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正因为如此,法律皆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免责条款已构成合同部分,否则无权援用该条款。 2、免责条款具有预约性。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并生效方合其意,至于责任发生后才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调而减免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达成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对默示的方式进行推定。其他合同条款虽然也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以指示的方式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租赁房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受领的,推定合同延长了租期。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里的“订入合同”,应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就此达成协议。判断免责条款是

论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论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 [摘要]格式合同是随着19世纪末的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起来的,在当今复杂而又快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格式合同特有的优点,对社会的发展和商事交易的进行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固有的缺陷却不容忽视,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规制。 [关键词]格式合同契约自由规制 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确立,资本主义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格式合同出现在保险、铁路运输等行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科技的进步和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其普遍出现在了商业领域。据统计,在目前日常生活中人们订立的合同里,有90%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主体适格等特征,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从其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的单方意思性 这指合同的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相对人只能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完全拒绝,没有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谈判修改的权利,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例如,在现实的铁路运输合同中,消费者无法与铁路运输部门就车票的价格,服务的质量,列车晚点以后的赔偿责任进行协商,只能是要么购买车票,与其订立格式合同,接受全部条款,要么放弃旅行。一般来说,消费者通常会接受,因为他们无法选择,只能被逼迫就范。 2、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所谓广泛性是指合同的要约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是某一类人发出的,不像普通的合同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有具体的指向对象,其是具有大众化特性的要约。持久性是指合同条款经事先拟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其全部条款或者主要条款一般不会发生改变,是固定的,它的要约承诺期限比较长。细节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条款完备细致,包含合同成立生效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如现实中很多格式合同只要相对人签字即可宣告成立生效。 3、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通常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垄断地位,拥有极强的经济实力,单个消费者通常无法与之抗衡,因而他们可以凭借这种优势地位,把由他们事先拟订好的反映其单方意志和利益最大化的合同条款强加于相对人,并且相对人为了维持生活、生产的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都得必须接受,不得拒绝。 当今社会,格式合同广泛存在,充斥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中。目前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煤气、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运输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世界各国都存在着大量的格式合同,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建国以来实行了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目前格式合同格外多,并且情况混乱不堪。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政企合一制,一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部何玉鸣 什么是合同管理?有的人将合同的订立视为合同管理、有的人将合同管理视为合同文件管理、有的人将加盖印章行为视为合同管理、也有的人将审查合同视为合同管理,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是指以实现合同价值为目的,以合同为管理对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从准备、谈判、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终止直至立卷归档整个过程的管理行为。其可分为三个部分:事前管理(合同书形成过程)、事中管理(合同履行过程)和事后管理(如合同不适当履行时,违约责任的处理等)。 我公司的合同文书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商业合同(信托和固有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一类是劳动合同(不在讨论范围)。合同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合同日常管理难免存在疏漏和不畅,了解和分析现行的合同审查流程和管理职责有助于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有助于合规建设的推进和合规文化的建立。通过对合同审查工作的总结和分析,发现并提出存在的下列四个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管理的模式问题 通常情况下,多数公司的合同管理模式一般采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分级管理的模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规范、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如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获得业务部门所有合同台帐和履约情况统计报告以便用于监督和检查;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得公司内部和外部自查和他查反馈的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具有和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就合同审查事项进行沟通的权利等等。但目前公司合同管理并没有实行正真的合同归口管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无法掌握合同履约情况,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外聘专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合同管理模式为粗放式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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