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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原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

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原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
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原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

民商事诉讼代理宝典:原告代理规范化流程要点指引

律所将代理原告的诉讼流程细分为12个阶段,对每个阶段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规

范和流程优化。全程法律服务的流程、阶段分为:接案分析论证--立案--保全--阅卷取证--组织证据--质证--完成开庭前必备工作--开庭--庭后分析--调解(和解)--分析审核裁判文书--装卷。

律所将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和内容以提供《工作日志》的方式全面及时向客户反馈,提供《工作日志》。对于重要的工作内容,比如确定诉讼方案、组织证据、质证、确定案件分析意见、确定庭审笔录、分析裁判文书等内容,律所将邀请客户一道参与。向客户全面展示律所律师的思路和方案等,力求发挥合力,实现客户的诉讼目标。根据案件进展和实际需要,向客户发送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包括:《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法律服务计划书》、《同意代理告知函》、《涉诉涉执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送达和保全确认函》、《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达结果告知函》、《诉讼期限告知函》、《财产查询结果告知函》、《保全结果告知函》、《原告庭前证据核实函》、《原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案情分析意见书》、《庭审笔录》、《庭审纪要》、《调解方案确认函》《工作联系函》等。

一、接案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交流案情收集证据

1.1 工作规范:

交流案情前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电子材料或作简要书面说明,不事先提前准备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分析。原则上不在电话中过多过深作法律分析。

在交流案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请其带好基础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对方当事人准确的名称或姓名;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提供能够确定案由的基础材料;如果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提供法院

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同时,把《接案登记表》发给客户,请客户尽量在来律所之前填写完整并提交给律所。

每位律师应在手机短信或微信或QQ等软件中,预留向客户解释的话语,以便可以随时向客户作出合理解释,以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比如:"非常感谢您对

本所及本人的信任和支持,为更全面更客观地向您提供最合理、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所需要您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说明,也便于本所律师团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讨论"等。

事先拟订好交流提纲。初步确定办理业务部门,以及具体经办人员。交流案情时,应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以及案源律师参与,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同时参与的,至少应由主办律师或协办律师参与。案源律师应提前与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和客户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后,应及时以微信或QQ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事先把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对于确定在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协办律师应事先和客户确定好地点、路线以及停车场地等信息,并发送至参与见面的每位律师。

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律师不得迟到,应提前到达。对于到客户办公场所见面的,原则上应提早5分钟左右到达。但不应太早到客户办公场所,原则上提早时间不应超过约定时间的10分钟。

律师与客户见面时,应衣装整洁、皮鞋要擦亮,头发要理齐并且不能太长。全体律师都应严格按照律所的商务礼仪规范,在与客户见面、拜访,与司法人员交流、开庭等正式场合下,全体律师及辅助人员均应统一穿着律师订制的制服。男性律师应每天剃净胡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律师与客户交流案情时,原则上应选择在律所或客户单位办公场所。对于自然人客户及办公与住宿一体的单位客户,不得在客户的住宅与客户交流案情、拜访等。对于客户因各种因素不到律所来的,可以选择"咖啡厅"等安全、卫生、保密性有保障的公共场所,但不得去宾馆、饭店、酒吧、会所等秘密性强的场所。律师不得在秘密性强的场所一对一与客户交流案情等,特别是与异性客户。

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不得留下律师的办案案卷,以避免泄露他人案件信息、秘密等。保管在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的案卷材料,必须装好并且采取"印封"等措施。与客户见面的会客室和会议室应保持干净、整洁等,室内花草等不得有枯、死等情形。夏天或冬天需要开空调或暖气时,应提前开好,不得等客户来了之后再开启。

对于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原、被告双方对立性强的案件,去交流案情时一定要落实清楚对方是否在现场,是否要和对方面对面交流。对于对方在现场或需要与对方当面交流的,必须选择在"派出所""政府""法院"等行政机关的场所内或有

足够安保实力的单位办公场所。对于安排在"宾馆"等没有足够安保力量的地方,律师一律不参与并向客户明确说明。

对于法人单位的业务,应与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见面,至少应去一次客户单位。对于单位业务,律师不参与单位内部之间的"斗争"或"争权",应维护委托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单位委托人的业务,但由某一股东或高管或控制人等具体负责委托律师的,仍应维护委托单位的利益。

对于自然人的业务,必须与自然人本人见面。对于本人不出面,而委托其他人来办理的,应与其进行电话、视频等交流,审核委托人与该本人之间的关系,并要求在开庭前必须与代理人见面交流一次。对于该本人不出面与代理人见面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主要是指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投资关系等),应明确告知客户指定一人与律师交流并对相关事宜"拍板",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拍板人"以及代理费的付款责任人。"拍板人"与其他人意见不一致的,仍以"拍板人"的意见为准。但"拍板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委托人签字确认。

对于自然人为多人的群体性案件(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应由全体当事人委托一名至二名"代理人",由该"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律师对接、确定相关文件

等,也由该"代理人"负责付清律师费。律师原则上只与"代理人"交流和反馈信息等,但"代理人"的意见明显损害其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调解等涉及客户实体权利的,应仍由全体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明确表示不予以代理。对于形式上为民商事纠纷,但可能涉嫌犯罪的,比如传销、暴力讨债等,不予代理。

对于客户拟通过"上访""曝光""举报"等非法律手段"配合"民事诉讼的,或有以上可能的,原则上不予以代理。并且律师不得参与其中。

对于当事人询问案件是否有胜诉把握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展示本所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实务经验、知识储备以及研究成果等,并且告知客户案件能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证据以及诉讼策略、诉讼方案等综合因素。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任何承诺,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

律师不得向客户吹嘘或暗示与法院或仲裁委及其领导、负责人、办案人员等"有关系""能找到关系"等不正当行为。

当事人强调律师要去"找关系"而不信任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律师不得代理。

对于案件的收费,应在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后,在诉讼方案中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律师不得在案委会同意代理之前,以口头形式向客户报价。

为防止文件材料或重要内容延误,不得通过QQ或微信等收材料,要求客户向律

所邮箱发送材料。对于客户的材料回函,也一律通过律所邮箱回复。律所邮箱要确保专人随时接收邮件,设置成自动接收的模式。

为防止遗漏事情,特别是开庭、举证期限、客户商定的拜访时间等,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包括:每天清理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以了解当天哪些人和自己联系了,约了哪些事情要完成;每天清理QQ聊天记录和微信记录,以确定客户

是否向自己发材料,是否和客户有约定,是否有事情要处理等。对于客户或相关单位通过电话约定事情的,一定要在通话结束后立即记录,以防止遗忘。每天在下班或睡觉前,整理一天的工作情况,包括已完成的事项,商定的将要完成的事情,下一步打算的工作等。

每次案情交流结束后,都应作备忘录,并向客户提交电子文档。

初次交流后,应要求客户留下联系电话、联系人名称、收发材料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等,一并录入《接案登记表》。

律所使用"代理流程"系统(代理流程APP)等电子业务平台的,办案秘书负责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帐号和客户初始密码。办案秘书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等途径将APP的下载、使用,客户帐号和客户初始密码等告知客户。同时,应特别提醒客户不能泄露密码,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

1.2 工作成果:接案备忘录,原告初步证据核实函。

1.3 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2.召开接案分析会

2.1 工作规范:

在收齐材料2天内应发起召开接案分析会。

收到案卷材料后,应立即录入周工作计划中和电子日历中。同时,应建立案件材料的电子档和纸质档案。

律师收到客户提交的材料后必须依照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对于有利益冲突且不能解决的案件不得代理,不提交案委会讨论。但应及时告知客户。对于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不得介绍至其他律师事务所。

录入电子日历的要求:录入时间一定要准确、不得录入错误;对于期限届满的时间,一定要提前3至5天提醒;每周例会时,一定要再次核对开庭传票、举期期限通知书等材料以确定录入是否有误。

会议讨论由案委会主办律师发起,在业务部发起之前应拟定初步意见、争议焦点问题以及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问题。

对于需要研究中心支持的法律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中心提出,并要明确"争议焦点""关键词""法律依据"等,明确需要查询的具体要求。

应在接案分析会召开前,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稿发给参会人员。

由案委会确定是否代理以及初步方案。

应对案委会的讨论内容和确定的诉讼方案、工作方案等形成备忘录,并将确定的诉讼方案和工作方案在法律分析意见书中予以体现。

要严防客户虚假诉讼,律师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虚假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虚假诉讼,或为客户的虚假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要严防原告和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以诉讼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律师发现该诉讼系恶意诉讼的,应及时向案委会提出。经案委会讨论研究确属恶意诉讼的,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律师不得暗示或明示或诱导客户实施恶意诉讼,或为客户的恶意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的代理方案、诉讼路线图、案件材料、起诉书等文本,必须保密,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知悉前述材料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所应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保密管理,以确保前述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律所或律师在对外宣传时,不得宣传未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也不得透露该案的客户信息和案件内容。对于法院裁判文书未上网的,律所代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

律师不得在办公场所或法庭、仲裁机构等正式场所以外公开讨论正在办理的案件。在外涉及该案的,应使用外人难以知道的简称或使用原告、被告等称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守案件秘密、客户信息、案件信息。

2.2 工作成果:同意代理(含暂不具有可诉性的)告知函。

2.3 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

3.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代理方案

3.1 工作规范:

案委会确定同意代理之日起3日内由案委会主办律师提交案委会讨论。召开程序参照接案分析会的程序。

在提交案委会讨论之前,应完成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等工作。通常要素审查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管辖索引表》、《最高院案由规定》、《诉讼时效索引表》、《除斥期间索引表》。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的方案,并根据案委会确定的方案对法律服务计划书进行调整。对于主办律师提交的法律服务计划书、诉讼方案等材料,案委会没有通过的或全部推翻的,由主办律师根据案委会的意见修改调整后重新提交讨论。对于此种情形的,主办律师应按律所内部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原告败诉风险大的案件,应在诉讼方案中提示可能的败诉风险,并要当面明确告知客户可能的败诉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和被告调解、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尽最大限度避免损失扩大。

尽量以图表、数据等简明扼要的方式向客户表达诉讼方案以及诉讼路线图,同时制作PPT以便于讲解。

代理方案和收费方案可以分别提供,原则上应在客户已经确认代理方案之后再提交收费方案。收费方案通常应提供两个方面供客户参考,一是普通收费方案,另一个是胜诉收费方案。收费方案的收费标准应客观、实际,与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多少相适应,不得背离律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客户对收费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进行大幅度调整。

律师提交的诉讼方案,可以建议客户以调解、和解、仲裁、公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诱导客户采取非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上访、网络曝光、写举报信件、暴力、冷暴力等)解决双方纠纷。

3.2 工作成果:涉诉涉执和主体查询信息报告,通常要素审查结果告知函,送

达线索告知函,本案所涉法律案例告知函(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法律服务计划书。

3.3 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研究中心、办案秘书、客户。

4.确定起诉书(申请书)等文本

4.1 工作规范:

在客户确定法律服务计划书、代理方案、诉讼方案之日起3日内提交案委会讨论,完成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

确定起诉书之前,一定要明确起诉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范以及被告可能抗辩的法律依据。常见案由所依据的法律和抗辩的法律请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索引表》。

诉讼请求即法律要件中的"法律后果",因此,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核对法律

依据。特别是新型案件的诉讼请求,除了核对法律依据之外,还要查阅同类型或同案由的裁判文书的判决项,判决项即是诉讼请求的最好参照。对于常见案由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参照《诉讼请求一览表》。

起诉书(申请书)等的诉讼(仲裁)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并且要符合客户的诉讼目标、能解决客户的实际需求。除基于特别的诉讼目标、诉讼目的之外,不得只提"确认有效""确认无效""确认解除""履行行为"等非交付金钱债务的诉讼请求。对于基于特别的诉讼目标、诉讼目的的诉讼请求,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释明风险及后果等,并由客户予以书面确认。

对于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案件,律师必须向客户解释两个诉讼请求不得同时适用,告知客户,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律师要针对"解除合同"和"继

续履行"出具优点和劣势的对比分析意见、提出律师的倾向性意见,由客户确定

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对于标的物已被司法机构查封或有抵押、质押的,原则上不得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对抗查封或抵押、质押的情形除外。

在起诉书(申请书)等材料中,简明扼要地陈述事实和理由,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有争议的或与本案无关的事实的可不写入。特别是,不能出现自认事实。

对于本次起诉只解决部分争议的案件,一定要明确表明对其他权利没有放弃。并且,在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中要特别注意,不要有对今后主张权利不利的表述。

对于利息、违约金等随着时间推移会不断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注明起算点、计算标准以及暂算截至时间等,并且要求客户出具计算方法。

对于起诉书中的利息、违约金等,律师一定要留有工作底稿,以便今后核对。

对于要求被告履行行为或交付财产或返还财产的请求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同时建议客户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告恶意转移或将标的物灭失。对于该类诉讼,有些法院会要求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告不能履行的,要

求被告支付款项或赔偿损失"等内容,以避免出现被告履行不能的而另案起诉导致增加诉累。对于此类案件,需要事先和客户沟通,以确定是否要在诉讼请求中增加"被告履行不能的,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赔偿损失"。考虑到有些法院会要

求必须增加该项,即使客户没有提出的仍需要预先准备好备用的起诉书,并事先向客户予以释明。

对于客户明确表示只要"返还财产"或"履行行为"的,应尽量与法院沟通,请求予以立案。同时,为便于法院计算诉讼费用,还要准备一份记载了财产价值或能够确定财产价值的起诉书(比如:原告以500万元购买取得本案财产)。

对于可能涉及其他诉讼或主张其他权利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考虑到本案诉讼请求不能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或对今后主张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应与在其他案件中主张的事实或权利相矛盾或不一致。

由案委会确定正式起诉书、立案证据等材料。有些法院会要求提交立案证据的证据清单,要求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证据。有的法院会要求提供光盘版电子材料,应按要求多准备和提供一份,以免提交的单份材料损坏不可读取等影响诉讼进程的情形。在办理立案时,应准备好备用的证据材料。对于之前没有去办过案件的法院,律师在起诉立案前,应浏览该法院对于立案的特别要求。对于没有要求提交的,则不提交。

提交到法院及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定要干净、清晰可见,尽量以原件扫描打印,建设律师下载"扫描全能王"等软件,并且不能有涂、画、标记等痕迹,特别是不能有涂、画、标记的内容对自己方不利的情形。对于证据较多的,一定要对证据进行分组、分份进行标记,以便于法庭查阅。

因法院已实现立案登记制,立案时只需提交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材料即可。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交。

对于特殊诉讼主体,参照《诉讼主体索引表》予以核实。对于多个被告的,特别注意诉请之间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不得出于管辖的目的,有意增加被告。

对于需要保全的,原则上在起诉书中暂不列出对方当事人的送达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待保全完成后,另行提供送达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给法庭。

4.2 工作成果:起诉书(申请书)等、立案证据材料。

4.3 参与人:业务部、案委会、客户。

5.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5.1 工作规范:

确定代理后,应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差旅、交通费用应予明确)、签署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代理手续。除代理合同有明确约定外,不应在合同约定之外要求客户交纳费用,更不得另行与客户商定"攻关费"等费用。对于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对于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费用的,律师要细化完善每个阶段的收费方式。

在委托事项中,应当明确代理的仲裁或诉讼阶段(如立案、申请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辩等)。如果委托人一次性委托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的,应当详细列明所包含的诉讼阶段。对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某个诉讼程序,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准备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发送律师函或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前谈判的,应当在委托事项中予以明确。对于委托诉前谈判的,应特别提示客户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

对于约定以案件处理结果作为计取律师代理费的前提或条件的,应约定明确可能的案件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开庭前,因一方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而结案的;案件开庭前,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撤诉的;案件开庭后,因一方当事人撤诉而结案的;或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诉的;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的;一审败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减免责任,或增加利益的;一审胜诉,二审因全部或部分改判而增加责任,或减少利益的;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被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要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约定不同的代理费计提方式。

不管收费金额多少,都应将代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至律所帐户,并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下收取客户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告知客户不应将代理费转至律师个人帐户。对于合同约定的差旅费等费用,也应一并付至律所帐户,或者经客户同意由律师垫付后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客户对帐结算。

对于由律师代客户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应由客户出具确认函,确认该笔费用已交由相关部门。

律所不得为客户或客户的关联方"过帐"。律所也不得向客户或客户的经办人员"返点"或"回扣"。

律师不能接受客户的宴请,包括吃饭以及娱乐活动等,更不得接受客户安排进入"会所"等场所。

律师不得向正在代理的客户借款、借房、借车、借物等,也不得在合同之外要求客户报销餐费、住宿费、娱乐费用。律师不得与正在办理案件的客户发生感情等关系。

通常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只有在双方已确定通过调解结案的情形下,律师的代理权限才设定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时应列明授权内容。为便于工作安排,争取让客户出具空白的授权书,并且留存多份备用。

对于实行风险代理的,应报案委会讨论决定。风险代理客户原则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对于自然人及其他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实行风险代理。

律所出具代理手续"所函"前必须已收到代理费,经财务确认后才能开具"所函"。对于风险代理的案件,应已经签订代理合同。对于客户不理解的,应向客户解释说明,并提供电子审批单"截屏"给客户。

5.2 工作成果: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

5.3 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二、立案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备齐立案材料

1.1 工作规范:

对于客户应准备的立案材料,尽量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于可能公告的,应事先准备好公告申请书。

对于被告为自然人的案件,要求客户提供被告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应要求提供该被告准确的身份证号码或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结婚时间和婚姻登记地等信息。

对于需要保全的,应同时准备好保全的材料,包括保全申请书、保全担保书、保全担保材料等。

1.2 工作成果:立案须提供材料告知函,诉讼费、保全费预算告知函。

1.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2.办理立案手续

2.1 工作规范:

对于诉讼费是按件缴纳还是按标的数额为基数缴纳不是很明确的,或者对于诉讼费的计费基数不是很明确的,尽量按诉讼费较低的方式与法庭沟通,争取按低的缴费金额。同时备好多个版本的起诉书,也可事先与立案庭法官沟通。

对于诉讼费和保全费,尽量要求客户去现场缴纳费用,以提高立案和保全的效率。对于费用较少的,在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先代客户预先缴纳诉讼费和保全费。

对于非现场缴纳费用的,办完立案手续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支付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用等。并且及时跟进诉讼费的到帐情况,及时要求法院开具诉讼费发票。

有法院不允许实习律师独立办理立案手续,应当提前与立案法院确认,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办理立案手续。对于不能办理的,应当由受托的执业律师办理立案手续。

在办理立案时,律师应当耐心解答立案法官提出的问题,不得与经办法官争吵。如对经办法官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经办法官不予立案的,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对经办法官的理由,应当认真听取和记录,并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进行解释并出具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起诉书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进行改正,然后重新办理立案手续,不得当场无理纠缠。

对于经办法官认为当事人对法律文件的签署存在遗漏的,不得代客户补签字,应由客户补签。

对于立案时要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应当预留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和主办律师、协办律师的联系方式。律所内勤应当每天到物业前台查核是否有文书。对于电子送达的,应当预留律所的电子邮箱,并且要求内勤每天查收电子邮件(包括垃圾箱内邮件)。

对于不予立案且诉讼时效、除斥期限将届满的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比如以邮件方式向法院邮寄法律文书),行使权利,确保客户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

因立案登记制,对于立案不需要提交代理手续的且立案本身没有法律争议的,可以由办案秘书负责前期的立案、缴费工作。

告知客户诉讼费、保全费发票暂不入帐,便于今后调解、和解退费。及时跟进案件分案情况以及该案的业务庭室。

2.2 工作成果:缴费通知。

2.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3.签收录入各法律文书

3.1 工作规范:

当庭予以立案的,应立即要求法院出具《立案通知书》,并核实案号。

不得倒签法律文书,特别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涉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文书。

签收后及时审核是否属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对于不符合的,应及时向法庭提出。

举证通知为必备的书面文书。对于口头通知开庭的,应尽量要求法庭送达书面的开庭传票,以便与客户沟通。

及时准确的录入各项期限至电子日历中以及周工作计划中,特别是开庭期、举证期,并且在每次周例会中应再次确认各期限的时间点。

及时扫描备份各项法律文书,按每个文件单一扫描。

对于需要保全的,应及时跟进主办法官。待案件一分到主办法官时,应及时与主办法官联系保全事宜。

3.2 工作成果:诉讼期限告知函。

3.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4.协助送达

4.1 工作规范:

对于需要保全的,应事先和法庭沟通,请在法庭完成保全后再送达。并且,对方送达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在保全完成之后另行提交给法庭。

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书面的被告联系方式并盖章或签字。

邮寄单应注明:"务必本人亲自签收,不准代签,否则退回"。邮寄单一定要注明文件内容,比如"XX案民事起诉书"等。

对于合同中有约定送达地址的,要求按该地址送达。

对于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为被送达人的,邮寄给公司时应加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反之亦然。

对于夫妻间等特殊主体的邮寄送达的要求每个被告分开邮寄。

公告送达的要及时和法院核对开庭时间。

尽量协助法官填写,一定要将邮寄单拍照带回。

要及时协助法庭核对签收人是否有权签收。

及时查询邮件专递送达的结果,争取与邮递员联系,外网查询不到的,到EMS 中心查询,下载后打印并由EMS公司盖章提供给法院。

对于送达不到,法官坚持需上门送达时,可到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不在辖区居住。

对于公告送达的,各当事人均为江西省境内的应选择新法制报公告,有当事人为江西省以外的,则到人民法院报公告。

4.2 工作成果:送达结果告知函、送达确认书。

4.3 参与人: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三、财产(行为)保全规范

流程图

工作规范

1.客户提交财产线索

1.1 工作规范:

根据客户提供的线索,逐步缩小查询范围。

不同财产应提供的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告知函》。

提供财产线索是一个不断递进的过程,根据查询进度和进展不断深入,提供新的或更进一步财产线索。

1.2 工作成果:提供财产线索告知函。

1.3 参与人:业务部、办案秘书。

2.根据线索进行查询

2.1 工作规范:

有关部门现场查询。具体查询要素参见《财产线索告知函》。

网络系统查询。

自有数据库查询。

律所不断增加、更新相应数据库,采取更多的途径查询财产线索。

2.2 工作成果:财产查询结果告知函。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目录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 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 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 缪晓军整理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安徽XX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XX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XX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年5月23日,周某某与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明确,出卖人为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XX酒店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年3月29日)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XX酒店购房差价77446元。本案作为劳动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XX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77446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XX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年11月,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XX酒店没有批准。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安徽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XX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五项

房地产代理项目拓展业务

房地产代理项目业务拓展流程 起草时间:2008年7月24日 研究主题:区域经济发展、区域土地市场、国家(地方)宏观政策 研究方案: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把握整体拓展思路、实地考察并掌握最新土地信息 研究重点:成功开展拓展工作需具备的条件 一、整体战略:把握整体拓展思路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整体战略部署,经过仔细研究,将拓展计划拟定如下:1、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合理规范的开展拓展工作,不断的摸索和调整拓展思路。 2、研究莆田市区及郊区的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开发现状及整体发展规划,进一步熟悉整个莆田交通图、楼市图,有条有理的开展调研工作,掌握最新的土地市场信息。 3、搜集郊区的土地交易信息,如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仙游等地。具体来说,包括土地交易规模、用途、土地投资方。 4、掌握最新楼盘动态,如项目规模、开发商、代理商、销售进程等。准确的把握市场,为实际的拓展工作指明方向。 5、具体来说,拓展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通过网络、报纸及人际网,不断的挖掘潜在客户资源,为后阶段工作做 好铺垫。 ②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挖掘潜在性客户,有针对性的进 行电话营销。 ③对客户有了初步了解之后,预约拜访时间,进行第一阶段洽谈,这也是 关键的一步,旨在打出市场,让市场了解我们,我们也了解市场。 ④接下来,需要准确的判断客户对我们的认可程度,合理的调整战略。 ⑤拓展是一项需要耐心、信心、诚心的工作,我们一定要坚持、不放弃。 二、战略细则 1:明确调研工作的目的

拓展工作的成败取决于成功的市场调研,在调研中,我们应该搜集哪些信息呢?调研的目的又在哪里呢?请看下面: 项目用地周边环境分析 1、项目土地性质调查 地理位置、地质地貌状况、土地面积及红线图、土地规划使用性质、七通一平现状 2、项目用地周边环境调查 地块周边的建筑物、绿化景观、自然景观、历史人文景观、环境污染状况 3、地块交通条件调查 ①地块周边的市政路网以及其公交现状、远景规划 ②项目的水、路、空交通状况 ③地块周边的市政道路进入项目地块的直入交通网现状 4、周边市政配套设施调查 购物场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金融服务、邮政服务、娱乐、餐饮、运动、周边可能存在的对项目不利的干扰因素 区域市场现状及其趋势判断 1、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①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②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货币政策、利率、房地产按揭政策 ③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住宅价格指数 ④中国城市房地产协作网络信息资源利用 2、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市场概况及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 ①项目所在地的居民住宅形态及比重 ②政府对各类住宅的开发和流通方面的政策法规 ③政府关于商品住宅在金融、市政规划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④短中期政府在项目所在地及项目地块周边的市政规划 3、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市场总体供求现状 4、项目所在地商品住宅市场板块的划分及其差异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人: 代理词 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下,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由国家统包,此时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具有极强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也极少发生,即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的状况,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

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日益增加,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以及当前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分歧而发生的争议。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确立的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2、内容具有限定性。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

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法院第一审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有关案子的 敬重的: 请求人甲与被请求人乙公司劳作胶葛一案现已于 2010年4月日在大连市开庭审理,作为请求人的律师,我参与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署理定见,供仲裁人参考: 一、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依法加付 2009年3月至 2010年3月的一倍;并且向请求人付出因未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而形成请求人收入丢失的赔偿金(应得薪酬收入的25%)。请求人于 2007年5月开端在被请求人处作业并任职财务总监,被请求人至今未与请求人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该现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请求人的供认。根据《》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则,被请求人应当依法实行上述职责。 至于被请求人提出 2009年12月份已与请求人,并有抵偿明细为证的理由。人以为这是没有法令根据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则,单方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裁人都需求依照上述法条规则进行,实行系列的法令程序;违背法令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书面证实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职责。该抵偿明细仅仅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并且该明细并不能替代协议适用,也未,不能替代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请求人对免除合同进行过建议。并且该明细上并无赞同的表述,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免除劳作联系。

这份根据与被请求人要证实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实在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着不能作为现已免除劳作合同的根据运用。被请求人的提出已免除劳作合同的建议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拖欠的薪酬及因而发生的。《劳作合同法》第3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可是从 2009年2月至 2009年10月,被请求人无故将请求人的薪酬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康复正常,并且自从 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从 2008年1月至今,被请求人无故停发请求人的各项补助,从没按规则发放奖金。根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劳作部 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其拖欠的薪酬以及该薪酬酬劳25%的经济抵偿金。 被请求人经过供给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以为减薪是经过整体职工会议评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标明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令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请求人拟定的,既然在减薪请求人未提出异议,就标明请求人赞同减薪。本署理人以为这是没有现实及法令根据的。首要,本署理人对会议纪要的实在性标明置疑,会议纪要上显现参与会议的人员一10人(公司职工实际有13人,该纪要上标明是12人,对立和张冠李戴),而在上面签字的却只有8人,公司总经理和请求人都没有签字,这显着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签字中的名字有四位显着与前面打印的参与人员名字不符。被请求人存在事后臆造这份会议纪要的严重嫌疑。(为此,请求人现已提出笔迹判定请求)。其次,该会议纪要仅仅是这次会议的记载,单从会议纪要来看就不是合法的减薪根据,并且上面并无请求人的签字,并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减薪。

代理商市场开拓流程

5、 产品的使用搭配技巧; 把目标市场进行划分、目标顾客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区域及 不同客户制定出市场推广方案。 制定人员的调配安排计划, 费用预算、落实指标及奖励计划。 (时间为3— 5天) 培训对产品的熟识程度: 第一步 、市场开拓流程篇(大纲) :选定目标市场并对现有的客户网络进行分析,锁定目标顾客 (包括A B 、C 类店) 适合公司品牌的目标客户对象: 属于当地的中高档美容院,对国内外一些知名品牌 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最好以曾经或正在经营这类型品牌的美容院为主, 因为这类店对技术 的掌握较全面,而且设备方面比较齐全,能够快速导入身体项目。要准确锁定目标,必须对 以下项目作出准确调查及分析: 1、 准客户(美容院)原有品牌的产品分析、收费标准、效果。 2、 3、 老板自身素质及专业技能的分析; 分析美容院的承受能力及评估我公司产品在该美容院的生存机率及生存空间。 4、 为该美容院设定切实可行的疗程及方案。 5、 做好开店时各类问题的应答技巧准备;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培训公司销售人员,令其了解公司背景及产品背景。 1、 产品的来源; 2、 产品的架构及产品的种类。 3、 产品的原料构成与产品卖点; 4、 产品各疗程的使用方法及原理;

5、 产品的使用搭配技巧; 1、 公司的背景介绍及发展历程和发展愿景。 产品的注意事项,产品特殊反应的应变处理,产品配货能力。 培训公司背景、产品背景及对公司方案熟识程度: 6、

1、 方案是否需要调整 3、 在交谈的过程中,客户希望公司那方面的配合,尽快完善。 (三)、掌握及了解同类品牌: 同类品牌的市场方案; 同类品牌在该市场的市场占有比率; 根据选定的路线要求人员对目标客户进行初次探访,了解方 案的可行性及美容院对公司品牌的认同度。 (时间:5天) (如果可能,签订加盟合约,如达不成合作,约定下次见面的时间,或在推广会上再次促成。) 把初次探访的情况进行归类总结,并对市场思路进行切实可 行的调整。 那方面顾客最感兴趣,重点加强。同时,也是为会议主题的确定提供依据。 2、 成功加盟店的案例举证。 3、 公司方案的利润分析。 4、 终端方案的实际操作技巧。 1、 同类品牌的产品结构优势品种疗程及产品卖点; 2、 3、 4、 同类品牌售后服务及顾客口碑; (四八 销售技巧及业务技能。 1、 与目标客户约定见面的技巧。 2、 初次拜访客户的注意事项。 3、 市场维护步骤。 4、 美容师店销的技巧 第五步: 1、 充分解释我公司方案的作用及为其带来的利润。 2、 公司方案在美容院的实际操作技巧及操作细则。 3、 谈判过程中辅以公司背景、产品背景、产品卖点等资料。 4、 5、 帮助准客户解决其店内滞销品的顾虑,免除其后顾之忧。 充分解决其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6、 和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作比较。 第六步: 2、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纠纷被告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 贵院受理张某某诉原A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该案通过开庭审理,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我们作为被告授权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本案程序上来看,原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书证《兼职会计聘用合同》明确载明:双方的的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期三年。而被告于2013年4月2日才开始向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从证据上来看,原告提交的各类报税申报表、会计明细账、《兼职会计聘用合同》及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1)各类报税申报表上来看: 首先,作为证据的各类申报表不符合正规的税务制式。再次,各类报表均无被告的任何签章或认可,不足以证明该组书证与被告有直接关系。最后,该组书证上原告的签字均为手工填写,不符合税帐处理的一次成型规则,系被告在后期自行签涂,不具有证明力。 (2)会计明细账上来看 原告提供的该组会计明细账系微机打印版,并不是正规的会计记账凭证,其内容可以任意修改。证据应当定型于事实发生当时,并且不能轻易改变,否则就缺乏应有的证明力。所以原告提供的该会计明细账不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称,在2011年1月,被告通过支票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的报酬,但是在原告提供的会计明细中,2011年1月至2月的会计科目上,根本就没有这6000元的记载。再结合本组证据形式来看,书证上没有任何被告的签章或认可,其记载内容也可以在微机上任意删改变动。综上能够说明,这几本所谓的会计明细账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 (3)《兼职会计聘用合同》的签章上来看 首先,该合同上的印章与原A公司的印章不相符。原A公司在2008年9月1日向A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了《劳动用工备案证》,该书证中的印章与本合同的印章不相符。结合其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来看,证人黄某某系原A公司行政部部长,掌握公司印章,证人明确证实:原A公司自成立后仅刻有一枚印章,并且证人从未见过原告提供的《兼职会计聘用合同》,更没有在该合同上进行审核盖章。综上说明,原告提供的《兼职会计聘用合同》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证人证言上来看 原告申请出庭的杨某某、黄某某两名证人与被告正处于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与被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真实性让人怀疑。另外从证言内容来看,几名证人印证说明了张某某来公司的时间并不确定,有时是一天,有时是几个小时;原告直接与原A公司法人代表对接,所有的具体事务直接由其安排;原告不属于公司的任何部门,更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过工作;再结合被告2008年9月1日交A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备案用工表来看,备案登记处于上述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间,但是该《劳动用工备案证》并没有登记有原告。综上足以说明:原

代理商加盟流程表.docx

加盟流程图 通过招商咨询了解 填写申请表 公司考核 签约 首单进货 选址、办证 设计装修、招聘 培训 物流配送 开业 经营指导 加盟流程

1、通过招商咨询了解 A:通过会议、培训、广告等招商渠道,了解企业概况及经营模式。 B:了解加盟条件及要求。 C:确定开店意向。 2、填写加盟申请表 A:加盟方填写《加盟申请表》,提交至公司总部审核。 3、公司考核 A:总部接收到申请表后,对加盟商的具体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 B:审查通过,通知申请人,即可签约。 4、签约 A:公司提供特许加盟合同文本,并予以解释。 B:公司与加盟方签订加盟合同,明确双方合作方式、权利及义务。 C:缴纳相关加盟费用。 5、首单进货 A:合同签订后,加盟方应预付首单货款。 6、选址、办证 A:根据加盟方提供的开店地址,公司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共同确定最终选址方案。B:店址确定后,加盟方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7、装修设计、招聘 A:加盟方提供店面平面图,公司负责设计装修方案及效果图。B:在公司的指导下,按公司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选材、装潢。C:招聘开店所需人员。 8、培训 A:公司统一为加盟方提供开店运作培训。 B:管理软件及硬件操作培训。 C:市场分析及市场渠道开拓指导。 D:店员培训。 9、物流配送 A:店面装修完毕后,有公司物流进行首单配货。 B:货品到店,公司指导加盟方商品陈列及店内摆放。 10、开业 A:落实开业宣传方案及促销措施。 B:举行开业仪式。 C:追踪开业运营情况,提供咨询意见。 D:及时反馈开业初期运营情况。 11、经营指导

A:规范经营,及时向公司反映经营情况。 B:落实公司各项宣传及促销措施。 C:公司不定期对加盟方培训及指导。 加盟条件 1、按照全国行政区域划分,每个区或县开设一家加盟店。 2、经营场地实际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 3、具有基本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4、提供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认同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和发展目标,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6、首单进货款不低于 3 万元人民币。 十大统一 统一店铺标识 统一店面设计 统一服务标准 统一员工服饰 统一设备配置 统一经营理念 统一价格体系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员工) 【范文一】 尊敬的仲裁员: 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及理由 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2008年6月25日,林芳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20日离开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网,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2008年6月15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7月20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公司应当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 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本案中,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直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北京宏大机械公司应向林芳支付2007年10月、11月、12月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应向申请人林芳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六七月工资3000元、补偿金1000元以及双倍工资12000元。 本代理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xx市大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商加盟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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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招培物流配 开业 经营指导 加盟流程 通过招商咨询了解、 1A:通过会议、培训、广告等招商渠道,了解企业 概况及经营模式。 B:了解加盟条件及要求。 C:确定开店意向。 2、填写加盟申请表 A:加盟方填写《加盟申请表》,提交至公司总部审核。 3、公司考核 A:总部接收到申请表后,对加盟商的具体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 B:审查通过,通知申请人,即可签约。 4、签约 A:公司提供特许加盟合同文本,并予以解释。 B:公司与加盟方签订加盟合同,明确双方合作方式、权利及义务。 C:缴纳相关加盟费用。 5、首单进货 A:合同签订后,加盟方应预付首单货款。 6、选址、办证 A:根据加盟方提供的开店地址,公司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共同确定最终选址方案。 B:店址确定后,加盟方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7、装修设计、招聘 :加盟方提供店面平面图,公司负责设计装修方案及效果图。A. B:在公司的指导下,按公司统一的设计方案进行选材、装潢。 C:招聘开店所需人员。 8、培训

A:公司统一为加盟方提供开店运作培训。 B:管理软件及硬件操作培训。 C:市场分析及市场渠道开拓指导。 D:店员培训。 9、物流配送 A:店面装修完毕后,有公司物流进行首单配货。 B:货品到店,公司指导加盟方商品陈列及店内摆放。 10、开业 A:落实开业宣传方案及促销措施。 B:举行开业仪式。 C:追踪开业运营情况,提供咨询意见。 D:及时反馈开业初期运营情况。 11、经营指导 A:规范经营,及时向公司反映经营情况。 B:落实公司各项宣传及促销措施。 C:公司不定期对加盟方培训及指导。 加盟条件 1、按照全国行政区域划分,每个区或县开设一家加盟店。 2、经营场地实际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3、具有基本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4、提供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5、认同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和发展目标,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6、首单进货款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十大统一 统一店铺标识 统一店面设计 统一服务标准 统一员工服饰

全国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案件简述: 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尊敬的仲裁员: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人于2006年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至其受伤时(2008

年2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两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规定,申请人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再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应为郑州市最低工资的80%。结合2007年10月起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650元的情况,故,申请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为650*80%*3=1560元。而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暂适用于(1)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被申请人显然不适用该条例,因为被申请人是民办学校,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公益事业,是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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