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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

省发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
省发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的规定,为落实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规范考评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负有考评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程序执行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省发改委及专家库的各级管理、抽取终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为考评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三条专家考评形式分为综合考评和项目考评。综合考评是指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培训考核、评审、评价等方式的考评,以及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时对专家违规违纪的认定结果。综合考评的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在组织培训、考试等工作事项时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标准确定。

项目考评是指负有考评责任的单位对评标过程中的专家评标的能力、水平、考勤、纪律等情况的考评,项目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

第四条项目考评根据考评主体不同实行分类考评。

1、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管或者通过电子系统监管的,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评标能力、水平、评标道德、遵守纪律以及是否依法履职和评标的情况进行考评;

2、承接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考勤、遵守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考评;

3、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评标能力、水平、履职等情况进行评价。该评价只作为考评的参考,评价结果不直接对专家的评定结果产生影响。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的,考评按不称职认定:

1、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又未及时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请假的;

2、迟到超出规定时间,取消该项目评标资格,且考评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的;

3、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违规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5、泄露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6、不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或不熟悉业务影响评标的;

7、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8、因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继续评标或者拒绝签字的;

9、有倾向性诱导性发言并对评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评审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

11、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评审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

12、发现评审中的错误不予以纠正更改的;

13、评标计分汇总计算后对主观分值进行调整导致改变评标结果的;

14、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的;

15、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

16、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按基本称职认定,一次评标中累计达到三项的按不称职认定:

1、迟到未超出规定时间的;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的;

3、将评标信息与本项目无关人员交流的;

4、进行倾向性诱导性发言的;

5、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评标电子化操作的;

6、不认真对待评标的;

7、无原则迎合他人意见的;

8、诱导投标人澄清的;

9、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项目考评在每次评标活动结束时,同步在现场完成。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分类填写考评和评价表格(详见附件)。

第八条出现考评表内容以外其他需要考量情形的,考评人员应记录在考评表的备注栏中。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项目考评结果可以由考评人自助录入系统或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录入。具备电子化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系统“专家考评”栏目录入,也可以人工填写相应表格后由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录入系统,表格应当署名并留档备查。

第十条每个招标项目的考评登录账号和密码为随机产生、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并打印生成,一次有效。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11-13 【发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文号】湘财建[2001]60号【发布时间】2001-11-13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确定,现就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筹备开始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费用。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经有权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有权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编制委员会,单独设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组建了负责项目建设的一套班子,在财务和经费上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单位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一套班子负责项目建设,其人员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未改变,则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资附加费等不能列入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施工现场补贴、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招标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折旧、修理费用)、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以上有关费用均按现行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关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并实行总额控制。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有关费用,如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损失、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等不构成建设项目实体,但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计入待摊投资其他科目,不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四、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计算: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5%;工程总概算超过1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2%;工程总概算超过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1%;工程总概算超过1亿元到5亿元(含5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8%;工程总概算超过5亿元到10亿元(含1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5%;工程总概算超过10亿元到20亿元(含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2%;工程总概算超过20亿元的,不超过总概算的0.1%(详见附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五、各市州可在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本地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六、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有关规定,考虑建设项目下年度实施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发改交能[2010]2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湘政办〔2010〕2号)的通知,为切实促进和加快我省新能源的全面发展,经研究,现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州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省直相关单位给与支持和配合。 一、发展新能源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增强能源保障的必由之路 首先,气候变化要求我们势在必行。气候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妨害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承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的利用占到总能源规模的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

化碳的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我省气候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冬天基本上无积雪,暖冬频繁出现;二是2000年以来,水位全面下降,没有出现重大防汛情况;三是全省主要江河出现了历史上最严重枯水期,湘江出现枯水位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沿线地区一些城市取水困难;四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居高不下,酸雨有增无减。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和环境影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新能源。 其次,湖南省情要求我们刻不容缓。我省是个能源紧缺的大省,自然地理条件使全省能源客观存在几大困难:一是水电资源有限,开发程度较高,调节性能受季节影响较大,水电年利用小时普遍不高;二是煤碳的开采量不能满足目前生产需要,每年仅产6000万吨,需从区外调入3000万吨以上,建设大型火电,不仅面临电煤资源不足的巨大压力,还面临交通和环保的巨大压力;三是省内无油无气,全靠从外省输入,每年油气供应严重不足,为保证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长年收到限制;四是电能供不应求,人均装机为0.38千瓦,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6%,广东的一半,上海的43%;人均用电为1500千瓦时,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3%,广东的40%,上海的四分之一。近年来,我省经济均以8-13%的速度增长,经济的持续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缺口也将越来越大。 气候变化问题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能源资源缺乏的客观现实,决定我们必须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发展新能源具有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条件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资源促进法》,我省2009年正式颁布了《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这为我们发展新能源提供可靠的政策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在推进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资基础和技术保证。 一是具备一定的产业资源优势。我省已探明铀矿储量2.6万吨,居全国前三位,到目

政府投资项目开发代建协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项目由乙方代建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 根据《****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委会直接委托****经开区开投资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方式为全程代建。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未办理

概算批复的项目以预算评审金额为准)。 2.项目管理期限: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万元,代建服务费为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年,(分部分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作者:佚名来源:转载发布时间:2009-12-17 下午03:58:39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 湘财(96)基字第3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6)145号《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凡有财政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投资(含事业行政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决算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审查监督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审查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进行行政监察和纪律监督。 第二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必须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参与拟建项目的技术、经济性分析,为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财政部门参与设计概算的审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前期费用开支范围合理支出前期工作费。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的开支情况,严格控制前期工作费。

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5119581.html, 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陈进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5年第22期 摘要: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湖南省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外商直接投资需 求和规模逐渐扩大,加快了湖南省的经济发展。本文主要从投资方式、投资来源、投资行业、投资区域四个方面分析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政府转变职能,改善投资软环境;加大建设基础设施,提升投资硬环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外资的水平与质量。 关键词: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对策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发展以来,随着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跻身世界各国的优势地位,中国在地区分布还不均匀的情况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ID)成为发展经济方式的共识。湖南省处于内陆的中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农业发展地位逐渐减弱,工业发展基础薄弱,对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在思想意识、产业水平、政策措施等工作方面相比较发达省份来说,虽然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目前,国内外商投资政策安排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区,湖南省面临着来自其他省份、市的竞争。因此,为了积极促进湖南省经济的稳健发展、调整产业机构,均衡区域发展、合理引进外商投资等,有必要对湖南省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进行全方面了解,给今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尤其是发展湖南省的经济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历年《湖南统计年鉴》。 二、湖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1.湖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更多的外资促进了中国与世界经济运转加速运行。 湖南省也出台了相关的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使得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第一阶段(1983年-1987年)是开始与摸索阶段。在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经济政策最 开始主要是在沿海城市,到1983年湖南省才逐渐引进外商投资,主要是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为主的和其他少量亚洲国家小型投资者,投资规模和数量均很小。 第二阶段(1988年-1991年)是初级发展与调整阶段。随着鼓励和优惠的制定与出台,外商直接投资也逐渐对湖南省的经济发挥一定作用。在此期间,除亚洲国家以外,其他欧美等大国也逐渐参与进来,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在湘初具规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明确要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10月2日,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0月30日,省政府召开服务业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服务业专题会议精神,我省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为了做好《方案》的起草,我们主要做了3方面准备工作:一是紧密对接国家政策,及时对接国家发改委,深入了解国家文件相关情况和主要内容;二是充分借鉴外省经验,认真学习吸收江西、湖北等省相关经验做法;三是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省商务厅、工信厅、文旅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十余个省直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35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中,第二次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5条。 (三)修改完善。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予以吸纳。对省直部门35条意见和建议,拟采纳和基本采纳3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终形成此《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目标、发展重点、主要任务、保障措施4个部分: (一)总体目标。聚焦我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围绕补齐生产服务短板、升级流通服务水平、优化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服务质量,提出8大发展重点: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三)主要任务。围绕抓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大品牌、补短板等,大力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 (四)保障措施。主要从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等3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切实保障行动方案的落地落实。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第七条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实施时应当优先考虑。第十条 [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一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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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 代建合同 (标准文本) (试行) 项目名称: 业主方: 代建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代建合同 业主方(项目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代建方(项目建设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613号令)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三超”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业主、代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政府投资、代建主管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双方确认的变更文件)包含的建筑工程(含土方、主体及内外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消防、空调安装工程、弱电系统集成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室外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代建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质保期: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代建项目管理主要范围: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乙方负责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二)代建项目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1、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批复的

投资估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 2、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淡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协助甲方办理征地拆迁等工作。 4、会同甲方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合同,防止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实行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 7、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协助甲方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8、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暂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额为投资控制金额,最终的投资控制金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投资金额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 进度控制目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 四、代建服务费 1、代建服务费范围: 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为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代建单位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等。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前言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宏观动态监管,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12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制度所涉及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定义、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等是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基准定义》(第三版)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为基础建立的。制度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也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对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 国家统计局为《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指标及统计方法等设定方面做了大量的指导,铁道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部门在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收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发布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打下了基础,深表感谢。 本公报所发布有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均为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地区)及中国内地的直接投资。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29亿美元,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投资净额为28.5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5.5%; 截至2003年,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34亿美元, 扣除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累计对外直接投 资净额332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发布的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2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总额为6470亿美元,存量为 68660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 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 2020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湖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精神,为推动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物流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协同联动,以推动全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为重点,着力解决瓶颈制约,优化要素资源配置,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重较2015年降低2个百分点。 二、行动重点 (一)强化服务功能,降低物流业运营成本。 1.优化行业行政审批。清理物流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推广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办结、送达"一站式"服务。深入推进物流领域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放宽物流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长沙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2.促进通行便利。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驾驶员诚信管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

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单位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20〕4号)等文件精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设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小组”)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0日对我委2019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评价主要围绕部门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总结部门资产管理和开展业务情况,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现将绩效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湘办﹝2019﹞87号)文件核定,我委属正厅级行政机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政策;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承担湘西地区开发、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去年以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二、加强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监管 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部署开展全省电力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各地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 三、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发声,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湘发改价服[2014]1160号

发文标题: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取消、降标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发改价服[2014]1160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12-11 实施时间:2015-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34号)精神,我委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再次取消、降标一批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4项收费项目 1、各部门组织的达标评审服务费 2、行政许可前置的专家评审(评估)服务费 3、政府管理网络系统软件技术维护费 4、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品牌

管理师从业资格许可的从业执业上岗资格培训等收费 二、降低下列5项收费标准 1、降低现行船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其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0.9﹪;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6﹪;3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3﹪。 2、降低现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继续按消防设施投资总造价分档累加计费。其标准为:100万元及以下的,按1.0%收取,但最低收费额3000元;100万元以上至500(含500)万元部分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含1000)万元部分按0.6%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2000(含2000)万元部分按0.5%收取,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但最高收费额不得突破300000元。 3、降低现行特种设备资质评审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标准为:(1)设计资质:省级受理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GB类的GB1级、GB2级;GC类的GC2级)3000元/次;(2)制造资质:省级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所有组的B级产品)6000元/次;(3)安装、改造资质:省级受理的锅炉、压力容器、机电类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第二组的GB1级、GB2级公用管道;第三组的GC2级、GC3级工业管道)4200元/次;(4)气瓶检验资质:3000元/次;(5)维修资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4200元/次;(6)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气瓶充装资质:3000元/次。 4、降低现行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10%。 5、降低现行防雷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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