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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践行“五个扎实”要求,适应“追赶超越”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省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省级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相关资格条件和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增强人才吸引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敢于担当,求真务实,尊重人才,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品行修养好,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四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选拔作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规范选拔程序,按照核定或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论文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突出,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

象。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打破身份等限制,面向社会选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急需紧缺人才,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实行聘任制。

第十六条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以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完善聘任合同,规范聘期管理。

第十七条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组织决定继续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提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条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不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者根据合同解除聘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实行聘任制的,其聘期应当与任期

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实际,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定性和定量指标,按照年度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责任、事业发展、公益服务、科学管理、改革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五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单位内公布。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完善促进科学发展,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岗位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

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述职述责述廉、民主测评、绩效评估、经济责任审计、行风评议、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评价、平时考核、目标绩效管理等结果。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适应单位核心职能需要。

第三十三条采取挂职任职、信访接待、窗口服务、安排到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等形式,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受锻炼,着力提升组织协调、科学管理、处理实际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加强事业单位领导员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三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制度办法,旗帜鲜明地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领导人员撑腰鼓劲,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汇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四十条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四十一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二条加强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加强作风和廉洁自律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职业操守,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巡察、提醒、函询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

明确权力支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作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或者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五十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在政治上存在问题,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三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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