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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附件:1.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空表)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示范文本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1

企业所得税申请材料具体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请所需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2份。

⑴《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⑴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⑵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⑴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⑵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⑶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2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⑴关联关系表(表一);

⑵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⑶购销表(表三);

⑷劳务表(表四);

⑸融通资金表(表七);

⑹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⑺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⑴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对申报年度中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①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申报税前扣除。

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此表为企业同时申报多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时使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③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⑵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

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⑷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⑸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⑹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⑺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报送:

⑴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⑵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

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9.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⑴《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同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申报资料:

⑵重组类型为债务重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②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⑤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

股权的承诺书;

⑥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⑦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⑶重组类型为股权收购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⑧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⑨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⑷重组类型为资产收购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②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④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⑦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⑨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⑩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⑸重组类型为合并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②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⑦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⑧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⑨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⑩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⑹重组类型为分立的,当事各方还应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①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②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③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④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⑧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⑨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⑩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

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2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各2份。

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

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

3.《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

(二)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三)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38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纲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人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厄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17最新版本)

最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全文(20XX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入 第三节扣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XX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分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税务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内部设立税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财务部经理)

组员:合办公室、营销部、加油站管理部、投资建设部、人事部、仓储安全部经理及财务部税务管理岗、票据结算岗、发票管理岗。 第五条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 (二)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各部门、各所属加油站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五)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建议; (六)负责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所属加油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加油站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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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征收办法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所﹝2009﹞4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近期审计部门调查和一些企业反映,一些地区未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对账证齐全的企业也实行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出现了规模较大企业或无利润企业核定征收的现象,一方面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规范税收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 发〔2008〕30号),结合本地区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规范,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防止核定征收过程中出现扩大化的情况。 应坚持查账征收为主,引导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过渡。一些地方核定征收比例偏高的,要查明原因,加强管理,把核定比例控制在适当的水平。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省局将于2009年税收执法检查时,按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责任。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也应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对一时难以健全账证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辅导,帮助企业健全账证,努力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查账征收办法。 对账证齐全的企业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准核定征收。 四、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税收信息 政策辅导 2005年 12 月 30日(第 24 期) 宁 波 中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地 址: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电话(传真):87179210 87179200 (原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 E -m a i l :info@https://www.wendangku.net/doc/501636125.html, 目 录 税收法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0号2005-12- 15)………………………………………………………………………………… (3) 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2005-12- 14)………………………………………………………………………………… (6) 内部信息 仅供参考 欢迎 咨询

3、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 [2005]225号2005-12- 16)………………………………………………………………………………… (10) 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通知(甬地税一[2005]220号2005-12- 05) (13)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2005-12- 13) (13)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2005-12- 09) ……………………………………………………………………………… (15) —2—

税收法规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2005-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最新企业所得税细则

最新企业所得税细则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 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 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做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 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做了 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 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 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 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 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账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法定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纳税所得又称计税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利润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异,要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33%。但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18%税率计征;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税率计征。而且对查账征收户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其他,进行税收 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 依照规定,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广东省基本是采取定带征率的做法。它是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不同行业之间的带征率会有差别,同一行业在当地执行同一个带征率。纳税人应以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它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是像查账征收户那样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企业盈亏如何,一律按月征税,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虽然这种方式,对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便征收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它也有缺陷,特别与查账征收方式相比较,在具体到户的税收负担上可能不均衡,只能是基本合理或接近合理。

中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约1910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体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70%以上,工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小。 三、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1、1978年至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专题培训课程

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 一、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出台情况简介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方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进展,确实发挥了专门大的作用。 然而,两法并存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税基不统一 我国原外资税法原则上同意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却限制扣除,不利于内资企业进行成本费用的补偿。

2、税率不统一 依照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讲明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着一个严峻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3、优惠政策不统一 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 4、税制不统一,导致了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5、“两法并存”导致一些通过“假合资”、“返程投资”等方式骗取税收优惠的问题屡屡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6、“两法并存”在对税收征管效率造成损害的同时,也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治理”的税制改革原则和方向 1、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标志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统一。 (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的征税问题 (一)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联营企业征税问题 (一)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痹徽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附件:1.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空表)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示范文本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征收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1

企业所得税申请材料具体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请所需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2份。 ⑴《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享受不征税收入,以及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基类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⑶《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提供)。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⑴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⑵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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