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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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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

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

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三、赃款、赃物的分类

第五条为了便于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根据赃款、赃物的性质,对赃款、赃物进行以下分类:赃款类

(一)货币(人民币、外币);

(二)银行存款及孳息;

(三)有价证券

赃物类

(一)违禁品;

(二)贵重物品;

(三)机动车辆;

(四)不动产;

(五)其他物品。

四、赃款、赃物的移交与保管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于刑事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移交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制作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和接收的人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卷保存。

第七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赃款、赃物清点、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协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进

行保管。

对临近到期的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及时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手续。

下列涉案财物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先行处理:

(一)经所有人申请,已查明与案件无关、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返还财产所有人;

(二)经当事人申请,需要先行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涉众案件因维稳需要先行处理的;

(三)易腐烂、变质、贬值、季节性、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在进行证据固定后,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八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现金及时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银行存单或回执附卷。对接收的银行存款应在执行实施处的协助下划拨至我院指定银行帐户或继续冻结。

第九条作为证据使用的违禁品及其他物品,在案件审理期间,由案件经办人员保管并放置专门的证物室内。证物室按不同的经办人员进行分隔管理,做到一人一柜,由案件经办部门内勤和案件经办人员保管。必要时,案件经办人员应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固定。

第十条贵重物品(如文物、名贵字画、珠宝、玉石、金银、奢侈品等)应当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案件经办人员在接收贵重物品后应会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人员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对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拍照、封存、交接,并制作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和接收的部门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及其他大件物品,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存放,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

机动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维护。案件经办人员在接收机动车辆后应将车辆钥匙移交车队,并制作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和接收的部门人员签字后存档。

五、赃款、赃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案件生效后,案件经办人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至迟在一个月内提出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并填写赃款、赃物处理意见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一)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被害人,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返还案外人,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被告人合法财物,依法予以返还;

(二)除依法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以外的财物,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依法移交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作销毁处理;

(四)不属于原物返还被害人的物品应当进行拍卖、变卖后处理;

(五)没有使用价值的其他物品,作报废回收或者销毁处理;

(六)应当没收的财产,经债权人申请,查明系没收财产前被告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偿还债权人。

第十三条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赃款、赃物,由负责案件记录的书记员通知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领取,被告人正在服刑的,通知其家属领取。发还赃款、赃物时,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应当没收的赃款,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上缴国库。应当没收的赃物经拍卖、变卖变现后上缴国库。执行到位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应当拍卖、变卖的贵重物品、机动车辆、机器设备、房产等涉案物品,应移交执行部门,由司法鉴定处共同参与,依照相关程序处理。案件经办部门出具相应的司法文书,赃物保管部门协助执行。拍卖、变卖变现后的财产根据处理意见分别返还当事人和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应当销毁的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等,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设置赃物室统一保管,并作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应作报废回收处理的机动车辆及其他物品,在案件生效后,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保管,并作报废回收处理。

机动车辆的报废回收,应当由车队填写车辆报废处理单并附相关的车辆报废证明,交车队队长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车队应将车辆报废材料移交案件经办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对于作销毁或报废回收处理的物品可以进行个案处理,也可以定期集中处理。定期集中处

理的,一年内不少于二次。

第十九条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销毁、报废回收处理的,应当通知监察室到场监督。发现不应当作销毁或报废处理的,到场的监察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其他方式处理赃款、赃物进行监督的,可以派员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通知监察部门到场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679326.html,/fg/zdalsyb/detail526712.html

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证永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与选任工委)。 代表与选任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和提请机关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任免。 第六条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原属校办企业, 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蛙场,并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经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获养蛙净利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排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均比上年增加1万吨,致使下游7个乡约135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色度和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与其他受害人,开始四处上访,数十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水排放未达标以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审判〕 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五被告(5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污染水域,以及原告(养殖场)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青蛙、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原告损害事实与被告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养殖场)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8年6月3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下,就本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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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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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 《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②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随时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③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2.农民老赵买了一台农用车,将其租给邻居老李使用,每年收取租金2000元。不料老李私自将车卖掉,谎称车被人偷走,为此二人争吵不休。下面对此事评价正确的是( ) A.车既然已被偷走,老赵就不再对车拥有所有权 B.老赵将车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C.老赵可向人民政府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D.老李侵犯了老赵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应负法律责任 3.某班同学对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进行讨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4.下列关于受教育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B.小亚:受教育是我的权利,不上学是我的自由 C.小琴: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D.小胜: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5.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了普通民众的生活,使个人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很大的发挥。但是微信言论自由的背后是公共责任与法律底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①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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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贪原温州鹿城公安局长王天义终审判死刑原鹿城区公安局局长王天义一案二审有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17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院委托向羁押在温岭看守所的被告人王天义进行了宣判。 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月23日至25日,法院连续三天进行公开庭审。 同年5月27日,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王天义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还判决追缴王天义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王天义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受贿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有检举他人抢劫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评估、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天义在任鹿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4人的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 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是,7次收受或索取温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贿赂用于购买古董、字画,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王天义辩称自己是与林某等人共同投资收藏,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最后确认被告人王天义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法院认定王天义共有7281249元人民币、363943美元、291774法国法郎、110780荷兰盾、53678港元、49997德国马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天义被收监后曾对他人的抢劫犯罪行为进行过检举,但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 照标准 2012.5.1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71元/年,118.66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71元/年,50.08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84.85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50.08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2)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84.85元/日计,农村居民按50.08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一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2 184.85元/天=30971元/年÷365天;50.08元/日=13071元/年÷12个月÷21.75天 2如达到该年龄后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由于其还是劳动法主体,扔可计算误工费;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其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2020年浙江省嘉兴市《综合知识》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浙江省嘉兴市《综合知识》事业单位考试 (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所讲的“中国工业化道路问题”主要是指()。 2. 注办的作用说到底是为了()。 A、备忘待查 B、检查监督 C、避免延误 D、方便工作【答案】A 3.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两年【答案】A 4.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A、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 5.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兵书《孙子兵法》的作者是()。 A、孙武 B、孙膑 C、孙权 D、孙策【答案】A 6. 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 A、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受刑事处罚的 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 D、政治面貌非党员的【答案】ABC 8. 事物的发展既是连续的又是非连续的,这种矛盾的说法属于()。 A、诡辩论的观点 B、绝对主义的观点 C、相对主义的观点 D、辩证的观点【答案】D 9. 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 A、平行关系 B、不相隶属的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隶属关系【答案】C 10. 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A、行政监察机关 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 D、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D 11. 隋大业年间开凿的大运河,唐朝开元初修治的()驿道,使江西地区融入

了全国的交通网络系统之中,是江西繁荣的重要条件。 A、南风岭 B、骑田岭 C、大庾岭 D、都庞岭【答案】C 12.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A、受益人必须进行经济补偿 B、侵权人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C、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D、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 13.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14.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 A、文学、艺术和宗教 B、道德、伦理 C、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 D、哲学、历史【答案】C 15.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A、省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县人民政府 D、国务院【答案】A 16. 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负责。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答案】D 17. 印度一位教授曾对一棵树算了两笔不同的账:一棵正常生长 50 年的树,按市场上的木材价格计算,最多值 300 多美元;但从它产生的氧气、减少大气污染、涵养水源、可以为鸟类与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的生态效益看,则值 20 万美元。这种算账方法强调了()。 A、事物存在的客观性 B、人类认识的主观性 C、事物联系的多样性 D、事物运动的规律性【答案】C 18. 1956 年 4 月,毛泽东提出我国发展科学、艺术的基本方针是()。 19. 下列哪一项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A、县公安局作出罚款决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吴某所作的询问笔录B、县公安局作出罚款决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C、行政处罚听证笔录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答案】D 20. 历史上杰出人物的产生()。 A、纯粹偶然的 B、纯粹必然的 C、偶然与必然的统一 D、有的是偶然有的是必然【答案】C 二、多选题 21.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有了新的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 讨会纪要(二)》的通知 (浙高法刑二(2006)1号)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金华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各基层人民法院刑庭: 现将《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但应避免机械套用。如与法律或司法解释冲突,应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遇有问题时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省高级法院刑二庭于2006年6月7日至8日在新昌召开了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刑庭庭长、审判长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就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并就其中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自首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被当地的司法机关掌握,但对现行犯罪进行侦查的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二、单位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认定为自首。单位犯罪中的自首,一般根据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从宽处罚。如果有的人员拒不到案或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对该人员不予认定自首。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则只能对自动投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自首。 三、数量或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发票犯罪的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或者票面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入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时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严重情节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以购物为名骗得商品后再逃离的行为定性 以购物看样为名从商店营业员处得到商品后,不顾营业员喝止、追赶,公然携带商品逃离营业员的控制范围,应以抢夺论处。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知初字第16号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浙嘉知初字第16号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679326.html,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M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哈拉巴拿街1号(Hellabrunner Strasse1,Munch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Mr.Ludwig Wildmoser。 委托代理人曾涛,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泽敏,上海市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欧司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128号。 法定代表人钱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雪根,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司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司朗公司)为与被告海盐欧司朗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8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司朗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涛、蔡泽敏,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钱雪根、李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司朗公司诉称:德国奥斯拉姆公司(欧司朗有限公司)系注册成立于德国的公司,早在1906年就创立了“OSRAM”品牌。“OSRAM”商标于1977年6月在中国获准注册,2001年“欧司朗”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一百多年来,欧司朗公司以其出色的光源商品闻名于世,如今客户遍布全球近150个国家和地区。作为全球驰名品牌之一,在国际、国内市场都享有卓越的商誉。2007年9月6日,电器公司注册成立了带有“欧司朗”字样为商号的“海盐欧司朗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照明器具等”,电器公司随后在其自行生产的浴霸等商品上标注“欧司朗企业”、“海盐欧司朗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并在商业活动中大量使用与欧司朗公司“OSRAM”商标近似的“ORSLAN”标识及与“欧司朗”商标相同的字样,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网络等。电器公司未经欧司朗公司许可,将与欧司朗公司“OSRAM”商标近似的“ORSLAN”的标识及与欧司朗公司“欧司朗”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在照明类商品上,其行为已严重混淆了与欧司朗公司商品的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严重侵犯了欧司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电器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电器公司利用欧司朗公司卓越商誉,在照明类商品上标注以“欧司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扰乱了

嘉兴市南湖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文生修道院片区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南政发〔2016〕74号) 文生修道院片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文生修道院片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征收项目名称:文生修道院片区房屋征收 三、征收范围:东至苏州塘;南至明泾路;西至光明街;北至闸前街三期。 四、征收部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嘉兴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六、现场办公地点:光明街明泾路口,文生修道院片区房屋征收现场办公点(航明社区内)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规划红线图 2.文生修道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文生修道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号)、《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文生修道院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改善旧区(老居)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嘉兴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征收范围 东至苏州塘南至明泾路 西至光明街北至闸前街三期 上述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为70331平方米,共涉及拟被征收房屋32025.41平方米,均为住宅。 三、实施征收时间(及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签约期限: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00天 搬迁期限: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180天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根据《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附带协议生效条件,即: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含)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在上述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 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 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三、赃款、赃物的分类 第五条为了便于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根据赃款、赃物的性质,对赃款、赃物进行以下分类:赃款类 (一)货币(人民币、外币); (二)银行存款及孳息; (三)有价证券 赃物类 (一)违禁品; (二)贵重物品; (三)机动车辆; (四)不动产; (五)其他物品。 四、赃款、赃物的移交与保管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于刑事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移交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制作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和接收的人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卷保存。 第七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赃款、赃物清点、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协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进

保费交付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责任的影响——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保费交付对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责任的影响 ——以《九民纪要》第97条为核心 万佳熊杰 实践中,保险人为降低收受保费前需先行赔付保险金的运营风险,通常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然而,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需要全额支付保险费经常约定不明。随之而生的主要争议为,在投保人仅缴纳部分保费或完全未缴纳保费之时,保险合同是否生效?若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该承担全部抑或部分保险责任?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索要其欠缴的保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下称“《九民纪要》”)第97条对上述部分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之争议,实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一、保险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即成立,且自成立时生效(《保险法》第13条第3款)。因此,在没有约定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其效力不受是否缴纳保险费的影响。换言之,除非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即使投保人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仍生效,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例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即规定:“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因此,实践中为能有效避免运营风险,保险人经常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3款后段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经常约定不明,此即《九民纪要》第97条规定产生的背景。 本文将细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讨论: (一)投保人已全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生效 若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全额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生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即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最无争议,故不赘述。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若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投保人仅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按照《九民纪要》第97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仍生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各省高院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模板

全国各省高院、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31日公布, 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目录 1.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2.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3. 重庆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 4. 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5.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某某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 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7.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土地登记纠纷案 一、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根据举报线索,组成专案组对沈阳市于洪区兰胜台村村干部黄波等人涉黑犯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除发现黄波等人犯罪行为外,还发现与该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辽宁省公安厅遂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其人民币2000万元。此案经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波等人分别被以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免刑。对前述扣押财物,刑事判决未作出认定和处理。 刑事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复议认为,北鹏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定赔偿情形,遂责令辽宁省公安厅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没有履行该决定。北鹏公司遂向我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由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86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赔偿请求人沈阳北鹏公司涉案土地属于镉污染地且后期已补办相关手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北鹏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此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就丧失了法律依据。 经合议庭主持协商,赔偿请求人北鹏公司与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先就返还案涉财务文件达成协议,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际履行完毕;此后又达成协议由辽宁省公安厅于30日内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一、辽宁省公安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二、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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