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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师考试模拟试题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1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1]1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9年度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2009年10月17日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10月18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选报。药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为了便于考后信息统计、分析,在各类资格考试中,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各省辖市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下称《报名表》)一式两份,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分类、分专业汇总统一打印填写《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附件2,下称《审批表》)一式两份,然后经所在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带《报名表》、《审批表》到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同时交纳考务费。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主管单位审核并分类分专业汇总打印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东明路43号,联系电话0371-********)进行资格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汇总后到省人事厅职称处进行资格终审,然后带经审查合格人员的《报名表》1份和《审批表》1份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另1份《报名表》和《审批表》留存备查),同时交纳考务费。

省直和中央驻豫(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应考人员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名时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分别贴在2份报名表上)。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际商务等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7]第129号、豫财预外字[1997]第20号)的规定,考4科的每人每科交纳考务费30元;获准免试只考两科的,每人交考务费80元。所收考务费中,各市每人每科留5元作为报名费用,其余上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5月7日—5月29日全省统一报名。

6月10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辖市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和汇总表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10月上旬核发准考证。

六、考试教材

2009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指导用书的征订和发行及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联系电话:0371-********。

七、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往年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报考时使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上的档案号是唯一的和终身的,老考生只要报考执业药师,只能用以前的档案号,即使四科都未通过,也要按老考生报考,使用原档案号。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报名汇总时,将考试全部科目与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分别汇总,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老考生与新考生分别汇总。

(五)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六)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九)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通过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694906.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694906.html,)查询考试成绩。

(十)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十一)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不用录入报名信息,只交《报名表》和《汇总表》即可。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业药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大部委制改革后,现在并入人保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单位证明信,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概述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安排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010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2010年10月16日和17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统一考试介绍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1996年国家人事部在《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文件中,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inacis,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盼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一、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

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4个科目。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6、17日。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五、成绩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合格证书

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七、注册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考试教材

2010年执业药师考试教材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3-1

印刷时间:2010-1第四次印刷

药学类5本:

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1](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5本:

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免考规定

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注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

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试题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

一、A型题(最佳选择题)

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

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

A.海风藤

B.雷公藤

C.络石藤

D.青风藤

E.鸡血藤

答案:AB●DE

例2:不宜用于变异型心绞痛的药物是

A.硝酸甘油

B.硝苯地平

C.普萘罗尔

D.维拉帕米

E.地尔硫卓

答案:AB●DE

二、B型题(配伍选择题)

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

例1:

A.杀虫消积

B.杀虫疗癣

C.杀虫活血

D.杀虫止血

E.杀虫涩肠

1.槟榔的功效是

2.使君子的功效是

答案:

1.A●CDE

2.●BCDE

例2:

A.青霉素V

B.苯唑西林

C.替卡西林

D.哌拉西林

E.氨苄西林

1.主要用于耐药金葡菌感染的半合成青霉素

2.耐酶,抗菌活性不及青霉素[2],与青霉素有交叉过敏

3.口服不吸收,临床主要用于绿脓杆菌感染治疗

答案:

1.●BCDE

2.A●CDE

3.AB●DE

例3:

A.乙胺丁醇

B.利福平

C.链霉素

D.对氨基水杨酸

E.卡拉霉素

1.诱导肝微粒体霉、加速皮质激素和雌激素代谢

2.长期大量应用可致视神经炎、视力下降、视野缩小,出现盲点

3.尿中析出结晶,损害肾脏,碱化尿液可减轻

4.对第八对脑神经损害严重

1.A●CDE

2.●BCDE

3.ABC●E

4.ABCD●

三、X型题(多项选择题)

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

A.连翘

B.金银花

C.牛蒡子

D.败酱草

E.黄菊花

答案:●●●D●

例2:适用于高血压病伴肾功能不良的药物是

A.卡托普利

B.利舍平

C.哌唑嗪

D.氢氯噻嗪

E.甲基多巴

答案:●B●D●

《健康管理师》培训教材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编写,以《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终审稿为编写指南,是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荐的健康管理师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复习参考书。《健康管理师》培训教材坚持以人为本,将预防为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卫生服务战略前移的概念贯穿到整个教材当中。教材的编写结合中国国情,参考国外培训教材编写的经验,在编排组织、内容表达形式和材料选舍方面尽量多考虑学员和老师的需要。每章以培训目标开头,以思考题结束,并附有本章主要参考文献。针对健康管理师培训教材建设在中国刚刚起步的现状,本教材力争全面总结本学科国内外进展,理论联系实际,强调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为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尽快熟悉健康管理专业用语,本教材专门编写了“专业名词一览表”供读者参考。为便于读者方便地检索本教材中读者感兴趣的健康管理题目,我们为您准备了按拼音排序的索引。本教材结构主要由上、中、下三篇组成。上篇分8章,涵盖了每个职业等级的健康管理师都必须掌握的专业知识内容。第一章介绍了健康管理师的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功能、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国家将健康管理师列为新职业并纳入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的背景,健康管理师的职业申报条件、职业基本要求和职业工作要求以及健康管理师职业的发展前景和面临的主要挑战。第二章对健康管理的定义、性质、内容、宗旨和特点进行了讨论,简述了健康管理的起源、发展和现状以及健康管理的科学基础;同时,还介绍了健康管理的基本步骤和常用服务流程、健康管理的六个基本策略、健康管

理在中国的需求、健康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和现状、政府在中国健康管理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健康管理在中国的应用前景。第三章主要讨论健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的概念和风险的分类、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风险衡量的概念、健康风险评估的概念、健康风险评估的历史、健康风险的常用测量方法和常用量表的使用、健康风险管理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健康风险评估的内容和分类、健康风险评估与健康管理策略的关系、健康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健康风险评估的主要应用形式、健康风险评、估的主要用途和应用领域、选择科学有效的健康风险评估工具的标准以及健康风险评估的优点和局限性。第四章讨论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的关系,包括健康保险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健康保险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健康保险行业中健康管理的概念;健康保险业开展健康管理的现状。第五章介绍健康管理的另一主要组成部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策略;健康相关行为、影响因素及理论;健康传播的基本理论及影响因素;健康教育的诊断方法;健康教育的计划设计基本步骤;健康教育的效果评价方法。第六章讨论健康管理的服务与营销,内容涵盖健康管理服务的市场营销特点,健康管理服务营销中的10个特殊问题及其对策,有效健康服务营销的l2大要点,市场营销的基本知识以及专业服务过程中的市场问题以及人群健康管理服务。第七章介绍健康管理师必须知道的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应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探讨和解决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疗保健、科学研究中的种种伦理问题。第八章讨论与健康管理相关的法律,包括的内容有目前关于公众(特别是患者)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立法现状,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重要人格权及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等重要身份权;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法定传染病病种及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规定;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的现行规定;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食品卫生基本规定、保健食品的许可、转基因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中毒与食品污染的相关规定;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药品质量管理、药品标准、非处方药品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医疗保障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尘肺病人的健康保护、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使用有毒物人员的健康保护以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保护;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健康管理师、执业医师以及乡村医师的执业许可制度。中篇分l2章,涵盖了健康管理师在工作时应该具备的相关学科知识,包括临床医学基础,预防医学基础,初级(基本)卫生保健,流行病学和医学统计学基础,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循证医学基础,中医药学基础,医学信息学基础,营养与食品卫生基础,身体活动和心理健康。最后,结合相关知识,对健康管理的主要策略之一疾病管理做了详细的讨论。下篇分4章,着重于健康管理师的实际职业能力与操作技能训练,包括基本体格测量简介,职业能力与操作技能概述,进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的l9个实习计划和进行综合技能训练的5个实习计划。3大篇之外,本教材还有l0个附录,41位参编作者简介,包括111条专业名词的一览表。

郑州健康管理师考试

健康管理是对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疾病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检测、分析、评估、预测、预防和维护的全过程。在过去30年中,西方国家通过有效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手段,使大众人群患病率降低,90%的个人和单位医疗开支减少到原来的10%,从而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达到维护健康的目的。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维护及改善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医疗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中国健康教育协会专家统计,目前我国现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健康管理人员还不到3000人,这与全国十几万家体检中心升级或转型为健康管理机构所需要的200万从业人员相差甚远。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意识和身体素质,培养和造就大批健康管理人才,特举办健康管理师培训班:

一、培训对象:

凡从事或准备从事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康复指导、健康服务、医疗服务、社区卫生、休闲保健、健身减肥、美容美发、保健用品、保健食品、银行保险等行业机构人员。

二、工作方向:

健康顾问指导、体检中心、医疗保健中心、健康管理机构、美容健身、社区卫生、康复中心、健康咨询、健康服务、医疗服务、银行保险及保健食品用品公司的营销师、主管人员、直销员等。

三、授课内容:

健康管理师介绍、健康管理概论、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管理服务与营销、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健康管理相关法律、临床医学基础知识、预防医学基础知识、初级(基本)卫生保健、流行病学和医学统计学基本知识、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循证医学、中医药学基础、医学信息学基础、营养与食品卫生、身体运动、心理健康、疾病管理、基本体格测量、职业能力与操作技能概述等

四、申报条件:

1、三级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含应届毕业生)。

(2)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或相关职业2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中专以上医学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工作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健康管理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二级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

(4)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者,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结业和待遇:学完相应的课程结业者,经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通用,是从业上岗、开业的主要凭据,该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司法、公证出国有效。

六、开班考试时间:从即日起报名,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和1寸证照4张、2寸证照4张。

七、报名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郑州市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

报名电话:0371—6563434115936220177

邮箱:ysy158@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694906.html, QQ:290418575

单位:郑州时尚咨询公司联系人:余经理电话:0371-********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徐砦路10号院18号楼41号价格:1邮箱:ysy158@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694906.html,网店: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694906.html,

健康管理师培训

,《

健康管理

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试行)。学习内容:1.健康管理师职业概述 2.

健康管理

概论3.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4.健康保险与

健康

管理5.临床医学基础知识 6.初级卫生保健7.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8.筛检的基础知识9.循证医学10.预防医学11.流行病学和医学统计学基本知识12.

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13.中医学14.医学信息学15.膳食与营养

16.身体活动17.心理健康18.生命伦理学19.健康管理服务营销

20健康管理相关法律制度21.健康管理技能技巧22.实习

根据卫生部规定,健康管理师考试时间是:每年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三周的周五、周六、周日为考试时间,卫生部统一组织考试。

健康管理师指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由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定义

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健康管理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健康管理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功能

1.健康监测

2.健康风险评估和分析。

3.健康指导。

4.健康危险因素干预。

5.指导、培训与研究。

职业要求

营养学、护理学、健康管理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健康管理师证书;

首先要掌握足够的医学知识,具有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清晰的沟通表达能力,善于学习、吸收,性格开朗,形象气质佳。责任心强,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

薪资行情和发展前景

目前在健康管理机构担任健康管理师的月薪多在3000元左右,在北京,健康管理师的年薪可达1 0万元。

健康管理刚刚在中国起步,是一个朝阳产业。目前在中国内地仅有少数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大部分为医院及体检中心的附属部门。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当匮乏。随着社区保健制度的推广,健康师的就业前景非常广阔。不仅可以在社区发挥重要作用,为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做营养咨询、指导工作,还可以为企业员工、白领、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员、家庭提供教育、辅导、指导等服务[1]。

职业特点

1.健康信息提供者要求一定的医学和和公共卫生背景;要求具备医务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相同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严格遵循医学和公共卫生伦理守则。

2.健康促进推动者要求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以及社区动员组织和协调能力。

3.知识技能型劳动者属于以脑力劳动为主的职业。

4.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进行监督和检查,核发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道德

1.尊重以人为本,尊重人的自主性(一个人按自己的计划决定自己行动的一种理性能力),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对个人信息保密,尊重个人隐私。

2.不伤害/有利健康管理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但有不伤害服务对象的义务,还有促进服务对象健康,保护他们重要的和合法的利益的义务。在这里,伤害包括躯体的,精神的和经济上的伤害。在保护利益方面,要尽量争取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健康效益。在原则上,健康效益永远优先于其他效益。

3.公正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利益和负担公平分配)、回报公正(投桃报李)和程序公正(所建立的程序适应所有人,没有例外)。

职业概况

当前,我国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在生活支出中的比例普遍较高。多种原因中,过高的不健康风险因素和过多的就诊次数是主要原因。它证实了当个人的不健康风险因素增加时,医疗开支也随之增加这一关系。随着风险因素的增加或减少,就诊次数和费用也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经过研究发现,个人的不健康风险因素是可以控制并降低的。哈佛公共卫生学院疾病预防中心的研究表明,通过有效地改善生活方式,80%的心脏病与糖尿病,70%的中风以及50%的癌症是可以避免的。针对低风险个人的健康管理计划是保持个人健康状态并降低医疗费用的关键。通过减少低风险或中等风险人群向高风险方向的流动,健康管理计划能有效地减少高风险人群的总数量。由此出现了“健康管理”这一新职业。

目前,从业人员主要分布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和健康指导的工作,其中也有一部分在健康管理公司中任职。全国所有从事本职业或本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10万人,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占主要多数。

随着我国人口向老龄化社会的转变,以及全国亚健康人群的不断增加,对不同人群健康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市场需要。因此,对于此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申报条件

——健康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2)具有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经健康管理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中等专科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

管理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健康管理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二级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4年以上。

(4)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证书,取得健康管理师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

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医药卫生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健康管理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健康管理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健康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取得健康管理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一级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取得医药卫生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经健康管理师一级正规培训达

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报名办法及所需材料

一、网报[北京,07年]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报考

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5月17日至2007年6月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694906.html,,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

网上缴费手续。(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1、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5月17日至5月29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3、持《资格审核表》、报考人员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在2007年5月29日至6月2日到北京医药集团培训中心(地址: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8号,东铁营桥下红绿灯向南一千米左右;联系电话:87613211转2801、2802、2803、2804、2805、2806、2807)进行资格审核;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7年6月8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三)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实地报名[福建,07年]

(一)省直及中直在榕单位报考人员在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名地点设在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十三层大厅。各地报名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报名材料: 1、报名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须注明从事药学相关工作年限)、身份证、毕业证书、有关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均需原件),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 2、认真填涂申报表和信息卡,有关填涂方法见本手册《填表、涂卡说明》。 3、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科55元标准收取。(三)领取准考证时间:报名时,省直报名点委托福州市鼓楼区邮政局在现场办理准考证邮寄手续,未办理准考证邮寄手续的,请于9月下旬起(双休日除外),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报名点凭报名受理单领取准考证。各地领取准考证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2.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哪些?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考试包括四科。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药理学、药物分析两部分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药剂学、药物化学两部分内容)、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包括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两部分内容)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包括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两部分内容)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的人员可根据专业要求,选择参加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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