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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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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简答题

一、当事人诉讼行为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

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因而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能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

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

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

1、请求

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

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

A、原告的诉讼请求;

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另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

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

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

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为重要。

二、诉的合并

(一)概述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广义的诉的合并与狭义的诉的合并

(1)从广义上讲,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前者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后者指诉讼标的的合并。

(2)从狭义上讲,诉的合并仅指诉的客体合并。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诉的合并一般指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合并提起数个诉讼。诉的主体的合并属于多数当事人制度。

3、意义

(1)诉讼经济原则,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二)诉的合并的种类

根据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诉的合并主要有以下种类:

(1)单纯的合并又称并列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合并提起多个相互独立的诉。

(2)预备的合并又称假定的合并,是指原告考虑到其所提起的诉讼可能无理由,而同时提起不相同的他项请求,以备第一位的请求无理由时,要求法院就他项请求进行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不允许提起预备之诉。

(3)选择的合并是指原告就数宗给付内容不同的诉讼请求合并起诉,被告可于数宗请求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合并。选择的合并主要发生在原告享有选择权的选择之债的情形。

(4)竞合的合并又称重叠的合并,是指原告就数个目的同一的独立诉讼请求合并起诉,诉的声明仅有一个的合并。

(三)诉的合并的条件

1、应当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多数诉讼标的合并起诉;

2、受诉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诉讼有管辖权;

3、除有特别规定外,数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4、法律对数个诉讼无禁止合并的规定。

(四)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诉的合并之规定

1、现行规定:《民诉法》第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诉的合并制度的完善

关于何为诉的合并、哪些情形不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合并的要件等内容,现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应于立法上加以完善。

三、反诉

(一)概念

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意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约诉讼成本;

3、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三)特点

1、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即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失去效力;

3、反诉的时间限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四)提起反诉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提起反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是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进行;

3、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4、反诉与本诉使用同一种类的诉讼程序;

5、反诉与本诉应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注意:反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反诉与反驳

1、反驳: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否定对方主张的诉讼行为。

2、联系:就被告而言,反诉与反驳都是法律赋予其对抗原告主张的诉讼权利或方法。

3、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为独立的诉;后者为诉讼行为,不构成独立的诉。

2)提出的主体不同前者原诉讼被告;后者原告、被告均可。

3)目的不同前者在于实现原被告之独立的反请求;后者是否定对方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反诉与诉讼中的抵销

1、所谓诉讼抵销,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债务销。

2、反诉与诉讼抵销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诉讼抵销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

2)提起要件或申请要件不同反诉的提起应当符合起诉要件,同时还应具备诉的合并要

件和反诉的特殊要件;而诉讼抵销只要符合实体法规定的抵销要件即可

3)审判程序不同前者本诉撤回或终结,并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诉讼抵销只能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并因原告之诉不存在而失效,且不得对诉讼抵销作出单独判决

4)既判力不同对反诉的判决具有既判力;而本案判决对于成功抵销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销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可以提起诉讼。

四、共同诉讼

(一)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形态。

(二)意义

1、诉讼经济性原则。共同诉讼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防止裁判抵触,避免法院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三)共同诉讼的特征/成立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共同或属于同一种类;

3、该数诉能依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4、受诉法院对该不同的诉均具有管辖权。

(四)分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

(1)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形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分之诉。

(2)适用情形

1、作为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共同享有或承担;

2、数人行使形成权或者对数人行使形成权;

3、因职务的承担而成为当事人,该职务担任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3)大陆法系国家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

A、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否则当事人就不适格。

B、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可分别起诉、应诉,而不影响当事人适格,但受诉法院针对起诉、应诉之当事人所作的裁判,其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对此未作区分,实践中大多按照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处理。

(4)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指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某一共同诉讼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或所生之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1)国外立法:一般采有利原则。

2)我国立法:采协商一致原则

A、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B、采取承认原则或协商一致原则。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其效力始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2、普通的共同诉讼

(1)概念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形态。

(2)适用条件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B、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C、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D、该数诉属于同种诉讼程序且为同一法院管辖;

E、符合简化诉讼程序的合并审理目的。

(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A、共同诉讼人诉讼行为的独立性原则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实施的诉讼行为仅对其本人有效,而不及于其他的共同诉讼人。 B、主张共通原则与证据共通原则

(4)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审理与裁判:合并审理,分别裁判。

五、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1、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诉讼行为或者受领对方所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法上的效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的人。

2、意义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3、特征

1)诉讼代理人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6)诉讼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诉讼参加人。

4、分类

依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

1、概念

法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的权限

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实施权。法定代理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合法诉讼行为所生的效果应由当事人本人承受。

3、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与监护权的取得和消灭同步。

(1)代理权的取得

源于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亲权或监护权。

(2)代理权的消灭

A、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B、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C、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监护权;

D、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1、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在当事人(包括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特点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定;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4)委托代理以审级为限,二审代理须当事人重新授权。

3、范围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4、分类

就概括代理而言,依诉讼代理人能否代为实施与诉讼标的的处分有关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仅能实施与诉讼标的之处分权无关的诉讼行为。

2)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有权实施与诉讼标的之处分有关的诉讼行为的人。

1)当事人在为特别授权时,应在授权委托书上具体载明诉讼代理人可以实施的与实体权益处分有关的诉讼行为类别;

2)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并无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代理。

5、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取得:当事人授权

A、诉讼代理中的当事人授权为非要式行为,但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

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作为书面证据证明之;

B、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C、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的处理:

a、对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能再为与其相矛盾的诉讼行为;

b、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其对诉讼代理人所为事实上的陈述有更正的权利。(2)变更: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A、代理事务中了;

B、诉讼代理权解除:当事人撤销授权或者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C、诉讼代理人死亡;

D、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第二节论述题

试论述诉讼经济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一)概念

所谓诉讼经济,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尽量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 来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体而言:

1)根据纠纷的特点,民诉应设定相对简便的审判程序(普通、简易、督促程序)

2)民事诉讼程序一旦开始,应当尽可能保证其顺畅进行。(程序安定)

3)便宜诉讼之禁止,诉讼的进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二)诉讼经济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1、诉讼经济原则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体现

(1)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有利于减少乃至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和对立, 迅速终结诉讼;对于“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以免久调不决,拖延诉讼周期。

(2)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有利于减少诉讼环节, 迅速终结诉讼。

2、诉讼经济原则在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实行两审终审制,可以避免因审级过多造成审理程序过繁, 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耗费过大。

3、诉讼经济原则在诉讼行为方面的体现

(1)诉的变更与追加。允许原告起诉之后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可以避免程序的重复使用,减少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诉的客体合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审理,有利于避免程序重复,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反诉。利用同一审判程序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4、诉讼经济原则在当事人制度方面的体现

(1)共同诉讼制度。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合并审理,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一同起诉、应诉,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

(2)诉讼代表人制度。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一次诉讼解决数个纠纷, 避免了因人数众多而导致的诉讼程序繁杂混乱及程序滞延,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3)诉讼中的第三人。允许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避免了第三人再行单独提起诉讼,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降低诉讼成本。

5、诉讼经济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体现

简易程序。对于适宜迅速处理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保障影响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利于程序遂行的简便和裁判的迅速作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6、诉讼经济原则在管辖和期间方面的体现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其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非以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避免原告先前在无管辖权法院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归于徒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管辖恒定。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这避免了基于直接原则的规制,使原受诉法院及双方当事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因管辖权变更而归于徒劳,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迟延。

(3)期间制度。民事诉讼法中针于结案和实施某些具体诉讼行为而规定的法定期间和法院针对实际需要而为的指定期间,都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案例分析

——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

一、概述

(一)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来划分同级法院之间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关系

1、区别: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属于管辖

权的横向划分;而级别管辖是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划分,属于管辖权的纵向划分。

2、联系: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

(三)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

2、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原则性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立法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条

1)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任一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民诉法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民诉法《适用意见》第6、9、11、12条。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地域管辖。

注意: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与特别地域管辖法院对于特别地域管辖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并不互相排斥,最终由哪一人民法院审理,取决于原告的选择。

(一)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若干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购销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合意变更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的,从其约定;

3)当事人A)对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B)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C)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未合同履行地。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

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海事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上运输合同纠纷,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相关补充规定(相见教材P101—102)

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海难救助费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四、专属地域管辖

(一)专属地域管辖的内涵及特征

1、内涵

专属地域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法律所明定的法院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2、特征

1)专属地域管辖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

2)专属地域管辖排斥协议管辖的适用;

3)专属地域管辖阻却反诉的适用(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享有专属地域管辖权的除外) 4)违背专属地域管辖所作的判决得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

一般情况下,基于诉讼经济性原则,受诉法院欠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并不当然无效,也不允许当事人仅以此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诉请撤消。但由于专属地域管辖规范是强制性规范,涉及公益,故受诉法院违背专属地域管辖所作的判决得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二)专属地域管辖的适用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维修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概述

(一)含义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就彼此之间业已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合意确定第一审管辖法院。

(二)分类

1、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

明示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双方以明确的协议方式合意确定彼此之间所生纠纷的管辖法院。

默示的协议管辖:原告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未能依职权审查其无管辖权,被告对此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应诉。

2、依当事人合意确定的管辖法院不同,可分为真正的协议管辖与不真正的协议管辖

真正的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确定法定管辖权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不真正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从数个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中合意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1、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2、仅能就第一审案件进行约定;

3、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的法院中选择;

4、协议必须是明确的且只能选择一个法院;

5、协议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

6、管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一)《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

(二)国内协议管辖与涉外协议管辖的区别

1、默示协议管辖问题前者只能是明示协议管辖;而后者可以是默示协议管辖

2、案件范围前者仅限于合同纠纷案件;后者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可选择法院的范围不同前者限于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后者只要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即可。

管辖中的基本制度(P108)

一、管辖竞合(共同管辖)

(一)管辖竞合的内涵

所谓管辖竞合,又称共同管辖,是指对某一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同时享有法定管辖权的情形。

选择管辖:在管辖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起诉。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或连带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管辖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多个被告且不在同一法院辖区;

2)法律规定某一民事案件有数个法院均有管辖权;

3)对于确定管辖权依据的某一法律事实所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如关

于“侵权行为地”之规定。

(二)管辖竞合情形下审判法院的确定

1、原告行使选择权;

2、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二、移送管辖

(一)移送管辖的内涵及目的

1、内涵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原告所提之诉时,未能发现其对该案无管辖权,受理后始发现其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确立依据)

1)符合诉讼经济性原则,避免当事人此前在无管辖权的法院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归于徒劳;

2)能更好地保障原告的时间利益,避免因另行起诉而超过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并由此使原告遭受时间上的不利。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

1、适用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所提之诉时,若认其无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2)移送法院无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五答案

形考任务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甲某与乙某离婚一案,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乙某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4.公民甲诉公民乙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甲败诉,甲未上诉,后甲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欲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可以选择某县人民法阮或某县人民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5.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6.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7.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对于检察 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再审 8.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陪审员丁 某在市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9.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 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 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10.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 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 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内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 同被告起 1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 济手段相同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 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 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违反了辩论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 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 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甲的子女 9、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0、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 一般地域管辖 1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2、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3、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民事裁判权 14、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原则 15、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程序法 16、关于管辖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管辖权转移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 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 壹.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 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 2.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 (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 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 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 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 行政救济:行政裁决 司法救济:民事诉讼 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 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 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 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 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 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民事纠纷解决与ADR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类型与具体形式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主要非讼纠纷解决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的对接 民事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对接 概念 权利保护说 民事诉讼的目的 私法秩序维持说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学说 纠纷解决说 程序保障说 目的多元说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的理念 追求程序正义 追求发现真实 讲究诉讼效率 特别程序 附随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争议 1.概念 民事争议,是指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特点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对象是民事实体权利、义务。 (2)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 (3)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3.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二、民事诉讼的含义 1.广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国家裁判机关以其强制的方式解决利害关系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的程序。在我国是指作为国家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范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 2.较为狭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包括通过强制方式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执行程序。 3.最为狭义上讲,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的程序。不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对非对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程序,如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 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试题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 违反了合议制度 ; 违反了回避制度 ; 违反了辩论原则 ;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实际履行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 A、理论法学 B、审判法学 C、程序法学 D、应用法学 2、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是()。 A、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B、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C、诉讼法与审判法的关系 D、诉讼法与司法法的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属于民事程序法()。 A、民事诉讼法 B、人民法院组织法 C、公证法 D、仲裁法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区别是()。 A、实行的原则不同 B、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C、裁判的执行不同 D、具体任务不同 3、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方法包括()。 A、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 B、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C、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D、中外比较的方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D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一位美国游客和一位法国游客在中国杭州旅游时因购买旅游纪念品发生争议。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杭州某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 C、应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 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能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能是外国民事诉讼法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 A、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B、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 C、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二答案

形考任务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3.刘胜因兄弟刘利占有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等遗产拒绝分割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诉讼中他们的堂兄刘岩提出因刘胜,刘利父母生前表示他们去世后有一间房屋由刘岩继承,该案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要求参加诉讼,刘岩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上诉权 5.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6.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井主张权利

7.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顺心奶站”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20户居民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20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的字号 8.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9.民事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10.甲乙共有一台电脑,一日被丙弄环。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也要求参加诉讼。乙的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11.在维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是作为\共同原告 1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中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 13.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14.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款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 15.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何种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 2012年08月31日 16:26:13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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