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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级船舶转入国际航线的检验

ZC级船舶转入国际航线的检验
ZC级船舶转入国际航线的检验

ZC级船舶转入国际航线的检验

对ZC级船舶转入国际航线的检验是个比较棘手的课题,原因在于ZC级船舶的建造标准与通行的国际标准差距实在太大,再加上船厂和船东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进行的刻意而为,如:采用低标准的钢材甚至再生钢材、装配和焊接工艺达不到要求(施工工人基本上无资质)、焊接过程中或偷工减料或李代桃僵、安装低标准的的设备甚至非船用设备、涂装施工基本上不打磨或喷砂更谈不上对自由边和关键部位的预涂、防火分隔严重不充分或错误、救生设备基本不够或不符合国际航行的要求、通导设备或功能缺乏或不满足国际公约的要求等等不一而足,所建造出的船舶的质量就可想而知,存在各种各样的先天不足,给改造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有些甚至就无法改造,这些就是我们所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陈述了上述困难,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作为!只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我们也能将ZC级的船舶改造成满足国际公约要求的国际航线船舶。

在此先谈谈对已经建造完成的船舶的检验:

首先,要详细地了解船舶的具体参数,如:建造年月(以铺龙骨日期或重大改建的日期)、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等,这些信息能使我们基本上对船舶有个大概

其次,要对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仔细和严格的检验,如:四机一炉、通讯导航、消防救生,防污染、船体及其附属设备等。

下面进行逐一阐述:

一四机一炉:主机、辅机、锚绞机、舵机、锅炉等。

1 主机:获取其产品证书,查看其主要备件,测试其各种报警,检验其辅助设备和系统,根据船舶建造日期和主机功率,决定是否需要安装高压燃油管系的套管系统(JACKET PIPE SYSTEM)即套管/泄漏报警/集油盘/残油排放管连接到机舱污油舱等;同样根据建造日期和主机功率,决定是否需要主机大气防污

2 辅机:获取其产品证书,查看其主要备件,测试其各种报警,检验其辅助设备和系统,根据船舶建造日期和辅机功率,决定是否需要安装高压燃油管系的套管系统(JACKET PIPE SYSTEM)即套管/泄漏报警/集油盘/残油排放管连接到机舱污油舱等;

同样根据建造日期和辅机功率,决定是否需要主机大气防污

3 锚绞机:获取其产品证书,查看其主要备件,检验其三眼是否对中,做收放锚试验,检验其收放速度和抓底力度,检查锚链撑档,卸扣等。注意锚链舱的水密(此涉及载重线公约,若不水密,必被滞留),检查锚绞机液压系统是否漏油,检验弃链器的状况,检查锚链水的角度以及冲水管在锚链管上的复板等。检查止链器功效及其基座的背面是否进行结构加强,锚机和缆桩同理。注意其液压马达下的围油槽。

5 锅炉:

Boiler (锅炉)

(1)当在机器处所二层及以上平台甲板上设有锅炉,而且锅炉间未用水密舱壁与机器处所隔开时,锅炉所在的平台甲板上应设置200mm高的围板。该区域的油污水可以泄放到舱底。泄放柜不可构成溢流系统的组成部分。

(2)锅炉与燃油舱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钢规〉P3-4的要求。

(3)除废气锅炉外,锅炉的烟道不能与柴油机的排气管相连。

(4)燃油锅炉的烟道内,不应装设烟道调节器或其他能封闭烟道的装置。

(5)如所设的废气锅炉不能干烧,则应在废气进口处设置废气的旁通管路,并有开闭状态的显示。(6)主锅炉、重要用途锅炉或供重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应设有不少于两套燃油供油装置,每套装置通常包括1台压力泵、1个吸入滤器、1个排出滤器和1个加热器,当其中任何1套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装置应能保持锅炉产生重要用途所需的全部蒸汽。燃油废气锅炉或废气锅炉能供应重要用途的蒸汽,则可仅设1套燃油供应装置。

(7)燃油装置的压力泵不应与给水、舱底水和压载管系相连。

(8)采用重力供油时,则向燃烧器供油的管路上应装设双联滤器。

(9)主锅炉应设有不需船外动力的初始升汽设施。

(10)当锅炉燃烧器接有蒸汽吹洗或蒸汽雾化设施时,则应有措施防止燃油进入蒸汽系统。燃烧器应布置为当燃油供应未切断前,燃烧器不能抽出。

(11)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安装1只速闭总阀。能就地控制和遥控。

(12)顶燃式锅炉,应有当火焰熄灭时自动切断燃烧器的燃油供应,并发出声/光报警。小型锅炉除外。(13)应有可靠的止回装置,以防切断燃烧器的供油后,燃油从回油系统流至燃烧器。

(14)燃油、废气交替使用的炉膛,其废气进口管应设有隔断装置和联锁装置,使在切断废气后燃油才能进入燃烧器

(15)与(6)对供油系统的要求一样,需要两台独立动力的给水泵。

(16)应至少两台独立动力冷凝水泵,以处理主、辅冷凝器的冷凝水,其中1台为备用,独立动力给水泵可作为备用冷凝水泵。

二通讯导航:应根据不同的航区和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配置。

注意:1995年2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如果其应急电源不能向GMDSS系统供电,则会被滞留

三消防救生设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船舶检验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船舶检验知识 第一章船舶检验的基础知识 1.1 船舶检验的产生 中国造船业与水运业历史悠久。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已在天然河流上广泛使用独木舟和排筏。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1世纪出现木板船。随着古代造船、水运业的发展,早期的船舶检验应运而生。西周时期,周武王设立了主管舟船的管吏(兼职),称为”舟牧”,并建立了“五覆五反”的舟船检验制度。《礼记·月令》载“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当然,这只是船舶检验萌芽。 到清朝顺治初年(1644—1661),朝廷对漕船修造与检验制度进一步作出规定。船舶主尺度已有一定规定,所用物料也有定额的要求,验船收船舶有“九验之法”。其法曰:“一验木、二验板、三验底、四验梁、五验栈、六验钉、七验缝、八验捻、九验头艄”,并有具体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又议准“吃水尺寸刊明栈板之上,俾益查验”。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筹备至1956年8月,正式成立国家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国务院批准船舶登记局改名“国家船检局”。196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章程明确规定船检局的性质、任务、机构体制、职权范围等事项。(以上资料引自《中国船舶检验史》) 由于船舶是大型的高价值的且有较高安全要求的和活动范围

较大的产品,其质量水平直接影响船东、托运的顾客、保险商、航行区域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各方面都很关心船舶的质量和质量检验的有效性。因而,在最早的第一方检验的基础上,逐步产生了由船东代表实施的第二方检验和由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实施的检验。今天,由政府规定实施的检验均属于第三方检验。 我国现行船检队伍有三个系统:管理交通运输船舶的中国船级社、各省市地方船检(归口交通部管理)、管理渔业船舶的全国渔船检验系统(归口农业部管理)。 1.2 船舶检验的依据和宗旨 船舶检验的依据:国务院1993年109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规定。 船检的宗旨有二个:一是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确保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二是保证水域不受船舶污染。 船检工作具有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船检还有另一个重要作用:保证市场的公平竟争。按规范建造和营运与不按规范建造和营运,成本上显然是有区别的。低质量船舶投入航运市场实质是就是不正当竟争。 1.3 船舶检验的对象和检验分类 《船检条例》规定:“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第八章_船舶修理分解

第八章船舶修理 第一节船舶修理 第二节船舶验收与试验 第一节船舶修理 一、船舶修理类别 船舶修理是使船舶保持和恢复原有技术状态的有力保证。分计划修理和临时修理。计划修理多结合船舶的各种检验有计划、周期地进行,包括坞修、小修和检修。临时修理是由于意外事情而进行的非计划修理,包括航修和事故修理。 1.航修 航修是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影响正常运营,而必须由船厂或航修站进行的一般修理工程或一般事故修理。一般在船舶两航次间停港时进行。为缩短修理时间,减小对正常营运的影响,有条件的,可随船抢修。 2.小修(也称岁修) 按规定周期有计划地结合船舶的中间检验或年度检验而进行的厂修和坞修工程称为小修。主要是对船体和机舱主要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修理,使船舶能安全营运到下次计划修理。其基本工程有:船体除锈油漆、修换部分船体构件、主、副及辅机与管系等进行一般检查和修理。小修间隔期客船和客货船常为12个月,钢质货船为12~18个月(展期6个月)。 3.检修 是按规定周期结合船舶的定期检验或特别检验而进行的厂修和坞修工程,是最大的修理类别,目的是对船体和全船所有设备及各类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修理,保证能安全营运到下一次检修。除小修的工程外,还包括测厚、主、副机及辅机解体吊厂检查修理,各管系的彻底检查修理等。 检修一般在2~3次小修后进行一次,即间隔期一般为4~6年。4.坞修必须在船坞内对船体水下部分的构件和设备进行检查和修理的工作称为坞修。一般结合小修或检修进行。坞修的费用较高,减少坞修时间是降低修船费用的重要保证。 5.事故修理 由于意外事故致使船体和设备遭受损坏,要作临时性修理以恢复船舶原有的技术状态,这种临时性修理称为事故修理。若涉及索赔问题,应邀请有关机构见证。 6.自修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船舶营业运输证》填写说明 一、船舶营运证主要内容页(页码为1、2) (一)编号:为船舶营运证编号。编号由四部分组成,从左至右顺序为: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发证(换证)年度、流水号。由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第一字为“交”,其后为船舶经营人所在省份简称汉字(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为集团简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航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为其省份简称汉字。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代码分别为“交长”“交珠”加省份简称汉字。经营范围代码分为SJ(省际)和SN(省内),临时经营船舶在经营范围代码前加“临”字。例如:交沪SJ(2002)007,表明交通部2002年核发船舶经营人为上海地区航运企业从事省际运输 的第7号船舶营运证;浙SN(2002)015,表明浙江省2002年核发从事省内运输的第15号船舶营运证。 因船舶营运证为插页式,为防止插页被调换,每一插页均有“船名”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内容,必须在每一插页逐一填写并与第1页相一致。 (二)“船名/曾用名”、“船籍港”应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有关内容填写,并与其相一致。无船舶曾用名的,曾用名一栏可不填。 (三)“船舶登记号”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

籍证书)的登记号码填写,“船检登记号”按照船检证书填写。 (四)“船舶所有人”按照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填写。“船舶经营人”和“经营人许可证号码”按航运管理部门核定的有经营资质的船舶经营人及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填写。 (五)“船舶管理人”和“管理人许可证号码”是指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海务管理、机务管理等服务的专业船舶管理企业及其水路运输服务许 可证号码。无委托管理行为,由船舶经营人自行管理的船舶,这两栏可不填。 (六)船舶营运证有效期应按以下规定签发: 1、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强制报废日期。 2、除液货危险品船、客船类船舶之外的其它运输船舶,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 3、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但不得超过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液货危险品船,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4、客船类船舶其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适航证书(或入级证书)的有效期。 (七)“船舶类型”、“船舶材料”、“船舶总吨”、“建成日期”、“改建日期”、“主机功率”按船舶所有权

船舶买卖实务 船舶买卖实务

船舶买卖实务 1.选船 1.1 财政预算 其实买船如其它投资一样, 买船前买家一般会计算该投资价值。以前, 当航运市场平静时, 船一般都需要十多年才可回本。近年, 航运市场畅旺, 船回本所需年份相对减少, 有些夸张的更说3年多就可以回本, 当然这些说法是假设运费和租金在将来数年不变。 1.2 一艘合适的船可以为买家带来不错的回报。一般来说, 一艘合适的船符合以下条件: (1) 适合现时贸易所需 (2) 低维修费用 (3) 良好装卸设备 (4) 良好舱口设备 (5) 快速运转时间。 1.3 虽然买家可按自已所需的规范向船厂订造, 但这不容易, 除非买家很有经验, 知道船只应怎样设计来符合1.2所提及的要求。近期有很多新船厂建立, 对于这些船厂所造的船的总体质量很难估计。笔者难估计之处不是指船只的强度和质量, 因为这很容易从船级社的报告看出。难估计之处在于船只设备 (equipment)的安排布局。除了船只硬件外, 软件 (操作时的配合) 也是一重要因素, 如果船只操作良好, 效率自然高, 意外事故也少, 即可大大减少船只之停工期和维修费。排除意外事故不计, 停工期和维修所涉及的金钱已经相当庞大。这些软件的安排往往被新船东所忽略, 而这些配合一般都需要资深的行内人士协助 (10年经验也算浅) 。 1.4 由于船舶买卖市场以二手船舶为主, 所以船盘的选择有限。很多时买家都受 船价、船盘的多少、要船的紧迫性所影响。另外, 买家买船当然最关心船舶质量。其实, 买家可从买船检查 (当然需要有经验的检查员执行) 和船级社纪录得知很多有关船舶质量的情况。表面检查和船级社纪录将会在之后的章节详细讨论。根据重要程度, 买家应注意: -钢板情况 -机械装置 -管道系统 (piping system) -尾轴、轴承和掌舵的耗损情况 -货舱和舱口 -起卸装置 -耗油量 (包括燃油和润滑油) -住舱 (accommodation) -涂层情况

三副注意《船上培训记录簿》填写说明

实习三管三副注意《船上培训记录簿》填写说明 2010-11-08 12:16 《船上培训记录簿》填写说明 根据海事局文件要求,不符合以下填写要求的《船上培训记录簿》无法换证。 具体填写《船上培训记录簿》 第一部分使用说明。请仔细阅读后再填写《船上培训记录簿》。 第二部分资料、检查表、熟悉船舶安全与职责。 1、Page6《二、船舶服务记录》:必须与《船员服务簿》上的船舶名称、船舶呼号、上船时间、下船时间、船长签字一样,加盖船章。否则无法换证。 2、Page7《三、船舶资料》:要与Page6上记录的船舶对应,每一条船填一张。 3、《四、驾驶台值班记录》(轮机为《四、机舱值班记录》):值班天数必须在6个月以上;必须在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岗位服务6个月以上。 4、《五、船上培训指导驾驶员(教员)检查培训进度表》(轮机为《五、船上培训指导轮机员(教员)检查培训进度表》):每隔15天左右评语、签名一次。 5、《六、船长检查培训记录簿》(轮机为《六、轮机长检查培训记录簿》):每隔3个月左右评语、签名一次并加盖船章。注意:最后一次签名的船长要与《船员服务簿》上的船长一样。 6、《七、船公司培训监督员检查记录表》:由船舶政委每隔3个月左右评语、签名一次并加盖船章。船上无政委人员则空白不填。 7、《八、熟悉船舶安全知识》:Page6 上的《二、船舶服务记录》上的每条船舶都必须写一纵列。 8、《九、熟悉船上职责》:Page6 上的《二、船舶服务记录》上的每条船舶都必须写一纵列。第三部分训练科目(驾驶)(轮机为第四部分)。 1、每一格必须填写。 2、教员为三副、二副(轮机为三管、二管)必须签教员名字、评语(好、中、差)。 3、评估员为大副、船长(轮机为大管、轮机长)必须签评估员名字、评语(好、中、差)。 4、船舶编号、日期、评估类型必须填写完整。 (轮机第三部分轮机技术细节和作业。逐项填写,每页签字、时间。) 第四部分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轮机为第五部分)。职能、训练内容顺序号、日期每页都必须写。时间要与《训练科目》时间相对应。《记录簿》填写字迹要清楚,内容必须完整。页数肯定不够,写满附页后另附纸张。 第五部分评价报告(轮机为第六部分)。必须由第二部分《二、船舶服务记录》上登记的,最近一次工作船舶的船长鉴定、签名、盖船章。 特别说明 1海事局只认可《船上培训记录簿》“启封时间”之后的,《船员服务簿》上的,在船任职时间,并且必须满12个月以上才可换证。也即“启封时间”之前的在船时间、休假时间等在换发证书时不能计算在内。 2上缴《船上培训记录簿》时必须提供完整《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包括第1页,第2-3页,第4-5页及后面有船舶资历页)。并另附纸张留下联系电话。 3上缴《船上培训记录簿》时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2011-08-22 16:08网友采纳1、救生艇标记:2、救生艇属具主要有:⑴救生手册1本⑵具有发光剂或适当照明装置的操舵罗经1只⑶有效的首缆2根,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中间检验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 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及其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做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机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位 置; 9.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 行效用试验; 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5.核查消防员装备; 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7.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以及滚装处所排水系统的动作试验,确认滚装处 所排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 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8.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29.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1.检查惰性气体系统; 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所需文件。 33.中间检核合格后,应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34.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船舶修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的船舶修理种类 B.中国船舶工业公司 C.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D.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 A.交通部 C.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D.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3.航修、计划修理和事故修理是规定的船舶修理种类 B.中国船舶工业公司 D.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4.小修、检修、航修、事故修理和恢复性修理是规定的船舶修理种类A.交通部 C.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 5.为解决船舶营运中发生的局部故障、影响航行安全而船员难于自行修复,必须由船厂、 B.小修 C.检修D.事故修理 6.结合特别检验,拆开必要的机器设备,对船体和全船各主要设备及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 A.航修 C.恢复性修理D.事故修理 7.船舶修理以原样修复为主:I.不准随意更改舱室和变更生活设施。Ⅱ。不准随意增减 A.仅I B.仅ⅡD.Ⅰ+Ⅲ 8.船舶的使用年限是修船的重要依据,杂货船、多用途船的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年 A.8~12 B.10~15 C.15~20 9.散装船、集装箱船、客船等使用年限一般规定为年 B.20~25 C.25~30 D.10~15 10 A.8 C.15 D.20 11.船龄在年以上的各种客、货船,修船时应进行保证其使用年限的工程和满足保持船级的工程 A.20 B.15 D.8 12. 应进行维持性修理,满足维持船级的最低要求 A.接近使用年限的船 C.超龄船 13.远洋船舶均应按进行修理,如为达到原入级要求而修理范围过大,经技术经济 B。国际船级杜协会标准 C.英国劳氏船级社标准D。A或B或C 14.修船应保证修船的质量,船厂修船质量保证期是,固定件应为,运动件为 A.1年/6个月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 1目的 为加强船舶证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证书有效、准确,使船舶保持适航状态。并符合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保证船舶安全营运,防止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岸基和船舶的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 职责 公司根据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的有关规定、规则等的要求,分别由相关科室/船舶负责对证书的审办、发放及保管有关证书的正、副本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3.1海务主管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垃圾管理计划、系固手册等有关证书的 审办和保管。 3.2机务主管负责船舶入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防 止空气污染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船员舱室证书、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救生设备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3航运科负责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 舶营运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4体系办负责DOC证书和SMC证书、保安证书、连续概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 和保管。 3.5人事科负责船员证件(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训练合 格证书(七项)、GMDSS证书、等)和船舶卫生证书的管理。 3.6船舶由船长对所有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进行管理。 3.7如果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发生了变化或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补充对证件管理,体系办应及时标明管理人。 4 证件管理 4.1公司岸基 4.1.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分工对已标明的船舶证书/证件进行监控,掌握 证书/证件的有效期限,证书/证件到期前1个月向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提出检验和换件申请,并安排船舶在合适的港口进行检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检验和换件进行跟踪,并催促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及时寄送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4.1.2各相关部门收到船舶新证件,应进行审阅并登记,并将新证件正本(DOC

(完整word版)船舶营运管理

船舶运输系统的构成 思考题: 1、船舶运营软环境系统包括哪些? 2、航运基本市场与相关市场的关系是什么? 3、我国港口常设的主要政府机构和公司有哪些? 4、船舶管理公司主要业务是什么? 船舶营运必备的基础条件 思考题 1、船舶营运受那些基础条件的影响? 2、船舶吨位的大小与航道、港口有什么关系? 3、简述船舶适航条件与船舶营运的关系。 4、船舶速度性能包含哪些? 5、简述船舶登记吨位与载重量的区别及其在船舶营运中的作用。 6、船舶要从事营运,必须要入级,否则不能从事营运,为什么? 7、简述船舶登记的作用。 7、简述舱容系数的作用。 8、航运公司开业的程序有哪些? 船舶营运与经济指标 一、是非题 1、船舶吨位越大,单位航行成本越低,单位停泊成本越高。() 2、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是提高航行率的主要途径之一。() 3、发航装载率以及运距装载率的数值都是一定小于1.0的。() 4、为避免在受水流影响的航段上航行的船舶上下水平均速度不致低于静水速度,必需选用静水速度较高的船舶在此航段上航行。() 5、某船在某一航线上完成了多个航次,在分析船舶营运效果时可用吨里成本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6、当一个航运企业有很多船舶在修理时,应当首先缩短大吨位,高航速船舶的修理期,这对提高营运率有很大意义。() 7、提高装卸效率,对短航线上的大吨位船舶有利,对长航线上的高速船舶不利。() 8、发航装载率反映船舶在一定的航行距离内货船的定额吨位,客船的定额客位及拖(推)轮的定额功率的平均利用程度。() 9、生命和财产是评判船舶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10、客货运送距离与船舶航行距离的计量单位,海上和内河是不同的,海上以海里为单位,内河以公里为单位。() 11、船舶的熏舱、洗舱时间应属生产性停泊时间。() 12、港口装卸效率的高低对船舶载重量利用率会有影响。() 13、在航线条件一定情况下,航速越高,航行率越高,营运率越低。() 14、随着航距的延长,每吨航行成本改变,每吨里航行成本不变。() 二、选择题 1、下列哪些指标属船舶运输能力?()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运营船舶图纸检验申请

Form: RWPPA704-A 标识号:_________________ Identification Number: _________________ (由本社填写) (Filled in by CCS) 营运船舶审图申请 Application of Plan Approval for Ships in Service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 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services for the vessel mentioned below:: □按入级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s; □按授权的船旗国政府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flag State, when authorised.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请说明内容及联系办法) Remarks: (Where some of the drawings are to be submitted by a supplier or suppliers, please specify the contents and the contact details) 注/Note:适用/Applicable 不适用/Not Applicable (请继续填写续页/To be continued)(Rev5.0 20081201-1/7)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船舶的杂项知识

船舶的分类:一类船是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二类船是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三类船是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这是三类老旧海船。三类内河船是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类船是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五类船是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我公司船是三类船,特别定期检验船龄是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是31年以上。内河油驳强制报废年限是35年,29年是强制特检期,每年一次特检。内河营运船舶中老龄 油。三级是指闭杯闪点在60度以上的石油。挥发性油是指闭杯闪点在60度以下的石油。 非挥发性油是指闭杯闪点在60度以上的石油。 船舶压力容器的压力表校验时间是在特别检验和中间检验的时候进行,主电源、应急电源的电压表和电流表也是在特别检验和中间检验进行检验,其它的压力表、转速表、温度计、电压表及电流表都是在特别检验时进行检验。 在卸油期间,货油舱的加压,对高蒸汽压力的石油(天然汽油和某些原油),在油舱油位较低时,可向油舱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加压,以改善泵的吸入工作,但舱内压力不得超过大气压力17.2千帕。 洗舱与除气作业: 准备工作: 6. 1洗舱和除气作业必须有责任驾驶员负责和监督, 6。2负责驾驶员应编制作业计划,征得轮机长的同意,经甲板部会议讨论,报船长批准,然后昭示全船,贯彻执行, 6。3在港洗舱,清舱与除气作业,必须事先征得港监部门批准。 6. 4洗舱与除气不应与货油装卸同时进行,如欲同时作业,必须征得港监同意。原油洗舱可与卸油同时进行,但也应事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港监同意。 6. 5洗舱软管使用前必须由船上负责驾驶员检查其导电性。软管在干燥条件下的电阻不得超过6欧姆。 6. 6洗舱和除气作业时,应仅打开正在进行此项作业的洗舱口盖,并在作业完成 后立即复原。

CCS国内营运船舶检验问答

国内营运船舶检验问答 1.申请检验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吗? 答:申请人申请检验时一般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我社制定了标准格式的船舶检验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向我社各分支检验机构索取,或从我社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850856.html,)上下载申请书格式及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人可以采用非规定格式的书面文件申请检验,但该书面文件的内容应能被受理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所接受。 2.有哪些检验允许申请检验展期? 答:根据中华人中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我社相关入级规则规定,允许对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及特别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展期,我社将通过一次附加检验来决定是否接受检验展期。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在检验窗口期内完成。 3.如何理解所谓的检验窗口期? 答:为方便船东安排船舶运营、修理与检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检验证书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的到期日均给出了前后一个月(内河船)或三个月(海船)的检验窗口期。如果超过窗口期的最后期限仍未申请检验,则意味着该船的船舶检验证书已自动失效。 例如,一艘船舶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年度检验将于2010年6月15日到期,则该检验的窗口期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船舶可在这段时间内安排年度检验。 4.船舶发生机海损事故后,需要申请检验吗? 答:当船舶发生机海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船舶检验证书自动失效,此时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5.对船舶进行修理或改装时,需要申请检验吗? 答:当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于更改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的重大改建,还要将改建图纸提交审图部门审查,图纸经审批后方可施工。一般的修理、改装,在施工前就要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 6.在A港登记的船舶能否到B港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答:为方便船舶及时获得我社服务,我社在国内各主要(港口)城市设立了三十余家分支检验机构,船东可就近向船舶所在地的我社分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850856.html,S与各地方船检机构有业务上的分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可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 中国船级社是唯一获得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1)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一日附件: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 一、通用规定 (一) 印章使用 1.所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均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2.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仅限于证书检验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38mm的船检业务用章。 3.钢印的直径为38mm。 4.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蓝色印油,3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二)照片问题 1.证书副本应同正本一样粘贴船舶照片,且副本上所用照片同正本上所用照片应为同一张底片。 2.小船检验证书上所用照片可以不粘贴在证书纸上,但应在照片反面加注船名、船检登记号、检验日期、拍摄日期等,并加盖钢印。 (三) 证书副本的制作 1.证书副本的制作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A.证书正本打印完成后,在签字、盖印之前,用A4复印纸两面复印,制作出副本。 B.在进行证书正本打印的同时,用VIMS4.0的“输出正本”功能,将同样内容打印在A4复印纸上,再将证书正本的证书专用纸编号手抄在右上角,制作出副本。 2.证书副本一律加盖“副本”章,使用蓝色印油。 (四) 船检登记号 1.新建船舶的船检登记号一律由执行该船检验工作的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并必须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 2.现有船舶的船检登记号原则上由船籍港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在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时,如确有困难可在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完成。 (五) 检验报告 在与《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配套的检验报告未出台前,各地可继续使用老检验报告格式。 (六) 建造完工日期 对于无法确定建造完工日期的船舶,其建造完工日期统一定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本船的建造完工日期无法确定,根据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其建造完工日期一栏填1949年1月1日。” (七) 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可按以下要求之一处理: 1.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给。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给;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给,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的充说明

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字[2000]414号2000年8月1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充说明 一、通用规定 (·)印章使用 1.所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均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2.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仅限于证书检验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 直径为38mm的船检业务用章。 3.钢印的直径为38ram。 4.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蓝色印油,38ra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照片问题 1.证书副本应同正本一样粘贴船舶照片,且副本上所用照片同正本上所用照片应为同一张底片。 2.小船检验证书上所用照片可以不粘贴在证书纸上,但应在照片反面加注船名、船检登记号、 检验日期、拍摄日期等,并加盖钢印。 (三)证书副本的制作 1.证书副本的制作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A.证书正本打印完成后,在签字、盖印之前,用A4复印纸两面复印,制作出副本。

B.在进行证书正本打印的同时,用VIMS4.0的“输出正本”功能,将同样内容打印在A4复印纸上,再将证书正本的证书专用纸编号手抄在右上角,制作出副本。 2.证书副本一律加盖“副本”章,使用蓝色印油。 (四)船检登记号 1.新建船舶的船检登记号一律由执行该船检验工作的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并必须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 2.现有船舶的船检登记号原则上由船籍港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在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时,如确有困难可在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完成。 (五)检验报告 在与(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配套的检验报告未出台前,各地可继续使用老检验报告格式。 (六)建造完工日期 对于无法确定建造完工日期的船舶,其建造完工日期统一定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本船的建造完工日期无法确定,根据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其建造完工日期一栏填l949年1月1日。” (七)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可按以下要求之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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