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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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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

(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09-1-91)

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

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答疑编号2753010801]

【答案】AC

【考点】法律关系

【解析】选项A 正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选项B 错误。在有保险公司的时期的法律才有规定。选项C 正确。是符合马克思的法律的本质学说的。选项D 错误。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意志。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效力的根据: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 1

2018法律法规考试 (整理的 最新版)

? 1.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 ]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B) ? A.12小时 ? B.24小时 ? C.36小时 ? D.48小时 ? 2.执业医师对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是(A)? A.行政复议 ? B. 行政赔偿诉讼 ? C.民事诉讼 ? D.刑事诉讼 ? 3. B (3) ?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种。具有相似或者相 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C) ? A.5 ? B.3 ? C.2 ? D.4

? 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A) ? A.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B.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 ? C.三个月至六个月 ? D.六个月 ? 6.《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A) ? A.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 B.注册的执业医师 ? C.执业医师 ? D.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标准防护原则是指(A) ? A.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B.对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的传染病检测,对临床用血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检测、核查或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 C.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毒、艾博拉病毒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法律法规培训资料2016

法律和法规培训资料 一、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1)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进口药品: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澳门和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6、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书 案的法律文书。 3 、呈请拘留报告书 由案件承办单位 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 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 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 、通缉令 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6 、起诉意见书 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的文书。 8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的文书。 9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 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 、起诉书 提起公诉的文书。 11、 不起诉决定书 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 、公诉意见书 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13 、要求复议意见书 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4、刑事抗诉 书 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 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15、民事(行政) 抗诉书 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 民事(行政) 案件的判决、裁定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6、第一 审刑事判决书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 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 被告人有罪或 的书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判决 书 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 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 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 决定。 18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 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9、第一 审民事判决书 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 处理决定。 20 、民事调解书 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21、民事裁定 书 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 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 持或者改变第一 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23 、第一 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 处理决定。 24 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 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25 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26 监狱依法在 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 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 制作的一种文书。 27 、提请假释建 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8 制作的一种文书。 29 、对罪犯刑事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 的一种文书。 30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 总称。 31 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 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2、 刑事自诉状 书。 33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 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34 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 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 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35、 或刑事自诉 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 36 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37 、形事申诉 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 文书。 38 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 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39 、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

最新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篇一】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撤销情形 1.法定撤销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法律适用错误不是法定撤销情形。 2.不能撤销情形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异议前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程序 1.程序启动 (1)依当事人申请(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依职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 合议制。 4.审限 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5.裁判 (1)申请合法,裁定撤销该裁定。 (2)申请不合法,裁定驳回。 6.效力 (1)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2)不得上诉。 (3)不得申请复议。 (4)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7.补救 法院认为可以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8.重新仲裁条件 (1)仅限国内仲裁裁决。 (2)仅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1)原仲裁协议失效。 (2)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新增必考2016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解读

新增必考2016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新增考点解读【冲刺必备】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一、《公证法》修订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一)委托 1、告知义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说明】律师受委托或指派后,告知办案机关,这是义务;受托后,是否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信息,这是律师的权利,因此可以了解,也可以不了解;但一旦律师要求了解,对办案机关来说,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就是义务,所以是应当。 3、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说明】重大程序性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律师,这是办案机关的义务。(二)解除委托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说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是其权利,看守所应当安排;但如果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看守所自然不应安排会见。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

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自主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_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 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呈请拘留报告书:指公安机关依法急流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犯该逮捕而在逃的或则被拘留,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6.起诉意见书: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想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8.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1.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13.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4.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建议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6.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该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8.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19.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20.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1.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2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 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 处理决定. 24.监狱法律文书:指我国监狱(含未 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 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 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 文书总称. 25.罪犯入监登记表:指监狱记载新 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26.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 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 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 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 作的一种文书. 27.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 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 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 作的一种文书. 28.监狱起诉意见书:指监狱对罪犯 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了判决时所 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时所制作的一种文书. 29.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 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 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 所制作的一种文书. 30.律师实务文书:指律师在开展业 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 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 法律文书的总称. 31.民事、行政起诉状:指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 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行政诉讼时所制作并使用 的法律文书. 32.刑事自诉状:指刑事自诉案件的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3.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 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 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 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34.民事再审申请书:指民事案件的 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 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 审的法律文书. 35.刑事申请书:指刑事案件的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 使用的文书. 36.支付令申请书:指债权人以要求 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 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想债 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 命令的法律文书. 37.公示催告申请书:指票据持有人 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 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 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 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 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 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 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38.答辩状: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 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 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 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 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 驳的法律文书. 39.上诉状: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 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 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或 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40.强制执行申请书:指法律文书中 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 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 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 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41.宣告失踪申请书:指符合宣告失 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 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 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42.宣告死亡申请书:指符合宣告死 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并 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 43.民事授权委托书:指民事诉讼活 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 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 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44法律意见书:指律师应当事人的 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 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 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 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45.律师见证书:指律师所在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 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 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 46.收养协议书:指收养人与送养人 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 女之间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47.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 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十发 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 形式加以确认的文书. 48.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 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 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 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 的制度和方式. 49.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 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 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文书. 50.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 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书面协议. 51.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已发生了合同 纠纷或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当事人根 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 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 解决纠纷的文书. 52.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 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 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 复与反驳. 53.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 记录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 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 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 持或驳回,或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 面决定. 55.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 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 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 的总称. 56.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 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 文书. 57.合同公证书:指公证机关依法证 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 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 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 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58.继承公证书:指公证机关依法证 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 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59.亲属关系公证书:指申请人向公 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 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 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 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60.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 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 统称为笔录. 51.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 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 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62.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 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 法庭发言. 63.代理词民事:指行政案件的原被 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 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 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 代表的洋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 答辩的系统发言.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一、名家名著导读课程的缘由 1、司考是一门考试,考试必须有标准答案。而纷繁复杂的法 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中,几千年鲜有定论,如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就争论了三千多年。矛盾解决方案是法学名家 (出题人)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2、名家名著的导读还有利于关注热点时事和法治趋势,能让 法律人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3、《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中的重要观点 法理学体系图:

一、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定义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第91题)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万国答案】 B 2、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制定、认可、解释形成的。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机制。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意志本质: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社会经济属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3

二、法律有什么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011年可能考点】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人的因素 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③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2)社会因素 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②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合法而不合理。漏洞或“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4、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大纲修订过程中已经被删除,但是由2010年真题进行了考察,2010年超纲考点。)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法律文书作业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晓丽,女,15岁,汉族,甘肃省嘉峪关市××县人,甘肃省嘉峪关市××县××中学学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县××村 法定代理人:李林,男,42岁,汉族,与原告为父女关系 诉讼代理人:张晓冬,××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文,董事长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路××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95 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15日中午,李晓丽因意外车祸造成右小腿脚腕处断伤,急需送医院手术。当天下午6时李晓丽在家人陪护下,在嘉峪关机场登机时被拒载,延误了手术最佳时机,导致李晓丽下肢再植机会丧失,最终截肢。现向被告主张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被告无理拒载的行为有过错。从事发至今,××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对受害人病情的描述有“高断肢”、“双腿截肢”和“高位截肢”三个版本,这说明对方不负责任地混淆视听。原告不仅持有医院的证明(见附件2)、能量补给和伤口冷冻处理,既非担架旅客也不是高危病人。医院还派专门的护理人员计划全程陪护,完全具备登机条件,现有护理陪护人员证人证言一份(见附件3)。而对于机型问题,国内外已有相同机型运送高危病人的先例。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高空生理研究室副研究员郑晓惠6月2日出具的《关于民航飞机运送伤员的几点说明》(见附件4),该说明中指出:现代民航飞机均采用通风式密封增压座舱,1万米高空飞行时,舱内气压相当于实际高度2000米左右的气压,对正常人影响很小。对于肢体骨折、高断位外伤患者,航空医疗护送可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航空医疗护送没有绝对的禁忌,要根据伤者情况、飞行环境、救护能力等综合考虑,个别评定,重在强调及时、快捷。 2、原告在购买机票时,没有隐瞒事实。原告不仅没有隐瞒病情,而且是在咨询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后才购买了机票,并在售票员的提醒下持医院“在护理人员陪护下可以登机”的医学证明到机场登机。 3、受害人丧失再植可能性与拒载行为及延误时间有因果关系。法医在审查分析受害人病历、X片后认为,受害人在冬季发生车祸,有利于断肢的保存,其右小腿下段伤势严重但仍有再植的手术指征,如果得到及时救治,再植的可能性很大。原告在受伤20小时后才进行手术,手术时机的延误与失去断肢再植机会有因果关系。现有“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见附件5)予以证明。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新法必考专题

CH.1 新法必考专题 ▼ 1. 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B.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 C.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能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D.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2.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A.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B.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C.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D.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3. 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 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D.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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