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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

价服〔2009〕84号)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 2009-07-15 09:22:32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

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依法从事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基准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基准收费

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三、积极推行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办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工日费指导标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和公布,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1〕262号)和《关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1〕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费率:‰

说明:

1、每件咨询服务合同按上表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基本费率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3、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由于定额错套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差价,应计入核减(增)额的收费基数,不得以定额错套的合价分别计算核减和核增。

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各类招标代理和结算审核费用。

5、本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不含钢筋及预埋件的单独计算,如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并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的,按5元/吨标准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3]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9]2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 商[2009]285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9]28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9〕28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

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完整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附件1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 费率:‰ 说明:

1、每件咨询服务合同按上表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单独委托的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基本费率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3、核减(增)额的定义说明如下:如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错误或合价计算错误等可计入核减(增)额;由于定额错套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差价,应计入核减(增)额的收费基数,不得以定额错套的合价分别计算核减和核增。 4、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含各类招标代理和结算审核费用。 5、本标准所列的工作内容不含钢筋及预埋件的单独计算,如需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钢筋及预埋件重量,并提供完整和规范的钢筋翻样及预埋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的,按5元/吨标准收费。

附件2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 一、投资估算 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并按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设计概算 1、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初步设计图纸,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概算定额,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率计取进行确定或核对,完成概算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2、设计概算的编制包括编制价格、费率、利率、汇率等确定静态投资和编制期到竣工时的动态投资两部分,为业主提供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根据扩初审批意见,完成修正概算文件;当概算总投资超出批准总投资(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时)为业主提供可能合理节省费用的建议; 3、对审核有问题的概算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4、出具编制或审核报告。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或清单审核 1、根据施工图纸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参照相关的清单计价指引、设立项目编码、确定计量单位、描述项目特征;

浙江省物价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 附件: 1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

目录 1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分类与积累 (3) 2 定额管理系统 (6) 3 价格管理系统 (12) 4 造价计算系统 (15) 5 造价控制系统 (23) 6 建筑工程造价的计算机应用 (34)

1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分类与积累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就是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中用于确定工程造价或控制工程造价所产生和使用的文字、数据、图表和文件等。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可以进行有目的的收集、整理、维护、分析和使用,并能够用过去的造价信息来预测未来造价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1-1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 1.按信息来源分类: 按照信息的来源分类,可以简单分为社会信息和企业内部信息两大类。 (1)社会信息 ①政府机构所发布的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各级造价管理机关所发布的定额、价格、调价文件以及定额解释文件等。这些政府机构所发布的造价信息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和依据。 ②各类造价中介机构或研究机构所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典型工程案例分析资料等。中介机构或研究机构所发布的这些造价信息,往往经过了比较科学、严谨的细致分析和测算,基本能够代表不同工程类型、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经过适当的调整后,这些资料可以用于前期的投资估算,也可作为进行各阶段造价审核的参考。 ③商业公司所提供的各类资源的市场价格信息。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渐开放,资源的价格信息只能依据市场。这些价格信息的最直接、最准确的来源应该是资源供应厂商。这些资源供应厂商包括劳务分包公司、建材供应厂商、设备供应厂商等等。其中,也包括社会上的商业公司针对市场价格信息而提供的价格信息杂志及价格信息网站等。 (2)企业内部信息 ①企业自有的工程投标、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历史资料。这些资料应该经过适当分类、整理和分析,使其能够代表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和管理水平,并且便于查询和调用。如果具备条件,可以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持续管理形成企业的内部消耗定额。企业自身的消耗标准是企业最重要的造价信息资料,是企业进行投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河北省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价格主管部门是依照职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定价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

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全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调定价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要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对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取得的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五、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府制定价

(浙价服〔20〕9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 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资产评估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见附件。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计件收费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查处。 六、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资产评估收费,应按规定减半收取。 七、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仍按浙价服〔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2.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范围说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浙江省资产评估基准收费标准

浙江建设工程人工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 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 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 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1.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 (1)工资总额 指建筑安装生产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三部分。 ①基本工资,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分类与积累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分类与积累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就是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中用于确定工程造价或控制工程造价所产生和使用的文字、数据、图表和文件等。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可以进行有目的的收集、整理、维护、分析和使用,并能够用过去的造价信息来预测未来造价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分类 1.按信息来源分类: 按照信息的来源分类,可以简单分为社会信息和企业内部信息两大类。 (1)社会信息 ①政府机构所发布的与建筑工程造价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各级造价管理机关所发布的定额、价格、调价文件以及定额解释文件等。这些政府机构所发布的造价信息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确定工程造价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和依据。 ②各类造价中介机构或研究机构所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典型工程案例分析资料等。中介机构或研究机构所发布的这些造价信息,往往经过了比较科学、严谨的细致分析和测算,基本能够代表不同工程类型、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水平。经过适当的调整后,这些资料可以用于前期的投资估算,也可作为进行各阶段造价审核的参考。 ③商业公司所提供的各类资源的市场价格信息。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渐开放,资源的价格信息只能依据市场。这些价格信息的最直接、最准确的来源应该是资源供应厂商。这些资源供应厂商包括劳务分包公司、建材供应厂商、设备供应厂商等等。其中,也包括社会上的商业公司针对市场价格信息而提供的价格信息杂志及价格信息网站等。 (2)企业内部信息 ①企业自有的工程投标、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历史资料。这些资料应该经过适当分类、整理和分析,使其能够代表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和管理水平,并且便于查询和调用。如果具备条件,可以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持续管理形成企业的内部消耗定额。企业自身的消耗标准是企业最重要的造价信息资料,是企业进行投标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1〕249号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 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2.5m/s 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 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使用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财综[2014]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 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综〔2014〕56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5日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

浅析对建筑工程造价构成与造价信息管理的研究_0

浅析对建筑工程造价构成与造价信息管理的研究 本文关键分析了项目造价的构成和信息管控的具体要素,并且论述了彼此的关联,为单位的成本探索活动提供依据。 标签:现行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1 引言 在当今的经济体系之下,我们国家的发展速率非常迅猛。群众的生活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在当前的体制之下,项目的造价管控活动也面对着很多的问题。我国建筑造价费用的构成及计算程序和方法对招标投标有着极大的约束力,因此研究现行建筑工程造价构成很有必要。 2 造价的组成要素 项目的成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合得到,它是建设活动使用的物资以及活动的货币形式多样体现。项目的成本展示了项目在生产和销售时期的费用使用情况,体现了单位所有活动的经济意义。价位是产品价值的一种展示,产品的价格是劳动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创造产品的成本,并获取利润的表现形式,所以建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2.1 直接费 2.1.1 直接工程费 ①工人工资。它是说开展建筑安装建设工作的工人的具体开支。之前的单价是结合相关的文件要求而设置的,其体现的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人均工资。和如今的经济体系之下的工资水平有着非常大的差距,严重影响职工的工作热情。除此之外,工作者開展分项项目的时候,也为单位带来很多的利润。过去为了获取利润,使得工作者带来的产值一直处在定额之中,无法反馈出工人剩余时间创造的价值利润。②材料费。它是说建设时期使用的所有组成项目实体的物质费用。该项费用在安装时期占据的利弊非常大,其预算价位的高低,会干扰到造价。所以,必须精准的分析市场态势以及运行特点等才可以更为精准的分析预算价位,进而如实的体现造价,精准的设置计划,带动单位的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获取优秀的意义。 材料的预算价格及其组成: 材料的价格:是材料自产地或来源地或交货地起,途中经中间仓库转运、保管最后到达工地仓库后再出库的综合平均价格。通常是根据各地区建委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计算确定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212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浙江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浙江造价信息网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四)(一)建筑工程 1.直流深井降水,当PVC-U加筋管直径不同时,可否调整粗砂的定额含量? 答:PVC-U加筋管直径不同时,在调整管材价格的同时,按管子周长的比例调整相应的密目网及铁丝,并相应调整粗砂的含量。 2.机械土方施工中,各类基础排水措施如何计价? 答:如采用止水帷幕等止水措施并采用集水坑(井)进行排水的,按湿土排水定额1-110乘以系数0.3;不采用止水帷幕等止水措施而采用集水坑(井)进行排水的,按湿水排水定额1-110乘以系数0.6。所谓止水帷幕,指用于阻隔或减少地下水通过基坑侧壁与基底流入基坑而设置的幕墙状竖向截水体。例如,用于地下室基坑支护系统的钻孔灌注桩与水泥搅拌桩(或高压旋喷桩等)的组合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地下连续墙等。 3.水泥搅拌桩空搅部分按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搅拌机台班乘以系数0.5计算,是否还应计算定额的材料费? 答:空搅部分仅按相应定额的人工及搅拌机台班乘以系数0.5,其余不计。 4.冲孔桩机带冲抓锤和带冲击锤的成孔定额按桩长不同设置定额子目,但如建筑物带地下室产生空桩,导致桩长和成孔长度相差较大时,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应按单桩成孔长度套用相应定额。 5.现浇混凝土斜梁是否可以参照上册P118第10点斜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可以。 6.保温工程8-1~8-4墙面保温砂浆定额中保温浆料的定额含量是否有误? 答:定额未考虑墙面砂浆的压实偏差系数,经测算,定额含量及基价调整如下: 7.定额11-227~11-228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是否有误? 答:有误,其他材料费均应调整为42元,同时调整相应定额材料费和定额基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杭价服〔2007〕2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屋经纪服务资格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有偿提供房屋经纪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经纪服务是指为促成房屋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的有

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采取居间、代理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的政策,对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第七条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计计费。 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经纪服务,应事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标准)和收费时间等内容。 房屋买卖经纪须办理完产权过户、价款交割等手续后,房屋经纪服务

浙江信息价,最新最全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信息价下载-造价通

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信息价 来源:浙江造价通工程造价信息网 概述:造价通网站浙江信息价,是参考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涵盖了各种建筑材料信息价。 标签:浙江信息价,浙江信息价下载,浙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编者按:造价通——全国最大最权威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平台!拥有多项研发技术专利与数据系统处理技术的专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GB/T 50851-2013)的参编单位和唯一数据提供方。借助全国建设行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与支持,其平台运营提供的信息价(与政府单位发布的信息价同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与准确性。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单位价格查询账号查询密码平板玻璃3mm国产白色m2 260 zjtcnzh c1969429 平板玻璃5mm国产白色m2 273 zjtcnzh c1969429 平板玻璃6mm国产白色m2 283.4 zjtcnzh c1969429 平板玻璃8mm国产白色m2 306.8 zjtcnzh c1969429 平板玻璃10mm国产白色m2 345.8 zjtcnzh c1969429 平板玻璃12mm国产白色m2 512.2 zjtcnzh c1969429 32型国标钢窗包窗花、包普通镀锌小五金m2 564.2 zjtcnzh c1969429 塑料豪华平开塑料 60系列m2 819 zjtcnzh c1969429 门 塑料豪华平开全玻 60系列m2 806 zjtcnzh c1969429 塑料门 豪华平开半玻塑料 60系列m2 850.2 zjtcnzh c1969429 门 豪华百叶门60系列m2 845 zjtcnzh c1969429 华丽整板塑料门60系列m2 668.2 zjtcnzh c1969429 华丽整板塑料门110系列m2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华丽百叶塑料门60系列m2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华丽百叶塑料门110系列m2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塑料天花板板宽200mm中空板厚9mm m2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预制管桩Ф400×97m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预制管桩Ф500×100m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C35预制钢筋混凝 Ф340个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土桩头 C35预制钢筋混凝 Ф480个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土桩头 玻璃砖(凸面) 310×322-25×50 m2 查看价格zjtcnzh c1969429

浙江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doc

浙江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收费 篇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单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单 一、设计收费依据: 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计算: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因本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为34.46亿元,查表后属于10亿元-50亿元间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应为110-200万元,根据注释第二条采用直线内插计算应得165.0万元。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

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林业、商业、粮食、建筑、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石化、化工、钢铁、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林业、商业、粮食、建筑、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调整系数 (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1.3 1.2 1.0 0.80.7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本工程为建筑,固调整系数取0.8 综合以上计算结果:本工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应该149.5万元三、 根据工程复杂程度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编制本次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收费 报告收费为人民币19.0万元。 工程咨询机构:

浅析对建筑工程造价构成与造价信息管理的研究 黄青艳

浅析对建筑工程造价构成与造价信息管理的研究黄青艳 摘要:文中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及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内容和 主要工作,并分析了相互的关系,为建筑企业成本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现行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1.引言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近年来,我国正以有力 而坚定的步伐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市场经济的大潮正迅速改变着中国的 面貌,改变着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工程的造价管 理也面临着创新与革命。我国建筑造价费用的构成及计算程序和方法对招标投标 有着极大的约束力,因此研究现行建筑工程造价构成很有必要。 2.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 建筑工程产品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是在建筑生产过程中所耗费 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货币表现,是建筑产品价值货币表现的基础。建筑产品的 成本反映了建筑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过程中的费用支出,集中反映出企业 全部工作的经济效果。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品的价格 是劳动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创造产品的成本,并获取利润的表现形式,所以建 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4个部分组成。 2.1直接费 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两个部分。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 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是 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主要时由人工工资、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 ①人工工资。人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 项费用。原来人工工资单价是按以前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的,反映的是计划经济 体制下平均工资水平。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工工资水平相差共远,遏制 了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另外工人完成分项工程的同时,也相应为企业创造出了利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润的计取方法,使工人创造的利润永远是在定额基础上 的利润,不能真正反映出工人剩余时间创造的价值一利润。②材料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 的费用。建筑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占很大比重,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高低, 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造价的高低。因此,只有在了解建材市场行情、价格运行 规律的基础上有预见性地编制建筑材料预算价格,才能如实地反映建筑工程造价,准确地制定基建计划,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取得良好的效益。 材料的预算价格及其组成: 材料的价格:是材料自产地或来源地或交货地起,途中经中间仓库转运、保 管最后到达工地仓库后再出库的综合平均价格。通常是根据各地区建委和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编制计算确定的。 材料的预算价格=(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值 供应价=原价+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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