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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补助

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单位负担的列入“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

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十条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20%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助;

(二)50%用于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补助;

(三)30%用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划入:

(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含35)以下的,划入0.9%;

(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5至45岁(含45)的,划入1.4%;

(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上的,划入1.9%;

(四)退休人员,划入2.4%。

第十三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国家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账户支付和现金支付)超过1200元的,其超过部分对工作人员按50%、退休人员

按60%补助,但医疗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四条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助:

(一)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60%,对退休人员补助65%;

(二)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0%,对退休人员补助85%;

(三)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85%,对退休人员补助90%;

(四)20万元以上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90%,对退休人员补助95%。

第十五条下列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助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

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各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并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26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67号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16年1月27日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臵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令2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2年1月9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蒋定之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军籍从业人员的军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3年修订)247号令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12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武汉化学工业区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补助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5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

市政府令第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并切实做到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其他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有关区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 (三)还建方式及还建期限; (四)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额度。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3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

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02 【实施日期】1991.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刘剑峰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者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 第四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当向付款者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的,除消费者索取外,可以不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销商品、产品过程中,须持有发票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证件,做到货票(证)同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关。 发票的种类、基本内容及票面式样由省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政府令第269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7]6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 务的通知 (武政办〔2017〕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等24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保留,并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主要领导职务作相应调整;对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等14个与其他市级非常设机构工作相近的予以合并;对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等158个因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结束或者市委已发文成立类

似机构的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撤销(具体名单附后)。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尽量少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今后,除上级机关有明文要求或者确因工作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以外,原则上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三、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急交急办、特事特办、即调即办”的原则,健全市级非常设机构人员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现保留和今后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市级非常设机构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经市级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一律由市级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由挂靠单位代为行文,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市级非常设机构设立、组成人员调整、机构运行及发挥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清理和调整,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5日 保留、合并及撤销的市级非常设机构名单 一、保留的市级非常设机构(共248个) 万勇市长担任: 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5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等支出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八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颁布时间:2007-3-8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7 年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4 月8 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审查、发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起草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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