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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分析

刑诉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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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

了后一种意见。

[问题]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应当逮捕,也可以变通采用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办法。这里所说的“患有严重疾病”,当然也包括患有严重精神病这种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患了严重精神病,我们认为不能撤销案件,而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取保候审,应当掌握:(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除本案所涉及的情形外,还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种情形。(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案例2 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某甲,男,16岁。某乙,男,17岁。一日,甲与乙因故发生口角,经当时在场的丙劝说无效,继而打斗。甲用石块砸乙头部,致使乙当场倒地昏迷,后被送往医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指派本单位法医丁对乙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致残。公安机关在讯问甲时,通知甲的父亲到场。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乙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李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出庭为乙提供法律服务。丙被人民法院通知出庭。

[问题]

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是哪一种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是证人;丁是鉴定人;甲父

是法定代理人;乙母是法定代理人;李律师是诉讼代理人。

[考点集成]

关于诉讼参与人,应当掌握《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案例3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权

被告人理查森,男,29岁,法国人。1997年8月20日,理查森与同机组人员在某国境内驾驶一架民航客机执行航行任务。理查森在登机时,就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二尺的匕首和重约2公斤的炸药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9时30分,该客机载客110人由某国的A市飞往B市。11时15分,理查森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后锁上驾驶门,持刀威胁正在驾驶飞机的机长向北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进入中国领空,14时50分,该机因需加油降落于我国甲地的农田里。理查森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经查,理查森为法国普

通公民,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问题](1)对于本案中的法国人理查森,能否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2)如果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应由哪个法院审判?如果不能,请说明

理由。

[正确答案]

(1)法国人理查森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并且理查森不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对其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案应由飞机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由我国甲地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考点集成]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管辖,应当掌握:(一)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案例4 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

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妞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

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问题]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所谓犯罪地,则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终了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由于犯罪地可能有多个,这样,对于一个单一的案件,就可能有好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犯罪地。至于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在乙市,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显然再将案件移送甲市法院审判是不适宜的。至于最初受理的法院,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因此,本案已不能单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还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甲、乙两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管辖。本案由乙市人民法院审判较为适宜。

[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三)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

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案例5 回避的申请和决定

被告人刘某曾与本村农民李某因邻里纠纷打过架,为此对李某怀有成见。该村仅有一条水沟灌溉本村的稻田,每户轮流浇水。某天早上,刘某听到其妻说:“昨晚轮到我们要用水,李某把田里的水放干了,不知我们田里有没有水。”刘某听后,即到李某的稻田里把水放掉。李某闻讯便找刘某论理。当李某走到刘某家门口时,正遇刘某手持镰刀准备去割牛草,李即质问刘某为什么放他的田水。刘某一边否认放水,一边威胁说:“你上来,我砍死你。”当李某走进时,刘某即用镰刀朝李某的左胸部猛砍下去,砍断李某的四根肋骨,李某当即倒地。伤好后经法医鉴定:胁骨骨折伴有气胸,并有呼吸困难,系重伤。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院在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害人李某提出申请要张某回避,法庭决定休庭,宣布延期审理,并将回避申请报院长决定。经审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院长决定审判

员张某回避,不再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在更换审判员张某后,开庭继续审理此案。

[问题]

1、本案被害人李某是否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的回避理由是否合法?

2、审判员张某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回避主体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不参加办理该案的活动;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由于

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本案中,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审判员张某作为被告人刘某的同母异父兄长,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应回避主体,因此,该回避理由是合法的。由于张某是审判人员,对其提出的

回避申请,法庭应决定延期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不再担任合议庭人员。

[考点集成]

关于回避,应当掌握:(一)回避适用人员及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四)《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

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案例6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指定辩护

被告人郑某,男,30岁,农民。被告人郑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并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由于郑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当地民愤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为了扩大办案效果,决定在发案地进行大型的公开审判。被告人郑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未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大型的公开审判,都应当有辩护人,否则诉讼程序就不健全,会影响公开审判的效果。然而尽管审判人员再三地向被告人郑某解释说明我国的辩护制度,郑某却仍坚持不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该中级人民法院执意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郑某又当庭提出不要辩护人为他辩护,但是审判长却引用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庭裁定驳回被告人的这一请求,决定辩护人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问题]

(1)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审判长以裁定驳回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

据?

[正确答案]

(1)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解释》都规定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但是辩护权是权利,而非义务。被告人不愿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就不应强制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无视被告人的要求强

行指定辩护人,就是对被告人郑某辩护权的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本案审判长以裁定驳回被告人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

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都应以被告人自愿为原则,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

[考点集成]

关于指定辩护,应当掌握:(一)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案例7 拘留和逮捕的实施

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2001年2月1日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奸。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讯问。2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

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

发。

(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考点集成]

关于拘留,应当掌握:(一)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7种情形,第13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

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情形。(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关于逮捕,应当掌握:(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二)逮捕的权限。《刑事诉讼法》第59条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严格的规定。(三)逮捕的程序。

案例8 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被告人刘某,男,52岁,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他上任后利用职权大肆索取工程介绍费。某县施工队为了早日领到工程,一次给了刘某10000元的工程介绍费。刘某还将深圳某工程队送的15000元介绍费装入腰包。在刘某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的现金及彩电、

冰箱、摩托车等物,总价值达10余万元。县检察院依法将刘某受贿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受贿案。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跑到本案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鉴

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

行,决定对刘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问题]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逮捕

的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即应依法予以逮捕,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违反规定,到案件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并且新的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就自行失去作用,不会造成对被告人适用两个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此,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根据

被告人刘某的表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可

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监视居住,应当掌握:(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二)《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四)《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案例9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被告人方某,男,26岁,农村青年。方某于某日晚去同村女青年张某家串门,见张某独自一人在家,遂起歹意,将张某强奸。张某被害后即到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为两家同住一村,原来又没有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因素,而且根据一般情况,一个人对一个人,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被告人作出检讨。被害人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往公安局,并建议公安局对此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派人前去调查,经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故未立案。之后,被害人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详细询问被害人并到乡政府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告发时很自然,乡政府调查时见到被害人衣服被撕破,手臂摔伤以及裤子上附有精斑等,两家无矛盾,不存在诬陷的可能。据此,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即立案侦查。

[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本案中方某涉嫌强奸罪,很明显这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和监狱管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被害人向公安局告发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向检察机关告发,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检察机关经过了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立案监督职能,其做

法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应当掌握:(一)侦查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二)《刑事诉讼法》第83条

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三)《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四)《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五)《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案例10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

[问题](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

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

上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

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

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前

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应当掌握:(一)审查起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0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三)审查起

诉的程序与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案例11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

施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起诉。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就以犯罪嫌

疑人许某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仅限于这三

种情况,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提起公诉,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考点集成]

关于不起诉,应当掌握:(一)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不起诉的程序。(三)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案例12 罪犯家属的通知机关

被告人苏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其家属到县公安局申诉,说苏某被宣判已半年,至今不知关押何处,指责公安机关把人抓走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罪犯执行地点通知罪犯家

属,致使家属一直没法探监。县公安局接待人员对苏某家属作了解释,说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的执行地点通知犯人家属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监狱的职责。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罪犯原来是由公安机关关押的,逮捕后也是由公安机关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为什么公安机关就不负责将犯人的执行地点通知其家属呢?也有部分同志认为,将罪犯被判处的刑期、执行的地点通知罪犯家属应是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的职责,因为判决生效后都是由人民法

院将罪犯交付有关单位执行的。

[问题]本案中,应由哪个机关负责通知罪犯苏某的家属?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通知罪犯家属的职责属于执行机关,不同的刑罚由不同的机关来执行,因此,负责通知罪犯家属的机关也因罪犯所判处刑罚不同而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因此,负责通知这类罪犯家属的机关就是监狱。本案中,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监狱执行刑罚,因此,在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而没有通知苏某的家属,这是监狱的失职。在罪犯苏某被收监执行

刑罚后,监狱就应及时通知罪犯家属。

[考点集成]关于罪犯家属的通知机关问题,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

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二)《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执行死刑

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作者钟晓欢 考试批次 1404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海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20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案情:M县的陈某、刘某合伙从本县将同村的女青年 付某拐骗外省N县,在N县伺机寻找买主,后经人贩介绍卖给D县的钱某为妻,后付某到D县公安机关报案。D县公安 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抓获。 问题: 1.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 2.M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 3. 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3 分) 4.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应当怎么办?(1 分) 案例1: 1.N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1 分)因为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 为的一部分发生在N 县。(1 分) 2.M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 1 分)因为刑事 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 分)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也发生在M县。(1分) 3.D 县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1 分)D 县既不是 犯罪地(1 分),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1 分)

4.D 县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刘某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1 分) 2.案情: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 岁)和王某(女,20 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决定对张、王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 日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 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侦查人员头口通知目击证人李某、赵某到公安局的内部招待所进行询问。由于现场的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 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办案程序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0 分) 案例2: 1.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在 10 天后才安排会见。(1 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 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 小时内安排会见。(1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阅读案例】 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 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阅读案例】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讨论案例1】 周某抢劫案 周某系佳平市红光区机械公司职工。2010年3月3月,周某在佳佳商场伺机作案。当看到朱某带有现金,正在买衣服,便佯装买衣服对周某实施扒窃,被朱某发现并大喊抓贼。朱某夺过钱就跑,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一名拦截的群众刺成重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红光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周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红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朱某不服,要求红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必要抗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朱某。判决生效后,朱某仍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后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遂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问题】省人民检察院指令佳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是否是对佳平市人民检察院独立办案的干涉?是否符合司法独立原则? 【讨论案例2】 钟某贪污案 钟某,男,某银行会计。自2009年起,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5万。某年7月,某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6年。钟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接到群众来信,指出人民法院对钟某的量刑过轻,是一个典型的错案,要求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市人大常委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 单题式案例类 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男甲婚后与未婚女某乙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男甲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男甲的妻子丙发现,丙对男甲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男甲的单位领导对男甲进行教育。但男甲执意要和女乙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男甲租一间房子,与女乙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男甲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男甲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男甲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惩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虽然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也要求赔偿物质损失造成被告因为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可以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能利用,是严重的惩罚犯罪的化身。第二,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进行追偿和赔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简化程序,既方便了群众,又可以避免因与事实相一致而得出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效率作为诉讼的基本概念和价值要求之一,在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上采取双轨制,并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同时,附加的解决方案由受害者带来的损失或人民检察院,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物质损害赔偿成为被害人诉讼活动中的赔偿问题。该制度建立之初,科学合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吿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并依所从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而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份迟延,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起离婚案与经济无关。离婚是民事案件,而重婚则是刑事案件。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不能在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重大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能够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重婚是刑事案件,离婚是民事案件。这两种情况性质不同。应当在不同的合议庭审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题问题详解及解析汇报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 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 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 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 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一、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 证明对象 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3. 取保候审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 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犯罪嫌疑人 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公诉的人。 6. 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8.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9. 诉讼证据 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0.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对经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11. 逮捕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

刑事诉讼法课程案情分析 通过听取法官对信访压力描述,认识到当事人(主要是受害人)的信访会通过法院内部的上访率等指标对法官的业务工作产生压力,法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接待访民,反复就案件向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和说明,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这种额外的工作负担自然是不愿接受的。另一方面当事人的信访还会对法官的个人生活甚至是家庭造成影响,一些上访人可能对法官进行威胁、对法官进行跟踪甚至对法官的家人进行骚扰,作为一个普通人,这更是法官无法承受的。因此,当我以法官的角色进行案件审判时,必然要考虑到判决结果对于受害人的可接受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当地民俗风情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决,尽量使得当事人不上访。下面就本案中三个被告人分别就案件事件认定和刑罚适用进行分析。 一、牛强 1.牛强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被告人牛强为主犯,在2010年4月22日15许牛强在平县挚地大道南段的“指间缘”网吧上网期间因上厕所之事与被害人王生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其中双方因上厕所产生矛盾只有被告人牛强陈述可证实。但王生与牛强发生言语冲突,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有证人陈玉威证言可证实。王生对牛强进行殴打有牛强、马铭供述、证人王浩、文亮证言可证实,卷中无牛强本人的伤情鉴定,无法证实牛强本人在打斗中的受伤情况。对于牛强持刀刺向王生并迅速离开的过程,有牛强、马铭的供述、证人王浩的证言可以证实,但其中牛强在被殴打过程中,“头向一边扭着”的状态下从身上取出匕首刺向王生的具

体过程描述只有牛强本人的供述中证实,王浩还能证实捅人的匕首是黑色的,目击证人王浩和文亮的辨认笔录能证实被被抓捕的嫌疑人牛强即为现场致人死亡的嫌疑人。王生被刺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倒地有证人王浩、文亮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牛强、马铭的供述证实两人在王生掏出手机后即离开现场。对于王生趴在现场,地上有血这一情况有证人韩雨、文亮、陈玉威、尹勇、金香、张国辉的证言,被告人曹扬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对于王生死于单刃刺器刺破主动脉壁造成失血性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刑事技术鉴定书能够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还能证实王生的面部还有两个擦伤,可能是与牛强打斗过程中造成,但不能排除是王生倒地过程中造成。牛强离开现场后坐车到汽车南站,后与马铭和曹扬联系后前往曹扬所在村庄的过程有被告人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马铭、曹扬三人遇到田尚尚,牛强让曹扬向其借摩托车,并由曹扬将其送走,后曹扬离开的情况有牛强、马铭和曹扬的供述,有证人田尚尚的证言、田尚尚被扣大阳摩托车证实。牛强和马铭乘出租车到汝县时在东关大桥下车有牛强、马铭供述可证实。牛强将作案凶器匕首抛至护城河中有牛强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匕首以及牛强的辨认笔录可以证实。马铭在案发前一天前匕首因被牛强相中而把匕首交给牛强的情况有马铭、牛强的供述可以证实。牛强给其张占伟打电话,张占伟让牛强自首的情况时有牛强、马铭供述、张占伟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与民警张剑波联系并自首的情况牛强供述、张占伟、张剑波的证言、通话记录可以证实。牛强在汝县小南海附近河边等待民警抓捕的情况有证人张剑波、苏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复习思考题) 1.2006年5月10日,县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张某报案称:昨晚,邻居王某来家里串门,趁我不备,将我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台手提电脑偷偷拿走了。这台电脑是我一个月前刚买的,价值一万元。经查,王某确有盗窃嫌疑。民警小李很快填写了《呈请立案报告书》,经钱大队长审批,决定立案。当天下午,民警小李和小韩由失主带路,找到了正在茶馆打牌的王某。两位民警出示了“传唤证”(…行传字[2006]第100号),将嫌疑人王某带回队里。小李一看手表,此时己是下午六点,心想,反正有24小时讯问查证时间,明天再作讯问笔录也来得及。于是,将王某交给值班民警看管后就下班回家了。第二天上午9点,民警小李和小韩开始讯问王某。经过几个小时的较量,王某终于承认了盗窃事实。下午3点做完了笔录,一共五页,小李待王某看完笔录,让其在笔录末尾写下核对意见、签名并捺指印后结束了讯问。下午4点,小李填写了《呈请拘留报告书》,建议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钱大队长签署了“同意,报局领导审批”的意见。小李马上去找分管刑侦的汪副局长签字,此时,汪副局长正在会议室会,他来不及看材料,只问了一句“本人是否有交待”,当听到小李说嫌疑人己供认时,汪副局长说“行”。他接过小李递过来的“呈批表”,在领导批示栏内飞快地写下“同意”二字后将表交还给了小李。小李一看时间己是下午五点了,赶紧回队里,叫上民警小韩,赶在六点钟以前,将王某送进了看守所执行刑拘。此时,小李才松了一口气;总算没有超过24小时传唤时限。 问:请指出上述情况中,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

2. 2006年5月5日19时,江南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女青年王某刚才在本辖区一地下人行通道被一男子持刀抢走提包一个(内有手机和现金1000元)。接报案后,民警李某、张某立即赶赴现场,途中遇见女青年王某,于是立即将王某带到派出所附近一茶楼进行询问,并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回所后二民警即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派出所长批准立案侦查。5月7日,王某在街上发现抢劫其提包的男子正在向路人兜售手机,于是与群众一道将该男子扭送到派出所。经查该男子叫于三,系本辖区待业青年,其兜售的手机正是王某被抢手机。于是依法将于三刑事拘留。民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对于三进行了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部分内容如下: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因涉嫌抢劫犯罪。 问:将你抢劫犯罪的事实作如实供述, 答:我没有抢劫。 问:你没有抢劫,谁信,那你举出证据来证明你没有抢劫呀, 答:我没有证据证明。我要聘请律师。 问:因为我们的有关侦查材料需要保密,现在你不能聘请律师。同时,聘请律师要钱,你现在有钱吗, 答:没有钱。那我申请法律援助。 问:现在还是侦查阶段,你无权申请法律援助。 5月9日,于三被依法取保候审。其间派出所依法两次传唤于三,均未到案。于是派出所民警报经所长批准决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刑事拘留,并将于三抓获归案。 问:请指出侦查人员在本案的办理中有何违法之处,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 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

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1 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 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 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经询问,张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范某如约前往。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觉得营养费给得太少,还可以商量再增加一些.范某出院后休养期间的全部误工工资,可由张某家里如数付给。这样处理,可以弥补她的一部分损失,这对村里和对双方都有好处。还希望你们多给范某做点工作。” 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了如下协议: (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 (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 (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 (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某村逮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张某除已经赔偿了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并负担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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