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同一品牌不同类别产品(打印机、复印机)不得分别授权不同的代理商;一家代理商不得接受同一类别产品的两家原厂商授权。
(4)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要求。
(5)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投标产品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的,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7)激光打印机和针式打印机必须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有关规定,必须是第十七期节能清单内产品。
6、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2015年4月7日至4月14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没有资格参加投标。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厂商授权书(代理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交)。
7、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2015年5月5日8:00至8:30;(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5月5日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