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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必须知晓的十大要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必须知晓的十大要点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公布。《条例》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仔细研究《条例》内容,发现其中包含有许多具有创新性的重要条款,下面,就由我们为大家详细梳理、解读《条例》中的十大要点。

要点一:明确细化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此次国务院以农民工劳动者为对象,就报酬支付形式、结算周期、工资清单作出详细规定,从事前监督层面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的具体要点包括:

①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条例》第11条);

②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书面约定支付工资(《条例》第12条);

③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应当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支付,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

④用人单位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时应当一并提供工资清单(《条例》第15条)。

要点二:违法用工企业,由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针对实践中少数用工企业规避用工风险,肆意使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时,《条例》明确了责任赔偿主体,直接要求用工单位先行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再赋予其向其它方追偿的权利。

要点三: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本次《条例》再次重申了先前多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表述,但迫于建设单位的强势地位,该机制并未得到实际落实。现根据《条例》第24条的规定,直接明确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的义务,无疑大大减轻了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保障了工程款实际支付的可能性。此规定不可谓力度不大,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换句话说施工单位不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就要支付。

要点四: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及时单独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垫付欠付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24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把人工费用从工程款支付进程当中单独剥离出来,避免由于工程建筑行业层层发包、按进度结算、工程质量等问题扯皮而影响工资支付,旨在让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同时,对于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建设单位已经付清工程款,对农民工没有结算代垫的义务。

要点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有可能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这应引起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足够重视,尽量保证所运营的项目不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从而降低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及避免被处罚等风险。

要点六:实名制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条例》第28条再次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并要求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按照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分析:“建设单位用农民工之后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把每个农民工的信息录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去。所以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在系统当中有记录了,那么这个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在举证比较难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同时,在过往的实践经验中,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己并不亲自审核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难以避免发生分包单位和农民工虚报工作量、工资的现象,故而为降低自身风险和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并遵守工资代发制度,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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