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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实施阶段管理正式稿

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培训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实施阶段管理

说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大家都是行家。但是,大家看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实务》(以下简称教材)中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那么多工作内容、方法,可能就有些犯难了。如果教材介绍的工作全部由项目法人来做,那么项目法人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班子,并且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都得配备齐全。这不是为其所难吗?其实不一定是这样的。

我认为,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模式下,工程实施阶段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由监理机构负责,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目的是:保安全、保质量、控制投资。

根据这个思路和培训班的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实施阶段的施工准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投资管理和信息管理。不正确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一、施工准备

(一)工程开工

1、关于工程开工的理解

我个人理解(可能不正确)水利工程开工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行政许可开工;另一个是合同项目开工。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开工是指项目法人依据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办理开工许可后主体工程进入合同项目开工程序(这是项目外部行政监督的一项工作);合同项目开工是指承包人依据《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在合同项目开工前,向本工程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开工报审材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合同项目正式动工(这是项目内部管理的一项工作)。

临时工程

水利工程项目附属工程

永久工程

主体工程

对于只有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的合同,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开工后才能进入合同项目开工报审程序。(一般情况下,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都属于这样的合同)。

对于只有附属工程建设内容或只有临时工程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我省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没有这样的合同)的合同,合同项目开工前不一定需要行政许可开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没有要求),我认为可以直接按合同项目开工程序进行,如果国家或行业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对于既有附属工程又有主体工程建设内容的合同,最好在合同项目开工前取得行政许可开工后,再进入合同项目开工报审程序。

2、行政许可开工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规定,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1)、行政许可开工申报程序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2)、工程开工审批权限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文)规定了工程开工的审批权限。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②、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③、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④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发〔2007〕6号)规定,省水利厅统一指导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和开工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已在招标投标管理中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省水利化厅在湖北水利网上设有水利工程建设开工审批平台,大家可查看。

(3)、行政许可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①、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②、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且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③、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④、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还未实行)手续;

⑤、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机构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⑥、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⑦、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4)、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工程概况;

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情况;

供图协议签订及施工详图供图情况;

投资落实和资金到位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还未实行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工程监理机构、承包人招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征地移民工作完成情况;

施工准备完成情况和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附录材料(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质量监督书;施工图供图协议;监理合同及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证明材料)。

(5)、开工时限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自主体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照《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水利

发〔2007〕6号)的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列入计划的文件、工程设计说明及主要图纸);

②、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副本;

③、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④、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1)

(7)、关于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的说明

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第四条规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工程开工的条件之一。

这三个文件的规定有矛盾:一是前两个文件虽然备案时间相同,但是上报的主管部门不同;二是前两个文件与第三个文件备案的时间不同。按照惯例,以后发的文件规定为准,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备案。

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还没有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如果实行安全监督备案,建议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合同项目开工

合同项目开工是承包人报审、监理机构审批的主要工作之一。项目法人责任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合同项目开工的条件、了解合同项目开工的规定和程序、检验监理机构的成果。

(1)、合同项目开工条件

①、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监理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了进场通知;

已提供首批开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已移交测量基准点;

施工用地能满足施工要求;

首次工程预付款已支付;

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条件已符合要求。

已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且提出的设计问题已得到解决;

工程项目划分已确定;

②、承包人应满足的条件

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

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

原材料的储存量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试验室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已测绘;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合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符合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符合要求;

制定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措施及规章制度;

现场施工人员已安排,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资料符合要求;

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已完成;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符合要求(水泥砼配合比、中间产品、土工试验);

场地平整、交通、临时设施符合要求;

测量结果符合要求。

已办理合同规定的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

(2)、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的处理

①、由于发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的处理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不具备开工条件时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3)、合同项目开工申请

当合同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出开工申请。合同项目开工申请包括以下资料:

——《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包括《开工申请报告》和已具备的开工条件证明文件;

——《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工程测量施测计划和方案》、《施工工法》、《工程放样计划》、《专项试验计划和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年进度计划》、《施工月进度计划》;

——《施工图用图计划报告》包括《(总)用图计划》、《时段用图计划》;

——《资金流计划申报表》包括《计划使用金额说明》;

——《施工分包申报表》包括《分包人简况》(分包人资质、经验、能力、信誉、财务、主要人员经历);

——《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包括《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主要人员数量及分工》、《人员清单及其资格(或岗位证书)》;

——《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包括《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

——《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

——《施工测量成果报验单》。

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今;当开工申请未获得批准时,须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开工申请获得批准。

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获得批准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今。

承包人获取合同项目开工令后以及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均需向监理机构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包括《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和《分部工程施工工法》等附件),并接受监理机构检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监理机构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后,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只有第一个单元工程开工了才算是合同项目正式开工。

对于有工序的单元工程,如果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允许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当会被后续单元工程施工覆盖某单元工程质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当单元工程为现场预制砼或现浇砼浇筑时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只有在《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获得监理机构批准时才能开仓。

4、工程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规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因此,项目划分是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做的工作。

(1)、项目划分原则

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这里不介绍。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①、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②、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③、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 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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