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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经报销医疗费,过错医院也应当赔偿

单位已经报销医疗费,过错医院也应当赔偿
单位已经报销医疗费,过错医院也应当赔偿

单位已经报销医疗费,过错医院也应当赔偿

——代理患方提出赔偿已报销医疗费的请求获赔案

吴安心

【代理思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没有把已报销的医药费排除在损失之外,该规定仅将“原发病医疗费用”排除在损失之外。医院的减责理由是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与医药费报不报销没有关系;

患者单位为其报销医疗费的性质:1、单位对职工的无偿帮助,不求职工偿还的,具有福利、捐赠性质。患者获得福利、捐赠不是医方减责的理由;2、患者单位先行垫付,须患者事后偿还的,为借款,患者与单位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请权是专属于患者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能由单位来代位行使。相反,法律规定必须由患者本人向医方索赔,患者是法定的赔偿权利请求人。

【相关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初次见面,委托人不太信任律师

2007年3月的一天,律所刘主任从外头打来电话,说是他的高中同学某主任来律所找他了,有个事要咨询,他在外头有事,一时回不来,让我先接待下。放下电话,我看到所里来了个一身警服,没佩警衔,走路一瘸一瘸的人。我连忙过去打招呼,确认了这人就是前来咨询的某主任,将他让到办公室,泡上茶,听他陈述案情。

2002年11月30日是个周未,某主任骑摩托车外出钓鱼,回家途中在106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将左腿摔断,对方车辆逃逸(该起交通事故案件至今未查明)。某主任强忍疼痛,自行打110报警、120呼救。120急救车将其送到某市中心医院抢救。

同年12月4日,中心医院为某主任实施了第一次手术“左股骨切开复位+动力髁钢板内固定术”。12月18日出院。后因内固定(钢板)不确实,手术失败,某主任再次骨折。

2003年2月17日,中心医院为某主任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左股骨切开复位+动力髁钢板内固定术”。3月11日出院。后因内固定(钢板)断裂,手术再次失败。

经过二次手术,某主任经济已十分困难,遂就近到单位附近的某区卫生院(骨伤专科门诊)就诊,2003年7月24日,卫生院为某主任进行了第三次手术,将断裂的钢板取出,进行保守治疗。于2004年1月14日出院。

出院后,某主任在下公交车门的过程中落地不稳,跌伤,再次骨折。于2004年2月11日第四次住院治疗,入住卫生院(骨伤专科门诊)就诊。进行保守治疗。于同4月20日出院。

出院后,某主任因下楼锻炼身体时闪伤左大腿,于2004年6月22日第五次住院治疗,入住卫生院(骨伤专科门诊)就诊。诊断为再次骨折。进行保守治疗。于同年10月25日出院。直至2005年10月23日才拆除石膏下地行走。

上述五次住院治疗行为,历时3年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因多次骨折,导致骨折断口骨头缺血坏死,治疗时清理骨坏死组织并刮骨,最终造成两腿不等长,终身残疾。由于两腿不等长,某主任不再适合公安工作,现已调离某公安分局,原来的中层领导职位也没了。某主任咨询的问题是:

一、中心医院第一次手术安装的钢板松动,第二次安装的钢板断裂,导致交通事故骨折久治不愈,最终造成终身残疾、财产损失,中心医院的行为是不是医疗事故?

二、中心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听了某主任的陈述,提出了以下咨询意见:

如有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立案前应先自行委托做因果关系的鉴定,此举有三层意义:

一、对接诉讼时效。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年,某主任是2005年10月23日治疗终结的,距今有两年多了,中心医院可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二、研判胜诉可能。医疗损害案件胜诉的前提是医方有医疗过错,并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专业性强,律师缺少判断因果关系的专业能力。如无鉴定意见支持,盲目起诉的,一旦在诉讼中被鉴定为没有因果关系,不仅不会胜诉获赔,相反还会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三、研判诉讼利益。诉讼是有成本的,如直接成本,包括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造成的误工损失等;间接成本,包括花费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动用的社会关系等。医疗过错程度影响赔偿金额的大小。如医疗过错程度有鉴定意见的,我们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对可能获赔的金额先行评估,将可能获赔的金额与诉讼成本进行比较,研判诉讼利益的大小,决定有无诉讼的必要?

某主任不同意我的意见,当即对我提出反驳:

一、他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也懂一些法律知识。关于诉讼时效,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他一直在找中心医院索赔,索赔要求多次以书面形式提出,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立案后可申请法院委托市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立案前先行委托因果关系鉴定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我针对某主任的意见,发表了我的看法:

一、你说你的索赔要求多次以书面提出,有什么证据证明中心医院签收了?如中心医院在法庭上否认你书面索赔的主张,你将来如何应对?

二、立案后由法院委托市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费也是由你方先行垫付。如果鉴定意见为无因果关系,你方败诉,你损失如下: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如果在立案前先行委托因果关系鉴定,如无因果关系,你不起诉,你损失如下:部分律师费、鉴定费。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立案前先行委托鉴定,相比立案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利大于弊;

三、你有什么把握认为本案中心医院必然有医疗过错?你必定会胜诉?

听了我的话,某主任显得犹豫不决起来。我想起某法院民庭的某庭长与律所刘主任是同学,在某市有些名气,某主任可能也认识,但不知道某主任在以前咨询过某庭长没有?我脑筋立即转了个弯,试探地说,你也可以先问问某庭长,他不是民庭的吗?他可是我市民事审判方面的权威啊。看看他有什么好主意?某主任立即说,你说的对,我应当征求下他的意见。某主任迫不及待地告辞了。

2、二次见面,委托人见面就办委托

2007年3月29日,某主任来电话,说有事相商。我说,到律所面谈吧。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某主任到了。这次见面,某主任态度大变。一见面,他就说,今后案子上的事,都听你的,你说咋办就咋办。你是内行啊,我以后只管配合你打官司。今天就把委托手续办了吧。我一听某主任的话,脑子飞快地转了个弯,我估计是某庭长的意见与我的一致,影响了某主任的决策。不该问的不问。我也不问某主任态度转变的缘由,当即将委托手续办了。办完委托手续,我当即交待了某主任马上要办的几件事情:

一、先将在中心医院两次住院的病历、卫生院(骨伤专科门诊)三次住院的病历复印过来。复印时特别要注意病历档案的背面,病历的背面往往粘贴有医疗器材的合格证等,不可有遗漏。因果关系鉴定不同于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复印病历要全,有条件的,一页不要漏,病历封面都可以复印;

二、将中心医院、卫生院保存的所有X光片以借阅的名义收集过来;

三、将断裂的钢板收集过来。

四、准备差旅费,我马上要携带上述资料到某大学法医系咨询某教授。如某教授初步认为有因果关系的,立即委托鉴定;如某教授认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此案到此为止,不用起诉了。

因卫生院的不理解,某主任收集病历的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直到某主任托人协调与卫生院关系,声明收集病历的是为起诉中心医院之用,与卫生院无关,卫生院才向某主任提交了全部病历复印件。

3、因果关系鉴定,医方主要责任

材料收集齐全后,我着手联系某大学法医系的某老师,与某老师约定了见面时间。然后,我携带相关材料赶到某大学法医系,当面咨询某老师。某老师看了我带去的材料后,当即对我讲,他个人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可以接受委托做鉴定。但为了稳妥起见,他还要征求下其他老师的意见,如其他老师意见与他一致的,他电话通知我。

我回某市后,和某老师保持密切联系。某日,某老师告诉我,别的老师也认为有因果关系,让我将材料准备齐全,择期带某主任过来做检查,委托鉴定。我和某主任立即准备停当,赶到某大学法医系,按要求做了检查,委托鉴定。在办理委托鉴定手续时,某老师不同意接受某主任的委托,要求律所委托。某老师不同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理由是,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的,很容易与鉴定所发生纠纷,而律所就不同了,律所与鉴定所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不大。某主任同意了某老师的要求,由律所向鉴定所出具了委托书,做了因果关系鉴定。

同时,我向某老师提出,能不能在鉴定书中写明中心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某老师说,司法鉴定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关于过错责任程度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责任程度有明确的表述,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但司法鉴定对医疗过错责任程度问题,暂时还没有行业规定,因此,责任程度暂时不写。由法院判决吧。但如果法院发函,要求我们提供具体的过错责任程度意见,我们会出具的。我们认为某中心医院的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我们也是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才暂时不写,这一具体意见要法院发函,我们才出具。

我又咨询某老师,中心医院的过错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某老师说,中心医院的过错有两点:

一是,第一次手术选择的钢板长度不够,为16孔长。从现在的损害后果来看,16孔长的钢板不适合患者的病情,如当初选用18孔长的长钢板,显然更适合患者的病情。但在手术时,医生是用16孔长的钢板好?还是用18孔长的钢板好?是个认识问题。医生的手术操作过程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

二是,第二次手术选择的钢板没有合格证,是医院进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与医生的操作没有关系,医生也没有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过错。我记住了某老师的这一席话。

回某市后月余,我收到某大学法医鉴定所寄来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书分析意见:

1、被鉴定人因车祸伤入住某市中心医院,该院依据外伤史、体检及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左股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筛颌窦骨折,脑外伤Ⅱ级,面部软组织血肿”成立。入院当日先行左下肢胫骨结节骨牵引及对症治疗,于12月4日行左股骨干骨折开放复位+动力髁钢板内固定术,手术时机和内固定方式的选择无明显失误。按照AO学派内固定的观点,对于粉碎性骨折,应以皮质骨加压螺丝钉先将主要的碎骨块与上、下两主骨折段复位固定,现加平衡接骨板固定,接骨板放置的位置应在骨折的张力侧。由于其手术记录简单,不能判断具体操作步骤,但总体并无原则性错误。对于内固定材料的选择方面,钢板长度应为股骨直径的4~5倍,复杂的粉碎性骨折应适当增加钢板的长度,钢板镙钉配套,螺钉应与股骨纵轴垂直。对于第一次内固定术后的骨折,从2002年12月5日(术后第二天)和2003年1月21日(第二次入院前)的X线片看,其钢板的长度、碎骨片的复位及螺钉的固定位置情况存在不妥。对于第二次术后钢板的断裂,因院方未能提供钢板的来源和合格证,显然不妥。

2、骨折的愈合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被鉴定人而言,第一次手术固定不确实导致再次骨折、第二次手术材料选择不当导致钢板断裂,显然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认为与某市中心医院不恰当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综上所述,某市中心医院为被鉴定人左股骨骨折治疗存在以下过错:①第一次手术选择钢板的长度、碎骨片的复位处理及螺钉的固定位置情况存在不

妥;②第二次手术选择材料明显不妥。上述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受到损害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鉴定书结论意见:

某市中心医院为被鉴定人左股骨骨折的治疗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由于某主任早在咨询我之前,已自行于2007年2月7日委托某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因此,某大学法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没有涉及伤残等级问题。但某主任2007年2月7日自行委托的鉴定因没有咨询律师,无人指导,以致委托鉴定的范围遗漏了护理日,最后又导致补充鉴定护理日,拖延了审限,多支出了鉴定费。万幸的是,做伤残程度鉴定的鉴定人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法医,该法医在听取某主任陈述案情后,意识到该案虽然没有起诉法院,但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可能按医疗过错来判案。因此,该法医以“两腿不等长”作为十级伤残的依据。而“两腿不等长”的原因是多次骨折导致骨折断口处的骨头缺血块死,在治疗时清理骨坏死组织并刮骨所致。此为后话。

4、医疗事故鉴定,不改医方责任

2007年11月26日,我代理某主任正式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高达201071.1元的诉讼请求。在固定诉讼请求时,我对某主任进行了风险提示:

一、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是交通事故造成,与医疗行为没有关系,法院不会支持,不应列入诉讼请求中;

二、某大学法医系某老师口头答复我方,某市中心医院的过错为主要责任。诉讼请求的金额应按主要责任计算;

三、如按所有医疗费、全部责任起诉,我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但我方会为此支出不必要的案件受理费。

于是,我建议: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不列入诉讼请求;按主要责任固定诉讼请求。某主任断然否定了我的建议。他说,中心医院的过错导致他成了残疾人,含恨离开公安分局,原来的公安局中层领导职位也没有了。他对中心医院恨之入骨,恨不得杀了责任医生。现在他有鉴定报告在手,可是铁证如山,虽然法律规定不能按全部责任赔偿,但他从感情上不能愿谅中心医院,他要求中心医院按全部责任赔偿。

某主任还要求提出高达几十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给他作细致的解释:一般情况下,我省实际执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不切实际提出几十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得到的赔偿款还不够支付案件受理费啊。某主任听了我劝说,冷静下来,决定按最高额5万元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第一次开庭,责任医生态度气焰十分嚣张,扬言“官司打不赢,老子拖死你”。医院也不认可我方诉前的因果关系鉴定,理由有二:

一是,医疗案件应当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某大学法医鉴定所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的资格;

二是,单方鉴定过程中没有医院参与,我方单方送检的检材、病历资料未经法院查证,有弄虚作假的可能。

医院的上述理由是老生常谈,对我来说,耳朵听起了老茧。法院的做法,肯定是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但我还是认真对医院的质证意见予以了驳斥:

一是,经质询医学专家,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属于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属于法医临床的鉴定范围;

二是,我方送检的检材、病历资料出自中心医院、某区卫生院,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医方如有疑问的,可以申请鉴定。

医院自然不会申请鉴定检材、病历资料的真伪。一切都在意料之中,法院采信了中心医院的质证意见,当庭决定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可能是责任医生在庭上扬言“官司打不赢,老子拖死你”刺激了某主任。休庭后,他情绪十分激动,向我表达了对法院的不满。他说,我的鉴定是实事求是做的,又没搞鬼。为什么中心医院一说要求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就同意?这里头肯定有问题。不光是法官,就是法院院长生病了,也有求于中心医院,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我是公务员,知道卫生局的局长与中心医院院长是平级的,卫生局根本管不了中心医院,这也是公开的事实。我市的骨科专家就那么几十人,不要说骨科专家之间的亲友、师生、同学关系。只说每年的业务学习培训,这些骨科专家就有机会聚在一起喝酒打牌,都是老熟人了。让他们来鉴定,怎么可能得出公正的结论呢?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某主任坚决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

我对某主任的话有同感,但也无计可施,法院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程序都是如此。我只得对某主任进行风险提示:鉴定期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如法院决定鉴定,你坚决不同意的,法院可能会以你不配合鉴定为由将案件拖下去,一直不判。久拖不判,是中心医院梦寐以求的事情,他们要的就是久拖不判的结果,最后将案件拖的不了了之。某主任说,我的鉴定没有问题,法院不按我的鉴定判案有鬼。法院要是敢久拖不决,我就找领导解决。某主任说了几个市政府领导、市中级法院领导的名字。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干涉不了当事人通过权力影响司法的行为。除非委托人对律师提出的要求违法,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委托人代言。听了某主任的话。我对某主任说,我把你的意思转告法官。我给某法官转达了某主任的意见。某法官说,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案件判不了,只能调解结案。

案件一拖就是半年过去了。某主任是否找了有关领导做了沟通协调工作,我不知情。约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某主任态度发生了转变,同意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我立即联系法院鉴定科,要求委托鉴定。但中心医院以鉴定费要医院领导审批为由,迟迟不交鉴定费。此事一拖又是半年,到了2009年。2009年6月的一天,我接到法院鉴定科通知,让我于6月11日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医学会摇号,选取鉴定专家。

2009年6月11日刚上班,我就到了市卫生局医学会,摇号选取了鉴定专家。摇号后,医学会通知我,定于6月25日下午2时30分召开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会。我为某主任准备了鉴定会的患方陈述。

6月25日,该案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会在医学会会议室召开。责任医生提出两点意见:

一是,承认第一次手术选择钢板过短。但钢板过短并不必定造成第二次骨折;

二是,第二骨折的主要原因是患方2003年1月18日未经医嘱自行拆除石膏活动的结果。

对责任医生的第一点意见,我方无异议。对责任医生的第二点意见,我当场予以驳斥,并向与会专家提交了某主任于2003年2月13日的X线片。我向与会专家说明:中心医院的病历记载患方第二次手术的入院时间是2003年2月14日,该X线片显示患方于2003年2月13日还打着石膏,何来2003年1月18

日自行拆除石膏之说。责任医生有篡改病历的行为。与会专家传阅X线片后,当

场在会议上认定,2003年2月13日的片子证明患方未自行拆除石膏,医方的辩解不成立。责任医生受到与会专家的斥责,当场羞红了一张老脸,恼羞成怒,扬言“官司打不赢,老子拖死你”。直到与会专家强调会议纪律,责任医生才老实下来。关于第二次手术选择的钢板没有合格证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是医疗产品质量问题,与医生的操作技术没有关系。

6月25日,市医学会向我送达了某主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

患者因车祸外伤致左股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入住某市中心医院,医方诊断明确,治疗方案选择合理,因内固定物略显过短,外固定不够坚强,加之患者未按医嘱复诊,导致钢板松动、骨折成角。鉴定专家组会商后认为:(一)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护理规范、常规等。

(二)治疗方案选择合理,但内植物稍短。

(三)患者未按医嘱复诊。

该鉴定书结论意见:

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该鉴定书同样认定第一次手术钢板过短,中心医院有过错。没有采纳中心医院关于“第二骨折的主要原因是患方2003年1月18日未经医嘱自行拆除石膏活动的结果”的辩解意见。

5、“拖死患方”,是医方惯用伎俩

面对两次鉴定结论,按说已没有什么悬念了,法院应该及时判决中心医院赔偿。但中心医院岂肯善罢甘休,就此失败!中心医院又提出异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结论为本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表明医方存在过错。因此,中心医院不承担责任。

我反驳: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结论认为“内植物稍短”,就已表明中心医院有过错。难道非得用汉字写上“医方存在过错”才是有过错吗?

法官又采纳了中心医院的异议。法官对我讲,我们搞法律的对医学不懂,搞不懂“内植物稍短”是不是有过错,这案件没法判,如你方同意调解的,法院可以调解。我征求某主任的意见,某主任无奈之下,只得说,同意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正合中心医院的意。法官开始了长达半年的调解。调解过程中,我从未见到责任医生、中心医院代表按时参加调解,不是迟到,就是早退,拖拖拉拉。但法官却对中心医院笑脸相迎,奉若上宾,如敬考妣。我方对法官奴颜媚膝的态度稍有不满,法官不是以言语相斥责,就是以案件没法判,甩手不管了相威胁。几个回合下来,我认识到,这调解是假,通过“老子拖死你”,强迫我方接受不平等的赔偿条件是真。于是,我和某主任商量后,结合本案双方的证据、某大学法医系某老师认为医方有主要过错责任的观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提出了赔偿金额为11万余元的调解方案。我和某主任还商定,中心医院如能赔到9万元的,调解结案。中心医院见我方准备充分,有理有据,没有办法欺骗,不再到场调解了,只是通电话与法官联系。这阶段,法官态度来了个大转弯,开始充当起中心医院代理人的角色,越俎代庖,替中心医院总结了四条减责理由:

一、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是交通事故造成,与医疗行为没有关系,中心医院不应当赔偿;

二、交通事故造成骨折的,也构成十级伤残,与医疗行为也没有关系。十级伤残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心医院也不应当赔偿;

三、医疗费中,某主任单位已报销42825.01元不能计入损失。某主任不能就已报销的部分重复得到赔偿;

四、某主任2003年1月18日未经医嘱自行拆除石膏活动,是第二次骨折原因,应当减轻中心医院的过错责任。

“法官代理人”摆完上述理由,说,中心医院只愿赔3万元。面对中心医院的“法官代理人”,我开始争锋相对,不再拿他当法官尊重,说话的态度由原来的谨慎谦和,变得冷嘲热讽。我毫不留情地对“法官代理人”进行了驳斥:

一、十级伤残的依据是“两腿不等长”。“两腿不等长”的原因是多次骨折导致骨折断口处的骨头缺血块死,在治疗时清理坏死骨并刮骨所致,是医疗过错的结果;

二、某主任单位为其报销42825.01元医院费,与医院的赔偿责任没有关系,不是医院的减责理由。

三、医学会的专家在鉴定会上已当场否定了医院提出的减责理由:“患者2003年1月18日未经医嘱自行拆除石膏活动活动”。该事实有医学会的会议记录为证。

“法官代理人”见我对他没有一点尊重,语气冷嘲热讽,好多次拿眼使劲瞪我,恶狠狠说,你这是什么态度?咋跟法官说话的?我硬梆梆地把他给顶了回去,说,我这是对被告中心医院的态度,你代表中心医院吗?你是中心医院的代理人,还是法院的审判员?“法官代理人”无语。沉默了一会。“法官代理人”又转变态度,口气放缓和了,摆开与我辩论的架式,代为中心医院提出了以下辩论意见:

一、我们搞法律的,搞不清“两腿不等长”与医疗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要鉴定,你说的不算数;

二、某主任单位为其报销了42825.01元的医药费。如医院赔偿的,也是赔偿给某单位,不能赔原告。该42825.01元医药费的权利主体是某单位,与某主任无关。

话分两头。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对已报销的医疗费,医方是否应当赔偿?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患者已得到报销补偿的,该款不能计入损失。但这一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持这一观点的人主要是医院、卫生局及为这些单位服务的律师。相反,认为已报销的医疗费,医方应当赔偿的观点却有确凿的法律法规根据。在起诉前,我料到有人会提出这个问题,早就作了对策:

一、医药费已报销,是否医院的减责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医院的减责理由是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与医药费报不报销没有关系。

二、已报销医药费应否计入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已报销医药费没有排除在医疗损害的损失之外,该规定仅将“原发病医疗费用”排除在损失之外。

二、已报销医药费的求偿主体是谁?

单位为某主任报销医疗费42825.01元这一法律行为的性质,无非两种:

(一)单位对职工的无偿帮助,不求职工偿还的,具有福利、捐赠性质。某主任获得单位福利、捐赠不是中心医院减责的理由;

(二)单位先行垫付,须某主任事后偿还的,为某主任向单位借款,某主任与单位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如单位先行垫付,须某主任事后偿还的,为借款,某主任与单位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是专属于某主任自身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追偿权不能由某单位来代位行使,相反,法律规定必须由某主任向中心医院索赔,某主任是法定的赔偿权利请求人,因此,某单位为某主任垫付的医疗费42825.01元只能由某主任向中心医院主张求偿。

综上所述,我立即对“法官代理人”的观点进行了驳斥:

一、如中心医院对“两腿不等长”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提出质疑的,应由中心医院申请重新鉴定;如是法院对此有疑问的,由法院委托鉴定。我方不会负担任何费用。

二、某主任单位为其报销的42825.01元医药费应当计入损失,由中心医院赔偿。该款的求偿主体只能是某主任;

说完,我将早就准备好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场向“法官代理人”出示。“法官代理人”见我说有理有据,无法欺骗,态度又缓和了一步。他说,你弄的这些法条都是在我们法院复印的嘛!我怎么能不知道?我帮你给中心医院做做工作,让中心医院赔你们5万元,一次性付清,咋样?我把与某主任商定的底线亮出来,坚持9万元不动摇。调解不成。某主任通过半年的调解,早看清了这些人的嘴脸,已确信一审法院不会公正判决了。我征求某主任意见,某主任不再同意调解了,要求判决,并作好了上诉,继续打二审官司的准备。

但左等右等,“法官代理人”就是不判。多次当面、电话催促,也没结果。在我方催促“法官代理人”下判的过程中,“法官代理人”逐渐总结了两条应付我方的理由:

一、这是个疑难复杂案件,交通事故在损害后果中有多大的参与度不好认定;

二、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有多大责任不好认定;

我也总结了两条对付“法官代理人”的理由:

一、“两腿不等长”导致十级伤残的原因是多次骨折,骨头坏死,刮骨所致,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对损害结果十级伤残有完全的参与度;

二、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到底是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法院可以向某大学法医鉴定所发函,要求某大学法医鉴定所对此书面说明。

一天,“法官代理人”试探地问我,如按你的分析,在医院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赔偿多少钱?我说,按双方的现有证据,如医院负7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是11万余元。“法官代理人”说,我也想这样判,可是市领导要看病,有求于中心医院,中心医院连卫生局都不怕,有事不找卫生局,直接找市领导解决。市中院领导也是一样的,向着中心医院。我这样一判,中心医院一上诉,肯定要发回重审,你要不信我的话,可以走着瞧。中心医院说了,这个案子的赔偿最多不能超过6万元,超过了不行。我们基层法院难哪!拿他们没办法,你们不要埋怨我。“法官代理人”对我说了这一席话后,对我的态度谦和了许多。我也不再对法官横眉冷对了。

我把法官的一席话对某主任讲了。某主任只有摇头叹气,并把他听到的关于中心医院的逸闻趣事讲给我听。传说中心医院在经济上实行科室内部承包,对医疗损害赔偿有文件规定。赔偿金额并不全部由院里出,而是院里出一部分,责任科室从承包收入中出一部分,责任医生本人自掏腰包出一部分。院里出不了多少钱,大部分是责任医生、责任科室出。同中心医院打官司的,表面上是中心医院为被告。实际上的被告是责任医生个人、责任科室的医生护士。传说中,这些医生护士为了自己多赚钱,少赔钱,在打官司时什么龌龊手段使上了。在打官司时,这些责任医生不光请客送礼,有极个别科室主任,仗着能影响到对实习护士的转正,以转正工作为诱饵,让渴望转正的实习护士陪睡。自诩白衣天使,真是衣冠禽兽。

又拖,转眼又到2009年年底了。法院久拖不决,某主任十分气愤,找法院院长反映了有关情况。年底的一天,法官来电,要我把某大学法医鉴定所某老师的邮寄地址给他。他要向该法医鉴定所发函,咨询中心医院的过错程度问题。我立即配合他向该法医鉴定所发了函。月余,我给某老师去电,咨询回函的事。某老师说,已回函了,结论是中心医院的过错为主要责任。我立即联系法官,确认了某老师回函的内容,要求他尽快下判。但他说,年底事多,判决书草稿已写出来了,年后才发,你有空过来核对下数据,以免在数据上出错。我过去核对了数据,从数据上看,法官采纳了我的观点,将单位已报销的医药费全部计入了损失。

2010年3月9日,法院向我送达了该案的判决书。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某市中心医院赔偿某主任各项经济损失66367.6元。该判决书采纳了我的观点,将单位已报销的医药费全部计入损失。但该判决书认定中心医院负50%的赔偿责任。减轻中心医院责任的理由为“患者2003年1月18日未经医嘱自行拆除石膏活动”。中心医院减责的上述理由在医学会的技术鉴定会上已被与会专家当场否定,是没有的事实。我方早在调解阶段就有了打二审官司的思想准备,收到该判决后,我方决定上诉。

2010年3月19日,中心医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

一是,十级伤残是交通事故所致,“内植物稍短”与十级伤残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赔偿;

二是,中心医院是公益性医疗事业单位,是医保主体的一部分,已报销医疗费不应计入损失。

3月24日,我方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

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同等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复函,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患者2003年1月18日未经医嘱自行拆除石膏活动”在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会上已被与会专家当场否定,是没有的事实。

一审法官说的一点不差。2010年6月28日,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拖了3年整,从上诉到发回重审不到三个月。案件发回后,我于2010年7月到新疆兵团农六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该案转交我所同事郑律师办理。

又拖,到了2010年底。中心医院又对某主任的伤残程度鉴定提出质疑:

该鉴定意见没有明确十级伤残与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该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

重审法官又采纳了中心医院的质证意见。法院向某市法医鉴定所发函,要求鉴定人对十级伤残与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补充说明。某市法医鉴定所作了补充说明:有因果关系。重审法官还是拖着不判。

又拖,到了2011年。2011年7月我从新疆兵团回来。10月9日,重审法官给我送达了某市司法鉴定中心的《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意见为:被鉴定人人身构成《道标》十级伤残,是因为左下肢缩短,而其左下肢缩短应是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再骨折,再行内固定术内固定钢板断裂骨不连愈合后形成。被鉴定人于2002年11月30日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原发性损伤(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尺骨鹰嘴骨折、筛颌窦骨折、脑外伤Ⅱ级、面部软组织血肿)不构成等级伤残。

案件到了这一步,已历经了两次鉴定,两次鉴定的补充说明。案情已经很清楚,按说更加没有什么悬念了,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中心医院赔偿损失。但中心医院是不会甘心失败的,又提出了鉴定的申请。理由是:

一、鉴定机构避开《道标》“四肢长骨一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为九级伤残的规定,适用“双下肢长度相差2㎝以上”的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是故意混淆车祸外与治疗行为的责任界限。

二、双下肢不等长缺乏客观测量依据,应有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做该患者双侧股骨全长的X光片并对其进行客观测量对比。

三、鉴定机构没有出具评定因果关系的相应资质证件。

我立即对中心医院的质证意见进行了驳斥:

一、双下肢不等长的原因是在中心医院两次手术失败后,骨折长期不愈合,骨折断口出现缺血坏死骨块,清理坏死组织并刮骨导致患肢(左股骨)较右股骨过短。

二、《道标》规定为:“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该条规定的判断标准是“双下肢长”而不是中心医院辩称的“双侧股骨全长”。

三、提交了鉴定机构的因果关系鉴定资质证件。

重审法官听了双方的意见,说,我们搞法律的,搞不清“两腿不等长”与“骨折断口出现缺血坏死骨块,清理坏死组织并刮骨”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个问题要鉴定。重审法官又站在中心医院一边,同意了中心医院的鉴定申请。

6、“闹腾医方”,是患方斗争智慧

又拖,过了2012年春节。某主任对我说,怎么法院审理案件没个审限,一个案件从2007年底立案审到2012年上半年,都审了5年,鉴定了两次,作了两次鉴定补充说明,责任医生早已退休了,还没有结果。只要鉴定意见对中心医院不利,中心医院就提出鉴定。中心医院一提出鉴定,法院就同意中心医院的申请。中心医院和法院就像演双簧戏。法院站在中心医院一边,为中心医院司法。如果这次同意鉴定,鉴定意见仍然对中心医院不利的。根据这5年来的经验,中心医院有可能申请到更高一级的机构鉴定,法院仍然可能同意医院的鉴定要求。如此一来,这个案件就是再审几年也未必有结果。某主任表示坚决不同意鉴定了,要求法院判决。重审法官表示,不鉴定,判决不了,只能调解。案件又拖了下来。某主任纳闷,法院里怎么没人管管案件的审限呢?

一闹,案件审限问题被揭露。2012年春,某市轰轰烈烈地开展机关治庸问责活动,市里专门成立了治庸办,接待群众的举报投诉。某主任给市治庸办写了个举报信,举报某法院把该案审了5年不判。该信很快转到法院院长手里。院长在案件管理系统里一查,没有查到这个案子。院长就安排人给某主任来电话,说,我们法院没有你举报的这个案子,你是不是举报的不属实?某主任立即拿着该案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去找院长。文书白纸红章,盖着法院大印。院长一看,也吃了一惊,立即安排人去查。查的结果是:有人没把这个案子维护到案件管理系统,导致该案的审限在5年中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难怪责任医生气焰嚣张地在医学会上扬言“官司打不赢,老子拖死你”。原来法院有人为他司法啊!

法院院长安抚了某主任,声称一定尽快解决某主任的赔偿问题。同时,院长对某主任说,当事人汇报案件,说半天也说不到点子上,还纠缠不清,白白浪费许多时间。作为院长,工作很忙。因此,案件上的具体问题不想和当事人直接面谈,要求约见某主任的代理人,听取代理人汇报案件要点和要求。我依约会见了院长,汇报了案件有关情况。院长说,听了你的汇报,感觉你反映的情况很客观,不像有些代理人喜欢夸大其词。我认为,你方提出赔偿9万元的要求基本是合理的,没有多少水份,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尽快抽空到中心医院找他们院长,谈你的赔偿问题,争取调解结案。

二闹,责任医生嚣张气焰有所收敛。一天,重审法官给我来电,说是中心医院要求调解,同意5万元调解结案。听到这个消息,我的第一感觉就是中心医院又在搞火力侦察。我当即拒绝了该调解方案,将情况与某主任作了沟通。

隔几天,重审法官又来电,说,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还是决定委托鉴定。这次鉴定,决定委托西安的专家,法院将把西安专家请到某市来做鉴定,费用由中心医院支付,我方要配合检查、鉴定。某主任无异议。

又隔几天,重审法官又来电,说,原定把西安专家请到某市来做鉴定的方案有变化了。现改为法院带人到西安做鉴定。暂计划法院去3人,中心医院去3人。患方去2人,包括律师和患者本人。他本人也有可能同去西安做鉴定。此行全部费用由中心医院出。我听了重审法官的话,觉得很奇怪:把西安专家请到某市来鉴定的费用明显低于9人到西安做鉴定的费用。西安专家到某市,差旅费不过2千多。9人浩浩浩荡荡地到西安,来回一周的时间,光差旅费就是1万多,还不包括鉴定费啊。这个帐,就是傻子也算得过来。再说,鉴定时必不可少的只有患者1人,他是要接受医学检查的。其他的8人没事可干,都在宾馆里呆一周?我脑筋转了个弯,似乎想明白了:这些人是不是企图借机到西安旅游?根据中心医院的内部文件,赔偿费用是责任医生、科室出大头,医院出小头。9人的差旅

费不可能全部由医院出,责任医生、科室是要出大头的。如果责任医生利用这次机会出资让法院的人去旅游,法院的人从责任医生那里得到了好处,哪里会公正处理本案?我立即将上述想法与某主任作了沟通。

某主任在公安分局干了几十年,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他通过侧面打听,认可了我的想法。某主任伤感地说,作为体制内的一员,也担任过单位的中层正职,一生依靠体制,相信体制,对体制是有感情的。现在看来,对付责任医生这种号称白衣天使的衣冠禽兽,不能再遵纪守法,循规蹈矩地打官司了,也不能再天真地相信法院会公正地处理案件了,有必要采取一些特别行动。我看某主任十分动情,几乎快哭了,没敢问他准备搞什么特别行动。事后,据某主任讲,他先通过跟踪,找到了责任医生的家。然后联系了几个公安局的同事,将责任医生堵在楼道里掐脖子,掐到责任医生死去活来时,才松手让他喘气。气刚喘过来,又接着掐。反复掐,反复放,直到责任医生跪在地上磕头求饶才罢。他们还带去了电警棍,准备电击,但没用上。责任医生看动手的人是警察,也不报警。

三闹,责任医生开始服软。又一天,重审法官又给我来电,说是中心医院同意按原审判决的6万多元调解结案。我又拒绝了中心医院的调解方案,并将这一情况与某主任作了沟通。某主任高兴地说,特别行动看来见效了,要继续采取行动。事后,据某主任讲,他又通过跟踪,了解到责任医生虽然60多岁,早已经从中心医院退休了,但又找了个年轻的小老婆,与小老婆生的儿子才上幼儿园。然后某主任又联系了几个公安局的同事,将责任医生的小老婆、儿子拦截在上下学的必经道路上,将两人拖到避静处。他们先将小老婆控制起来,不让她大喊大叫,然后把小孩子拎起来扇耳光。以精神恐吓为主,俩人没有受伤。打完了,给小老婆留下话:你老头子做的亏心事,我们是冲着你老头子来的。再和我们作对,先奸你,后杀了你儿子。一行人扬长而去。母子俩吓的六神无主,双双瘫在地上嚎啕大哭。责任医生自知理亏,也不报警。

7、报销费用得赔偿,无奈和解结积案

一天,重审法官又给我来电,说是中心医院同意按7万元调解结案。我又征求某主任意见。某主任说,再加点就行了,自已还在职,如果再闹下去,要是被人举报了,保不准要受处分,也连累朋友。我对重审法官说,诉讼费如由中心医院负担的,我方可以接受该方案。2012年4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心医院赔偿某主任72300元。该案历经长达5年的马拉诉讼,终于了结。某主任历经此次诉讼,价值观、世界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体制有心灰意冷之感。某主任说,赔偿7万多元,比原审判决只多了3、4千块。这个结果,只能算是顺了一口气!从法律上看,其实是我们输了官司,中心医院赢了官司,中心医院少赔了3、4万元。有法院为中心医院司法,“官司打不赢,老子拖死你”真是中心医院的法宝。(吴安心律师)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2211157.html,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

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一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____日0时55分 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 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 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 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 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 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 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 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 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 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 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 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 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 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 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 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 依法给予鉴定。

医疗司法鉴定申请书

医疗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北京市××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北京市××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本文档可编辑,内容仅供参考,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编辑技巧分享: 技巧1:目标定位 如果知道了要定位的目标,那么利用“定位目标”就是最快的方法,例如要定位到第n页,第n 节,第n行。 操作方法:单击菜单“编辑”→“查找与替换”对话框,Word默认切换到“定位”选项卡,选择左侧“定位目标”列表框中的一项,在右侧的“输入页号”文本框中设定用户要寻找的具体目标,然后单击“定位”按钮,光标就到了目标位置。 技巧2:即点即输 用户在文档的空白区域输入内容时,通常会按回车键或空格键使光标到达想要的位置,但往往效果不甚理想,甚至导致出现排版问题而不断修改文档,此时就可以使用即点即输功能。操作方法:在空白区域的任意处双击鼠标左键,光标便可快速定位在双击位置。 使用此技巧的前提是要先开启这个功能,否则无效。大家可以按照下图所示打开这个功能:打开word选项 在高级选项里勾选“启用即点输入”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实现。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严xx死亡过程病案简述: 原告的妻子严xx,女,就诊年龄67岁,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于xx年5月28日到北京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留观病房、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于xx年8月2日4点在该院死亡。 在严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过失,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益医疗损害的事实陈述如下: 一、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诊断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数小 第2 页共8 页

时拍摄的x线片(xx-08-01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所见:“两侧胸廓对称,左肺野透亮度减低,未见明确片状阴影;......” 显然,患者并无重症肺炎的客观事实。这是明显的误诊过失。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xx年8月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主要诊断: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至少有7次)的x线影像学检查,均无明确的肺部感染的客观事实征象,被告医院7次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就是有力的证据,见证据目录中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xx年8月1日严xx从急诊科监护病房转到留观病房的主要诊断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个月即xx年8月30日记载的住院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改为:脓毒血症。可见,被告医院的医师1个月后认识到对严xx的诊断有误。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师的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固执己见,始终误诊患者发热的原因主要源于肺部感染,尽管多次的影像学检查肺部均无明确的感染炎症征象,被告医师无视影像学检查的客观影像结果,坚持错误的诊断、持续地进行了错误的治疗。7月20 日竟然擅自停用了抗菌素,而此时患者已经处于脓毒血证的严重感染之中,但是,被告并未认识脓毒血证的存在,也未进行临床检验明确诊断。其后果无疑不断加重了病情、导致患者生命终结。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严xx死亡前十余天病情逐渐加重,其重要的生命指征之一,血压多次明显降低,被告医师并未予以重视。xx年7月23日4点20分,监控血压:收缩压69/舒张压24mmhg,护士通知医生无处理,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方) (范本) 申请人:XXX,性别:X,年龄:XX 住址:XXXX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申请事项: 请求对XXX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妻XXX因突发失语、左侧肢体功能障碍4小时于2010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处,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恢复期;4.颅内动脉瘤。 诊疗经过: 经过26天住院治疗,于2010年10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情况:患者失语较前有所好转,右侧肢体偏瘫。事实,申请人出院后,病情并未如医院所述,实际情况更加严重,目前完全失语,肢体不但偏瘫,且逐渐萎缩,接近植物人状态,让申请人全家陷入了精神崩溃状态。经咨询医疗专家,申请人目前病情加重的原因是因被申请人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因是医师行微创引流

术,部位偏离,误伤神经。因而引发纠纷,为明确责任,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年X 月X 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词(患方) (范本) 患者:蔡XX 医方:XX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XX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XX于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蔡XX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XXX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XX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XX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 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XX 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蔡XX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汇总

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汇总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丙单元702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年××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年××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年××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11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 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年××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

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 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当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 疗事故赔偿的相关事情进行调解,但是这个申请并不是那么简单的,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书,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需要审核。小编马上为你讲解如何申请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 与患者关系: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患者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 _________医院治疗,经鉴定,定为______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对医疗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愿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特向 _________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申请。 申请人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备注:此申请书由医患双方各填一份。

医院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管理制度

医院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的管理,建立差错汇总分析及预警机制,降低类似差错重现率,保障用药安全。 2.范围:全院医护人员、药学人员。 3.定义:用药差错是指药品在临床使用及管理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疏失,这些疏失可导致患者损害。用药差错可发生于处方(医嘱)开具、调剂、给药、用药指导及药品管理、信息技术等多个环节。其发生可能与医疗行为、医疗产品(药品、给药装置等)、工作流程与系统有关。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3.1警讯事件:涉及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的意外事件。 3.2异常后果事件:未达到警讯事件程度的所有已经发生并造成异常后果的不良事件。 3.3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造成异常后果。 3.4临界差错事件:任何发现的缺陷或错误,未形成事实,未造成危害,但其再发生很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异常后果的事件。 4.权责 4.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品安全性监测管理工作组统筹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事件的管理工作。 4.2质量管理办公室、医务部、护理部及药学部具体落实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事件的管理。 4.3各临床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药学部各部门组长负责本部门

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事件的管理工作,包括宣教、不良事件上报、汇总分析、改进与评价。 5.制度内容 5.1差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5.1.1诊断:适应证、禁忌证; 5.1.2品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剂型、生产厂家; 5.1.3用法:给药途径、给药顺序、操作技术; 5.1.4用量:剂量、给药频次、给药时间、疗程; 5.1.5相互作用:溶媒、配伍、药物相互作用; 5.1.6可识别的药品质量:药品破损、包装标识模糊不清、内有异物、变色、沉淀; 5.1.7患者身份; 5.1.8其他:漏给药、重复给药等。 5.2报告流程 5.2.1警讯事件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职能科室,并于24小时内登录医院内网的不良事件上报系统,按规定填写上报。药学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分管院领导。 5.2.2异常后果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临界差错事件在72小时内登录医院内网的不良事件上报系统,按规定填写上报。 5.2.3药房药品调剂临界差错,专册登记,每月汇总,及时讨论、分析、改进。 5.3处理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内容及范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内容及范例 【导读】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呢?下面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书格式 1、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证据材料。 二、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1、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 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 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例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 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

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 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因院方存在治疗方式明显不当,才引起患者经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病情不仅没得到改善反而病情显著加重,从而延误了患者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留下终身残疾。 3、所采取的治疗方式是院方主观所定而非将治疗措施及方案完整沟通给患者选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本案从医患沟通记录上完全可以看出院方没有将整个医疗措施进行沟通让患者选择,而是主观的给患者施行了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在医患沟通上存在严重过错。

医院用药错误管理方案

****医院用药错误管理方案 用药安全是关乎人类健康和民生的重要问题,用药错误管理是用药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药错误可发生于处方、调剂、使用等多个环节,音似形似药品是引发用药错误的首要因素,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华佗中医院用药错误管理体系,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评价与研究,并通过制定防范策略,最终达到减少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降低医务人员执业风险的目的。 1、用药错误的定义用药错误是指药品在临床使用及管理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疏失,这些疏失可导致患者发生潜在的或直接的损害。 用药错误可发生于处方(医嘱)开具与传递;药品储存、调剂与分发;药品使用与监测;用药指导及药品管理、信息技术等多个环节。其发生可能与专业医疗行为、医疗产品(药品、给药装置等)和工作流程与系统有关。 药物不良反应( 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 关的有害反应。ADR和用药错误同样会导致患者伤害,二者是药物不良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用药错误和ADR的区别在于,ADR是药品的自然属性,一般而言,医务人员报告ADR无需承担相关责任,国家法规亦明确规定不得以ADR为理由提起医疗诉讼;而用药错误属于人为疏失,当事人常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2、用药错误的环节和类型 用药错误的环节和类型 错误环节错误类型释义

技术环节 处方 (医嘱) 开具与传 递 处方错误药物选择[基于适应证、禁忌证、已 知过敏反应、现有药物治疗情况、相互 作用(包括中西药及食物药物相互作 用)、重复给药及其他因素]不当,剂量、 剂型、数量、疗程不当,给药途径、 时间、频次、速率不当,溶媒、浓度不 当,处方潦草导致辨认错误等 处方传递错 误 处方传递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例 如:护士转抄错误;收费处转抄错误; 医生口头医嘱未再次确认等药品 调剂与分 发 调剂错误药物品种、规格、剂型、剂量、数量等 与处方规定不符 药物配制错 误 未能正确配制药物(包括分装、溶 解、稀释、混合及研碎等) 书写错误在药袋、瓶签等包装上标注患者姓 名、药品名称、规格及用法用量等时写 错或书写不清 给药 与监测 患者身份识 别错误 将患者甲的药物给了患者乙 给药技术错 误 给药时使用的程序或技术不当。例 如:给药途径错误;给药途径正确,但 位置错误;给药速度不适宜;溶媒不适 宜等 用药时间/ 时机错误 未按规定的给药时间间隔或特定 的给药时机给药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样本(通用版)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样本(通用版) Sample application for medical fault identification (general ver sion)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样本(通用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xxx有限公司××科退休, 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

医院用药错误报告处理操作程序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医院用药错误报告处理操 作程序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345医院用药错误报告处理操作程序Hospital medication error report handling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院用药错误报告处理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用药错误报告处理标准操作程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范围:临床各科室、药剂科、护理部、医务科等 责任人:全体医务人员 程序: 1、用药错误的定义: (1)一般用药错误: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差错或错误,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患者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延误甚至加重患者病情的事件。 (2)严重用药错误:指造成患者损害成永久性或危机生命,如过敏性休克、心率不齐,或造成患者死亡。 2、上报程序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严重用药错误,或患者对其提出质疑时,无论医务人员有无过失,都必须耐心听取患者倾诉,不许推诿或逃避患者或家属投诉或询问,并在2小时内报告本科室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医务科(或护理部),内容应包括: 1)用药错误情况:对用药错误进行描述,损害严重程度,事件发生顺序,所涉及人员及工作环境。 2)问题调查:①患者治疗经过,是否已用药②最初的错误是由哪类医务人员所致③错误导致的结果(例如:死亡、损害程度)④采用何种干预使患者未发生用药错误⑤错误发生于何时和如何被发现的⑥错误发生在什么场合⑦错误是否涉及其他工作人员⑧是否向患者提供了咨询 3)药品情况: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批号、含量或浓度、制药公司、包装形式或大小。 4)患者情况:年龄、性别、诊断等。 (2)接到相关负责人报告,医务科(或护理部)应视造成损害程度逐级上报。 3、急救措施程序

整容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

一、整容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医院: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

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模板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 申请人:郭xx 被申请人:xx市庐山区人民医院 申请人郭xx,男,18岁,系医疗过程中死亡的患者郭xx之子,现将申请人父亲受伤到被申请人庐山区人民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父亲死亡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xx年9月3日上午10:20 申请人父亲受伤入庐山区人民医院救诊。该院医师徐家盛的检查情况:血压80/50mmhg,神清,精神差,面色苍白,双肺呼吸音清,心率68次/分,律齐,左胸外侧可见皮肤擦伤痕,腹平软,肝肋未触及,脏区叩击痛不明显,下肢有轻度压痛,反跳痛。诊断结果:胸腹闭合性损伤?内脏损伤?中暑?(见证据1—病历)但该院医师仅仅按照中暑的情况予以治疗、用药,对另外两种可能,其根本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医治措施,其不及时请外科医生会诊;不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不定血型、不收住院,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此时被申请人病重的情况下,体格检查和诊断性胸腹穿刺应放在首位,处理上应首先紧急抗休克治疗、改善通气障碍等,选择手术时机及手术此时是非常必要的。 xx年9月3日上午11:00 申请人父亲在卫生间再次晕倒,被申请人医师在申请人父亲有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的情况下,还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没有采取休克治疗体位,这严重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 xx年9月3日上午11:10 被申请人外科医师杨为看过申请人父亲。病历记载“患者休克不排除内脏损伤出血可能。”但被申请人此时却仍没有将申请人父亲安排入院,再一次延误了抢救时机。

xx年9月3日上午11:40 被申请人父亲被安排入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此时已延误了对被申请人进行抢救的有利时机。检查情况:神志清楚,呼吸急促,烦躁不安,面色苍白,血压85/48mmhg,呼吸50次/分,心率127次/分,体温不升,左胸下部有一个。 xx年9月3日中午12:30 申请人父亲呼吸停止,心跳停止,死亡。 综上,从申请人父亲整个诊疗至死亡过程中可以得出:被申请人门诊拟诊断为胸腹联合伤和失血性休克,却:(一)没有及时请外科医师会诊,直到上午11:40才入院;(二)也没有进行x胸片和b超检查,;(三)不定血型,不收住院;(四)血压不稳定却不给病危通知单,不取休克治疗体位,而让申请人父亲到卫生间小便,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五)仅予一般输液治疗;(六)没有生命体征记录;(七)没有腹穿检查。 种种因素证明:(一)该院门诊医师此前根本没有考虑上述诊断,而仅考虑中暑而予治疗,延误了进院后宝贵的半小时抢救时间;(二)该被申请人医师在考虑到了胸腹闭合性损伤和内脏损伤的可能下,没有进行针对这两种病情的必要检查及治疗,进一步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机,失去了急诊手术抢救生命的机会。直到病情发生突变,方才请外科一个医师会诊,发现腹部隆起有移动浊音,腹穿很容易抽到血性液体。收到病房后也没有查血型,仅用代血浆一瓶及生理盐水,并且没有输完即不到1000ml液体,根本纠正不了丧失的、有效的循环血量。没有采取有效的呼吸通道,如:抽管使用呼吸机等。如果该院医务人员认真对待,诊断不延误,治疗规范,则申请人父亲不会死亡。 另外,在被申请人父亲死亡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对申请人父亲的死因未能作出明确的答复。这种作法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责任。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父亲的死亡与被申请人医务人员的延误抢救时机,不规范诊治有因果关系,如果该院医务人员认真对待,诊断不延误,治疗规范,则申请人父亲不会死亡,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绝对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xx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

门诊药房发药差错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应对措施

门诊药房发药差错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应对措施 黄艳芬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医院药剂科 663400 摘要:目的减少药品调剂工作中出现的发药差错,提高门诊药房的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方法通过总结分析门诊药房药品调剂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各种因素,并制定有效预防应对措施。发药差错的原因有临床医师出现的差错、门诊药房管理因素、药师出现的差错、患者因素。预防应对措施包括完善药房管理、对药师进行教育培训、规范药品摆放、加强不合理处方的审核、重视发药交待和用药指导。结果2012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发药差错,无严重医患纠纷发生。结论采取有效的预防应对措施可有效降低门诊药房发药差错,提高医院药学服务的质量。 关键词:门诊药房;发药差错;药品调剂;原因分析;预防应对措施 Analysis on the causes of outpatient pharmacy dispensing error and its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HUANG Yan-fen Department of pharmacy, People's Hospital of Funing, Yunnan Province, 663400 Abstract: 【Objects】 To reduce dispensing errors occur in the work of dispensing drugs, raise the level of outpatient pharmacy services for patients and provide high-quality health services. 【Methods】 The causes of outpatient pharmacy dispensing error we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and effective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were developed. The causes of dispensing error included clinician error, outpatient pharmacy management factors, pharmacists error occurs, patient factors. Preventive measures included improving pharmacy manage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r pharmacists, regulating drug placed, strengthen irrational prescription audit and attention for dispensing confessed and medication guidance. 【Results】In 2012 there were no major dispensing errors and no serious medical disputes occurred.【Conclusions】By taking effective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the outpatient pharmacy dispensing errors could be effectively reduce, and the quality of hospital pharmacy services could be improved. Keywords:outpatient pharmacy; dispensing errors; pharmaceutical dispensing; cause analysis;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随着我国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临床药品种类的增多,患者对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门诊药房是医院的重要形象窗口,药品调剂工作也是构成医院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调剂的质量会影响病员用药的有效性、顺应性与安全性,更体现医院整体的服务质量[1, 2]。如果在药品调剂中出现差错可能会使患者用药后无法获得临床医师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会影响患者的健康安全,导致医患纠纷和医疗诉讼。因此,门诊药房防范发药差错极为重要,这对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对门诊药房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3, 4]。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调剂工作中出现的发药差错,提高门诊药房的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我科通过总结分析门诊药房药品调剂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各种因素,并制定有效预防应对措施,2012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发药差错,无严重医患纠纷发生。 1 发药差错的原因分析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3篇

医疗事故赔偿申请书3篇 篇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82211157.html,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书与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请书大同小异,只是在申请事项上有不同,也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可由患者一方提出申请,也可由医疗机构一方提出申请,以下以患者提出申请为例,参照如下样式: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1957fbef360cba1aa811da64?pn=2&x=0&y=1275& 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 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5e96b517a71445185752c a1d1a330b3&sign=369dedcf0b&zoom=&png=1085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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