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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发布单位】815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5-19

【生效日期】2001-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其他大气质量及污染防治方面的信息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冷)。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燃料。其他燃烧设施限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诘能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禁止燃用硫份、灰份高于规定标准的煤燃料(包括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煤焦炭等,下同)、燃料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烟尘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已建脱硫、除尘装置并且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燃用的煤燃料和燃料油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硫份高于规定标准的型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在生话中燃用原煤。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居民生活以外的茶水炉、大小灶、窑炉、取暖火炉等和零点七兆瓦(一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燃用煤燃料。

禁止向城市建成区内的居民销售原煤和向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产销售煤燃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燃用燃料的种类、数量、硫份、灰份和污染防治的措施。巳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淘汰锅炉实施方案属淘汰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停止被淘汰锅炉的使用,拆除被淘汰锅炉和与之相配套的烟囱等设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二十四点五兆瓦(三十五吨/小时)以上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单机容量低于十四兆瓦(二十吨/小时)的燃煤锅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更换、改建锅炉(窑炉)的,必须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点炉、出现故障停炉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拆迁和建设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一)使用密闭装置输送建筑垃圾,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建筑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扬尘的物品;

(二)工地现场周边应当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泄;

(三)施工场地的主干道必须硬化,并采取措施防止车辆将泥沙带出施工现场;

(四)运输和装卸物料应当防止遗撒或者扬尘;

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应当按规定使用成品混凝土。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应当按规定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加热、熔融沥青的,必须使用密闭装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经营。经批准在室内烧烤经营的,应当有消烟除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禁止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皮、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物品。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内或者邻近居民区的场所从事经营性喷漆或者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在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业内建设住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开办经营性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选择养殖地点,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或者其他物质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内的饮食业经营、单位内部食堂、食品加工经营等有油烟排放的,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禁止在城市居民区内利用非独立居民住宅从事产生油烟、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粉尘的商业和饮食经营、加工活动。本条例公布前已开办的,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污染,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限期关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船舶和列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有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和控制燃料油中的硫份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对船舶和列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验。

禁止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或者进行其他焚烧作业、锅炉吹灰,控制装载散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的除气或者驱气以及船舶在港区内进行相关熏蒸作业等。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露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设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逾期未完成锅炉淘汰任务,并继续使用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不按照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的;

(五)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非法经营工具及商品;

(二)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居民销售原煤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加热、熔融沥青不使用密闭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青岛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愈发严重。如果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下文是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立项审查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施工。 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三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某某有限公司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 治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及固废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三废”污染,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厂内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及固废的单元工艺,规范厂内环境的防治与管理。 3 职责 3.1 环保综合部是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厂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分解、下达厂级环保管理任务,负责环保指标的考核。负责查找厂内环保隐患,并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技术改进方案,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2 环保综合部是废水、废气、固废污染防治控制程序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与园区的管理进行对接,第一时间反映本企业及园区的要求。

3.3 机台生产部负责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工作 及环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4 机台生产部负责厂内废水、废气的处理、排放,污水、废气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及日常的维护、管理,固废分类收集和日常管理。 3.5 维修部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全厂的治理设施、管道、设备、电路等的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废水的污染防治控制 4.1.1 废水的来源 4.1.1.1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是指厂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其中包括生产工艺排放废水、机器设备冷却排水、设备和场地清洗水、施工过程中排放废水、化验分析废水、高浓废液和装置区内收集的其它污水等等。 4.1.1.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主要指办公楼洗手间、水池、浴池和食堂排放的废水。 4.1.1.3雨水 进入厂内明沟和污水处理场的初期雨水。 4.1.2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其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A.7年 B.3年 C.5年 D.6年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A.石油 B.天然气 C.核燃料 D.煤炭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发展以()为主的集中供热。

A.热风联产 B.水电联产 C.热电联产 D.水热联产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市级 B.乡级 C.旗县级 D.县级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A.经济措施 B.工程措施 C.社会措施 D.政策措施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已经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治理。 A.分时段 B.限期 C.定期 D.随时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 A.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 C.地方标准 D.行业标准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优先采用同行业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标准和要求,实现大气污染物超低标准排放。 A.传统单位 B.排污单位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讨论稿)

邢台市公路管理处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质量,减少道路扬尘,根据《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内容 (一)路面、桥面、绿化带清扫保洁,洒水除尘工作。 (二)路面、路基、桥梁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 (三)养路工管理工作。 (四)站、中心巡查管理工作。 二、工作标准 (一)严格禁止扫帚式扫路机、吹风式扫路机上路清扫;加大清扫力度,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面保持整洁,要做到无尘土,无堆积物,平交道口、过街(村)路段保持干净无泥土,路面干净无污物;及时清理抛洒遗漏物品,及时清理路界内白色垃圾。 (二)洒水降尘。出市口路及环城公路要保证每天进行三遍洒水作业,保证路面潮湿,无扬尘。其余干线公路,要结合自身情况,提高洒水车的使用率和上路率,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洒水降尘作业,一般每天不少于二遍。

(三)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路面小型病害应及时修复,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路肩、边沟及内外坡干净整洁,无白色垃圾。土路肩低于路面5—10厘米,以便于路面排水、保洁,并应常年保持。边沟顺直、平整、坚实、无浪窝、无杂物。按要求对路肩、内外坡及沟底杂草进行修剪。 (五)五桩设置规范、醒目,无歪斜、缺损、污染现象。保畅隔离带、隔离墩、拦水带、路缘石干净整洁,底部无砂石等抛洒物。 (六)根据清扫保洁责任表安排,养路工上路着装要整齐、规范、统一,杜绝脱岗、串岗等现象,保证上路率,提高工作效率,禁止迟到、早退、坐岗、站岗、脱岗、串岗、闲聊、坚决杜绝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各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养护人员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安全、规范,坚决杜绝抽调养路工从事公路保洁以外的其他工作。 (七)各公路站要将每日巡查制度化、规范化,指派专门人员对路容路貌及养路工的上路情况进行督导,填写日常养护巡查工作交流单,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或上报,并于每月1日将交流单汇总上报市处,市处根据交流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各站养护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和信息上报

环境运行控制程序ISO14001-2015

*****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质量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修订记录

1.目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预防水体、大气、噪音、土壤污染的规定,以保护公司及所在区域的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水体、大气、噪音、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行政部负责对厂区内所辖水体、大气、噪音土壤进行管理, 4.2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 4.3技术部工程负责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5.内容 5.1废水的管理 5.1.1本公司的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由园区统一收集处理。 5.2废气的管理 5.2.1管理对象 焊锡产生的少量烟气 5.2.2大气污染的控制 a.禁止使用含铅焊锡; b.在测定、巡视和检查中发现异常时,迅速查明原因并做好改善处理; c.尽量避免公司内可能出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活动,对法规规定申报的设施和有害物质 的使用要调查预测、事前评价,需要时采取预防污染对策。 5.2.4超标或相关方抱怨处置 若测定结果超过环境法规有关规定或相关方抱怨时,行政部应迅速查明其原因向管理者代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噪音的管理

5.3.1管理对象 空压机、生产机器、抽风马达、空调系统产生的噪音; 5.3.2厂区噪音的控制 a.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空调、抽风机、生产机器等设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 b.中午和夜间禁止在工厂内高声喧哗和使用高音喇叭; c.对可能成为噪音污染发生源的设备、设施、工程等,严格规划操作规程及保养制度,责 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d.尽量避免公司可能出现噪音超标的活动,对法律规定申报的设施要调查预测,事前评价, 需要时采取措施预防污染对策。 5.3.3噪音的测定 a.管理者代表负责委托具备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噪音进行测定,并获得监测报告。 b.测定范围:厂界噪音的分贝数。 标准:最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c.测定的周期;1次/年,如增加产生噪音的新设备时,则将增加一定的频次。 d. 管理者代表将测定的结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判定结果并报告给最高管理者。 5.3.4超标或相关方抱怨处置 若测定结果超过环境法规有关规定或相关方抱怨时,行政部迅速查明其原因,向管理者代表汇报,并根据《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3.5应急措施 生产机器、抽风马达、空调系统等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责任部门维修5.3.6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与噪声污染有关的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参见《生产设备和测量仪器控制程序》。 5.4土壤污染管理 5.4.1管理对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公司在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是碎纸粉尘、锅炉烟尘、烘干机尾气、食堂油烟、车辆尾气、油漆挥发、空调氟里昂泄漏等。 公司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mg/m3;甲苯最高排放浓度40mg/m3,最高排放速率3.1kg/h,排气筒高度15米;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排放速率0.5kg/h, 公司食堂油烟排放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二小型标准管理。 2、大气污染的控制 碎纸粉尘的控制:纸板厂、纸箱厂负责在生产线启动期间开动粉碎打包机,碎纸粉尘经密封吸纸吸尘装置至车间外自动打包成型;设备动力部负责打包机的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吸尘吸纸效果;物流部负责定期清除机内积尘,并将清除物作固体废弃物处置,作好清理记录。 锅炉烟尘控制:司炉工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超负荷运作,确保重油充分完全燃烧;设备动力部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纸浆模塑燃油烘干机尾气控制:操作人员操作按规程作业,不允许超负荷运作,确保柴油充分完全燃烧,设备动力部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食堂加装油烟吸排装置,在食品加工时同时启动,行政人事部(食堂)负责指定专人进行吸排装置的清理和部件更换,确保吸排装置的净化效果,并做好更换记录。 公司行政及运输车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定期年检。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物流部负责对仓库柴油铲车的管理,现场使用要提高利用率,减少空转时间。 印刷现场使用油墨应确保适量适度;墨桶及时封盖,尽量减少余量裸放,减少挥发源。 设备动力科配合物流部落实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商,作好全公司所有空调维修保养,防止氟利昂泄漏。 3、设备动力科负责按规定做好收集、吸收装置和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的各类废弃物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做好各类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和记录 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地方环境监测站每年检测一次,检测记录由品质管理部保存。 5、异常或超标时的处理: 以上各项控制出现异常超标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品质管理部负责对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判断超标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求责任部门立即按《纠正和预防措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 控制程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目录 1 目的 (2) 2 范围 (2) 3 职责 (2) 4 措施和方法 (2) 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控制 (5) 运行工作组织设计的管理 (8) 5 相关文件 (8) 6 记录 (8)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与所认定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有关的运行,保持在受控条件下进行,能够控制或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能够控制己识别的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过程的控制。规定运行控制的方式和运行条件。 3 职责 总经理 负责批准重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工作计划,确保提供运行控制工作计划实施所需要的资源。 管理者代表 负责审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确保运行控制所需的资源提供。 总经理办公室、项目执行部、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是本程序实施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分别对各自运行控制范围的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检查的职能。 4 措施和方法 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4.1.1 运行控制的程序化管理 根据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并策划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相关的运行,以确保它们通过下列方式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1)运行控制对象是识别并策划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有关运行活动; 2)特别关注对因缺乏程序文件或管理规定,而可能导致偏离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 3)无论由供方或顾客提供的由本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指由供方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设备设施或劳务等服务)中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或管理规定,并将这些适用程序和要求通报给供方和合同方,让他们了解并执行相关程序。 4)环境管理运行控制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

环境因素控制程序

环境因素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本公司之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以确保重要环境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改进。 2 范围 本程序对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及相关方可能对本公司产生的环境影响之识别、评价作出了明文规定。 3 职责 3.1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对公司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进行环 境识别,找出环境因素,工艺科予以配合。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找出之环境因素进行评价,以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3.3 总经理负责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之审批。 4 定义(略) 5 运行流程 5.1 环境因素识别时机。 5.1.1 环境因素识别一般为1次/年,一般情况下,为每年4月或10月份进行。 5.1.2 如下特殊情况,环境管理者代表应即时组建环境因素识别小组,进行环境因素识别: a、新建、扩建、改建大型项目前;

b、增加投产新的产品品种、类别前; c、管理者代表认为需要时。 5.1.3 如下特殊情况,工艺科应即时进行环境因素识别: a、改造、更新、添置生产、监测设备前; b、改造、更新、添置小型生产配套设施前; c、大型活动流程、工艺流程、服务流程更新前; d、相关方就环境问题抱怨、投诉时; e、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更新、增加时。 5.1.4相关方之环境因素对本公司环境产生影响时。 5.2 环境因素识别方式可包括: a、物料平衡法; b、产品生命周期法; c、问卷调查法; d、现场实地观察法; e、统计、分析历史资料、记录法; f、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照法; g、检测和测量法; 5.3 环境影响分类: a、大气污染; b、水体污染; c、土壤污染; d、噪音污染;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运 行控制程序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目录 1 目的 (2) 2 范围 (2) 3 职责 (2) 4 措施和方法 (2) 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控制 (5) 运行工作组织设计的管理 (8) 5 相关文件 (8) 6 记录 (8)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和策划与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识别与所认定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有关的运行,保持在受控条件下进行,能够控制或减少有害的环境影响,能够控制己识别的风险,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运行过程的控制。规定运行控制的方式和运行条件。 3 职责 总经理 负责批准重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工作计划,确保提供运行控制工作计划实施所需要的资源。 管理者代表 负责审定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确保运行控制所需的资源提供。 总经理办公室、项目执行部、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是本程序实施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分别对各自运行控制范围的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检查的职能。 4 措施和方法 环境管理运行控制 4.1.1 运行控制的程序化管理 根据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识别并策划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的相关的运行,以确保它们通过下列方式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1)运行控制对象是识别并策划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有关运行活动; 2)特别关注对因缺乏程序文件或管理规定,而可能导致偏离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 3)无论由供方或顾客提供的由本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指由供方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设备设施或劳务等服务)中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或管理规定,并将这些适用程序和要求通报给供方和合同方,让他们了解并执行相关程序。 4)环境管理运行控制通常涉及的内容包括: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德州市具备地方 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国家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山东省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规章。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共分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预警和应急、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约谈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等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分为燃煤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几个方面。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对企业清洁煤经营加工配送、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燃用清洁煤予以扶持。第四十六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政府划定的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措施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物粒,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土石方开挖、堆置、结构物的构建、水泥、工程渣土、裸露地表、建筑材料等。 三、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扬尘防止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施工产生的扬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 四、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熟悉扬尘控制标准并制定方案,督促项目部完善现场围挡、大门,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硬化,易扬尘的部位固化或覆盖,车辆冲洗设施,材料堆放运输、渣土清运、裸露土方覆盖,拆除工程控尘等。主要产污环节的扬尘防治措施必须到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严禁开工建设。 五、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措施主要有: (1)施工区域的围挡封闭和大门开设 开工前,根据规划红线范围和测量放样,对相对独立的墩台、可以连续教主的连续箱梁段,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确保这些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围挡应有效隔离施工现场和阻碍扬尘扩散,围挡面向道路或公共场所一侧应进行一定美化,并张贴警示牌、公示牌等。 进出施工区域根据需要开设满足工程需要的通道,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满足交通需求,开设位置应不影响交通流和当地出入,通道应全封闭、牢固,出入有值班岗位。 (2)施工地面、道路硬化处理和易扬尘固化覆盖 施工现场按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放、生活区、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硬化或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已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对于易扬尘的部位,应进行固化处理,或覆盖处理,确保不扬起尘土。(3)出入冲洗和进出尘土防治、运输防尘控制 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和机械应进行冲洗,严禁将尘土带出施工现场。 车辆和机械进出应覆盖,材料进出应覆盖,严禁掉落抛洒。 (4)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 土方开挖前,应办妥渣土清运手续。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的防止车辆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填时应在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对堆土位置及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根车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运行,严禁偷到、乱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 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8.2.1油漆废气处理措施可行性分析 项目整修车间和散热器浸漆室均设置油漆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再经排气筒至楼顶排放。 (1)工艺原理 活性炭是一种黑色粉状、粒状或丸状的无定形具有多孔的炭。主要成份为炭,还含有少量氧、氢、硫、氮、氯。也具有石墨那样的精细结构,只是晶粒较小,层层不规则堆积,具有较大的表面积(500~1000㎡/g),有很强的吸附能力,能在它的表面上吸附气体,液体或胶态固体。有机废气气体由风机提供动力,正压或负压进入活性炭吸附器塔体,由于活性炭固体表面上存在着未平衡和未饱和的分子引力或化学健力,因此当此固体表面与气体接触时,就能吸引气体分子,使其浓聚并保持在固体表面,污染物质从而被吸附,废气经过滤器后,进入设备排尘系统,净化气体高空达标排放。 (2)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优点 a、与被吸附物质的接触面积大,增加了吸附几率; b、比表面积大,吸附容量大,吸附、脱附速度快,根据有关资料报道,活性炭比表面积可达到3000m2/g,因此活性炭在吸附性能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可容纳的有害气体的数量约13000mg/g; c、孔径分布范围窄,吸附选择性较好; d、对有机废气的吸附效率可达90%以上。 (3)处理效率 参考《工业废气净化与利用》(童志权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文献,并类比其他企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对有机废气的净化效率达90%以上。 (4)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运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活性炭装置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a、活性炭应由具有经营许可的供应商提供,并由供应商负责废活性炭的回收处置,确保活性炭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控制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废气排放的控制管理。 2引用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2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3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 4 职责和权限 4.1 生产中心负责委托废气、粉尘排放监测。 4.2 生产中心负责生产废气排放的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员工教育、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控制废气排放。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废气来源 废气来源主要包括: 工业废气为喷漆过滤气。 5.2物料、工艺控制 5.2.1 技术中心组织进行工艺技术革新,在满足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用环保的物料和清洁的工艺,从源头控制,尽量避免或减少废气排放量。 5.2.2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

质。 5.3物料使用、生产控制 5.3.1物料储存、使用部门应加强管理,避免泄漏,严禁敞口存放,减少挥发。 5.3.2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引风装置非正常运行时,禁止生产。 5.4废气治理 5.4.1本公司外表面处理工作委托母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无废气产生。 5.5员工防护 5.5.1根据工作环境废气类别和浓度,母公司生产中心组织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口罩、防毒面具)的佩戴要求,采购发放。 5.5.2操作人应按照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5.6监视和测量 5.6.1母公司生产中心定期对各单位废气排放情况、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通知责任单位整改。 5.6.2母公司生产中心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部门对公司废气排放、工作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过标准时,制定管理方案或控制措施,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 5.7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a)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b)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 记录 ————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

编号:SM-ZD-34003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 218.004-2006 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控制程序Q/JDJ 212.013-2006 绩效测量与监测管理程序 Q/JDJ 220.026-2006 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控制程序Q/JDJ 217.021-200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3 职责和权限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控制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失控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产生废气的车间部室。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释义 (一)无组织排放 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二)有组织排放 是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 (三)有控废气 是指工艺废气或锅炉废气中含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 (四)酸性气 是指能与碱作用生成盐(H2S含量较高)的气体。 (五)大气污染源 是指排放大气染污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 五、职责划分 (一)安全环保部

负责大气污防治目标的制定和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二)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环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本部门工艺废气的排放。 六、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各车间做好事故状态下排放大气污染物(产生异味或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大气污染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安全环保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配合生产部做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扩大的措施。 (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和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装置。确需拆除或是闲置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三)锅炉烟气、重催脱硫烟气、硫磺尾气、火炬废气等工艺废气排放不达标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对原因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及时调整操作,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四)严格控制好工业炉燃料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优化工业炉操作,避免出现冒黑烟等问题。 (五)加强巡检,避免机泵密封、阀门、法兰等生产设备泄漏,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 (六)加强原料、半成品、产品储存、调和管理,减少油品储存及调合过程中废气的产生。 (七)油品车间选择密闭的原料、产品装卸车方式,减少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产生的废气,并且负责油气回收装置的正

48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上海XXXX科技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MCMS-EHSMR-48

1. 目的 为对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作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及对已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有效治理,以防止产生大气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大气污染物防治管理工作。 3. 管理职责 3.1 应急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度监测。 3.2 制造中心负责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统筹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各部门负责控制本部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公司向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后方能排放。 4.2 大气污染物的预防 4.2.1 一切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落实“三同时”。 4.2.2 制造中心在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并落实其产生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投产。 4.3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4.3.1 禁止在厂内焚烧沥清、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3.2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尽量密封,采用安装通风、除尘或净化系统的方式进行治理。 4.3.3 各部门/车间正常生产中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控制好工艺参数,减少大气污染物外排。同时对生产现场的操作工应配发相应的劳保用品,减少对人体的危害。4.3.4 制造中心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台账。4.3.5 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制造中心/应急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决定停运、闲置和拆除。

大气污染课程设计(完整版)

目录 前言 (2) 一、课程设计的目的 (3) 二、设计的原始资料 (3) 1、单位生产情况 (3) 2、煤质资料参数 (4) 3.灰成分分析 (4) 4.气象和地理条件 (5) 5.排放浓度 (6) 三、设计内容和要求 (6) 四、设计计算 (8) 五、除尘器的选择 (11) 六、脱硫设备的选择 (12) 七、课程设计小结 (15) 八、参考文献 (16)

前言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今天,大气污染已经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主要有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和酸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的消耗量逐步上升,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相应增加。而就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就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及能源的结构来看,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状况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我国的大气污染仍将以煤烟型污染为主。因此,控制燃煤烟气污染是我国改善大气质量、减少酸雨和二氧化硫危害的关键问题。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急剧增多。空气污染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据统计,1990年全国煤炭消耗量10.52亿吨,到1995年煤炭消耗量增至12.8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232万吨。超过欧洲和美国,居世界首位。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燃用高硫煤,燃煤设备未能采取脱硫措施,致使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大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目前控制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有实施清洁生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综合性工业基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对SO2实施总量控制。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修正版)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修正版) (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一节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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