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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词(徐xx)

二审辩护词(徐xx)
二审辩护词(徐xx)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tz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为上诉人提供辩护。结合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及一审判决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并不卑劣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xxx犯罪动机卑劣,与事实不符。上诉人xxx与其他同案犯在犯罪动机上存在本质区别。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同案犯s的供述(P51“……”),证明了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仅仅是碍于老乡情面,帮忙在其他洗头房中找小姐,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只有因交友不慎,实施了涉案的预备行为。

二、上诉人xxx的主观恶性不深

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xxx主观恶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上诉人xxx的文化水平、法律认识、生活环境及涉案原因。上诉人xxx因经济条件限制,读书至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在家务农,至2008年3月份到x地帮他人看洗头房,生活圈狭小,可以说在案发前一年的时间里上诉人xxx的生活圈仅仅是x市x街道西4区,而那区洗头房众多,洗头房里的好多小姐都是骗来的或者抢来的,这一现象使xxx陷入一个误区,即小姐或被骗或被抢,只要她能继续从事小姐“工作”赚钱,她就能自愿,就不是犯罪。故,在同案犯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中,上诉人xxx因文化水平低,法律认识缺陷及周遭环境的影响,才碍于老乡情面实施了带路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深。

三、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并不恶劣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涉嫌的罪名与犯罪性质不能等同,各共同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应结合犯罪分子实施的具体行为予以

考量。上诉人xxx虽涉嫌强迫卖淫罪,但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带路,一个在预备阶段实施的辅助行为,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不能以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其他同案犯的恶劣犯罪性质为考量标准。

四、上诉人x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虽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但仍有明显避重就轻的辩解,不能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与事实不符,且与法律相悖。(一)根据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上诉人x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可知,上诉人xxx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期间讯问笔录的差异也是因为记忆偏差导致,情有可原,其基本犯罪事实上诉人xxx并未否认。一审法院所谓的“避重就轻的辩解”系上诉人xxx的理解能力,认知角度,以及庭审时的紧张心理所致,一审法院能认定上诉人xxx“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恰恰证明了上诉人xxx认罪悔罪的这一事实。(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行使辩护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一审法院把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权利的规定相悖。

五、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X市公安局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分析上诉人x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形的基础上均对上诉人xxx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表明了对上诉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肯定。在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近18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上

诉人xxx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在这漫长的18个月间,上诉人xxx也从未涉足、实施任何违法违规、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见,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六、上诉人xxx的家庭现状

上诉人xxx家境贫寒,与丈夫以务农为生,收入甚微,一对年仅10岁的双胞胎给这个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如果上诉人xxx 因此入狱,且不说在经济上将给这个家庭带来的灾难,两个年幼的小儿更将在这关键的成长时期失去母亲的关爱,遭受他人的耻笑,给他们年幼的心灵蒙上阴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如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谨此,辩护人恳切要求二审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上诉人x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2010年x月3日

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218573540.html, 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都可以向法院提交辩护词。很明显,不同的阶段所提交的辩护词的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那么大家知道二审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吗?赢了网小编马上就来为您介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x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

x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x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x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依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能源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其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改,蚌埠市A不能用于打包贷款,吴x田也没有获得报酬。同年5月底,吴x田让姚x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继续为蚌埠市A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 但是为什么吴x田说给他300万元为A公司融资,姚x立就给?一审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今天,我们看到本案被告人张安平没有穿带有任何标识的服装出庭接受审判。这是城口县司法机关及时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指示的表现,也是城口县推行依法治县的体现。 今天,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来到城口。整个城口大地,春风拂面,阳光灿烂。我和我的当事人坚信:这是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和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官给我们带来的公平正义的阳光!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安平委托,并经XX唐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安平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对贾飞等执勤警察深表歉意。无论怎样看待本案,也无论本案结局如何,这都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冲突。如果贾飞等执勤警察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基于法律与事实,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为被告人张安平辩护。 一、张安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妨害公务罪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张安平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安平具有妨害公务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张安平及村民群众的行为,只是希望政府对于更改公路规划的行为作出解释,没有和民警发生冲突的初衷。其次,民警与村民发生冲突后,张安平极力规劝村民安抚村民情绪,在一审中其他被告人也印证了这一说法,从张安平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上看,也不存在犯罪故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共同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被告人任昌贵、张安平、张安才、李贞武、李洪平、杨发令、任必政6人的行为是一种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民众自发行为,其6人都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6人都是本朴的农民。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尚不能达到妨害公务罪的标准。究其每个人而言,都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为共同犯妨害公务罪,本辩护人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本案之中,实际是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是同时犯。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同时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本案特殊性在是人民群众希望通过上访的形式解决自己的问题,被告人张安平等6人不构成共同犯

二审辩护词 张庆民毒品犯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张庆民亲属的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张庆民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张庆民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偏重,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庆民罪不至死,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仅凭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因一时糊涂替同案犯邹仲亨、禹凯开脱罪行,便彻底否定上诉人张庆民在整个案件的认罪态度是不符合案情事实的。上诉人张庆民自侦查阶段起,便毫无保留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便如一审判决错误认为上诉人认罪态度差,但一审判决一方面是以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全部事实作为定案证据,一方面又彻底否认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属于自相矛盾。其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欠考虑地糊里糊涂地替同案犯邹仲亨、禹凯开脱罪行;因此,无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做如何认定,不得彻底否定上诉人的自愿认罪态度和坦白行为。 2、本案一审被告人王强多次贩毒合计数量达到1366.4107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上诉人是第一次贩毒且数量仅为其三分之二即993.379克为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前科,均有前科。在其他方面相同的情况下,上诉人既然在贩毒次数、数量上均没有第一被告人多,特别是贩毒次数就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了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比第一被告人还重的极刑,显然量刑偏重。 3、一审判决对第五被告人邹仲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对上诉人张庆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当区别对待。一审判决认定同案犯邹仲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庭审态度均与上诉人相同,唯

二审辩护词(徐xx)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tz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为上诉人提供辩护。结合本案事实、相关法律及一审判决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并不卑劣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xxx犯罪动机卑劣,与事实不符。上诉人xxx与其他同案犯在犯罪动机上存在本质区别。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同案犯s的供述(P51“……”),证明了上诉人xxx的犯罪动机仅仅是碍于老乡情面,帮忙在其他洗头房中找小姐,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只有因交友不慎,实施了涉案的预备行为。 二、上诉人xxx的主观恶性不深 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xxx主观恶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上诉人xxx的文化水平、法律认识、生活环境及涉案原因。上诉人xxx因经济条件限制,读书至小学二年级便辍学在家务农,至2008年3月份到x地帮他人看洗头房,生活圈狭小,可以说在案发前一年的时间里上诉人xxx的生活圈仅仅是x市x街道西4区,而那区洗头房众多,洗头房里的好多小姐都是骗来的或者抢来的,这一现象使xxx陷入一个误区,即小姐或被骗或被抢,只要她能继续从事小姐“工作”赚钱,她就能自愿,就不是犯罪。故,在同案犯实施犯罪预备的行为中,上诉人xxx因文化水平低,法律认识缺陷及周遭环境的影响,才碍于老乡情面实施了带路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深。 三、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并不恶劣 辩护人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涉嫌的罪名与犯罪性质不能等同,各共同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应结合犯罪分子实施的具体行为予以

考量。上诉人xxx虽涉嫌强迫卖淫罪,但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带路,一个在预备阶段实施的辅助行为,上诉人xxx的犯罪性质不能以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其他同案犯的恶劣犯罪性质为考量标准。 四、上诉人x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虽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但仍有明显避重就轻的辩解,不能认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与事实不符,且与法律相悖。(一)根据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上诉人xxx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可知,上诉人xxx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侦查期间讯问笔录的差异也是因为记忆偏差导致,情有可原,其基本犯罪事实上诉人xxx并未否认。一审法院所谓的“避重就轻的辩解”系上诉人xxx的理解能力,认知角度,以及庭审时的紧张心理所致,一审法院能认定上诉人xxx“承认其基本的犯罪事实”恰恰证明了上诉人xxx认罪悔罪的这一事实。(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行使辩护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款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一审法院把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视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权利的规定相悖。 五、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X市公安局和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分析上诉人x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情形的基础上均对上诉人xxx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表明了对上诉人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肯定。在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1日近18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间,上

崔某清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崔某清的姐姐崔某珍的委托并征得崔某清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崔某清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参加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清犯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被告人崔某清只有伤害龙某明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剥夺龙某明生命的故意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行为人对其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有着非常明确的认识,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崔某清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客观上无法认识到上一把小小的钻子会将一个人刺死,龙某明的死亡已超出了崔某清的主观故意。本辩护人就此问题将从七个方面对其详加阐述。 1、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虽谈不上友好,但彼此之间并无深仇大恨或积怨很深,而是因对砌围墙一事双方均不够冷静和理智引起的。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动辄行凶杀人的犯罪动机很小,杀人的可能性不大,被告人缺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没有预谋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准备。案发前崔某清没有特定的杀人对象,没有预谋策划,没有事前准备好作案工具,没有特意设定作案时间、地点,而是随机而动。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崔某清事先将作案工具放置于衣柜上面的行为即为有预谋、有准备地杀人的观点不能成立:其一、在崔某清的三次供述中,第一次讲到了其作案工

具钻子是从衣柜上面拿的,但随后两次供述包括今天在庭审当中却又讲到钻子是从堂屋出来路过阶基时捡的,在本案获取钻子的来源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该作案工具钻子系其从阶基上捡到的;其二、公诉人有预谋杀人的观点没有其他证据的支持。虽然公诉人提到被告人崔某清的老婆张美莲讲到崔某清曾因砌的砖被推翻一事而受了气并对张美莲讲到“你好点带着细伢子,明天要是打架你莫笼去”的话,尽管这话听起来有交代后事的味道,但这并不能表明其有杀人的决心和故意,特别是其是否与人打架都处于待定状态,我们又从何谈起他已谋划杀人了呢?再者,我们对这句话亦有多种理解,而不是唯一。第一种理解:我与人打架时将他人杀死了,肯定要枪毙,你要带好崽;第二种理解:我与人打架时被打死了,你要带好崽;第三种理解:我与人打架时被打残了,你要带好崽;第四种理解:打架现场有可能伤及到你和崽,你俩别靠近,免得伤及你和崽。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由此推定崔某清有蓄谋杀人的故意。 3、从被告人选择使用的犯罪工具来看,崔某清拿的是一把钻子,而不是刀、斧、剑、枪、爆炸物等杀伤力威猛的工具,在崔某清看来,一把小小的钻子,其杀伤力是相当有限的,是不可能导致龙某明死亡的。如果崔某清真有想要或放任他人于死命,这种凶器自然不是首选。 4、从被告人伤害的部位和行为有无节制看,被害人身上的创口虽有10余处,但这是在龙某明不断攻击的情况下实施的,在龙某明停止攻击到他屋里去拿板凳坐在坪里以后,崔某清并没有再去刺龙某明。由此可以判定,其伤害故意明显,杀人故意不明显。 5、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看,崔某清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寻求作案,而是在龙某明来到自家门前,不经允许,动辄扳砖的情况下引发的事故,事想,如果没有龙某明强行扳砖的行为,如果没有龙某明殴打

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陈广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广雄家属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广雄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陈广雄的二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至今,多次会见了陈广雄,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到贵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案的事实已十分清楚,现依法出具以下辩护意见。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们恳请阁下注意:我们的二审辩护观点与陈广雄一审辩护律师完全不同!我们恳请高素质且业务谙熟的二审法官结合我们的辩护观点,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运用规则对本案全面审理、公正判决。 我们已经注意到,同案人和陈广雄的一审辩护律师,甚至陈广雄本人也曾说过其行为构成犯罪之类的话。我们认为,陈广雄本人认为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本就不重要,有无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如实供述,仅属从轻量刑情节而已;反过来,如果被告人的案中行为根本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则不管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不管被告人是否认罪伏法,依法处理的结果都应该是无罪,不能凭被告人曾经认罪或者当庭认罪,而不顾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给被告人定罪。 陈广雄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懂法律,要求他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有深刻的理解是不现实的,他完全可能在特定环境下草率认罪。

我们总的辩护观点:陈广雄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或其它犯罪,应属无罪。 一、案发前后,陈广雄均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更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广雄明知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仍共同参与并协助钟某某、周某某共同逃离现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事实不符,逻辑混乱,显属错误。 (一)陈广雄用摩托车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其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钟某某、周某某、陈广雄关于本事实的多次供述均高度一致,稳定可靠,均证明:陈广雄搭载钟某某、周某某经过果林治安亭,他们的目的是回家,之前并没有预谋去伤害应某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开庭笔录》第8页: 陈广雄辩:当你们找不到庄家,由陈广雄开着摩托车达着你们时,是想做什么? 钟某某:是想着回家。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2页: 钟某某辩:当时你们三个人去电话亭寻找不到六合彩的老板后,你们准备去哪里? 周某某:我们准备回家的。 该《刑事开庭笔录》第15页:

xxx二审辩护词

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受xxx等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xxx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经辩护人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xx县公安局刑侦一中队在2012年1月31日与xxx的父亲杨建民通话,询问xxx的相关情况,杨某明确说明xxx在家,准备去公安投案。通完电话后,不到15分钟,公安机关即赶到xxx家中将xxx抓获,这应当认定xxx属于自动投案。一审时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明确提出了xxx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且xxx的父亲出庭作证并提供了通话记录,但一审法院对这一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未经核查,一审判决对此未经说明,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xxx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属共同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

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足以认定被告人xxx属于从犯:(一)被告人xxx不是该起犯罪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综观本案,殴打被害人是由其他被告人临时直接起意,被告人xxx也仅仅是参与了殴打行为。 (二)依照xx县公安局(鲁)公(刑)鉴(伤)字【2011】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因一眼盲,被害人构成重伤。而被害人的眼部受伤能够查实是何人所致,被害人构成重伤与被告人xxx无关,被告人xxx参与殴打,参与程度较轻,其仅仅是朝被害人的背部打了几拳。 (三)本案案发属于临时起意,各个被告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应当区分主从犯。 综上,从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属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xxx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

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

民事诉讼二审代理词(范例)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14日,____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并判决邱满囤胜诉。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汪诚信等5位被告撰写散发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采用的是颠倒事实的手段和移花接木的方式。被告的这种侮辱和诽谤行为,无疑是对邱满囤名誉权的一种侵犯。 一、5位被告在《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中的具体侵权事实 邱满囤发明的“邱氏诱鼠剂”不仅作了科学鉴定,而且更经过了大量的应用实践的检验。5位被告编造虚假事实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明令禁止的。 2.被告把他人的表演嫁接到原告身上。5位被告撰写的《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称'1980年表演者在北京的一个养鸭场表演时,当场已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 任何人对照上下文都知道这里表演者特指的是邱满囤,而不是别人。而今,被告方无论作任何托词都是徒劳的,只能更进一步暴露其撰文中伤原告的故意性,被告把一个别人表演的事实嫁接到邱满囤头上,说邱满囤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这是对他的诽谤。另外,还说邱满囤不能分辨老鼠的公母。众所周知,指责一个普通人不能分辨老鼠公母谈不上贬义,然而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上指责一个研究了30多年老鼠的灭鼠专家邱满囤,则是明显地在贬低他研究灭鼠的能力,是对他的名誉的派毁。名誉权是什么?是一个公民、法人的品德、能力、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评价。被告公开故意贬低邱满囤的能力是对他名誉权的一种侵害。 3.被告使用侮辱原告人格的语言。被告《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一文指责《无极之路》报道的专家让邱满囤脱下上衣外裤表演等情节是表演者“无

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词

XXX涉嫌交通肇事一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二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认定,但未能从宽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属于自首,并且被告人认罪、悔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交通肇事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XXX一个改过自

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2、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只能在人行道上通行,严格禁止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在本案中,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深夜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是一个老实的农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和意外,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 4、被告人积极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表示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被告人X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被告人亲属已转存11万元作为民事赔偿款。同时,被告人及其亲属也表示在民事赔偿方面一定会积极配合,在转存的数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被告人王××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王××的辩护人,今天出席法庭,为王××辩护。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和掌握。辩护人认为,由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由公安机关重新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鉴定结论同样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效力,不能据此证明被告人王××制造的所谓“爆炸性可疑物”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爆炸物”,因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侦查机关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的检材是否是原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处查获的“爆炸性可疑物”,存在重大疑问,同时,鉴定程序也存在违法情形: 1、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由于侦查机关未依法对本案查获的“爆炸性可疑物”或其样品进行封存处理,在提取鉴定检材时也未安排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见证,致使本次鉴定送检的检材是否是原查获物品难以认定。 2、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是由硝酸铵、柴油、硫磺、工业盐等物品混合而成,根据化工知识,硝酸铵具有很强的吸水性,易吸水受潮而结块甚至溶化,因此,一般厂家所生产的塑料袋包装的硝酸铵,其保质期为四个月。如果再掺加上柴油、硫磺、工业盐这些物质,其受潮、结块、溶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保质期将更短。比如,由硝酸铵和柴油按照规定的比例制成的铵油炸药,其保质期仅为15天。公安机关先后两次查获被告人王××制造的“爆炸性可疑物”的时间是2007年1月份和3月份,本次检验鉴定的时间是2008年1月份,从查获到送检,前后间隔分别为近一年和近十个月,而且其间还经过了一个高温多雨的夏季,并且也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此期间曾采取特殊手段和方式对查获的物品或其样品进行了储存,按正常情况推断,侦查机关从王××处查获的这些由硝酸铵、柴油、工业盐、硫磺等成分组成的物品应当早已溶化,及时侥幸没有溶化,也必然已经严重结块,其爆炸性能必将严重下降,甚至拒爆。而融化了的硝铵炸药,是根本无法引爆的。 3、但是,极为出人意料的是,2008年1月10日由本案侦查机关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交的检材,竟然试爆成功了,且是“爆炸完全”,且是用8号工业雷管直接引爆成功的!对此,辩护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本次侦查机关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根本不是从当初被告人除查获的物品,否则就无法解释这个正常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出现的检验鉴定结果。理由是:第一,根据化工知识,由硝酸铵、柴油、硫磺等成分混合而成的硝铵炸药,即使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在保质期内的,也不具有雷管起爆感度,也就是说,这类炸药用雷管根本无法引爆,更不用说王××依照道听途说的土方法自制的这种“爆炸性可疑物”,而且是早已过了保质期早该融化掉的了。同时被告人王××的当庭供述也证实,他矿上的经过诸城民用爆破器材销售公司业务培训的爆破工,曾用导火索、8号工业雷管和王×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 审判长、审判: 作为被告______________的一、二审辩护人,我们深 ________________案件的重大,也深知自己身上的担子和风险。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为了使本案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结果,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________死刑纯属;事实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一、首先简单驳斥一审对证据的错误采信和认: .一审采信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一审采信的证人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二、仍然坚持一审辩护观侦察过程中取证程序违法,一审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第一,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死刑,而侦查过程

中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却视而不见 .刑讯逼供后果严重.一审法院视而不见 .刹油门上有足迹附着泥土的证据,导侦察视线,后果严重而这一重要情况,公然被一审法院以警补充或仅某一证据记录的而忽略不计,使上诉人判处死刑 .虚设现场,视听资料不真实。一审法院照样采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故意杀人的主动机 第三、一审法院在客观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时间方面的证据严 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入断墙的证据严重不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案的地点证据严重不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气味鉴定证据严重不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案凶器来龙去脉毫无任何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射击残留物拉曼测试证据不足,只有共性,没有排它性,诉人杜培武有铁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的射击事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心理测c p 是否定本案的一个重

刑事二审辩护词如何写

刑事二审辩护词如何写 在刑事诉讼当中,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都可以为其向法院进行辩护。而我们常常看到的辩护方式则是书面形式,即辩护词形式。那么你知道刑事二审辩护词该如何写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辩护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符**相勾结,采取虚报工程款、隐瞒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在结算工程款时承诺给符**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关于***是否承诺给符**好处费、符**是否为了得到好处费才在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上签章的问题,符**的证言自相矛盾,***的供述前后矛盾,并且两人的口供不一致,应当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违法采信证据,是错误的。 比如:卷二第81页:符**对梁**送来的结算表看后无异议就在上面做意见并签名盖章;卷二第86页:符**没有详细核实每项工程的情况;卷二第101页:我(符**)没有提出异议就在工程结算表和合同书上签名及盖章;卷二第88页:符**告诉***入账的只有10万元,没有什么目的,只是当时是忘记了。在还款计划表上签署意见时,认为中医院欠工程款应当借助这个机会要求区政府拨款解决等。卷二第28页:***没有与符**勾结虚报工程款与隐瞒已付的30万元,当时记不清中医院已付30万元给我们这件事;卷二145页:***在要求中医院确认还款计划时,既没有和中医院对账,也没有在公司内部对账等。 不难看出,符**是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工程结算书与还款计划表签章的,并非是***承诺给其好处费、符**为了得到好处费有意与***勾结才签章的。 2、关于工程结算书与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审的庭审中已做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未经调查与核实,违反法定程序片面采信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工程结算表中的路面工程,实际上包括院内的路面工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见青为变卖父母名下并有其儿子等居住的房产遭拒绝后,竟将其父母双亲杀害,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杀死父母双亲,社会危害极大,且颠倒是非,认罪态度较差,情发不容。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杨见青死刑立即执行。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首先,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见青的判决书(第2页下方)中的审理查明叙述是:“、、、、、、向其父母提出变卖农药厂宿舍以帮助其偿还其债务的想法,遭其父杨继昌的极力反对和责骂被告人杨见青变卖父母名下的房产等原因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遂先后将父母杀死,、、、、、、。”法院在没有直接

证据证明而主观作出行为判断。1、根据王琦萍(前妻)、杨正南(儿子)、钱建龙(同学)等证人证言,被告杨见青在外面连续几年欠款数额巨大,也并没有影响他的行为无论是对父母还是对他人态度依然温和,也没有与父母打架,仅仅是与父亲的性格不合,这是其父杨继昌严格使然。而且在与同学、朋友间的几年交往中一直对别人有欠款,但也没有过激反应,仍然心态平稳。2、被告人杨见青一直与母亲感情比较亲,而对父亲的责骂也应该习以为常了,在家也没有暴力反应,因此,不可能因为一次责骂产生杀害父母的歹念。 3、根据刑法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因为欠债买房就表明其必然有杀人歹念,尽管被告杨见青在外欠款的数额巨大,但也没有对其他人有杀人的想法,从此行为可以看出其对欠款开的比较开。 4、根据被告人描述其杀害父母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杨见青应当属于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其次,买房行为与杀人没有因果关系,房子的抵押是被告父母同意并签字的,即使卖房被告依然有较大数额外债,被告父母内心也清楚,否则被害人杨继昌就不会向证人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故意杀人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嫌疑人为了让自己少受一点牢狱之灾,往往都会申请二审。二审就必然涉及到律师提交辩护词,那么对于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份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范本。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xx)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下) - 法律文书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下) -法律文书 (四)刘文定向周菊秋与王兰索贿不合情理 根据案卷材料,基于如下多方面的理由,刘文定向周菊秋与王兰索贿不合情理: 1、案卷材料显示,无论是周菊秋还是王兰,在与益阳中行发生业务前后与日常交往中,均已给刘送过巨额财物,在发生业务1、2年后,刘继续向其二人索取20万元之巨的贿赂,不合情理。 2、案卷材料显示,在给刘20万元后直至刘退休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周、王二人均未再通过刘与刘所在的益阳中行发生任何业务。假如这20万元是贿赂,那么,在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后,却对刘一无所求,有背常理。 3、假如刘文定是利用周、王二人曾与益阳中行发生过业务往来而向其索贿,那么,这一索贿的理由便早已存在。然而,刘在长达1-2年的时间内始终没有向其二人索贿,而直到其儿子需要保释金时才向他们索贿,便既不符合贪者求财心切的特点,也不符合“一手用权,一手接钱”的索贿的常规。 4、案卷材料充分显示,无论是在给周菊秋还是在给王兰办理业务过程中,二人均未对刘文定有过事后给刘好处的承诺、表示乃至暗示,刘向其二人索贿,没有根据。 (五)周菊秋与王兰向刘文定行贿不合情理 根据案卷材料,如前所述,周菊秋与王兰在与益阳中行发生业务前后与日常交往中均已给刘送过其他巨额财物,这说明,按照潜规则,“该谢的”周、王二人都已谢了,二人不再“欠”刘的;而在给付20万元以后,周、王二人又未再与该行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这又说明周、王二人无求于刘。既然如此,周、王二人有何必要向刘行贿? (六)刘文定没有为收受20万元而利用职务之便为周秋菊、王兰谋取利益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无论刘文定是借还是接受了周秋菊与王兰20万元,都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王二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一方面,周、王二人在给付刘这20万元后,对刘一无所求,没有要求刘为其提供任何便利、谋取任何利益,甚至在直到刘退休前的5-6年间也没有与刘文定所在的益阳中行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另一方面,周、王给付这20万元在他们与刘文定所在的益阳中行发生业务往来1-2年之后,而且,该20万元的给付既不是按照事前的约定,也未言明是作为对刘曾经给他们提供便利的酬谢。假如这20万元属于贿赂,试问周、王二人行贿的动机何在?假如这20万元属于索贿,刘文定向周、王二人索贿的理由何在?因此,刘文定接受这20万元的行为,属于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既不属于事前受贿,也不属于事后受贿,不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七)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赠予与贿赂不容混淆 如前所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20万元系刘文定向周、王二人借贷而来的可能性。值得指出的是,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以出具借据为必要,因为亲友之间的互相借款行为不出具借条,是常有的事。同时,没有还款也不足以成为否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根据,因为长期欠债不还也是司空见惯的事。在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20万元系借款的前提下,仅据刘文定没有出具借据与没有归还这20万元,便否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是不慎重的。而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可与作为刑事犯罪的受贿同日而语。在没有充分根据否定借贷关系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2) 当企业与宝钢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收购铁精粉的个体户又没有增值税发票时,当被告人刘**感觉到如果不找发票抵扣税款,就比法律规定的多交了税款,感到很不公平。在有人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时,被告人杨立新只想让企业不多交税,而不是偷逃国家税款。其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完全存在具体的业务即铁精粉的购销事实,只是实际送货的与开发票的不是一个主体。被告人刘**的行为实际上是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来顶替没发票购买的货物。此行为是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和实际脱离造成的。望二审法官考虑:被告人刘**所在公司有很多购买的货物没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比国家法律规定多交了很多税款,而无法主张权利。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国家税款被骗83万元,没有将实际购买铁精粉应抵扣的税款扣除,计算错误,事实不清。两公司共购买了多少铁精粉并供应给宝钢,应开而没开的发票分别应抵扣多少税款,公平交税应交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事实都不清楚。两公司将铁精粉销售给宝钢,仅卷内材料就有开给宝钢有211张增值税发票,每张平均销项含税金额为9万元多,如果按7万元(可能比此还高)计算进项税价,应抵扣税款7*211*13%=192.01万元。而税务机关认定的是两公司共收到铁精粉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为83多万元,此税款远远达不到如果开发票实际应抵扣税款192.01万元。因此,按公平交税,分别粗略计算,两公司根本没有骗取税款,更没有骗取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税款的合计也没有达到30万元。被告人杨立新作为两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量刑情节并不严重。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抵扣税款3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一审判决对本案抵扣国家税款简单地按照两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税款合计计算,已包括两公司多交的税款。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非常不公平,更违背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应为公司,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为公司的职务行为。本案作为被告人的应是两公司,被告人刘**只是作为负责人或经办人而构成犯罪。被告人刘**于2002年3月和2001年11月,先后注册成立了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发展有限公司,并分别成为二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刘**成立公司和经营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正常的货物买卖。公司成立前,被告人刘**并没有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预谋。因企业收购铁精粉的个体户都没有增值税发票时,被告人刘**只是偶然两次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以顶替没有增值税发票的个体户送来的铁精粉。被告人刘**是在工作中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占公司业务极少部分,其中出资的是公司,公司财务人员也都参加,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抵扣的税款也由公司所得。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为公司职务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与专门为虚开发票而设立公司不同,也与自然人虚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不同。同时,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也均对其公司进行处罚。 因此,本案犯罪的主体应是两公司,被告人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公诉机关以所开公司类似个人公司为由只起诉个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明。 四,被告人刘**没有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严重性,主观恶性较小,且是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回了全部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应从轻处理。被告人刘**和其所在的公司都不是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本身有着正常的经营业务。只因被告人对法律政策的不精通、不熟悉,对公司财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造成触犯法律结果。在明白自己的行为后,被告人刘**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主动交待问题,对此,希望合议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理。 辩护词(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戴XX二审辩护词

辩护词(XXX抢劫案二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X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照清律师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理。辩护人查阅了一审案卷,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法律研究,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作为二审辩护人认为:XXX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所作的(2016)湘102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所认定的事实,有部分有异议。主要辩护理由如下: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参与三次抢劫行为,分别是2016年1月25日18时许在XXX县绝地风暴;2016年2月22日14时许盛大网吧;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参与的2016年1月25日18时许在XXX 县绝地风暴;2016年2月22日14时许盛大网吧这两次抢劫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2016年2月28日20时许在XXX县城关中学门口参与的抢劫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次行为宜认定为寻性滋事罪。 原因如下: 对于上诉人XXX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涉嫌犯罪的行为,上诉人事先并没有与曹X、雷X有通谋,且当时没有

通过暴力手段想强行占有他们财物的犯意。而是当天因为他们四处闲逛到XXX县城管中学,碰到逃课的被害人欧阳X,李一X,李XX。因为当时被害人欧XX向曹X吐了口水(XXX与雷X的口供可以相互证实),这个行为刺激了本就内心敏感的曹X,曹X与被害人产生了口角而引发的,而后在曹X的煽动与指使下才发生了强拿硬要被害人欧XX一个vivo5L白色的手机,当时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 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务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性滋事罪的特征的,可以寻性滋事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对于上诉人XXX参与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涉嫌犯罪的行为宜认定为寻性滋事罪,且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不是主要地位,而是从犯,量刑应在6个月--1年。 其次,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XXX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不当。由于上诉人XXX参与2016年2月28日20时许XXX县城关中学门口涉嫌犯罪的行为宜认定为寻性滋事罪,且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不是主要地位,而是从犯,量刑应在6个月--1年。综合全案来看,结合上诉人XXX参与的前面两次的抢劫行为及情节,数罪并罚合并以后宜定为有期徒刑3年。 最后,上诉人XXX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虽然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是积极退赃,并且主动缴纳罚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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