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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保险公司在获取保险责任的同时,将其再向再保险公司转移或分担一部分风险的合同。再保险合同需要详细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个大致的1000字再保险合同范本:

再保险合同

当事人:

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

乙方: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保险公司,具有承保保险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2.乙方为再保险公司,具有承担再保险业务的资质和能力;

3.甲方希望将一部分风险转移或分担给乙方,以降低自身风险;

4.乙方愿意承担甲方转移或分担的风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提

供再保险服务。

基于以上鉴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保险范围与责任

1.1 甲方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风险,乙方负责承担

一定的再保险责任。

1.2 甲方需在每次保单中具体说明乙方的再保险责任,包括保

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信息。

1.3 在保险范围内,甲方在受理理赔请求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事故情况,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条保费与付款方式

2.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协

商确定。

2.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双方可根据

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2.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再保险

责任。

第三条保险合同期限和解除

3.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

日期止。

3.2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对方受到严重损失或

影响,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4.1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4.2 如争议无法在协商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

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依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合同生效与变更

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各方之前

关于合同对象的相关协议或约定。

5.2 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否则任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本合同。

第六条其他事项

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2 本合同正本及副本的传真件、复印件等不同形式的复本,对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

以上就是一份大致的再保险合同范本,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设计和讨论,并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合法合规的拟定和修改。

再保险合同模板范文

再保险合同模板范文 I.引言 本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以下统称为“合 同双方”)于20__年__月__日签署,旨在规定再保险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合同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所有规定,并尽最大努力履行各自的责任。 II.定义 1.在本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 (1)“首保人”是指拥有原始保单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人”是指同意向首保人提供再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3)“再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达成的再保险协议。 (4)“赔偿金额”是指首保人根据原始保单的要求向被保险人支付 的金额。 (5)“再保险费”是指首保人向再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得再保 险保障。 III.再保险范围 1.本合同仅适用于首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业务。 2.再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应详细列明,并确保与原始保单的条款和条 件一致。 IV.赔偿责任

1.如发生符合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首保人根据 原始保单的要求支付赔偿金额。 2.首保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所有 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3.再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尽快核实索赔事实,并在合理时间内 向首保人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 V.再保险费和结算 1.首保人应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再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 2.再保险费的结算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 3.如再保险费未按时支付,再保险人有权暂停提供再保险保障,并要 求首保人支付滞纳金。 4.首保人有权随时要求再保险人提供再保险费支付的相关证据。 VI.争议解决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应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VII.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应对获得的涉及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 VIII.生效和终止

再保险协议ReinsuranceAgreement

再保险协议ReinsuranceAgreement 再保险协议 Reinsurance Agreement 本再保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下列双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署: 1.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首险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再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再保险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首险人已经根据其在公司名下的保单(以下简称“首险保单”)承保了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险种; 2. 首险人希望再保险人作为再保险人承担该被保险人的风险,再保险人同意作为再保险人承担该风险。 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再保险的范围

1.1 再保险人同意就首险人所承保的原保险合同的险种,对首险人在首险保单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作出再保险。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总额为保额(包括附加责任),减去首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给付限额后的部分。 1.2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后,对承保风险的种类、程度和给付限额负责。再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被保险人承诺或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第二条再保险费 2.1 首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费金额应按照再保险人与首险人所约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2.2 若首险保单项下的原保险合同已经按照年度保费的形式确定其费用,则首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支付的再保险费是所有再保险合同中定额部分所构成的金额。 2.3 若首险人或再保险人单方面决定对其保险费用进行修改,则应在最后期限前至少9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条通知与报告 3.1 再保险人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的规定向首险人提供有关再保险风险的通知和报告。在此之前,再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有关再保险事宜的通知和报告。

第9章 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 本章要点 ●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所以,国际上把再保险称为“保险的保险”。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注意了解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差异。 ●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账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 ●分入业务是承担或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所转让的危险或责任。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 重难点导学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再保险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再保险合同。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继承关系。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车辆险以一辆汽车为一个危险单位,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一个危险单位等。 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在一起毗连,则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间距、周围环境等因素决定划分为一个或是数个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如一个大型石油化工厂,面积很大,因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之间有设备的连接,则应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如果该工厂生产区与生活区建筑物之间保持有一定距离,则应划分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再如不同货主的货物装载在同一艘船上,虽有数份保单,也属同一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栋建筑物之间本没有通道,后修建了天桥,使之连接起来,这就使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方式。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规定再保险交易的内容和细节。 再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合同的引言,包括合同的标题、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这部分还会包括一般条款,如合同的生效日期和期限等。 第二部分是合同的定义。在这部分中,合同会对一些特定术语进行定义,以便双方在理解合同条款时能够保持一致。 第三部分是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这部分规定了再保险交易的具体内容,包括再保险的范围、再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等。这些条款和条件通常是根据双方的协商进行制定的,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理性。 第四部分是合同的索赔处理程序。在这部分中,合同会详细说明再保险索赔的处理流程,包括索赔通知的要求、索赔处理的时限以及索赔处理所需的文件和资料。这部分的目的是确保再保险人在发生索赔时能够及时取得需要的信息和证据,以便进行索赔处理。 第五部分是合同的保密条款。由于再保险交易涉及到双方的商

业秘密和敏感信息,所以合同中通常会包含保密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第六部分是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在这部分中,合同会规定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该采取的解决方式,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这部分的目的是避免因争议而导致的长时间诉讼和纠纷。 最后,合同的附件部分会包括一些额外的文件和资料,如保险条款、保险单、报告和证明等,用于支持和补充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合同的制定和签署,再保险人和被再保险人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再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的内容和细节需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和商定,以符合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对再保险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准确和及时的履行和处理。这样才能够确保再保险交易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双方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准则26号”)。准则26号的发 布旨在规范并统一企业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在再保险 交易中的会计信息公允、真实和可比,增强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的决策依据。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 合同。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涉及到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因此其会计 处理相对复杂。准则26号通过对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会计处理方 法和披露要求等进行规范,提供了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详细指导。 准则26号明确了再保险合同分为两种类型:合同账目类型和计量方 法类型。合同账目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和协议账单制两种,其区别在于计 量方法的选择和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计量方法类型包括合同账单制、义 务账单制和限定合同的待定期款计提法。企业在确定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 理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和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按规 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准则26号要求企业在进行再保险交易时,需关注交易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再保险合同的会计 处理应符合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本原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和 可比。同时,准则26号还规定了对再保险合同价值的测试和会计结算等 相关要求。 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完善中国企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具有积极的作用。它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

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同时,准则26号还对企业进行了更多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增强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关于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准则。它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指导,规范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准则26号的发布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增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决策依据具有积极的作用。

合约再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合约再保险案例分析报告 一、背景 再保险是保险行业中的一种重要领域,它旨在通过转移风险,使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其风险资本。合约再保险是再保险领域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它通过合约的方式规定了再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责任和对保费的支付等事项。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合约再保险案例,来探讨合约再保险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描述 保险公司A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其业务遍布全球各个国家。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公司A决定将一部分风险通过合约再保险的方式转移给再保险公司B。根据 双方签订的合约,保险公司A将所承保的风险分摊给再保险公司B,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费作为回报。该合约期限为一年, 保险公司A对再保险公司B提供了详细的风险资料和保单信息。 在合约生效的第三个月,一场大型自然灾害发生,导致保险公司A承保的众多财产遭受损失。根据合约规定,保险公司 A需要向再保险公司B提供详细的损失报告,并要求再保险公 司B按照合约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的部分。保险公司A及时向再保险公司B提供了相关的信息,经过双方协商,再保险公司 B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1. 合约再保险的优势 通过合约再保险,保险公司A成功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公司B,降低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当灾害发生导致损失时,再保险公司B按照合约约定的比例承担损失责任,为保险

公司A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2. 合约再保险的风险 虽然合约再保险能够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但在选择合作伙伴和签订合约时仍需谨慎。保险公司A需要对再保险公司B的实力和信用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再保险公司B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承担风险。 3. 合约再保险的沟通与协调 合约再保险涉及多方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在案例中,保险公司 A及时向再保险公司B提供损失报告和相关信息,再保险公司 B根据此信息作出合理的决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依据合 约约定的比例分担了损失。这体现了合约再保险中各方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协调的重要性。 4. 合约再保险的合规管理 合约再保险涉及合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保险公司A需要确保合约的合规性,遵循行业规定和监管要求,防范潜在风险。再保险公司B也需要严格履行合约责任,保障保险公司A的利益。 四、结论 合约再保险是保险行业中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它通过转移风险方案,帮助保险公司降低风险承受能力。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合约再保险案例,总结了合约再保险的优势和风险,并强调了沟通与协调、合规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性。再保险公司B的支持和保险公司A的合规管理是合约再保险能够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保险公司A也需要注意合作伙伴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细节,以确保再保险合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通过合理的合约再保险安排,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并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 (一)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比较,其区别为: 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 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 按再保险的方式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这两大方式的划分,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客观需要,适应不同要求而产生的。每一类型中又可分为不同的几种方式。 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预约分保合同。临时分保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一种分保办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的一种分保方法。预约分保合同是介于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 (二)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正文: ----------------------------------------------------------------------------------------------------------------------------------------------------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名词解释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减轻损失而向其他保险公司转让部分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以下是一些常见再保险名词的解释: 1.原保险(ceding insurance) 原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后,将被再保险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的保险。 2.再保险合同(reinsurance contract)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用于转移风险的合同。再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条款和再保险合同附加条款。 3.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 再保险费是再保险公司为承担原保险公司风险而向原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4.再保险比例(reinsurance ratio) 再保险比例是指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责任承担的比例。例如,如果再保险比例为80%,则再保险公司将承担原保险责任的80%。 5.共保(co-insurance) 共保是指多个保险公司分担同一风险的保险形式。共保可以减轻单个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压力,分散损失。

6.超额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超额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只对超出一定限额的风险承担责任。当原保险公司的损失超过限额时,再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的损失。 7.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公司承担原保险责任的一定比例,获取相应比例的再保险费。比例再保险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保险责任的平衡。 8.再保险保额(reinsurance limit) 再保险保额是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责任所承担的最高限制。 9.再保险处理(reinsurance retrocession) 再保险处理是指再保险公司将承担的再保险责任再转移给其他再保险公司的行为。再保险处理可以进一步分散风险。 总之,再保险是保险行业中重要的一环,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减轻损失,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再保险名词的解释能够帮助理解和应用再保险的原理和机制。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 篇一:再保险整理 名词解释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紧密联系与区别 联系:(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确实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发展的后盾。 (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使用同样的原则 区别:(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己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承保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的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再保险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又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 2. 再保险与协力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某一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 再保险与共同交强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亦属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媒介,是风险的第一次均匀分布,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市场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3.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 4.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1)共同保险亦属有原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为形式,是系统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再保险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2)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系统风险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按再保险的险种分类 1、财产再保险:火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责任再保险 2、人身再保险: 按再保险的安排这种方式分类: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 第二章 1.成数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工具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贷款人的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完整版)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注册地址: 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再保险合同及其内容

第三节再保险合同及其内容 一、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明确关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双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协议。再保险合同在国际间并无标准格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均由双方约定,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合同通常由分出人编制,但是在单一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情况下,由于再保险接受人的限制较严,也有由再保险接受人编制的。一般地,在合同编制以前,双方对再保险的主要条件,都已由分出保险人用分保条款或摘要表等文件,递送给再保险接受人,作为缔约的根据。 在再保险合同中,除这些已经约定的条款外,还有一些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其内容基本上为大家所熟悉,所以不用事先约定,只在合同中列明。本节只就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说明。 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反映在基本条款上。基本条款是指在再保险市场上参与各方都能接受的条款,包括明示的和约定俗成的。其中常见的有: (一)共命运条款 比例再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分享保险费。因此,习惯上,比例再保险合同本身就隐含这一条款,而对共命运条款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多见于临时再保险合同。共命运分共承保命运和共理赔命运。前者指,分出公司不沦以什么样的条件接受的业务,只要是合同范围内的,再保险人均接受。后者指,分出公司只要作出赔款承诺,包括可能有的诉讼费,再保险人将无条件支付再保险赔款。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许多人常常把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认为只要是共命运,就包括这两个方面。就后者而言,合同通常会规定,分出人应当提供有关索赔资料,证明该项索赔是再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单共同指向的承保标的。 共命运条款应用的前提是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因为,再保险人享有的保险费和承担的赔款完全由分出人来决定。 比例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同原保险人共命运,这就使原保险人能充分发挥主动作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灵活地开展业务。当然,这也更加强了谨慎选择业务,搞好经营管理,促使订约双方为共同利益争取良好的合作。 (二)更改条款 本条款规定,在再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风险标的状况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变化,进而相关的合同条件也需要作相应的变更。只要双方同意,在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的形式对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作修改。任何形式的书面修改文件,一经双方有签字权人签署.即为本合同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 (三)错误、遗漏条款 本条文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发生一些错误,延迟,疏忽或遗漏,但只要是非故意的,另一方不应因此而拒绝履行此后相关的义务。换句话讲,双方应继续履行有关权利义务,一如这些错误等未曾发生。但一旦发现这些错误或疏忽等,就应立即加以纠正。 在运用本条款时,一般应注意三点:一是这种错误、延迟或疏漏是非故意的;二是错误、遗漏等的发生至被发现应当有个合理期限,而不是无限制的延长,实践中通常控制在30天内;三是任何错误、遗漏等的修改不能进一步扩大原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四)仲裁条款

再保险合同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原保险合同》。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

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保险业务再保险知识

保险业务再保险知识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 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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