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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完整篇.doc

我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有效的认定: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

(完整)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文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文 科学问责依法问责所谓履职免责,简单概括就是依法履职免责、不履职免其职。那么你知道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文篇1一、声明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户外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户外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报名参加活动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参加本次活动前(集合时)均应该在本协议上成员签名外签定网名真实姓名。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参加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一、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我知晓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晓他和同行的成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本次活动非商业活动,非旅行社组团旅游,也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是属于个人设计的出行日期及路线,活动性质仅限共同爱好者自愿参加、共同参与、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发起者和其它参加活动人员一样,同样也是自愿参与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对于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 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认定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认定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是当事人基于自由、平等订立的协议,因为对于法律认识的不全面,很多人对于订立合同的时候免责条款的范围不清楚,那么对于合同中哪些条款法律认定是无效的呢?整理了关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认定的资料,供大家阅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

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免责协议范本

所有参加活动者在出发前签定本协议。 组织和参与骑行游活动的必须认真阅读本协议(签字后视为认真阅读)。 海泰单车俱乐部 骑行免责协议 为了渡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经参加人员共同协商,就骑行外出旅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认可该协议的人们遵守: 第一条本次骑行游完全是自发性非赢利自费旅行活动,结队而行的目的是为了集中大 家的智慧和经验,增强解决旅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自愿参加人员已充分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车辆状况、人为或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对旅行活动(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影响,承诺在不增加同伴负担的情况下参与本次活动。 第三条参加人员应自备车辆、钱款、衣物、药品、食品及其他可能需要的应急物品或工具,并在出发前办理完毕旅游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手续。 第四条参加人员应负责保管好自己的所有随身(或随车)物品,承担自己物品(包括车辆)丢失或损毁的责任。 第五条参加人员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若发生人身伤害等事故,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外,同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参加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承诺不向旅行同伴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第六条对免费(含支付基本油费、路桥费的)搭乘同伴车辆的,除故意造成事故外,车主或驾驶员对搭乘人员的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出发前参加人员集体推举车队队长,队长负责听取队员意见并据此决定适时开会讨论日常事项,队长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作出决定,参加人员都受此决定的约束。队长无偿为大家服务,并不承担任何参加人员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行途中,参加人员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自负。若由此给同伴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行途中,任何参加人员均有权在队长组织的会议上宣布脱离车队单独行动,但此后其行为后果自负,与同伴无关。 第十条旅行途中的行车约定: 1、参加人员集体推举导航车和尾车。 2、不得超越导航车及落后于尾车。 3、以前车为跟车目标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前车同意后可以换位;及时向后车传递前车发出的转向、警示等信号。 4、通过收费站或交叉路口,导航车应减速或临时停车。 5、导航车发出停车信号时集体停车; 6、个别车辆需暂时性停车,应通知导航车;尾车须停车照应并保持与导航车的通话。 第十一条应急机制及事故处理约定 1、强调自助、提倡互助。自己问题自己解决、一人有难大家支援。 2、如有车掉队,车队应原地停车,由尾车负责找回掉队车,若时间较长,则车队继续前进,不必等待。 3、如有车抛锚,视情况就近维修。如耽搁时间较长,车队提供必要帮助后则继续前进,不必等待。 4、如遇交通事故,则全体停车参与救援及事故处理。同样视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旅程、或者留下陪伴车辆和人员帮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其他车辆继续旅程。 5、遇阻滞时当事车辆上的搭乘人员可以先行离开。 第十二条电台使用的约定 1、电台是确保列队行车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应妥善使用尽量避免安全事故。

什么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什么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 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 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 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 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 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 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 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 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 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 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法第53条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

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无效 〖基本案情〗 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汽车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同时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财保分公司)处投保,并缴纳了相关保险费,其中每辆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金限额为10万元。2005年5月3日,该车在返回途中与赣J16996号车相撞,致使赣J16996号车严重损坏,其司机和货主俩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公安局认定,原告方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为此,原告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10000元,向伤者支付了23463.5元赔偿金,两项合计233463.5元。原告依据与被告所签订的两车保险单,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该两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金,但被告只同意支付赣J13689号拖车的理赔金,拒不同意支付赣J0129号挂车的理赔金。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赣J0129号挂车保险理赔金10万元。 财保分公司(被告)辨称:原告的赣J0129号属于赣J13689车的挂车,两车同时在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险,最高保险限额为10万元属实。但该车是在连接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已支付了主车的保险赔偿金98394.48元。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0日,汽车公司将其赣J13689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和赣J012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分别在财保分公司投保,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单),约定:赣J13689 号重型半挂牵引拖车承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 0万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险等6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精选篇1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从事垃圾清运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使用驾驶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出与工作范围以外的场地,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乙方负责保养维护和清洗,如出现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车辆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且血压较高和心脏疾病。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依据。

甲方:XX X年X 月X 日乙方:X 年 X月X 日 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精选篇2 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 甲方: 旅行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商场组织顾客出游的团体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动由商场组织顾客出游,成年人均采取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 二、黄山一日游活动为非盈利性质活动,并有一定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顾客本人承担。 三、黄山一日游活动是个人自愿参加的活动,建议顾客自行购买出游人身意外保险。钓 四、出发前所有参加活动的顾客必须提供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事件联系电话),签署《黄山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五、如活动前、中、后发生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丢失、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活动的顾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途离开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自负。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顾客必须签署《黄山一日游出游活动安全免责协议书》,如不能接受,后果自负。y,g9u)b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哪些情况下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呢?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 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 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 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 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 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 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 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 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 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 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 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无效条款

合同法无效条款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范文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事故责任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产品安装事故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预防并杜绝因违规安装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万家乐”牌系列产品安装责任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装作业执行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99)、《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06)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安装。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装环境,必须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承诺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进行安装。若用户坚持要求不规范安装,应给予拒绝。 二、安装作业预防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预防燃气热水器水箱冻裂事故:

⑴严格安装作业要求,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必须要求用户安装专用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二者中任选一)。安装完成后,必须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①安装了专用防冻阀门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I》; ②安装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 ③对拒绝安装防冻阀门及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同时要求用户签订《免责声明》。 ⑵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维修服务人员在为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须随身携带《防冻警示贴I、II》,发现未贴的必须补贴相应的防冻警示贴。发现原安装中未有防冻装置的,应积极建议用户加装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预防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严格遵照燃气热水器安装的环境要求,燃气热水器必须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秦四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摘要]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分析,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免责条款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我国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里的“合理的方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再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前款所列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法律特征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限制或者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这里包含有“免除责任条款”和“限制责任条款”。严格讲,免责和限责是有区别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免责条款与限责条款都是为排除未来的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对它们不作严格的区别,一般统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有如下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条款。正因为如此,法律皆要求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免责条款已构成合同部分,否则无权援用该条款。 2、免责条款具有预约性。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并生效方合其意,至于责任发生后才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调而减免责任,则不属于免责条款。 3、免责条款的达成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也不允许对默示的方式进行推定。其他合同条款虽然也多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有的却可以以指示的方式或推定的方式表示其存在,如租赁房屋合同终止后,承租人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受领的,推定合同延长了租期。 二、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里的“订入合同”,应指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某项条款的存在,并就此达成协议。判断免责条款是

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宋保卫[案情] 原告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驻垦利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建光,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守勤,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李呈建筑安装公司职工,现住垦利镇李呈村。 委托代理人丛进军,男,194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实华管理部职工,现住钻井。 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庄守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建光、被告庄守勤及其委托代理人丛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0年被告承建的原告的商贸楼工程,因被告未提交相关验收资料,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楼房质量合格证。并且该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原告财产安全。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费46073.46元,并协助原告办理商贸楼合格证,否则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被告庄守勤辩称,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贸楼工程的相关资料,被告已经全部向原告提交,并且有些资料应由原告提供。商贸楼未能办理质量合格证,责任在原告。2001年1月20日的协议可以说明,原告所诉的维修费用我方不应承担。我是以原告的名义进行施工,所以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建工程、商贸楼、院内车间住房及配套工程等。依照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工程完工并交付原告使用。因向质量监督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全,质监部门至今没有给办理该楼房的质量合格证。后该楼一层南立面挑檐板整体断裂。2001年4月13日,垦利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事故进行了现场检查,结论是未按规范施工檐板钢筋是造成这起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损坏部位复原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提出异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东营乾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损坏部位复原维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依法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经鉴定,损坏部位中,土建部位的复原费用为17472.05元,铝合金门窗的费用为15266.50元。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1年1月20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中有以下内容:“甲方和乙方同意,就乙方所给甲方干的工程。商贸楼院内车间住房及配套工程等,如出现大小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全部承担责任和损失,乙方无任何责任。” 另查明,该商贸楼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贸楼工程,是个人组织队伍施工,无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再查明,2001年7月20日,原告与王云山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商贸楼中的东头第一套共四层,计597平方米出售给王云山,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000元,计款597000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要如何理解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 产生的。 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合同免责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免责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免责条款基本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出具书面的保险条款。 二、保险人必须就条款中的(即除外责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保险公司对于以上两点的义务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示告知义务。 如何认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

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的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

免责协议书范本

免责协议书范本 篇一:免责协议书 免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内及从事垃圾清运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 一、乙方使用驾驶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出与工作范围以外的场地,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甲方提供的电动三轮车,乙方负责保养维护和清洗,如出现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车辆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的违规行为,做出具体处理措施。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四、乙方因自身原因常年患病,且血压较高和心脏疾病。如突发疾病造成任何意外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五、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做法律之

依据。 甲方: 年月日乙方:年月日 篇二:免责协议书 免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 乙方在使用委托甲方制作的广告喷绘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免责 协议: 一、协议中甲方制作的广告喷绘安装地点为前进东路与顺帆北 路交叉路口位于公路北面的看板。 二、甲方安装过程中、安装完成后,若出现任何政府人员阻止安 装或安装完成后强制拆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 任归乙方。 三、本协议解释权归昆山市天狼星广告有限公司所有。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免责合同书 免责合同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从事在和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租车协议”一事,经充分协商达成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事由及责任 1、乙方自购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由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代表乙方与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签署“租车协议”,甲方与乙方及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包括租车协议款往来)。甲乙双方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甲方只是在乙方与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租车协议”上印章。 2、乙方同意按有关规定投入运营的车辆在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例保、季检、年检等,以及运营车辆所产生的驾驶员工资、保险、罚款、税费等费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聘请、雇佣的员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3、若乙方在使用甲方与芜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车协议”中损害甲方利益的,或乙方与电热器具有限公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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